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合集下载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11目的:强化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的规范运行,提高公司食品安全自我防控能力,确保食品安全。

2范围:原辅料采购验证、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等全过程的现场检查、制度落实及过程记录等。

3组织领导:公司成立食品安全自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经理(兼质量负责人)担任,下设食品安全自查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生产部长担任,成员由办公室主任、供销部长、车间主任和仓库主任组成。

食品安全自查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①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的编制工作;②组织实施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具体执行与落实;③编制本公司食品安全自查工作报告;④组织对本公司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及隐患进行评估分析,必要时对评估结果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自查的内容4.1企业资质变化情况;4.2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4.3生产过程控制情况;4.4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4.5不合格品管理情况;4.6食品标示标注符合情况;4.7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情况;4.8标准执行情况;4.9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情况;4.10从业人员;4.11接受委托加工情况;4.12对消费者投诉登记及处置记录情况;4.13收集风险监测及评估信息的记录;4.14企业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

5食品安全自查频次5.1各科(室)、班(组)每季进行一次自查;5.2公司整体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自查。

6食品安全自查的方法步骤查阅文件;检查记录;调查询问;口试笔试;现场核查。

7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要求7.1坚持切合实际,有效管用的原则;7.2必要时聘请相关专家参与本公司全面自查工作; 7.3自查记录要真实,情况评估客观;7.4发现可能存在食品风险时,要立即停止食品生产,并立即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2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二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通用10篇)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通用10篇)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通用10篇)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篇1 为了加强对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销售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单位所经营的食品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

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检查。

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二条经营包装食品时,应当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

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的食品,应当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三条本单位及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并如实记录食品进货台帐、销货台帐(从事批发业务的),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五条本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不合格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

对不合格食品应当实施退市登记管理制度。

第六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严禁聘用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销售。

第七条在行政执法部门检查时,本单位及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主动、积极、有义务配合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工作。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篇2 1、设立食品卫生检查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商场进行商品卫生检查和环境卫生检查:2、把好食品采购、进货关,特别是对油、米、肉、菜等大宗,关键的食品要定点,不准采购霉变、有毒、有害或无证不合格的食品,确保所购食品卫生安全:3、规范食品加工操作流程。

做到粗细分区、肉菜分开、生疏隔离、洗消严格:4、对储存食品应进行冷藏保鲜,无须保鲜的食品应做到离地隔墙,分类堆放整齐,先进先用、用前应检查有无变质变味:5、保证不出售变质或夹生不熟食物,严防病毒交叉感染引发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4篇)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4篇)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安全是关乎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领域,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

为了保障食品的安全和品质,我国建立了一系列食品安全监管和管理制度,其中包括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自身生产经营环节进行定期自主检查和评估,并将检查结果报告给有关部门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促进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自我管理水平。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设立食品安全自检自查机构。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自检自查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食品安全自检自查活动。

2. 制定食品安全自检自查计划。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制定食品安全自检自查计划。

计划应当明确自检自查的对象、内容、方法、频率等,确保全面、系统地开展自检自查工作。

3. 实施食品安全自检自查。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自检自查计划,组织开展自检自查活动。

自检自查的内容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经营场所设施、卫生管理、食品生产加工过程、质量控制、销售环节等。

自检自查可以采用现场检查、抽样检测、档案审核、问卷调查等方法。

4. 形成食品安全自检自查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自检自查结果,形成食品安全自检自查报告。

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食品安全自检自查情况,包括问题和风险的发现、整改和改进措施等。

5. 报告食品安全自检自查结果。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食品安全自检自查报告报送给食品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食品监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评估和监督,并根据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处理。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主管理意识和责任感,提高其食品安全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可以提高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和管理能力,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还可以增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和满意度,促进消费者选择安全健康的食品。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一、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确保食品安全,提高食品质量,本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第二条自查范围1. 食品原料采购、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全过程;2. 食品添加剂使用及食品包装材料;3.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健康状况;4. 食品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及场所卫生;5. 食品检验检测及质量追溯。

第三条自查内容1. 食品原料采购(1)供应商资质审查;(2)原料质量检验报告;(3)原料储存条件及保质期。

2. 食品加工(1)加工工艺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符合规定;(3)加工场所卫生状况。

3. 食品储存(1)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2)食品保质期及质量状况。

4. 食品运输(1)运输工具是否符合卫生要求;(2)运输过程中的温湿度控制。

5. 食品销售(1)销售场所卫生状况;(2)销售过程中的食品安全措施。

6.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健康状况(1)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7. 食品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及场所卫生(1)设备、工具、容器清洗消毒;(2)场所卫生清扫及消毒。

8. 食品检验检测及质量追溯(1)定期进行食品质量检验;(2)建立食品质量追溯体系。

第四条自查频次1. 食品原料采购、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全过程每月至少自查一次;2. 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包装材料每季度至少自查一次;3.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健康状况每半年至少自查一次;4. 食品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及场所卫生每月至少自查一次;5. 食品检验检测及质量追溯每季度至少自查一次。

第五条自查记录1. 自查记录应详细记录自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2. 自查记录应由自查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确保企业食品安全,提高从业人员健康水平,本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最新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最新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最新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食品安全自查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依法依规、全面覆盖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自查内容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食品原料采购、进货查验、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管理情况;(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三)食品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四)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五)员工食品安全培训和健康管理情况;(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七)其他应当自查的内容。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自查频率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类别、生产工艺、销售方式等因素,确定食品安全自查的频率。

自查频率不得少于每月一次。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每个自查周期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自查情况。

四、自查要求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明确自查责任人、自查内容、自查频率、自查程序和要求等。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自查情况,对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环节和因素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安全自查结果作为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2024年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三篇)

2024年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三篇)

2024年食品安全自查制度1.目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规定对食品安全状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定期对公司的食品生产安全状况进行自我检查评价,及时发现危害食品安全的不符合情况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确保我公司食品安全。

2.范围食品生产安全自查范围包括现场检查、管理制度和质量记录。

3.职责3.1质管部负责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文件的编制、修改、更新。

3.2质管部组织人员每月两次进行食品生产安全现场检查。

3.2生产部、质管部分别指派____名以上管理人员组成食品安全自查小组,每半年度对公司的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检查评价一次,并向质量管受权人提交自查报告。

4.食品生产安全检查规程4.1现场检查规程一、原辅料(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

检查项目:原辅料存放;专库管理;标签标识;索证索票;制度具备情况;现场记录。

(一)原辅料存放1.原辅料存放是否离地、离墙。

外包装是否完整,并做好防护。

检查规程:查看原辅料存放情况,是否符合存放要求重点注释:原辅料堆放是否离地1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并应有防止虫害侵入的装置。

2.仓库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检查规程:查看现场卫生情况。

3.原辅料仓库内是否有过期原辅料,过期原辅料清理及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规程:查看是否有过期原料,是否有处置记录。

4.生产过程中用到的危险化学品,存放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规程:查看是否有危险化学品,是否符合存放要求。

重点注释:需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要求;5.生产用原辅料是否与有毒有害物质一起存放。

检查规程:查看是否有毒有害物质与原辅料一起存放。

重点注释: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

6.原辅料仓库内是否有非生产用原辅料和非生产用其他物品。

检查规程:查看仓库内是否有非生产用原辅料和非生产用其他物品。

重点注释:原辅料仓库内不应堆放非生产用物品,专库专用,防止交叉污染。

(二)专库管理1.食品添加剂是否专库或专柜保存,并有专人管理。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关于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精选5篇)食品安全自查制度1一、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场内(店内)的食品及出租柜台进行日常检查。

二、食品安全员定期要对店内环境和条件、库存食品、散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标签规范、从业人员健康证情况等进行检查,及时清理过期变质食品和临近保质期食品,发现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立即下架,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予以改正,并做好登记。

三、食品安全员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经营环境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存在食品安全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行为,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检查的内容(一)经营环境,检查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是否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二)经营条件,检查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销售冷藏、冷冻食品的,是否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三)经营行为,检查是否销售禁止销售的食品,采购食品是否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保存的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四)标签标识,检查场内销售的散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1、销售未包装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2、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包装销售,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3.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是否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是否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是否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分装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4、散装食品是否按照要求加贴标签,销售人员和场地是否落实“两罩一套一帽”;(五)证明文件,检查是否持有所销售食品来源可靠的证明文件,包括: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按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是否有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进口食用农产品是否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六)仓储情况,检查是否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坏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是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餐饮服务单位(以下简称餐饮单位)食品安全自查工作。

第三条食品安全自查是指餐饮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等进行自我检查、评估和改进的过程。

第四条餐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明确自查内容、频率、责任人和相关要求,确保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自查内容第五条餐饮单位应当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食品原料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二)食品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健康证明,是否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三)食品加工工具、设备、容器、设施是否清洁、完好,是否定期进行消毒和维护;(四)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储存,是否有过期、变质等情况;(五)食品标识、包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有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行为;(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健全,是否定期进行演练;(七)消费者投诉、举报是否得到及时处理;(八)其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

第六条餐饮单位应当针对不同季节、节日、特殊天气等情况,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增加自查频率,确保食品安全。

第三章自查频率第七条餐饮单位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经营规模、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食品安全自查频率。

第八条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食品安全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记录。

第九条在特殊天气、节日、重大活动等情况下,餐饮单位应当增加自查频率,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章自查人员和责任第十条餐饮单位应当明确食品安全自查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食品安全自查工作。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自查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能力,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坚持每天检查卫生状况、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仓储条件等。

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四、发现问题,应安排人员跟踪直至改正。

五、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制作、销售等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等。

六、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及时维修,有维修记录,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七、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备查。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或借用,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为了加强食品经营单位对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购进食品或原材料时应当对供货方资格实行查验,索要供货方的经签字(或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等复印件和出具的相关票证。

应检验检疫的,按照食品生产加工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经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三、购进食品或原材料时,经营者要对食品或原材料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四、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五、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七、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

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八、对出租柜台或场地的单位,要指导场内食品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一、目的当突然发生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及时做出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整个过程中突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出准备和响应。

三、职责食品经营单位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响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按程序进行具体实施。

四、程序
1、成立应急组织(1)应急组织是应急处置的执行机构,是应急处置的组织基础。

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行使应急组织的职责。

(2)食品经营单位负责召开应急工作会议,协调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3)各组织成员负责协调相关方具体实施应急响应措施,跟踪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报告。

所有组织成员应保证通讯畅通,以便紧急情况发生时及时沟通信息,迅速组织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2、监测、预警及报告(1)食品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采集、原辅材料的检测分析、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生产加工过程的监测、员工的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2)食品经营单位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3)当突发事件已经危害或潜在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时,应当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4)在后续的事故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将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向监管部门报告。

(5)根据情况向消费者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3、存档整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各环节记录,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管理档案。

食品安全管理小组成员:
组长:
成员:
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

二、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小作坊对因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者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退货或者修正标识等方式,及时消除或者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三、对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并在3日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并采取必要措施,将须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退货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经销售的不安全食品。

四、作坊主负责对召回产品的确认,负责组织和安排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工作;负责召回事项并做好记录,同时对召回产品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根据验证记录信息进行跟踪追查,提出和落实整改措施;负责自查加工过程中可能出现不安全的因素,包括人为的因素,提供生产经营记录及配料使用记录等。

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及时对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

六、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在采取通过加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形式完善原有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等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实施召回过程中,应当记录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情况,以及已召回食品的数量和处理情况,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且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