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中小学校务公开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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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校示范校目录

依法治校示范校目录
1.3.1.3雅居乐中学印章管理规定(第3盒)
1.3.1.4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第3盒)
3
政教处
1.3.2学校按规定程序对规章制度定期清理,并向师生公布
学校规章制度及时清理的得1分,向师生公布的得1分。
1.3.2.1雅居乐中学规章制度清理工作方案(第3盒)
1.3.2.2雅居乐中学绩效工资方案及清理公示图片(2015年1月修订) (第3盒)
制度汇编成册得1分,制度汇编不全的得0.5分。
1.2.5.1规章制度汇编(第2盒)
教导处
1.3
文件审查和清理机制
1.3.1学校有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
有文件合法性审查机构得0.5分,有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得0.5分,文件已经过学校合法性审查得1分。
1.3.1.1雅居乐中学文件合法性审查机构(第3盒)
1.3.1.2雅居乐中学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第3盒)
申报广东省依法治校示范校目录
2017年10月16日
2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认定标准
佐证材料目录索引
盒号
负责
部门
章程及制度
1.1
章程建设
1.1.1内容合法、制定程序完备
内容合法完备得2分,内容不完备的得1分,存在与法律相冲突的不得分;
制定程序合法得2分,不合法不得分。
1.1.1.1学校章程 (第1盒)
2.1.2.5党组织、教职工监督正副校长的资料 (第4盒)。
人事
2.1.3重大决策、重要发展规划经学校专门机构或法律顾问审核,或法律论证
重大决策、重要发展规划经审核或法律论证的得2分,部分重大决策或规划未经审核或论证的视情况扣2分、1.5分、1分。
2.1.3.1雅居乐中学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第4盒)

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构建

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构建

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构建一、依法办学,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基础现代学校制度最显著的特征,就是“依法办学,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社会监督”。

依法办学,是教育领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这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基础;将校务公开上升为学校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工作方式,使学校在运行方式上,通过公开形成上下多方面的互动机制,并渗透到学校管理各个方面,这是促进学校的科学化管理和现代学校管理制度形成的保障。

1. 管理内控,是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现代管理思想的重大转化是从被动管理转向主动发展,管理内控是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

上世纪80年代人们提出了“校本管理”的概念,就是以学校为基础,从学校实际出发的管理,它包括了校本课程、校本人事、校本财务,等等。

校本管理赋予了学校管理的空间和权力,是学校实现自主发展的提前。

校本管理实现了从被动管理转向主动发展,是现代管理思想的重大转化。

学校通过自我发展的目标定位、人才培养和办学特色的确立,内部运作上的自我激励,学校资源上的自主调配,使得“培养持续发展的学生,造就持续胜任的教师”成为可能,也为“创办可持续攀高的学校,实施可持续提升的教育”奠定了基矗2. 自我约束,是学校发展的内在要求现代教育在赋予学校发展的充分自主权的同时,要求学校要建立起良好的自我约束机制。

学校内部的自我约束的机制,不限于某一项具体的规定加上某个具体的程序,而是要贯穿于教育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体现自律的精神,体现教育的整体制度框架,真正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和评价的全部流程上。

3. 社会监督,是自主发展的动力保障学校的社会监督包括政府的检查、督导和评估,专业的审计和考核,媒体的监督,社区和家长委员会、学生评议等。

学校要始终将监督、审核活动当作是例行体检,发现问题时及时纠偏、堵塞漏洞,提高规范水平,使学校出现的任何偏差能够尽早发现,在萌芽状态得到化解。

更重要的是,能够将外在的限制转化为办学发展的动力,并为学校发展创造积极的条件。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粤教师〔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教师〔2015〕11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省直中小学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问题,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要求,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2015年12月30日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问题,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加强师德建设和宣传教育、建立完善制度规范、开展自查督查、加大违规惩处力度等一系列措施,坚决整治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建立防止有偿补课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为我省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

二、工作原则(一)正面引领。

以正面宣传教育为主,引导广大教师自觉遵守师德规范,形成学生、家长、学区等共同参与防治有偿补课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突出重点。

严肃查处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师“课上不讲课后讲”等问题。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信息化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信息化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信息化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12.23•【字号】粤教电函[2010]19号•【施行日期】201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信息化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粤教电函〔2010〕19号)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教育局: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有关教育信息化建设的目标,为实施“以教育信息化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战略,全面提升我省教育信息化的应用水平,加快我省教育现代化和教育强省建设步伐,结合我省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发展的实际,我厅研制了《广东省中小学信息化基本标准(试行)》。

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与我厅电教馆联系。

广东省中小学信息化基本标准(试行)广东省教育厅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广东省中小学信息化基本标准(试行)关于《广东省中小学信息化基本标准(试行)》的说明一、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加快广东省教育信息化建设,规范我省中小学校信息化建设行为,促进基础教育信息化均衡发展,提升我省教育信息化水平。

根据国内外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发展的趋势和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有关教育信息化建设的目标,结合我省中小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及应用的实际,制定《广东省中小学校信息化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指导思想《标准》以国家和我省教育信息化的发展规划和政策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为宗旨,以促进中小学教育教学创新和学校教育现代化为目标,以服务学生、教师和学校发展为本,以着眼全局、应用导向、科学规划、强调普适为原则,从规划管理、基础建设和应用成效等方面指导和规范中小学信息化建设,引领中小学教育信息化科学发展、协调发展,促进区域间、城乡间教育信息化优质资源均衡配置。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教育厅。

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更名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高校党的工作,与教育厅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教育厅是主管教育事业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原高教厅承担的省属高校机构编制管理职能交给省编办。

(二)划入的职能1、原高教厅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原高校工委高校党的工作职能。

2、原教育厅的行政管理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1、组织评审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拟订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学历教育管理,由教育厅指导。

(四)转变的职能1、将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考试、自学考试和高中毕业会考、初中升高中考试以及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等工作交给考试中心承担。

2、将组织学生外语、计算机水平考试的职能交给考试中心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教育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切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草拟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思路以及教育发展的方向、重点、结构、速度,并协调指导实施。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重申严禁中小学校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的通知-粤教基函[2010]74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重申严禁中小学校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的通知-粤教基函[2010]74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重申严禁中小学校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重申严禁中小学校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的通知(粤教基函〔2010〕74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近年来,教育部、省教育厅多次下文,强调中小学校不得利用寒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组织学生到校上课或集体补课,更不得有偿上课、补课。

《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也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未成年学生寒暑假期、法定节假日集体补课,加重未成年学生的学习负担”。

总体上看,广大中小学校对上述规定都认真予以贯彻执行,但也有部分地方对此重视不够,存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法规不到位的情况。

近日有媒体报道,今年暑假期间,一些中小学校公开或隐蔽地进行有偿补课,有的为了逃避检查,还采用偷梁换柱的办法与校外机构联手组织学生补课。

针对这些现象,特重申以下几点意见:一、各中小学校不得在假期组织学生集体到校上课、补课和统一组织自习,不得有偿上课,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或与社会机构合办(含租借)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辅导班,不得参与、动员、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面向在校学生的各类复习班和培训班。

凡有上述行为的学校、教师,必须立即停止违规行为。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近期要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对辖区内中小学校是否存在利用暑假集体补课进行全面检查。

对违反规定的学校,一经查实,立即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违规的校长、教师进行通报批评或处分。

三、省教育督导部门将根据各地各校投诉情况对学校进行暗访和抽查,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责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对违规的学校、校长或教师进行通报批评或处分。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8.10•【字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推进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广东的需要;是实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学校之间教育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手段。

各地要切实把义务教育工作重心转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和关注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上来,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二、各地要根据《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2004-2020年)》及其实施意见要求和本标准规定,将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结合实际,制定规范化学校建设实施方案并大力推进。

对办学条件和管理水平未达到规范化标准的学校,要制定限期改造计划,集中力量加快改造进程,尽快提高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达到规范化标准比例。

2007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和其他大中城市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达到80%,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力争达到50%;2010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和其他大中城市达到100%,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要达到80%。

三、各地要切实将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与中小学布局调整、危房改造、生活设施改造、新装备建设、强师兴教等工程结合起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要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学校管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四、省建立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完成情况督导制度。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定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定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定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4.23•【字号】粤教基〔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定的管理办法(广东省教育厅2015年4月23日以粤教基〔2015〕8号发布自2015年5月24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建设,完善和规范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定和使用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及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以下简称教材)是指普通中小学在实施地方课程计划中用于课堂教学的教材(含乡土教材、专题教育用书及其配套的教学软件、音像教材和除地图册之外的教学图册)、以及教育部授权或委托我省审定的中小学教材。

第三条我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的规划、初审、审定、复查及管理工作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地方课程教材的规划与统筹协调。

第四条完成编写的地方教材,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方可在中小学使用。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团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编写适应我省中小学教育教学需要、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

第五条地方教材编写审定程序:(一)初审。

完成教材编写后,教材编写单位或个人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初审。

(二)试验。

教材通过初审后,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试验。

(三)审定。

在试验的基础上,对教材进行修改完善后按规定时限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四)正式使用。

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的教材才能列入全省中小学地方教材目录,供学校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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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学校务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规范中小学校务公开,增加校的透明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校务,是指中小学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和实施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及其有关信息。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校务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中小学应当履行校务公开的义务。

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其家长、其他公民和合法的社团组织依法享有本规定设定的应当公开的中小学校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中小学校长是校务公开的主要负责人,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校公开领导小组。

学校要指定机构负责校务公开的具体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所管理范围内的中小学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实行校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不得损害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第七条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代会在校务公开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章校务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学校应向本校教职工公开以下校务:
(一)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
(二)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年度资产管理和资产变动情况;
(四)学校每学期经费收支情况(收入部分必须包括财政拨款、各项收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租金收入、办班办学和其他教学科研收入等,支出部分必须列明具体项目及开支款额);
(五)课时补贴、考勤与酬金发放情况,奖惩与货币分房、住房公积金、房租变动情况,各种社会保险、辅助保险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
(六)学校行政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职工提薪、晋升、聘任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七)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八)大宗物资采购、成套或贵重设备购置、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九)学校领导干部和党政工作人员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和民主评议情况;
(十)校舍建设的立项、工程招标、建设进度和验收结算情况;
(十一)学校教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情况;
(十二)外出(含出国出境)学习考察、培训及其有关费用支出情况;
(十三)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四)学校的校办产业、食堂承包、门店租赁、资产管理使用变动等情况;
(十五)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学校应向学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公开以下校务:
(一)学校领导机构、班子任期目标、学校发展规划;
(二)学校学年或学期教育改革目标、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三)学校进行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收保送生、择校生的条件、人数,以及招生录取工作的程序和结果等;
(五)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批准收费机关及监督电话;
(六)学校接受的各项捐款、赠物及其管理使用情况;
(七)教职工招聘条件、程序和结果;
(八)学校重大突发事件和处理情况;
(九)学生学(书)杂费的减免条件和减免结果、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情况和学生的入党、入团、评先、评优、违纪违规处分情况,但不得违背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
(十)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凡向社会公开的校务,都要同时在校内公开。

第三章校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一条按照本规定应当公开的校务,学校可根据公开对象和内容采取以下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宣传栏等;
(二)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会议;
(三)在内部资料、校刊、广播等校内媒体发布;
(四)运用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或校园网等;
(五)定期召开家长代表、学生代表会议;
(六)向社会公开的校务除以上形式外,还可采用发送书面通知、信函或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等形式;
(七)其他便于教职工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第四章校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二条依据本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公开的校务,学校应当主动采取适当程序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按规定应提交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校务,应在正式公开前提交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校务公开一般应在校务发生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校务公开内容由校务公开工作机构按本规定的要求提出,由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并经校长(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学校难以确定密级的校务,可暂缓公开,但应在该校务发生的7个工作日内报请主管部门确定校务的性质和密级后,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处理。

暂缓公开的校务,在性质或密级确定后,应当公开的分别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处理。

第十七条涉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学校整体利益、影响学校发展,或者可能产生重要社会影响的校务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职能部门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教职工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并正式公开。

第十八条学校发现未按本规定履行公开义务,应及时改正,或者依照本规定享有校务知情权的人员和组织发现有应公开校务而未公开或者公开内容有严重失实或不准确的,该人员或组织有权要求学校进行公开或补充更正,学校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对此作出回应,如实地补充或更正校务公开的内容,或者公开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为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校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学校应做好下列校务公开材料书面或电子文本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每学期汇总一次。

(一)校务公开内容;
(二)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记录本;
(三)校务公开监督小组会议记录本;
(四)教代会会议记录和有关资料汇编。

第五章校务公开的监督
第二十条省、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工会组织对辖区内的校务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监察机构、教育工会组织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对中小学校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一)对中小学校务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考核;
(二)在学校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教职工对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三)设立校务公开咨询投诉电话或信箱,及时纠正和调查处理违反规定或失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或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各中小学要成立由党支部(党总支)纪检委员和工会、共青团、教职工代表等组成的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本校的校务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对校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和评议,并及时将检查和评议结果向有关人员和组织通报,同时报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教育工会。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校实施校务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纪检监察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有关规定不实施校务公开的;
(二)违反本规定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故意不予真实公开校务或在校务公开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学校隐匿应公开的校务或公开虚假的校务,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有关人员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伤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民办中小学和民办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的校务公开工作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中小学和有关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校务公开实施办法,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教育工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2005年第17期《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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