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务风险防控及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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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务风险防控及筹划

增值税税务风险防控及筹划

特定行业的税务风险

一、医药销售行业增值税税务风险

1、“销售返利”收入不入账。

销售返利作为促销的一种很重要的手段,在医药行业的市场营销中被普遍采用。大多数医药企业都会给代理商或经销商承诺一定的现金返利、广告返利和实物返利等,部分企业收取返利,以增加银行存款去直接冲减费用、减少库存商品和减少应付账款等方式,不做或少做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销售返利正确的方式是什么?

(1)税收政策

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发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率)*所购货物增值税率(2)销售返利发票的正确开具

购买方从销售企业那里取得的返利收入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

另一情况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经销企业向生产厂家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2、商品退货未按照规定处理。

医药企业发生退货的行为较为复杂。部分企业发生退货后以直接冲减库存等方式不做或滞后做进项税转出,存在自行调节税款的税收风险。

根据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①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②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③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3、虚增成本、人员工资、手续费或佣金、租赁费和其他支出。医药批发行业在销售药品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潜规则。列支的灰色支出因为没有合法的发票而以虚增员工工资、提成和费用,或者通过设立关联的销售公司、办事处,以经费、销售费用的名义虚列支出。

4、财务系统和业务系统的数据差异,可能造成少报收入或多转成本。

5、医保定点药店少申报收入医保定点药店只就现金部分缴纳税款,与医保部门结算的收入只部分申报纳税或者延迟申报纳税收入。

二、房地产行业增值税税务风险

(一)增值税税款预缴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明确

根据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思考问题:发生应税行为如何判定?

各地政策执行不一,但是多数采用的是交付或约定交付商品房为前提条件,对以买卖方式转让的不动产,应对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买方在合同约定的最迟交房时间之前完成房屋交付手续的(即早交房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因造成延迟交房的,以实际交房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因购买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完成不动产交付手续的,以合同约定的最迟交房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1: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甲楼盘于2018年竣工;2019年8月正式签订总价500万元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当期只收到部分购房款1 00万元,收到的100万元企业增值税如何处理,应收购房款400万元增值税如何处理?

①如果商品房在8月尚未交付,企业尚未发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的100万元作为预收款处理

应预缴的增值税=100÷(1+9%)*3%=2.75(万元)

如果商品房在8月已经交付,收到的100万元纳税义务已经产生,此时企业应就100万元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100-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

②对于未收的房款400万元,

第一种情况:如果销售合同明确规定了分期付款日期,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前,如果没有收到房款,则不应缴纳增值税,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到后,即便企业实际仍未收到房款,一样具备纳税义务。

第二种情况:若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付款时间,则在房产权利实际转移的当天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应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案例2: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楼盘销售业绩不佳,现金流量严重不足,拖欠乙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2300万元,逾期三年尚未归还。2019 年7月,双方经过协商,甲公司以优惠价格将新开发的一栋商品房作价抵偿乙公司债务,余款以货币资金方式结算,同时,乙建筑公司将抵债的商品楼自行对外出售,合同如何签订?纳税义务何时产生?

甲将不动产抵偿给乙后,乙再将不动产销售给第三方(丙方)实现资金回笼,为节省商品房交易环节产生的税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与丙方签订售房合同,丙方直接将售房款支付给甲方,甲方再将工程款支付给乙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上面例题处理一样。

案例3:甲房地产开发公司2019年10月将开发的某市新区项目承包给乙建筑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结算条款为现金结算80%,余款20 %以新建商品楼抵顶,抵顶价格以商品房交付时售楼处价格为准,交付时间为商品楼验收竣工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后,问甲房地产公司将抵债的商品楼交付给乙建筑公司时,纳税义务是否产生?乙建筑公司收到抵债的商品楼自用和自行销售有何不同?

答案:未发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甲房地产公司将抵债的商品楼虽然交付给乙建筑公司,但并没有收到款项,也在合同当中没有约定收款时间,偿债义务也没有解除,具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按照上,乙建筑公司收到抵债的商品楼自行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参

照上述规定处理,如果乙建筑公司收到抵债的商品楼自用,按照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未按照规定申报或虚假申报增值税

案例4: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取得税务登记证,由甲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实际经营管理。该公司自2017年至2019年开发“杨柳岸”项目期间,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的情况下,违规销售公司建设的某小区楼房,先后与所在县居民王x、谢xx等47名购房者签订了房屋认购书,认购书载明了出卖人、买受人、所购房屋基本情况、计价方式与价款、面积确认及差异的处理、交付期限、装修标准、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等内容,以购借建筑款的收款方式向购房者收取售楼款共计人民币5 00万元。该公司在取得认购楼款后,是否应当预缴增值税。如果不缴纳,有什么风险?

答案:是肯定的,应当缴纳,认购书载明了出卖人、买受人、所购房屋基本情况、计价方式与价款、面积确认及差异的处理、交付期限、装修标准、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等内容,已经不属于借款内容,收到预收款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果不缴纳,税务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在有收入的情况下进行零申报,逃税数额较大,涉嫌犯罪,被告单位要补缴全部税款,罚款、滞纳金,数额较大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抵扣风险

1、三流不一致的进项税额

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2、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购买职工福利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材料和运输费用中含有的进项税额(例如,工地上被小偷偷窃的钢材、水泥)。

财税[2016]36号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360天。

三、建筑行业

1、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的会计收入时间与增值税确认时间混同风险

根据建造合同会计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预收工程款不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预收工程款需要先预缴增值税,预缴比例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1)在提供建筑服务之前收到款项的,即收到预收款时,应先预缴增值税。

(2)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收到款项的,

①即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拨款,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②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

值税纳税义务。

(3)施工企业垫资的情况下

①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

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案例5:2019年6月1日,A施工企业与B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款先由A企业垫付,未标明具体付款日期,2020年5月31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期间,B公司未支付款项,A 企业也未向该公司开具发票。则A企业

于2020年5月31日发生纳税义务。

②验收后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

案例6:2019年6月1日,A施工企业与C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款先由A企业垫付,竣工验收后5年内向A 企业支付,2020年5月31

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期间,C公司未支付款项,A企业也未向该公司开具发票。

则A企业最晚于2025年5月31日发生纳税义务,此前如有向甲方开具发票或提前收款情形,以开票或收款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质押金、保证金为实际收到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

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

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施工成本未按照项目进行设置。

施工成本未按照项目设置。也未按照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项目分开核算,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纳税人兼营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未

分别核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收入成本结转不配比或无依据。(1)收到预收款开具发票时,不计入预收账款,而是根据发票金额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在上述情况下,只有主营业务收入,由于成本尚未发生或发生金额很少,不结转成本,造成收入成本不配比。同时,有些为了和收入配比,按照预计毛利率结转成本,而无结转依据。

4、进项税额的抵扣和转出风险

公司包含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项目,各项目中原材料结构比不合理,简易计税项目原材料占比较小或无原材料,原材料全部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并将进项税额全部进行了抵扣,存在应该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未作进项转出的风险。

5、设备租赁合同的约定与适用税率不配比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果未约定配备操作人员,应按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6、三流不一致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流不统一”有哪些税务法律风险?如果在经济交易过程中,不能保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则会出现票款不一致,涉嫌虚开发票,若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虚列发票,不能所得税税前抵扣,不能增值税进项抵扣;如果已抵扣,补交税款、滞纳金、罚款;如果达到一定金额(一般一万元),构成犯罪(比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承担罚金等财产刑和拘役、徒刑等自由刑等刑事责任。

四、涉农企业增值税税收风险

1、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风险

(1)收购对象不符合要求,既有农业生产者、又有农产品经销单位,还有销售中间人,实务当中会造成实际收购与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对象不一致,涉嫌虚开发票。

(2)收购发票开具不规范,收购发票项目填写不齐,票面名称与实际货物不符,出售人信息不全,同一收货人多次重复出现等问题。

(3)倒挤每月收购发票的开具金额,人为调节当期应纳税额。

(4)大量使用现金付款,规避税务核查。

2、税收优惠政策运用风险农业企业涉及的优惠政策多,如何理解并利用好优惠政策是防范税收风险的根本。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个常见的税务风险点

务常20个见的税风险点1、用于业务招待费的发票以“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内容开具,甚至没有销货清单。分析:业务实质重于形式,业务招待费有税前扣除限额,Min‰)。,销售收入的5(发生额的60% 、用于集体福利的外购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认证未转出。 2 分析:用于集体福利的外购商品,增值税进项税税额不可抵扣。3、用于集体福利的自产产品,没有计提增值税销项税。分析:自产产品用于福利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列支,未并入工资总)金额较大4、公司因厂庆庆典活动为员工发放纪念品( 额计算个人所得税。》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2011 分析:《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 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1年末尚未结清。5、公司股东借款,超过号)规定,〕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在建工程长期挂账,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是尚未转资,降低了房产税的计提基数,存在一6 定的税务风险。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4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固定资产已达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应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实际成本等,按估计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提取折旧,待竣工结算后再作调整。、公司对外广告宣传,无偿赠送礼品未扣缴个人所得税。7.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分析:财税[2011]50号规定:20%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天的认证期限无法认证,进项税8、发票积压在业务经办手中未交财务,增值税发票抵扣联超过180 少抵扣。617国税函〔2009〕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12010)号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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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风险点及应对措施.docx

增值税纳税风险点及应对措施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销售行为),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应税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提取销项税额,然而,会计实务中销项税额的计提却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倍受税务人员的高度关注。 一、企业纳税申报时的主要风险点 企业实际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是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对于企业而言,实务中常见的纳税风险点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一)未分别核算风险。企业兼营不同税率项目未分别核算销售额,而被从高适用税率征税;或者兼营减(免)税项目未分别核算销售额,而被取消享受减(免)税优惠资格。 (二)价格不公允风险。企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其计税价格明显偏低或者明显偏高并无正当理由,而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销售额并被补征税款和接受税务处罚。 (三)价外收费的风险。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在价款以外向购买方以各种名义收取的各项费用,没有与价款一起依法计提销项税额,而被查补税款并接受处罚。 (四)视同销售的风险。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行为而无销售额时,未按公允价格确认应税销售额并计提销项税额,从而被查补税款并接受处罚。 (五)开红字发票风险。企业发生销货全部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

销售折让等行为时,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而被查补税款并接受处罚。 (六)未价税分离风险。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物抵债、债务重组(以下简称以物易物)或者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行为,未进行价税分离并计提增值税,而被查补税款并接受处罚。 (七)未计提税额风险。企业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未按规定及时计提销项税额,也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税款,而被查补税款并接受处罚。 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关注重点 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与税务检查时,针对上述七种纳税风险会有不同的关注重点,在征管查实务中,一般做法如下: (一)对于未分别核算。首先,审阅购销合同或协议,比对合同或协议与发票、会计处理、纳税申报的税率是否相符;其次,检查兼营不同税率项目,确认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销售额,是否有高税率低开或不开票行为;第三,核实纳税人是否存在虚减应税项目销售额,同时虚增减税(免)税项目销售额的行为:第四,检查减税(免)税项目是否作进项转出。 (二)对于价格不公允。首先,审阅购销合同或协议,结合公司章程确认购销双方是否为关联方;其次,核查计税销售额是否符合纳税人所在地同期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第三,审阅关联方的应税销售行为是否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并且有没有正当理由;第四,检查计税价格明显偏高业务的资金流、货物流与票据流是否匹配或者虚开发票

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的税收风险及案例分析

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的税收风险 房地产开发公司只根据与代理销售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合同中规 定的买断价确认收入,从而存在少或多申报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 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 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房地产公司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确认收入时,必须根据其与代理销售公司签订的买断价格与房地产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 或协议,或房地产企业、代理销售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两者中最高者进行确定。 某房地产公司采用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涉税 1、案情介绍

甲房地产公司2013年开发住宅小区,与B公司房屋销售公司签订买断方式代理销售合同,买断价为每平方米4500元,销售时由委托方、受托方、买房共同签订协议。2013年9月B公司将 开发产品销售清单提交给甲公司时,销售房屋2000平方米,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平均售价5000元。甲公司按买断价计算收入,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900万元 贷:销售收入900万元。 2、涉税风险分析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 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 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基于此规定,本案例中的B公司代理业务营业额应为1000万元,因开发商参与合同签订,合同价5000元大于买断价4500元,甲

财务内控风险案例分析

财务内控风险案例分析 公司内控风险管理案例分享 案例一:档案管理 1、案例现象:某公司的档案依然以各部门分散管理为主, 各部门并未按时将档案归档人事行政部并移送至公司 档案库。 2、风险分析:这样的管理方式,容易造成档案资料管理的 混乱和档案遗失。 3、原因:档案管理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 4、建议: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对于档案分类、管理原则等 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并严格执行和定期检查。案例二:资产管理 1、现象:由营销管理部发起采购的在会所使用的资产不 通过人事行政部(目前审计发现的包括会所影音室的 近二十万的影音设备,和会所一楼的液晶广告机等), 在固定资产系统中均没有录入这些资产的信息,对于 这部分资产的监控缺失;对于年末盘点发生的盘亏、 盘盈在固定资产系统内尚未注明; 2、风险:容易造成资产管理漏洞 3、原因: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 4、建议:公司资产管理的主责部门是人事行政部,财务 部应该对资产的管理进行监督,议营销部在采购相关 物资走付款审批流程时向财务部提供由行政部固定 资产系统产生的资产编码(即表明此资产已经录入固

定资产系统),财务部见到编码才可以给予付款。对 于盘盈、盘亏的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在固定资产系 统内也应及时更新。 案例三:烟酒领用管理问题 1、现象:某公司烟酒领用登记表只有领用日期、用途、数量、领用人等相关栏,上述几栏的签字较为齐全。但是 对于领用是否合理,只是有电话与部门负责人沟通,无 论在领用,还是在月末结存时均缺乏必要的书面部门领 导审核。 2、风险:存在舞弊的风险 3、原因:公司内控制度不完善 4、建议:建议人事行政部完善对于烟酒管理的相关要求,领用烟酒、礼品应有两位以上的同事在《礼品领用表》 上签字确认,并在月末将各部门的使用情况汇总交部门 负责人签字确认。入库的烟酒和礼品要做好入库登记。 每月根据期初数、《礼品领用表》登记的数量、入库数 量统计本月结存数。财务部作为监督部门可以进行突击 盘点。 案例四:财务凭证附件管理有待完善 1、现象:凭证后缺少必要的附件,例如:工程形象进度报告、工程进度款申请书、合同付款页等相关附件,以及 部分审批完整的付款审批单未贴在凭证后。另外,施工 单位根据某公司本期应付总额开具了发票,而该公司采 用分期的方式支付款项时,该总额发票往往装订在本期

税收辅助风险平台预警副em分析说明

税收辅助风险平台预警指标分析说明 1、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变动异常 1、计算公式:指标值=一般人专票使用量-一般人专票上月使用量 2、问题指向: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骤增,除正常业务变化外,可能有虚开现象 3、预警: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上月30%(含)并超过上月10份以上 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的购销合同是否真实,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与签订的合同情况相符并实地检查存货等。主要检查存货类“原材料”、“产成品”以及货币资金“银行存款”、“现金”以及应收帐款、预收帐款等科目。对于临时增量购买专用发票的还应重点审查其合同履行情况。 2、期末存货大于实收资本差异幅度异常 1、计算公式:纳税人期末存货额大于实收资本的比例 2、问题指向:纳税人期末存货额大于实收资本,生产经营不正常,可能存在库存商品不真实,销售货物后未结转收入等问题。 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的“应付账款”、“其它应付款”“预收帐款”以及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是否有大幅度的增加,对变化的原因进行询问并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应的举证资料,说明其资金的合法来源;实地检查存货是否与帐面相符。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变动异常 1、计算公式:指标值=税负变动率

税负变动率=(本期税负-上期税负)/上期税负*100% 税负=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收入*100% 2、问题指向:纳税人自身税负变化过大,可能存在账外经营、已实现纳税义务而未结转收入、取得进项税额不符合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购进货物不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发票或虚开发票等问题。 3、预警值:±30% 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的销售业务,从原始凭证到记帐凭证、销售、应收帐款、货币资金、存货等将本期与其他各时期进行比较分析,对异常变动情况进一步查明原因,以核实是否存在漏记、隐瞒或虚记收入的行为。检查企业固定资产抵扣是否合理、有无将外购的存货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对外投资、捐赠等情况 4、纳税人期末存货与当期累计收入差异幅度异常 1、计算公式:指标值=(期末存货-当期累计收入)/当期累计收入 2、问题指向:正常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期末存货额与当期累计收入对比异常,可能存在库存商品不真实,销售货物后未结转收入等问题。 3、预警值:50% 检查重点:检查“库存商品”科目,并结合“预收账款”、“应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进行分析,如果“库存商品”科目余额大于“预收账款”、“应收帐款”贷方余额、“应付账款”借方且长期挂账,可能存在少计收入问题。实地检查纳税人的存货是否真实,与原始凭证、账载数据是否一致。 5、进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控制额

增值税的涉税风险

增值税的涉税风险,你了解多少? 一、增值税犯罪案例简析 2014年5月,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破获青岛某药业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摧毁了以郑某为首的涉及7个省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下,郑某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向江苏等8省市20余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00余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50亿余元。该案例一方面暴露出部分犯罪人员借助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牟取利益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个别企业通过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以抵扣税款从而获利的问题。 根据最新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虽然取消了死刑的处罚,但其它处罚力度依然不减,如,“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大鹏也曾亲身经历过一起因供应商所在地区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查,我司作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配合进行协查的案例,虽然最后查实我司为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但依然要求我司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不得抵扣,给我司造成了损失。 二、增值税涉税风险表现 涉税风险是指因企业的涉税行为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简单地说,一是该缴的税没缴: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导致的后果是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和纳税信用受损等风险;二是不该缴的税却缴了:企业不了解税法相关规定,未能用足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导致的后果是给企业增加了税收负担,使企业利益受损。不论哪种情况,涉税风险的最终结果都是增加了企业税收负担,损害了企业利益。大鹏认为,增值税(主要是一般纳税人或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涉税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人身份界定 我们都知道,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特殊应税事项也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可别小看这个身份的界定,因为根据身份确定计税方法,而计税方法的选用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税负的高低。举个例子,如果一个纳税人的业务涉及取得很多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却选择了小规模纳人的身份,则其税负很有可能比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更高,反之亦然。当然,身份的界定需要符合相关的规定,而且还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考量。 2、进项税额的抵扣

会计核算规避纳税风险案例分析

会计核算规避纳税风险案例分析 会计核算规避纳税风险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某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的纳税风险分析] (1)案情介绍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作为B市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开发某物流园,先期向B市财政垫付征地拆迁补偿资金2.2亿元,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1.2亿元。B市政府要求该项目二年内建成,分次返还A公司土地出让金6亿元。其中:征地拆迁补偿2.4亿元(含资金占用费2000万元);公共配套设施费2亿元,用于物流园区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信、照明、绿化和土地平整;财政补贴1亿元,用于补偿该公司建设期间的损失;回迁房安置费6000万元,用于安置拆迁户。A公司的会计核算(单位为万元)如下: 向B市财政垫付征地拆迁补偿资金2.2亿元时: 借:其他应收款22000 贷:银行存款22000 支付土地出让金1.2亿元时: 借:开发成本土地成本12000 贷;银行存款12000 发生公共配套设施费用2亿元时: 借: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费2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

收到土地返还款6亿元时: 借:银行存款60000 贷:营业外收入38000 其他应收款22000 请分析以上会计核算的纳税风险。 (2)纳税风险分析 本案例中的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不符合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存在多缴纳税收的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我国与土地出让相关的法律规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土地应当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第十八条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关于土地出让收入范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第一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关于土地出让金的上缴和使用,该文件规定,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

20个常见的税务风险点

20个常见的税务风险点 1、用于业务招待费的发票以“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内容开具,甚至没有销货清单。分析:业务实质重于形式,业务招待费有税前扣除限额,Min(发生额的60%,销售收入的5‰)。 2、用于集体福利的外购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认证未转出。 分析:用于集体福利的外购商品,增值税进项税税额不可抵扣。 3、用于集体福利的自产产品,没有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分析:自产产品用于福利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4、公司因厂庆庆典活动为员工发放纪念品(金额较大),会计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列支,未并入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分析:《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5、公司股东借款,超过1年末尚未结清。 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6、在建工程长期挂账,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是尚未转资,降低了房产税的计提基数,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固定资产已达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应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实际成本等,按估计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提取折旧,待竣工结算后再作调整。

7、公司对外广告宣传,无偿赠送礼品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分析: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8、发票积压在业务经办手中未交财务,增值税发票抵扣联超过180天的认证期限无法认证,进项税少抵扣。 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9、发票抬头填写不合规定,有错别字或开具简称、甚至不写单位名称。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的规定,发票付款方应填开全称才能税前扣除。 10、大量业务以普通收据(白条)入账,所得税前不可扣除。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11、跨年度发票大量存在,税前不可扣除。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浅析增值税征管过程中所存在的税收风险_基于山西黄金税案的案例分析

经济研究导刊 ECONOMIC RESEARCH GUIDE 总第199期2013年第17期Serial No .199 No .17,2013引言 国家税务总局在以往的“税收风险研究”基础上,于《“十 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完善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机制”。可见,如何提高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自身执法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已经成为新形势下税务机关不可回避的话题。从各级税务机关的层面来看,作为行政机关,面对千差万别的情况,会产生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因而税务行政机关必然存在风险。仅就税收行政行为而言,税务机关的风险源自两大方面,一是纳税人的不遵从行为,二是税务人员的不当行为。 笔者将从某国税局于2011年破获的税案①入手,从纳税人的不遵从行为和税务人员的不当行为两个方面,分析我国税务机关当前在增值税征管过程中所面临的税收风险。 一、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某国税局对外公布,经过一年多的调查,波及全国30多个省市、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6700余份、涉税金额达到46亿的涉税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起诉,共计查补税款1274万元、罚款1274万元。 (一)纳税方作案原理 以骆某为首的犯罪分子通过注册104家无任何实际业务的空壳公司,从黄金销售公司购买黄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面,由于黄金回收环节冶炼环节是免税的,犯罪分子便通过黄金加工市场或黄金回收中心变现回笼资金;另一方面,利用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不能比对汉字的漏洞,犯罪分子变更其中货物品名、销货方单位、购货方单位,保留其数字信息,将黄金的购进发票变为煤炭购进发票,然后通过 电话或网络联系,卖给需要增值税发票的煤炭企业,从而牟 取非法利益。 煤炭企业则通过伪造的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套取国家大额税款。 (二)税务机关检查过程1.初步调查,发现涉税疑点 税务稽查人员首先通过查账发现,2009—2010年两年间黄金销售企业收入呈爆发型增长,而毛利率、税负率却直线下滑,超出正常预警范围。以某黄金销售为例,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1.03亿元,2010年为6.7亿元,税负率却从0.8%降到0.1%。 2.提请公安机关介入,成功获取涉案资料2010年8月,28名税务稽查干部和公安局经侦支队的20名民警,同时对14家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其中6户黄金经销企业、8户接受黄金销售企业开具发票的受票企业,仅2008—2010年上半年开具和接受的发票就多达6700余份,涉案企业遍及广州、深圳等全国30多个省市。 3.及时发函,掌握真假发票信息 根据掌握的账簿资料,稽查人员决定从发票对比入手。面对海量的数据,稽查人员理出了思路:对记账联与抵扣联逐一发出协查函核实其对应情况,省内发票以接发传真的形式比对,省外发票则通过发票协查系统发函比对。发现焦点逐渐集中在记账联与抵扣联严重不符:同一发票号码,真假两张发票,两个货物品名,黄金发票变成煤炭发票。此外还发现,向黄金企业购买黄金的104家企业注册地都指向同一座沿海城市。调查组立即赶往该城市国税稽查局,主管税务机关信息中 心递上的资料显示, 104户企业注销或走逃92户,除了个别几户,大都联系不上,因此无法从购货方取得相关证据。 4.税、银合作,检查资金流向 ①案例选自2011年10月28日中国新闻网:山西破获46亿元特大“黄金税案“全纪录,作者:任丽娜;通讯员:薛明;http ://https://www.360docs.net/doc/237435780.html,/fz/2011/10-28/3421507.shtml 收稿日期:2013-04-26 作者简介:张宁(1987-),女,陕西人,硕士研究生,从事财税理论与政策、税收实务研究。浅析增值税征管过程中所存在的税收风险 ———基于山西黄金税案的案例分析 张 宁 (云南财经大学,昆明650000) 摘要:2011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在《“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完善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机制”,对税收风险的重视和认识又上了一个新台阶。在具体的税收活动中,征纳双方应如何规避纳税风险?通过深入挖掘2011年山西黄金税案犯罪分子作案原理并剖析犯罪原因,揭露出目前增值税征管中所存在的税收风险问题,最终提出有效防范税收风险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税收征管;黄金税案;税收风险中图分类号:F81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7-0142-02 142——

增值税进项税常见涉税风险

增值税进项税常见涉税风险 1、非油气田企业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进项不得 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如接受技术服务、装卸、含油污泥处理和废催化剂处理等劳务,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等科目,审核相关劳务合同等资料,对不属于增值税劳务范围内的其他劳务抵扣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2、购进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如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加油站所购进的彩钢瓦、涂料、地砖、铝塑板、卫生洁具、墙面漆等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等科目,审核erp系统的“ps模块”(在建工程)核算的材料领用情况,将应作进项税转出而实际未转出的材料费进行归集。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3、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等科目,审核安装合同等,对于不符合税法抵扣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113号)《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增值税税务风险防控及筹划

增值税税务风险防控及筹划 特定行业的税务风险 一、医药销售行业增值税税务风险 1、“销售返利”收入不入账。 销售返利作为促销的一种很重要的手段,在医药行业的市场营销中被普遍采用。大多数医药企业都会给代理商或经销商承诺一定的现金返利、广告返利和实物返利等,部分企业收取返利,以增加银行存款去直接冲减费用、减少库存商品和减少应付账款等方式,不做或少做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销售返利正确的方式是什么? (1)税收政策 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发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率)*所购货物增值税率(2)销售返利发票的正确开具 购买方从销售企业那里取得的返利收入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 另一情况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经销企业向生产厂家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2、商品退货未按照规定处理。 医药企业发生退货的行为较为复杂。部分企业发生退货后以直接冲减库存等方式不做或滞后做进项税转出,存在自行调节税款的税收风险。 根据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①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②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③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3、虚增成本、人员工资、手续费或佣金、租赁费和其他支出。医药批发行业在销售药品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潜规则。列支的灰色支出因为没有合法的发票而以虚增员工工资、提成和费用,或者通过设立关联的销售公司、办事处,以经费、销售费用的名义虚列支出。 4、财务系统和业务系统的数据差异,可能造成少报收入或多转成本。 5、医保定点药店少申报收入医保定点药店只就现金部分缴纳税款,与医保部门结算的收入只部分申报纳税或者延迟申报纳税收入。 二、房地产行业增值税税务风险 (一)增值税税款预缴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明确

【doc】-税收执法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

-税收执法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 跳出说教的樊篱 —— 渎清醒与自律--收执法刚殓荡娆及案例分秒,r)) 启明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进步,法的旗帜愈加高扬.依法治和依法行政的推进对行政执法的影响, 既使行政执法的环境愈加改善,也不断提升着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的期望和要求.行政执法的监督愈加严『万, 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更为凝重.监督机构的完善,监督活动的频繁,执法人员被追究渎职责任案件的增多, 都在昭示看这样的趋势.而现实与理想的反差,认识与要求的距离,让人们直而执法的风险.一种对执法风 险的担心,焦虑甚恐惧的氛刚也存在于税收执法l:作『J_】,存在于税务工作者的心头.近几年来,伞国税务 系统都在关注和谈论执法风险这'话题,研讨执法风险防范的对策.而有关执法风险防范的教育,又往往因 为流于枯燥,强硬的说教而效果不佳.因此,效果良好的教育内容和方式,既是形势的迫切需要,也是人 税务工作者的期望. 近水楼台,近日,我阅读了我院袁森庚教授与安庆市地税局拿欣唰志合着的新作——《清醒自律一税 收执法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2月版)一书.该书以袁教授关于税收执法风险防 范号题讲座的内容为框架,深刻分析了提出税收执法风险的背景,执法风险的本质,产生的原因以及防范方略, 并系统梳理和分析了税务执法环节的风险源,有耳日新之感.不仅标题活泼,文字

生动,最深刻的印象 是侄内容上,入心的说理,动情的分析.细细读完,有以下两点突L}J印象. 一 足说删质朴真切而非说教.本书是以袁教授专题讲座的内容为框架的,其讲座和写作本书的t要rJ的 不足对论争议或者处女地进行探索,而是期为税务=r作者的安全执法,防范自身的执法防范提供要的 参考.存该书序言与后记中都流露H_I作者的这一想法.所以,该书应属于形势和思想教育类的着作.难能叮 贵的是,纵观令_}5,难以发现说教的宁眼,取而代之的是质朴而真切的说理.埘反渎职侵权岗特点的分析, 对税务午『政执法复杂性的分析,对主动与司法机关沟通,协调必要性的强调等内容,以及在分析范式,运 用近白个暗藏执法风险的案例进行闸述论证,以及对社会现状的中肯分析,郁体现了这一特点.作者分析 伞因公务员推行光工资以及公务员管理体制的不对税收执法产:乍的负面影响时,写道:"我们还应认识剑, 存执法峪仔不断严历的环境,只要自己还税务机关工作,没有辞职,已经不足谈什么工资待遇1职务升 迁的时期了,如果没有良好1_作态度和习惯,自己的岗位能否保住,能否安伞退休可能都是问题."这样的 话语是朴实而切合实际的. 二是分析情真意切而非空fI司.作者多年从事税务培训教育的经历,税务系统良好的行风,千千万力税务 工作者的敬业精神,使作者对税收,税务机关及税务作者饱含深情.袁教授曾在其另本号着的后记中道: "每当任公路}行驶,只要看到税徽,就感到格外的亲切,总想下午进入人楼看看."这种真切的情感 对本l}5的写作产牛了重要影响.作者分析税收执法的艰辛,司法机关沟通协渊等

必看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这些风险点

必看!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这些风险点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34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6〕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国税函〔2006〕9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30日 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以下简称“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申报比对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进行票表税比对,并对比对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置申报异常处理岗,主要负责异常比对结果的核实及相关处理工作。异常处理岗原则上不设置在办税服务厅前台。 四、申报比对范围及内容 (一)比对信息范围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以下简称“申报表”)信息。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信息。 4.纳税人税款入库信息。 5.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 6.申报比对所需的其他信息。 (二)比对内容 比对内容包括表表比对、票表比对和表税比对。表表比对是指申报表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比对。票表比对是指各类发票、凭证、备案资格等信息与申报表进行比对。表税比对是指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款与当期的实际入库税款进行比对。 五、申报比对规则

税收风险分析典型案例报告

税收风险分析典型案例报告模板 一、风险描述 提供建筑服务企业收到预收款,未按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发生。 二、疑点发现 2016年建筑业风险信息风险方案,于2016年12月对XX公司 2016年05月至2016年09月期间纳税遵从情况进行分析。 三、风险分析 (一)业务背景及描述 XX公司,税号XX,经营范围:木材、石材加工;园林绿化工程、道路绿化工程、防火工程、道路工程施工;林木育苗;造林和更新;民用型煤炭加工、销售;建筑材料、钢材、水暖配件批发、零售;造林苗、经济林苗、城镇绿化苗、花卉种植、批发兼零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2014年3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6年8月2日,该公司与XX开发有限公司签订《X合同》,合同总价款6837.83万元。2016年9月共收到三笔预收款:9月3日收到预收款783.3529万元,9月30日收到预收款1267.9958万元,9月30日收到预收款147.2443万元。 (二)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章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第四十五条第(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

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企业会计及税务处理 2016年9月3日收到预收款企业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7833529.20 贷:预收账款 7833529.20 2016年9月30日收到预收款企业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2679958.40 贷:预收账款 12679958.40 2016年9月30日收到预收款企业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472442.60 贷:预收账款 1472442.60 收到预收款时企业未做税务处理。 四、现场应对 对以上疑点问题,主管税务机关于2017年1月9日对该企业下达了《税务约谈通知书》。2017年1月12日与该公司财务部门有关人员进行了约谈并对相关资料进行了核实,同时将相关政策对企业财务人员做了详细辅导。企业财务人员表示这三笔预收款虽然在收到时未确认收入纳税,但在2016年11月这三笔预收款确认了收入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核查企业相关账面、凭证、票据、报表,企业确实已经在2016年11月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并于2016年12月进行了纳税申报。 五、处理结果 上述三笔预收款,企业在2016年11月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并于2016年12月进行了纳税申报。 六、行业延伸

非常重要你必须知道的“税务风险点”

非常重要:你必须知道的“税务风险点”! 编者按:目前网络上散见不少有关企业必须注意的税务风险点相关文章和资料。下面由大财道专家邱庆剑汇总的这些年所见的税务风险点比较全面,可供老板和财务人员参考,如果把这些方面规范了,基本上就可以“安然入税”了。一、报表层面的风险点 1.税负率明确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水平。 2.成本结构明显区别于同行业同类产品,比如可抵扣进项的成本明显偏高,可能被视为多转了成本。 3.成本结构与产品配方不符,比如有的企业发生一个产品耗用多个包装盒的低级错误,再比如,投入材料与产品没有关系。 4.成本结构发生明显变化,而又没有推出新配方产品。 5.毛利率年与年之间、月份与月份之间起伏明显,又没有合理的解释。 6.毛利率或纯利率远远高出同行,或者远远低于同行,都可能被重点检查。 7.期间费用率偏高,大部分毛利被费用“吃掉”,导致企业微利或亏损,很容易被发现隐瞒收入。或者,期间费用明显偏低,提示可能“另外有一本账”,大量白条费用做在“另一本账”上面。

8.制造费用存在异常,比如水电费与产能不配比、外加工支出与产量不配比。 9.资产负债表结构异常,有形资产多,产值却很小,“大公司做小生意”,可能被怀疑有两本账。 10.物流费用占的比重偏高,可能被发现隐瞒了收入。 11.现金流呈负数,可能牵出“两本账”。 12.存货账实差异大,账多存少(虚库),或者存货时间太长,一直没有动用。 13.生产环节“在产品”账多实少,被视为多转了成本。 14.产能分析出现异常,包括设备产能评估、人工产能评估、材耗产能评估、制造费用产能评估、期间费用产能评,这些产能如果明显低于同行水平,可能存在隐瞒收入。15.公司一直亏钱或微利,股东却大量借钱给公司,可能被怀疑有销售收入直接进了股东的口袋。 16.预收账款挂账时间太长,被强行要求确认收入履行纳税 义务。 17.频繁出现大额现金收支,以及大额现金长期挂在账上, 可能存在账外收支。 18.股东几乎没有缴个税,而股东个人资产很多,提示股东 有“账外收入”。 二、账务层面的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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