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场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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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馆管理规定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江苏大学体育场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体育场馆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体育场馆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训练和师生员工健身活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大学校内的体育场、体育馆及其附属的设施、房屋,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江苏大学体育场馆是学校的财产,主要职能是为我校与体育相关的教学、训练、科研、竞赛和其它集体活动提供服务,同时为全校师生员工体育锻炼提供活动场所。

第四条体育部是学校体育场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体育场馆运行管理。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场馆的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体育场馆临时用工的聘用由体育部提出岗位用人要求,由学校人事处统一聘用。体育部负责管理与考核。

第六条体育器材的维修、维护由体育部负责。体育场馆各场所的日常维修、维护由物业公司负责,确保学校资产的安全。

非教学、训练场馆的零星维修,由体育部负责,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在场馆收入中列支。较大维修项目,由体育部提出专项报告,报学校的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体育场馆在保证正常教学、训练和课外活动外,课外时间面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开放,实行有偿服务,开放工作由体育部具体负责。

第八条体育场馆有偿服务的收费管理,执行“江苏大学关于规范服务及管理性收费的若干规定”,具体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九条体育部负责体育场馆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场馆的管理细则。

第十条加强体育场馆的日常检查和维护,认真落实体育场馆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体育场馆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在体育场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体育场馆的管理制度和规定,故意违反管理规定者,场馆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三章对外开放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各单位、团体、个人租用或使用体育场馆需提前一周向体育部提交使用申请。社会团体组织大型活动租用体育场馆,须经学校批准,并经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部门批准,按照“江苏大学校园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利用体育场馆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不得私自带人带团到各体育场馆进行各项活动,对违反规定者,体育场馆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

第十四条体育场馆开放的对象主要是学校师生员工。

第四章安全、消防和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体育部应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部门的要求,制定安全、消防及卫生等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体育场馆安全、保卫、消防、卫生按照“江苏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苏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江苏大学水电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体育场馆关键岗位的管理人员要经过相应安全、消防和卫生知识的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二〇〇九年八月

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体育场馆管理办法

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体育场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的体育场馆是国家财产,是学院的固定资产。主要为学院教学、训练、科研、竞赛和其它集体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场所。为了加强体育场馆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体育场馆的使用效率,使其保值增值,更好地发挥其以学校办学为主和兼顾社会服务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体育场馆以及附设的器材、设施、房屋等,适用于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体育教研室是学院体育场馆管理的职能部门,行使学院对场馆日常管理和经营管理的权力。

第四条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场馆的过程中,都有保证场馆安全、爱护设施设备、保持环境卫生和维护各项活动秩序的权力和义务。

第二章场馆日常管理

第五条体育教研室要认真制定和落实安全防火、环境卫生、岗位职责、体育器材等一系列关于场馆管理的制度和规定。加强对场馆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其安全、卫生,保持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管理、服务人员要爱岗敬业,尽职尽责,顾全大局。要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意识和宗旨,为师生和宾客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按照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课程表,及时准备器材,合理安排场地,按时开闭场馆。因特殊情况课程调整,教务部门应事先通知体育教研室。同时,体育教研室要以为教学服务为重点,合理调整场地的使用。

第七条使用场、馆和器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有权力和义务发现场馆安全隐患、设备损坏、能源浪费、环境卫生等问题,并及时向体育教研室报告或责令在岗工作人员立即采取措施,抓紧维修,消除存在问题。体育教研室的工作人员有责任迅速采取措施解决,或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第八条未经教务部门安排的课程及体育教研室安排的健身、参观等活动,场馆管理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安排与接待。

第九条学院有关部门、单位需要利用场馆举办竞赛、展览、文艺活动或集会时,应提前一周通知体育教研室协调安排使用。

第十条在场馆进行教学、训练、科研、竞赛、集会、健身或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遵守场馆的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对于故意违反制度和规定者,体育教研室或在岗工作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或罚款,必要时交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场馆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响应和贯彻全民健身计划,为广大社会团体和群众提供一个健身锻炼的场所。在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训练等活动前提下,业余时间面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服务与管理,扩大学院的创收来源。

第十二条凡属学院计划外和上级机关指定的办学任务之外的一切使用场馆及其附属设施的活动或项目,均实行市场化收费管理的办法。

第十三条体育教研室负责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建立俱乐部、会员、票务结算等一系列管理系统,使市场化管理体制规范化、科学化。

第十四条为严格场馆的管理,体育教研室应指派专人,加强对各个场馆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学院场馆经营管理工作有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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