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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功能区划编制说明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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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论
1.1 背景简介
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市和乡村的声环境质量,国家环
境保护部先后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法律
法规及相关文件。
2011年3月17日,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以晋环函[2011]433号文 发布了“关于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拟完成辖区内城乡声环
境功能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制定城乡噪声污染防治规划,最终为改善城
乡声环境质量提供相关依据与环境目标。 本版编制说明,旨在为城乡声环境功能区划和调整工作提供技术指
导与建议。
1 总论
1.2 主要编制依据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94), 原国家环保总局,1994年10月1日执行;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8年10月1日执行; 《声学 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3222-94),原国家环保总局,
网格划分举例
4.3 区域环境噪声现状监测
监测频次、时间、测量量
(1)昼间监测1次,监测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测量,测量时段应覆盖整个 正常工作时段。 (2)夜间监测1次,监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测量时段应覆盖整个夜间时段。 (3)监测工作应尽量安排在春季或秋季,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4)每个监测点位测量10min的等效连续A声级Leq(简称:等效声级)。
区划指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 l 类标准适用区域。 A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 A类用地占地率在60%~70%之间(含60%),B类与C类用地占地率之和小于20%±5%。 区划指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

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为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有效地控制城市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促进XX县城市声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根据XX年XX市监测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声环境功能区含义根据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分为0类、1类、2类、3类和4类。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二、XX县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二)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三)GB/T15190-XX《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四)XX县规划局《XX县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五)XX县近期主城区土地使用现状(六)XX县地名委员会《关于道路标准命名的通告》(七)XX县主城区声环境现状三、XX县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原则(一)有效地控制城市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有利于XX县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三)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四)以《XX县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为依据,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噪声适用区域。

声环境功能划分技术方法

声环境功能划分技术方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客观反映内蒙古自治区声环境质量现状,填补我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空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文件《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区旗县城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的通知》内环办[2018]22号文相关要求,我单位将开展内蒙古XX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为全区噪声污染防治提供管理及决策依据,提升声环境质量监管的能力。

具体工作开展技术方案如下:一、声环境功能区分类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定的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简称:区划)工作。

声环境功能区分为5类。

分别如下: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市快速路、市主干路、市次干路、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二、区划基本原则区划以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有利于提高声环境质量为宗旨。

区划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区划应以XX县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

应覆盖整个XX县规划区面积。

2、区划应便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3、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

山区等地形特殊的市,可根据XX县的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4、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

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5、根据XX县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xx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一、总则为适应城市发展需求,防治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改善区域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有关规定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结合xx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区划原则(一)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并结合城市规划用地现状的主导功能作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依据。

(三)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四)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五)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

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低于0.5km²。

(六)区分市域范围内建成区与未建成区的声环境功能区划,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

三、适用范围(一)本方案适用于xx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声环境管理。

其中,城市规划区为惠城区(含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惠阳区(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辖区,总面积2672.3平方公里。

(二)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行)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方案。

四、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五)《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5年4月);(六)《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七)《xx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八)《xx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九)《xx市综合运输体系“十三五”发展规划》;(十)《xx市高速公路网规划(2004-2020年)》;(十一)其他规划等相关资料。

划分方案: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划分方案: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一、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也称例行监测,是指为掌握城市声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保护部门所开展的区域噪声环境监测、道路交通噪声环境监测和功能区噪声环境监测(分别简称:区域监测、道路交通监测和功能区监测)。

为完善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客观评价声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结合××县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及《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的要求。

县环境保护局对市区区域、功能区和交通噪声监测点位进行了布设及优化调整。

依据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面积所占比例,并经过实地勘察、GPS 定位等基础工作进行了监测点位调整及信息上报。

二、区域声环境监测2.1 区域监测的目的评价整个城市环境噪声总体水平;分析城市声环境状况的年度变化规律和变化趋势。

2.2 区域监测的点位设置1.参照GB 3096 附录B 中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方法,将整个城市建成区划分成多个等大的正方形网格(如1000 m×1000 m),对于未连成片的建成区,正方形网格可以不衔接。

网格中水面面积或无法监测的区域(如:禁区)面积为100%及非建成区面积大于50%的网格为无效网格。

整个城市建成区有效网格总数应多于100个。

2.在每一个网格的中心布设1个监测点位。

若网格中心点不宜测量(如水面、禁区、马路行车道等),应将监测点位移动到距离中心点最近的可测量位置进行测量。

测点位置要符合GB 3096中测点选择一般户外的要求。

监测点位高度距地面为1.2~4.0 m。

3.监测点位基础信息见附件4规定的内容。

4.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见附件1、附件2。

2.3 区域监测的频次、时间与测量1.昼间监测每年1次,监测工作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进行,并应覆盖整个工作时段。

2.夜间监测每五年1次,在每个五年规划的第三年监测,监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

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为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有效地控制城市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促进XX县城市声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根据XX年XX市监测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声环境功能区含义根据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分为0类、1类、2类、3类和4类。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二、XX县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二)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三)GB/T15190-XX《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四)XX县规划局《XX县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五)XX县近期主城区土地使用现状(六)XX县地名委员会《关于道路标准命名的通告》(七)XX县主城区声环境现状三、XX县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原则(一)有效地控制城市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有利于XX县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三)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四)以《XX县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为依据,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噪声适用区域。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最新)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最新)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为加强X区环境噪声管理,提高声环境质量,营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X),结合《X城乡总体规划修编(X-X)》和用地开发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划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X);(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X);(四)《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X办大气函〔X〕170X号);(五)《关于加快实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暨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工作的函》(X环大气函〔X〕6X号)。

二、划分范围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为:X区全域范围,包括X区下辖的3个街道和2个镇,区划面积135平方公里。

三、区划期限区划期限为X年。

四、划分类别及标准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X),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类: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a)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b)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

既有铁路是指X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五、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X区没有占地面积大于0.5平方公里的康复疗养区域,不设0类声环境功能区。

上海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总体编制框架)

上海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总体编制框架)

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适应本市环境管理需要,在199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基础上,制定全市的环境噪声适用区划,为环境噪声执法、污染源治理、环境规划等提供依据。

1.2 编制依据与引用标准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2.2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2.3 城市的行政区划、自然地貌及规划用地现状;城市规划、环保专项规划等1.2.4 GB/T15190—9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技术规范》1.2.5 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1.2.6 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1.3 适用范围1.3.1 本适用区划适用本市行政区域。

1.3.2 GB30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等标准中的标准适用范围按照此适用区划执行。

1.3.3 飞机噪声、铁路机车噪声不适用本区划。

1.4 相邻适用区达标原则工业企业以及固定源设备(如冷却塔、变电设备等)排放噪声影响到相邻噪声适用区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其排放的噪声在敏感建筑物处应达到该区域的声环境质量标准。

1.5 适时调整原则国务院、市政府批准的新增工业区、独立工况用地或者工业区范围调整扩大的,新增或扩大的区域可调整为三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具体由市环保局会有关部门审核后公布执行。

2 . 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区域范围2.1 1-3类噪声标准适用区2.1.1 黄浦区:全部为2类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除外)2.1.2 卢湾区:全部为2类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除外)2.1.3 静安区:全部为2类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除外)2.1.4 徐汇区:2.1.4.1 2类区:3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以外的区域为2类区2.1.4.2 3类区:丰谷路-云锦路-丰谷路-天钥桥南路-龙水南路-喜泰路-张家塘港-龙吴路-春申港-区界-黄浦江-丰谷路2.1.5 长宁区:2.1.5.1 2类区:3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以外的区域为2类区2.1.5.2 3类区:虹桥国际机场:长宁、闵行边界--环西一大道--机场、新泾镇边界2.1.6 虹口区:全部为2类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除外)2.1.7 闸北区:2.1.7.1 2类区:3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以外的区域为2类区2.1.7.2 3类区:市北工业园区:走马塘-共和新路-彭越浦-汶水路2.1.8 杨浦区2.1.8.1 2类区:3类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以外的区域为2类区2.1.8.2 3类区:军工路沿线独立工矿用地:锚地-黄浦江-杨树浦港-杨树浦路-黎平路-军工路-区界(除森林公园外)2.1.9 普陀区2.1.9.1 2类区:3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以外的区域为2类区2.1.9.2 3类区:1)桃浦工业区:南何支线-沪宁铁路-外环线-沪嘉高速2)西北物流园区:中槎浦-沪宁铁路-嘉定、普陀区界3)未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沪杭铁路-外环线-沪宁铁路2.1.10 宝山区2.1.10.1 1类区:罗店新镇:月罗公路-潘泾-杨南路-沪太路2.1.10.2 2类区:1、3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以外的区域为2类区2.1.10.3 3类区:1)宝山工业园区(宝山工业区):新川沙路-北蕰川路-石太路-沪太路2)宝山工业园区(罗店工业区):石太路-潘泾路-月罗公路-抚顺路3)月浦工业园区(北区):老蕰川路-北蕰川路-和合路-云天路-知仁路4)月浦工业园区(月浦工业园):马路河-蕰川路-镇界(杨行、罗店)5)月浦工业园区(杨行工业园):镇界(月浦)-蕰川路-富锦路-镇界(罗店)6)月浦工业园区(顾村工业园):湄星路-镇界(杨行)-宝安公路-潘泾7)吴淞工业园区:宝杨路-同济路-泰和路-北泗塘-蕰藻浜-逸仙路-长江路、长江西路-西泗塘-蕰藻浜-杨盛河-泰和路-江杨北路8)宝山工业园区(宝山城市工业园区、新杨工业园区):锦秋路-新搓浦-区界(普陀、嘉定)9)精品钢产业基地(宝钢股份有限公司):顾泾-长江-马路河-江杨北路-月罗路-杨盛河10)精品钢材产业基地(浦钢股份有限公司):新川沙路-长江外堤-老蕰川路-知仁路-云天路-和合路-北蕰川路11)石洞口电厂区域:老蕰川路-长江外堤-长江-顾泾12)大场机场:南蕴藻路—镇界(庙行)—区界(闸北)—场中路—大场老镇区界—西弥浦—镇界(庙行)2.1.11 闵行区2.1.11.1 1类区:1)浦江镇大治河南:黄浦江准水源保护区(5公里范围内)-区界-黄浦江-大治河2)马桥镇一级水源保护区:西河泾-黄浦江-女儿泾-工农河2.1.11.2 2类区:1类区、3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以外的区域为2类区2.1.11.3 3类区:1)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工矿用地:华宁路-江川路-兰坪路-黄浦江-西河泾-剑川路2)莘庄工业园区:沙港—元江路—沪闵路—春申塘3)漕河泾开发区浦江高科技园(闵东工业区):万芳路—沈庄塘—浦星路—中心河4)西郊经济开发区(闵北工业园):纪谊路—北青公路—纪潭路(金光路)—纪鹤路5)莘庄工业园区(向阳工业园):莲花南路-吴泾支线铁路-莘奉金高速公路-六磊塘6)东方私营经济城:三鲁路-鲁南路-新浦达泾-先进河7)吴泾独立工矿用地(吴泾工业区):黄浦江-放鹤路-虹梅南路-双柏路2.1.12 浦东新区2.1.12.1 1类区:花木行政文化联洋社区:杨高南路—杨高中路—民生路—丁香路—花木路—杨高南路2.1.12.2 2类区:1、3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以外的区域为2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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