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粤教师〔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16〕11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落实中小学教师待遇政策自查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42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以下统称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范围内对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有关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准确摸清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的数量、分布、年龄、工作年限和参加养老保险等基本情况。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属地为主原则,市、县、乡镇是工作责任主体。
(二)坚持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原则。
(三)坚持客观公正、透明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对象范围(一)调查摸底对象范围包括:1.原民办教师: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民办教师。
2.原代课教师: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不含)—2008年8月31日期间与聘用学校、办学单位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代课教师。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粤教师〔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教师〔2015〕11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省直中小学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问题,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要求,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2015年12月30日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问题,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加强师德建设和宣传教育、建立完善制度规范、开展自查督查、加大违规惩处力度等一系列措施,坚决整治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建立防止有偿补课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为我省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
二、工作原则(一)正面引领。
以正面宣传教育为主,引导广大教师自觉遵守师德规范,形成学生、家长、学区等共同参与防治有偿补课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突出重点。
严肃查处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师“课上不讲课后讲”等问题。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信息化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信息化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12.23•【字号】粤教电函[2010]19号•【施行日期】201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信息化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粤教电函〔2010〕19号)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教育局: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有关教育信息化建设的目标,为实施“以教育信息化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战略,全面提升我省教育信息化的应用水平,加快我省教育现代化和教育强省建设步伐,结合我省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发展的实际,我厅研制了《广东省中小学信息化基本标准(试行)》。
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与我厅电教馆联系。
广东省中小学信息化基本标准(试行)广东省教育厅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广东省中小学信息化基本标准(试行)关于《广东省中小学信息化基本标准(试行)》的说明一、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加快广东省教育信息化建设,规范我省中小学校信息化建设行为,促进基础教育信息化均衡发展,提升我省教育信息化水平。
根据国内外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发展的趋势和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有关教育信息化建设的目标,结合我省中小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及应用的实际,制定《广东省中小学校信息化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指导思想《标准》以国家和我省教育信息化的发展规划和政策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为宗旨,以促进中小学教育教学创新和学校教育现代化为目标,以服务学生、教师和学校发展为本,以着眼全局、应用导向、科学规划、强调普适为原则,从规划管理、基础建设和应用成效等方面指导和规范中小学信息化建设,引领中小学教育信息化科学发展、协调发展,促进区域间、城乡间教育信息化优质资源均衡配置。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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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教育厅。
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更名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高校党的工作,与教育厅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教育厅是主管教育事业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原高教厅承担的省属高校机构编制管理职能交给省编办。
(二)划入的职能1、原高教厅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原高校工委高校党的工作职能。
2、原教育厅的行政管理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1、组织评审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拟订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学历教育管理,由教育厅指导。
(四)转变的职能1、将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考试、自学考试和高中毕业会考、初中升高中考试以及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等工作交给考试中心承担。
2、将组织学生外语、计算机水平考试的职能交给考试中心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教育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切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草拟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思路以及教育发展的方向、重点、结构、速度,并协调指导实施。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加强“十二五”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加强“十二五”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9.15•【字号】粤教继函[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加强“十二五”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教继函〔2011〕22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省级教师培训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和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精神,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加强“十二五”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加强“十二五”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广东省教育厅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加强“十二五”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以及《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现就“十二五”时期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目标,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战略任务。
加强教师培训,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是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必然要求,也是广大中小学教师专业化成长的内在需要和愿望。
“十一五”期间,我省教师培训工作依据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围绕我省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大力开展以“新理念、新知识、新技术和师德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全员培训,取得了明显成效。
初步形成了全员培训以远程为主,骨干培训以集中为主,个性化培训以校本为主和“面向全员,倾斜农村,突出骨干”的培训工作新格局,全省中小学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的学历层次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得到较大提高,为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师资保障。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8.10•【字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推进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广东的需要;是实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学校之间教育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手段。
各地要切实把义务教育工作重心转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和关注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上来,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二、各地要根据《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2004-2020年)》及其实施意见要求和本标准规定,将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结合实际,制定规范化学校建设实施方案并大力推进。
对办学条件和管理水平未达到规范化标准的学校,要制定限期改造计划,集中力量加快改造进程,尽快提高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达到规范化标准比例。
2007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和其他大中城市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达到80%,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力争达到50%;2010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和其他大中城市达到100%,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要达到80%。
三、各地要切实将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与中小学布局调整、危房改造、生活设施改造、新装备建设、强师兴教等工程结合起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要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学校管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四、省建立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完成情况督导制度。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6.27•【字号】粤教审〔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信息化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各普通高校:现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的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教育厅2024年6月27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把坚持“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审计工作实际行动上,坚持科技强审,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教育审计监督体系,在更好发挥教育审计监督作用上聚焦发力,进一步推进新时代教育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以高效有力的教育审计监督服务保障教育强省建设。
根据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我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技强审理念,以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和效率为目标,夯实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信息化基础建设,积极探索大数据审计方式,全面提升内部审计队伍运用审计信息化、大数据技术发现问题、深入分析、评价判断、支撑决策的能力,保障教育经济安全,为我省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二)基本原则1.统筹协调,稳步推进。
加强统筹协调,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稳步推进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的协调发展,全面提升大数据审计整体水平。
各单位要把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既要着眼长远发展,又要立足当前实际,分阶段、分步骤实施,避免盲目建设、重复建设。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的通知-粤教高函[2010]150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的通知-粤教高函[2010]150号](https://img.taocdn.com/s3/m/e777a57e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21.png)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的通知(粤教高函〔2010〕150号)各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高教司《关于加强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调研工作纪律》和有关会议精神,为改进评估工作,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维护教学评估工作的良好声誉,提高评估工作实效,保证新一轮新办普通本科院校教学评估调研工作和仍在开展的第一轮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持续健康有序进行,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评估工作纪律,维护评估工作形象高校教学评估工作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评估工作纪律要求。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评估纪律的通知》(教高厅〔2004〕17号)、《关于严肃评估纪律进一步提高评估工作实效的通知》(教高评中心〔2007〕 2号)和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的通知》(粤教高〔2006〕47号)等有关文件,对评估纪律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评估工作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参与评估的院校和专家、工作人员等,应共同遵守评估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评估工作纪律要求,切实维护评估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要在上一轮教学评估工作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树立评估工作新风尚、新形象,为建立和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及其长效机制创设良好的环境氛围。
二、注重评估工作实效,提高教学工作水平和学校管理水平新一轮本科教学评估工作调研和正在开展的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对象范围,主要是近几年转制、升格和新建的公办或民办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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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及《广东省教育厅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6.12.28【实施日期】2016.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及《广东省教育厅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的通知委厅各处室、直属单位:现将《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及《广东省教育厅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2016年12月28日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2016年12月23日经厅党组会议([2016]第34次)审议通过,2016年12月28日生效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教育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教育行政部门公平公正行使行政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部《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及《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教育厅(含受广东省教育厅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行使本厅法定行政处罚职权范畴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定额罚款的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广东省教育厅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程序正当(合法)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四)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五)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六)撤销教师资格;(七)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八)责令停止招生;(九)吊销办学许可证;(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罚的种类与幅度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七条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先予责令限期改正或限期整顿的,应当先予书面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或整顿;当事人逾期不改正、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九条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可分别适用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给予较轻的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进行的处罚;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给予较重的处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二)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处室(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政处罚,除依法当场处罚外,按下列规定和程序办理:(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收集可能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证据,并作出处罚建议,其中须具体说明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二)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处室(部门)依法对行使裁量权情况进行全面审议并提出处罚处理意见后报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三)政策法规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广东省教育厅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对案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对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处室(部门)提交的处罚处理意见未说明理由且未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或者相应证据材料不足的,政策法规处应当作出退卷处理或者要求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处室(部门)作出补充说明;审核中认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处室(部门)处罚处理意见不当或者提出变更处罚处理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政策法规处提交复核意见退回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处室(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处室(部门)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核准。
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况的,还应报厅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广东省教育厅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一)案情严重的;(二)按照有关规定对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指对公民处以5000 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 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而没有申请的;(三)处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四)依法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五)立法、检察、监察、审计等监督机关依法予以监督的;(六)广东省教育厅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处室(部门)对上述集体讨论情况予以记录,并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广东省教育厅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以及是否予以采纳,应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并载明给予具体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十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处室(部门)在作出本规定第五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之一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除应当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采取相关措施。
第十七条政策法规处为教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机构,依法对本厅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处室(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以保证行政裁量权的统一、公正行使。
第十八条广东省教育厅应当定期对本厅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行政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按照《标准》执行。
违法行为具备本规定关于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等情节,但《标准》中未列明的,按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裁量。
第二十条本规定和《标准》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6年12月28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教育厅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行政处罚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措施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1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2.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3.《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没收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取消颁发证书资格。
1. 违法颁发证书,情节较轻,无违法所得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2. 违法颁发证书,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并没收违法所得; 3.以营利为目的,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
2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