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等关于贯彻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粤教师〔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16〕11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落实中小学教师待遇政策自查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42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以下统称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范围内对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有关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准确摸清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的数量、分布、年龄、工作年限和参加养老保险等基本情况。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属地为主原则,市、县、乡镇是工作责任主体。
(二)坚持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原则。
(三)坚持客观公正、透明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对象范围(一)调查摸底对象范围包括:1.原民办教师: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民办教师。
2.原代课教师: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不含)—2008年8月31日期间与聘用学校、办学单位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代课教师。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学徒制培训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学徒制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粤人社规〔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学徒制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广东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23〕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粤府办〔2023〕13号),加快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建设,促进高质量就业,现就做好我省技能生态链学徒制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一)实施范围。
技能生态链学徒制培训适用于我省产教评技能生态链企业(以下简称生态企业,含链主企业和链员企业)面向技术技能岗位开展的学生学徒和技培生学徒培训。
链主企业由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遴选确定,实行动态调整。
链员企业向链主企业自愿申请加入技能生态链,链主企业结合实际自主予以认定。
链主企业应建立链员企业动态调整机制和生态链质量内控体系,对申请加入的链员企业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生态链建设要求或培养效果不达标的链员企业要及时解除生态链关系。
链主企业定期将链员企业名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纳入技能生态链企业目录后,由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相应管理服务。
(二)培训对象与培养目标。
学生学徒制培养对象为生态企业面向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等吸纳的毕业年度学生。
学生学徒制培训以就业为导向,旨在培养青年掌握进入产业就业岗位所需技能并实现就业。
技培生学徒制培养对象为生态企业面向社会招录的入职两年内青年职工,并确定为企业技培生。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体检费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体检
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4.10.28
•【字号】粤价[2004]282号
•【施行日期】2004.10.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
保障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体检费的
通知
(粤价[2004]282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
近年来,每当新学年开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向报到新生收取体检费的事情时有发生,学生和家长对此反映颇多,为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教育收费的立项权在省政府,省政府未批准设立“体检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成人中等职业学校)、公办高等院校(含公办成人高校)一律不得向报到新生和在校生收取体检费,也不得强制学生自费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健康体检,变相增加学生的负担。
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成人中等职业学校)、民办高等院校(含民办成人高校)学生体检发生的体检费应从所收学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收取体检费。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lar_1718。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10.08•【字号】粤人社规〔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8〕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办好继续教育”要求,进一步提升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我省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提供人才支撑,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化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办好继续教育”,这是新时代对继续教育工作做出的重大决策。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
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明确要求,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打造国际人才新高地。
这些重要论述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注入了动力。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把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行动。
把进一步做好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与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结合起来,与推进“放管服”改革结合起来,与贯彻省委“大学习、深调研、真落实”要求结合起来。
抓住省政府取消“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给继续教育工作带来的新机遇新要求,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发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办就办好、滴水穿石”的作风,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推动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取得实效,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及时优质的继续教育服务。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事业单位
1.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拟订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服务发展规划、年度 计划;会同财政部门编制省本级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执行国家和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标准,拟订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则、流程标 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指导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承办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会计、统计、精算及分析工 作;承担省本级养老、工伤保险关系转移工作。 (四)承担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稽核内控工作;指导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法律事务。 (五)指导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档案管理,负责统筹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 (六)负责省属、军队驻穗、中央驻穗单位职工养老、工伤保险经办业务。 (七)负责确定省本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负责追偿省本级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 (八)执行省本级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和省政府授权支付的各项资金的财政预算及财务管理。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 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 业生就业政策,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完善技能类职业资格制度,负责技工 院校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01 主要职责
03 事业单位 05 领导分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规范管理,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使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发放本辖区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第三条按《条例》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列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颁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其中,公需科目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学时。
每天不低于6学时,每学时为45分钟。
各科目学习天数与学时可以作为本科目学习时间合并计算。
一天不足6学时的,按学时计算。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必须真实准确地载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
登记工作可由专业技术人员、施教机构和用人单位通过管理系统进行。
(一)参加施教机构培训、研修或者进修的,由施教机构或个人登记。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和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登记。
(三)参加远程教育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登记。
(四)参加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的网上学习系统学习,由管理系统自动登记。
第五条登记的内容,主要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内容、形式、起止时间、考核结果、施教机构等,并上传相关学习证明材料。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指南中规定的必修内容和学习时间。
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确定,统一部署安排,每年定期发布公需科目学习指南;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内容不少于专业科目学习时间的三分之一,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全省性行业组织确定,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发布;选修科目由个人提出与本专业相邻或相近的学习计划商单位确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粤府办〔2016〕73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7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一、加强博士后相关平台建设(一)稳步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建设。
鼓励和支持省内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推动条件成熟的博士点加快设立科研流动站。
各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加强整体筹划,将博士后工作纳入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促进博士后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稳步扩大工作站规模,支持民营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大型骨干企业、粤东西北地区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园区类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立分站。
积极向国家推荐符合条件的科研工作站申请独立招收博士后。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博士后招聘活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二)改革完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模式。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原则上设立时须有博士后进站。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考核、管理等工作由联合培养博士后的相关流动站设站单位负责。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实行备案制管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三)积极推进博士后创新示范中心建设。
围绕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鼓励设站数量较多的地市紧密结合实际,发挥自身优势,大胆探索创新,积极申报全国博士后创新示范中心或科研成果转化基地。
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4.18•【字号】粤价[2008]150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二○○八年四月十八日粤价〔2008〕150号)各市、县(市、区)、自治县物价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高职高专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为促进我省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08年秋季起,改革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方式,对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收费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收费实行归类管理,形成独立的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体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职高专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普通中专、技工学校、成人中专,下同)统称为职业技术院校。
职业技术院校学历教育不论办学性质和形式,统一收费项目为学费、住宿费两项。
取消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实习实验费,将实习实验费并入学费。
二、公办高职高专院校的学费保持原标准不变(见附件1);高级技工学校高级部学费暂按原标准收取(即实习实验费并入学费,收费标准为一般工种每生每学年3600元,高耗材工4400元)。
新的学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实习实验费并入学费,学费具体标准由学校按不超过附件2的规定标准收取。
民办职业技术院校学费参照我省民办高校学费管理政策执行,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三、职业技术院校按国家规定组织指导学生顶岗实习,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除收取学费、住宿生住宿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
学生顶岗实习,半工半读取得的收入归学生个人所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等关于贯彻落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分工方
案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粤劳社发[2008]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8.03.17
【实施日期】2008.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分工方案的实施意见
(粤劳社发〔2008〕6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公安局,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粤办发〔2006〕28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分工方案〉的通知》(粤教毕
〔2007〕1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做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
(一)做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有利于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和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结构,有利于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广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全面做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项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就业权益,为高校毕业生选择基层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我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切实保障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
各级劳动保障、教育、人事部门要互相配合,督促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与聘用的高校毕业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岗位合理确定其工资报酬,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招用高校毕业生过程中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报酬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就业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政策措施,确保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对到村、社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工作或自主创业,并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其考录和招聘到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对于高校毕业生从事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