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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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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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借记卡业务管理,适应业务发展要求,有效防范内部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及监管部门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借记卡业务的**银行及所有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分(支)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借记卡是指本行发行的不可透支、对存款记付利息(电子现金除外),集多币种、多账户、多功能综合使用的银行卡。

该卡不需担保且不能透支,持卡人须先存款后使用。

第四条开展借记卡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政策和金融法规,保障国家财产及银行资金安全,维护银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三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产品属性和主要功能第五条借记卡分类(一)按发行对象划分,可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单位卡业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二)按适用客户群体划分,可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私人银行卡;(三)按与其他单位合作方式划分,可分为联名卡、认同卡;(四)按卡片交易介质划分,分为磁条卡、IC 卡和磁条/IC 复合卡。

第六条卡号编码规则借记卡卡号由银行标识(BIN)、卡类型代码、地区代码、卡顺序号及校验位组成,共有19位。

卡号是我行系统内对每一张卡片按照事先定义的编排规则设置的唯一编码。

IC卡、磁条/IC复合卡具体编码规则如下:磁条借记卡具体编码规则如下:其中:前 6 位(BIN 号)为银行标识,由总行向银行卡组织申请的唯一性发卡行识别标志,卡类型代码、地区代码由总行统一设定,卡顺序号及校验位由系统自动生成。

第七条根据借记卡业务的发展,需要增加借记卡新种类、品种或功能时,总行将做出统一规划,**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可将实际需求逐级上报总行审批。

第八条借记卡的有效期管理磁条卡不设有效期。

IC 卡和磁条/IC 复合卡设定有效期为 10 年,卡片的到期日期以卡面上记载的到期日为准。

卡片到期后,持卡人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网点柜面办理到期换卡手续,方可继续使用。

商业银行借记卡章程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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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商业银行兰花借记卡章程xx银〔xx〕77号附件1第一条 xx市商业银行兰花借记卡(以下简称兰花卡)是xx市商业银行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刷卡消费、网络支付、一卡通理财等功能的人民币支付结算工具。

兰花卡实时入账,不允许透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港、澳地区,以下同)及银联网络开通的其它国家和地区使用。

第二条兰花卡为个人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承认和遵守本章程的个人均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xx市商业银行所属任一营业网点申领兰花卡,申领兰花卡须签订领用合约,申领兰花卡无须提供担保。

第三条兰花卡无有效期,不设起存金额,多存不限,卡内可同时开立活期账户和整存整取定期账户。

第四条兰花卡内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发卡行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持卡人凭兰花卡、密码、有效身份证件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银联网络开通的其它国家和地区的ATM、POS上交易,交易金额、交易次数、交易手续费以及差错处理按本行或中国银联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兰花借记卡,如被盗或遗失,应及时到发卡行办理挂失手续。

口头挂失有效期五天,持卡人在办理口头挂失后,须在五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挂失办妥后即时生效,持卡人不承担挂失生效后因兰花卡被冒用所发生的资金损失。

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

开通一卡通功能的兰花卡一经挂失,卡内所有定、活期账户将同时挂失。

办妥书面挂失手续后,持卡人方可在发卡行指定网点解除挂失或补领新卡。

第七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兰花卡及密码,并及时更换兰花卡密码,防止泄漏。

凡密码相符的兰花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发卡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因密码泄密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八条持卡人有权向发卡行各营业网点查询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或索取交易记录对账单。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借记卡是指由银行向客户发放的带有磁道和芯片的卡片,客户在持有该卡的同时,可以使用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消费、取款、转账等一系列服务。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是银行对借记卡业务管理的规定,下面详细介绍。

一、借记卡的申请和发放1. 申请人需提供全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银行对申请人进行资信审查,确认符合申请条件后,可以签署借记卡服务协议并缴纳一定的手续费用。

2. 银行将开具借记卡,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客户领取卡片。

客户需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激活和设置密码。

3.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高额存取资金、非居民等,银行将会对申请人补充一些必要材料,以保障业务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借记卡的使用规定1. 客户在使用借记卡时须遵守银行制定的相关规定,严禁盗刷、恶意套现、虚假挂失、非法转账等行为。

2. 客户应密切关注银行账户的变化,针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与银行联系,协助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账户安全。

3. 客户需保管好借记卡及密码等个人信息,避免遗失或泄露。

如有遗失或泄露请及时向银行申请挂失,并配合银行完成后续流程。

三、借记卡的服务支持1. 银行将为客户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自助服务,包括ATM自助取款、存款、转账等服务;还可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进行远程操作。

2. 对于出现卡片异常、交易失败等情况,银行将依据应急预案及时响应,积极防范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3. 客户如对银行服务存在疑问或不满意,可通过银行客服热线、投诉举报渠道进行反馈,并配合银行完成整改工作。

四、借记卡的安全管理1. 银行将通过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等措施,保护客户相关信息不被非法获取、篡改、泄露等。

2. 银行将与业务合作机构共同加强防范措施,针对高风险业务和客户进行重点监控,并加强风险预警和预防措施。

3. 银行将定期对借记卡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并加强员工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全员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

商业银行借记卡管理制度范文

商业银行借记卡管理制度范文

商业银行借记卡管理制度范文商业银行借记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对借记卡管理的规范,提高客户使用借记卡的安全性和便利性,维护商业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商业银行对借记卡的发行、使用和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二章借记卡的发行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按照内部风险管理和合规要求,制定审批授权程序,对借记卡发行进行管理。

第四条须在持卡人的申请和同意下,商业银行方可发行借记卡。

第五条申请人需填写借记卡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有效身份证明及资料,经商业银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发行借记卡。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借记卡信用评估机制,对申请借记卡的客户进行信用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决定发行借记卡的额度和权限。

第七条商业银行发行借记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商业银行内部操作流程,进行安全可靠的卡片制作、个性化和激活,确保发行的借记卡的唯一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对每一张发行出去的借记卡进行记录和管理,并确保借记卡的使用情况和交易记录真实可靠。

第三章借记卡的使用第九条持卡人在使用借记卡进行交易前应按照商业银行的要求,选择合适的交易系统和渠道,通过正确的身份验证过程完成验证,并确保交易环节的安全。

第十条持卡人应严格按照借记卡的使用规定和商业银行的相关提示要求,保管好借记卡和密码信息,减少丢失和盗刷的风险。

第十一条持卡人如发现借记卡丢失或密码被盗用的情况,应立即通知商业银行,并根据商业银行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挂失和更换借记卡。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为持卡人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客户服务,并及时处理持卡人的投诉和异议。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识别和监测体系,对借记卡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和异常交易风险预警,确保借记卡使用的安全性。

第四章借记卡的管理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借记卡管理系统和流程,对发行的借记卡进行终身管理和监控。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定期对借记卡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和处理措施,确保借记卡管理的安全性。

商业银行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借记IC卡业务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发卡行、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借记卡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银行银行卡是XX银行发行的人民币金融支付工具,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等功能,联线作业,实时入账,不允许透支。

依托计算机网络和联网联合规范标准,具备安全、快捷、方便、灵活的特点。

可在境内外标有“银联”标识的自助设备和商户使用。

第三条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全面负责银行卡业务工作,负责制卡数据传递、个人化数据处理等,同时负责银行卡业务的培训、指导、监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银行卡号排列规则如下:我行借记卡卡号为19位,其中第1-6位为发卡银行BIN 号,第7位为卡面等级,第8-10位为地区号,第11-18位为顺序号,第19位为校验位。

第五条银行卡的卡样设计、种类、名称、定义由总行统一规定,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银行卡新种类时,由总行统一做出规定,各分支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业务需求,上报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各分支行、营业部无权擅自决定增加银行卡种类。

- 1 -第六条 XX银行银行卡是XX银行发行的卡介质支付工具,是面向社会大众推出的一种综合理财工具,卡种包含幸福普卡、幸福金卡、儿童卡、贵宾卡、联名卡等系列产品,具有存取现金、储蓄、理财、购物消费、转账结算、代收代付等功能。

(一)存取现金、转账:持卡人可在我行指定的受理网点凭卡办理存取现金、转账业务;在全国开通柜面通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存取现金、转账业务。

(二)通存通兑:银行卡加入中国银联,具有统一的银联标识。

持卡人可在国内外各地具有银联标识的ATM等自助设备进行自动存款、取款、查询和在全国特约商户POS消费。

(三)一卡多账户:银行卡具有人民币、外币币种的活期、定期等多种存款账户及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账户,实现个人银行账户的综合管理。

借记卡管理办法

借记卡管理办法

借记卡管理办法借记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借记卡的发行、使用和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改革和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借记卡是银行为客户发行的可用于存取资金的电子卡片,包括储蓄卡、一般借记卡和类信用卡等。

第三条所有发行借记卡的银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诚信的原则,履行客户权益保护,加强风险管理等职责。

第四条客户使用借记卡,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合法使用借记卡,履行维护账户安全和防范风险的责任。

第五条银行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借记卡的发行、使用和管理进行有效监管和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借记卡的发行与管理第六条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发卡流程,确保客户身份真实、信息完整、资金来源合法等要求。

第七条银行应当对借记卡的发行和管理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审批流程,明确各项业务操作规范和流程。

第八条银行应当对每位借记卡持卡人实行唯一账户记录制,确保账户资金流向和资金安全,并与公安机关等部门建立配合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资金风险。

第九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的身份及资料进行审查,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防范欺诈、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发生。

第十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借记卡业务风险可控和内部操作安全。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积极开展客户教育,宣传借记卡的使用规范和安全知识,提高客户风险意识,促进金融服务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第三章借记卡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二条客户在使用借记卡时,应当准确理解相关费用及计价方式,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客户应当保管借记卡,防止卡片丢失或被盗刷,一旦发现借记卡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告知银行。

第十四条客户应当保障个人密码的安全,不得将密码告诉他人或将密码与其他卡的密码相同。

因密码泄露导致损失的,客户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及时更新借记卡系统的软件和硬件及相关的安全措施,保证借记卡的安全性。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xxx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xxx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是本行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先存款后使用,具备消费结算、转账汇款、存取现金和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银行卡。

第二条借记卡按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IC卡、磁条IC复合卡(以下“IC卡”和“磁条IC复合卡”统称“IC卡”);按从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专用卡。

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三条借记卡在办理销卡或换卡后,旧卡如为IC卡,应回收上缴至分行;如为磁条卡,应剪角后交还客户。

第四条分行应定期组织将制卡废卡、长期未领卡、回收卡以及其他作废卡等做销毁处理。

第四章客户管理第五条借记卡的发行对象为个人。

第六条本行在对外发行借记卡之前,应制定《xxx银行借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明确借记卡申领、使用的各项规定以及持卡人与本行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对不遵守《章程》及有关规定的持卡人,可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收回借记卡。

第八条对卡内所有账户余额为零且三年内无持卡人主动发起账务类交易的借记卡,由总行定期组织各分行进行销户清理。

第九条本行在发现持卡人的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或涉嫌诈骗等风险时,可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

第五章开卡及销卡第十条个人申请开立借记卡,应当遵守账户实名制的有关规定,确保提供的证件真实、有效。

申请人未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发放借记卡。

具体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护照等,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代办开卡的,应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具有合理代办事由。

营业网点应严格审核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

第十一条借记卡持卡人要求销卡的,应由持卡人前往本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

城市商业银行借记卡章程

城市商业银行借记卡章程

7*****商业银行*******借记卡章程第一条*******借记卡是*****商业银行发行的在中国境内及银联指定的其他国家或地区使用的人民币借记卡。

借记卡具有消费结算、转账汇款、存取现金和投资理财等功能,可在*****商业银行各网点、特约商户和银联联网成员机构终端上使用,实时入账,不允许透支。

第二条*******借记卡按照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并符合发卡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商业银行任何网点申请*******借记卡。

单位可申请一张主卡九张副卡,个人可申请一张主卡一张副卡。

申请*******借记卡的单位和个人须填写申请书,并确认遵守《*****商业银行*******借记卡章程》。

第三条单位卡主账户的资金必须由申领单位的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能存取现金。

单位卡的所有交易款项均计入单位卡账户。

凡属个人合法收入,均可由单位卡转入个人卡账户。

单位卡起存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个人卡为人民币1元。

第四条*******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和计息方法计付利息,并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五条*******借记卡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有银联标识的单位购物消费;在*****商业银行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上办理转账汇款、存取现金;在*****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各类投资理财及代理等业务;在与银联联网的其它金融机构和境外有银联标识的自动柜员机上转账、支取现金。

第六条*******借记卡和密码只限本人使用。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商业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卡和密码。

因持卡人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我行不承担责任。

若持卡人密码当天输错5次,我行即停止账户使用。

连续输错15次对账户锁定。

锁定后,需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原发卡网点办理密码解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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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商业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借记卡业务管理,保证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商业银行*******借记卡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记卡是*****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结算、转账汇款、存取现金和投资理财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可在境内外有银联标识的商户和自动柜员机上使用,不允许透支。

第三条开展*******借记卡业务,要坚持“布局合理、管理科学、服务周到、讲求实效”的原则,各支行必须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借记卡业务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其业务的运行需要有统一的规则和标准,因此各支行必须加强借记卡业务的领导,实行总行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统一发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借记卡卡号由发卡行标识代码(BIN)、卡种标识码、卡序列号、校验码组成,长度为19位。

卡号左起前6位为发卡机构标识代码(BIN),由中国银联分配。

卡号第7位至第8位是卡类型代码,第9位至第11位是地区码,第12-18位为顺序号,第19位是校验位。

其中:卡类型代码、地区码、由*****商业银行统一设定,卡顺序号及校验位由系统自动生成。

第六条*******借记卡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有银联标识的单位购物消费;在*****商业银行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上办理转账汇款、存取现金;在*****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各类投资理财及代理等业务;在与银联联网的其它金融机构和境外有银联标识的自动柜员机上转账、支取现金。

第七条*******借记卡遗失或被盗,可通过营业网点或电话银行办理口头挂失手续,口头挂失5日内必须到发卡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在正式挂失7日后方可补领新卡。

第八条异地存款、取款、转账等交易应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交纳手续费。

第九条持卡人凭*******借记卡购物后,可持*******借记卡和消费凭条到特约商户办理退货。

第三章*******借记卡种类第十条*******借记卡的种类、名称、定义由*****商业银行统一规定,支行不得随意变动。

*******借记卡可分为普通卡、金卡、铂金卡、钻石卡、专用卡、联名卡和认同卡等。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随着借记卡业务的发展,需要增加借记卡新种类时将统一做出规定。

各支行可以提出业务需求,上报总行统一申报。

支行无权擅自决定增加或减少*******借记卡种类。

第四章机构管理第十二条*******借记卡业务机构的设置为二级管理,即:*****商业银行总行、各县(市、区)支行。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成立银行卡卡部,负责全辖*******借记卡业务运作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支行负责辖内银行卡管理、营销、商户拓展、卡发行、账务组织、ATM/CRS加清钞等管理及业务发展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借记卡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档案资料采集、审查、保管制度,对持卡人、特约商户和网点应建立档案,专人负责,专柜保管。

第十五条各级*******借记卡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请示、汇报、登记制度,对*******借记卡业务中发生的超越权限的业务,要及时向本行有关领导或银行卡部请示,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向银行卡部汇报,日常业务中发生的一些重要问题或事件要及时登记,遇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总行。

第十六条开办*******借记卡业务的支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加入*****商业银行综合业务计算机网络系统;(二)在*****商业银行清算部门开立清算账户;(三)设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借记卡业务;(四)建立科学完善的内控制度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银行卡部是*******借记卡业务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相关金融法规,制定、修改*******借记卡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制定*******借记卡发展总体规划,提出业务发展需求及年度计划;(三)制定*******借记卡技术标准、应用规范,负责监制*******借记卡卡片;(四)负责组织辖内各县(市、区)支行开办*******借记卡业务,指导、考核各县(市、区)支行的*******借记卡业务工作,监督检查*******借记卡的发展情况,组织业务培训;(五)进行*******借记卡的市场调研、制定营销策略,负责安排*******借记卡加入银联网络,实现借记卡在有银联标识的金融机构和商户通存通兑、转账消费;(六)负责完成*******借记卡业务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及自助设备的采购和相关审批事宜;(七)负责*******借记卡业务清算及与国际组织间、境内外收单行(含代理行)之间的资金清算,汇总分析借记卡有关业务统计数据;(八)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各项风险防范、预警制度及实施方案;(九)负责对*******借记卡客户服务中心的管理,及时反馈并解决持卡人的各类投诉;(十)负责与人民银行、银监局、银联等银行卡监管部门和各商业银行及有关组织的联系及工作协调。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支行是组织发行、管理*******借记卡业务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业务需要组建职能部室,配备专职人员,按照*******借记卡的制度规则,组织和领导本行开办*******借记卡业务;(二)负责*******借记卡的推广和营销宣传,配合安装ATM/CRS和POS及POS商户的发展、签约、管理工作,拓展借记卡市场;(三)负责柜面业务人员和商户的培训,检查各项制度办法的执行和进行业务指导;(四)负责汇总本行制卡数量和上报工作;(五)负责本行借记卡的卡片管理,监督卡系统网络及设备运行;(六)及时向总行及当地监管部门报送各种报表;(七)负责*******借记卡业务经营有关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反馈;(八)负责对经营中暴露的风险、重大事件等问题的检查上报;(九)宣传、营销*******借记卡业务,发展持卡人;(十)受理申请并发卡;(十一)受理持卡人存款、取款、转账、代理理财、账务查询及日常账务处理;(十二)受理*******借记卡挂失、解挂、换卡及补卡等业务;(十三)负责待发*******借记卡卡片登记、保管、损坏卡登记、上送及ATM/CRS吞没卡处理事宜;(十四)做好ATM、POS等自助机具、自助银行设备的日常管理及维护。

第五章柜员权限管理第十九条*******借记卡系统对签入系统的柜员实行分级管理,不同级别的柜员权限不同。

第六章卡片管理第二十条*******借记卡的设计和订购由*****商业银行统一组织,各支行将非实时发行的卡片数量向总行申请,由总行指定的制卡公司统一制作。

第二十一条已预制的未发行的*******借记卡,属于重要空白凭证,要严格按照《*****商业银行*******借记卡卡片管理办法》管理,由总行营业部中心库保管、发放。

第二十二条各支行营业网点对待发借记卡要入库管理,建立严格的出入库手续。

对损坏卡、销户卡、吞没未领卡要造册登记,上交银行卡部,由银行卡部统一销毁,销毁的废卡按照《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支行营业网点对ATM/CRS吞的卡要在《自动柜员机综合管理登记簿》中登记,对吞卡后4日内无人领取的卡片,ATM/CRS所属支行须对卡片剪角作废,并填写《银联卡跨行业务吞没卡清单》一式两份,一份连同被剪角处理后的卡片上交银行卡部,另一份支行留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借记卡消磁或损坏不能使用,持卡人到原发卡网点交回旧卡,补领新卡。

第二十五条持卡人停止使用*******借记卡,应携带*******借记卡到我行任意网点,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章ATM/CRS管理第二十六条ATM/CRS的管理实行出纳员和管理员双人操作制度。

ATM/CRS加钞、碰库、清机时,出纳员和管理员必须同时在场,确保安全。

ATM/CRS保险柜的钥匙均不得带离营业网点。

第二十七条每个网点必须在安排ATM/CRS出纳员和管理员的同时,安排好后备管理员和后备出纳员。

后备管理员要视同金库后备员管理。

密码、钥匙分开垂直交换,绝不允许交叉使用。

第二十八条为防止意外情况发生,导致ATM/CRS自动柜员机无法正常运行,要求每项密码设定后都必须备份并定期更换。

第二十九条ATM/CRS视同所属网点的一个柜员,同样配置现金尾箱,其办理的业务应全部纳入该网点的当日账务。

第三十条ATM/CRS自动柜员机所属网点必须经常检查机内余额,如发现现金不足时,应及时加钞。

加钞前必须做日终处理(对账)交易,以便账实进行核对。

第三十一条加入ATM/CRS钱箱的现金面额为人民币壹佰元券。

为防止假钞、残钞、夹张等,从金库领出现金时,必须双人清点,并严格挑残,应保证票面七成新以上,过分潮湿、卷曲的旧钞票及破损的钞票应取出,加入机内的钞票不能折角。

第三十二条为确保ATM/CRS尾箱现金的安全、准确,ATM/CRS出纳员和管理员应每天做一次碰库。

如账实不符,出纳员必须将ATM/CRS的对账结果与交易流水清单逐笔核对。

第八章特约商户管理第三十三条特约商户是指与*****商业银行签约的,受理本行及他行银行卡的零售商、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

第三十四条特约商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营业场地和营业执照。

具有良好的信誉,内部管理完善,遵守*****商业银行结算纪律;(二)遵守*******借记卡章程,履行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协议,接受业务培训,并按要求受理*******借记卡。

第三十五条特约商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有效的*******借记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借记卡而向其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特约商户不得通过签单和退货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

第三十七条持卡人要求退货的,购物交易当日,特约商户可凭*******借记卡和购物凭条联机办理撤销交易。

隔日退货可在POS机办理隔日冲正。

第三十八条特约商户必须按*****商业银行规定的程序为客户办理*******借记卡结算,协助本行搞好*******借记卡风险防范。

凡不按规定程序或要求办理业务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特约商户自行承担。

对协助发卡行截获止付卡、假卡及其他有问题卡的特约商户经办员,本行将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签约行为特约商户提供以下服务:(一)为特约商户提供培训及相关资料;(二)设立业务咨询电话,解答特约商户在受理*******借记卡业务过程中的疑问;(三)为特约商户提供POS机具,签购单及银联标识;(四)准确、及时地办理交易资金结算。

第四十条签约行对特约商户的管理:(一)建立健全特约商户受理*******借记卡业务档案,为分析特约商户经营和受理*******借记卡业务状况提供依据;(二)对特约商户使用的专用机具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补充耗材;(三)经常保持与特约商户的联系,及时纠正违章、违约行为;(四)与特约商户终止《受理*******借记卡协议》应在原协议中注明终止时间,经特约商户盖章确认,并收回有关机具,交易凭单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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