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租船合同和提单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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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单和提单的区别

海运单和提单的区别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海运单(SeaWaybill),又称海上运送单或海上货运单,它是"承运人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装的单据,是一种不可转让的单据,即不须以在目的港揭示该单据作为收货条件,不须持单据寄到,船主或其代理人可凭收货人收到的货到通知或其身份证明而向其交货"(引自1978年9月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Recommendation》)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1、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

2、提单可以是指示抬头形式,通地背书流通转让:海运单是一种非流能性单据,海支单上标明了确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

3、海运单和提单都可以作成"已装船(Shippedonboard)形式,也可以是"收妥备运"(Receivedforshipment)形式。

海运单的正面积各栏目格式和缮制方法与海运单提单基本相同,只是海运单收货人栏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应缮制确定的具体收货人。

4、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提货,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5、提单有全式和简式提单之分,而海运单是简式单证,背面不列详细货运条款但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

6、海运单和记名提单(StraightB/L),虽然都具名收货人,不作背书转让,但它们有着本质的不同,记名提单属于提单的一种,是物权凭证,持记名提单,收货人可以在提货却不能凭海运单提货。

使用海运单的好处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转移。

首先,海运单是一种安全凭证,它不具有转让流通性,可避免单据遗失和伪造提单所产生的后果。

其次,提货便捷、及时、节省费用,收货人提货无须出示海运单,这既解决了近途海运货到而提单未到的常见问题,又避免了延期提货所产生的滞期费、仓储费等。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1、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

2、提单可以是指示抬头形式,通地背书流通转让:海运单是一种非流通性单据,海运单上标明了确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

3、海运单和提单都可以作成“已装船(Shipped on board)形式,也可以是”收妥备运“(Received for shipment)形式。

海运单的正面及各栏目格式和缮制方法与海运提单基本相同,只是海运单收货人栏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应缮制确定的具体收货人。

4、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提货,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5、提单有全式和简式之分,而海运单是简式单证,背面不列详细货运条款但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

6、海运单和记名提单(Straight B/L),虽然都具名收货人,不作背书转让,但它们有着本质的不同,记名提单属于提单的一种,是物权凭证,持记名提单,收货人可以提货却不能凭海运单提货。

使用海运单的好处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转移。

首先,海运单是一种安全凭证,它不具有转让流通性,可避免单据遗失和伪造提单所产生的后果。

其次,提货便捷、及时、节省费用,收货人提货无须出示海运单,这既解决了近途海运货到而提单未到的常见问题,又避免了延期提货所产生的滞期费、仓储费等。

再次,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扩大海运单的使用,可以为今后推行EDI电子提单提供实践的依据和可能。

海运单的使用1、跨国公司的总分公司或相关的子公司间的业务往来。

2、在赊销或双方买方付款作为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前提条件,提单已失去其使用意义。

3、往来已久,充分信任,关系密切的伙伴贸易间的业务。

4、无资金风险的家用的私人物品,商业价值的样品。

5、在短途海运的情况下,往往是货物先到而提单未到,宜采用海运单。

国际经济法·三个国际海运公约的比较

国际经济法·三个国际海运公约的比较
三个国际海运公约的比较
内容 承运人责任基础
不完全过失责义务
适航义务 管货义务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货物装上船起至货物卸完船止
承运人的免责
管船免责
管货不免责
火灾不免责,但货方应举证证明承运人有过错
无过错免责
赔偿责任限额
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除外
公约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提单对托运人而言,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承运 人可以出具与提单记载不同的证据。提单对善意的第三人 具有最终证明的效力,承运人提供的与提单相反的证据不 予认可。
维斯比规则
保函的效力 效力只及于托运人和承运人 如保函有欺诈意图,承运
人不得享受赔偿责任限制 迟延交货责任
赔偿责任限额为应付运费的 2、5 倍 不得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收货后 60 日
公约的适用范围
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不适用租船合同(适用在租船合同 海牙规则
下签发的提单)
1、提单是在缔约国签发 2、从缔约国的港口起运
维斯比规则
3、当事人选择
1、提单是在缔约国签发 2、当事人选择
汉堡规则
3、装货港或卸货港位于缔约国
不适用于租船合同(适用于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提单的证明力
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
海牙规则、维斯 比规则、汉堡规 则
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海牙规则、维斯 比规则、汉堡规

诉讼时效
1 年 灭失:自应交付之日起算 损坏:自交付之日 海牙规则
起算
1 年 可延长 对第三者的追偿,在期满后有 3 个月 维斯比规则
宽限期
2 年 索赔通知:损害:收货后 1 日、15 日
延迟: 汉堡规则

租船合同FIXTURE NOTE

租船合同FIXTURE NOTE

租船合同FIXTURE NOTE航次租船与提单运输的区别一、租船的词源charter party源于中世纪中期的一个拉丁词carta parita ,意思是一份书面文件,只有一页纸,通过骑缝将该单证分成二份内容完全相同的部分,每个当事人各执一份。

当他们各执其中的一份,绮缝相对时,构成一张完整的文件。

后来这个词演变成特定的航运文件,即特指租船合同。

二、航次租船合同与班轮运输合同的同点1,两者都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2,两者都由船方(承运人或出租人)负责船舶的营运组织。

完成运输任务;定期租船是由租方营运,而非船方。

3,两者都由货方(托运人或承租人)支付约定的运费。

三、航次租船合同与班轮运输合同的不同点1,在主体方面:班轮运输中的承运人是公共承运人,航次租船下承担运输的是私人承运人.2,在决定货载的权利方面:班轮运输下,船舱在有剩余空间的情况下,承运人仍可接受其他人的订舱单装货。

在程租中,出租人对于出租的整船或部分舱位在未经承租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将空舱位提供给他人装货。

3,对船舶的要求上:班轮运输一般都允许使用代替船舶。

程船合同则注重船舶的特性,合同中往往都订有船舶说明条款,出租人应按约定提供船舶.4,在运费上:班轮是垄断价,(依班轮公司的运价本Tariff)(即依该票货物运输航线及货物种类、等级等因素确定的基本运价与货物数量乘积之和计算。

程租是竞争价。

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并规定在租船合同中.5,在航线及期间上:班轮运输是定期船,班轮运输托运人没有任意选择航线的权利,航次租船运输是不定期船,程租则没有定期及固定航线的约束,完全由双方协商决定.6,在法律关系的调整上:班轮运输是法律调整,航次租船运输是合同调整。

7,在费用及风险的承担上程租:依合同条款而定。

班轮运输:承运人负责包括装货、卸货和理舱在内的作业,并承担全部费用.(如果装卸费、理货费已计入班轮公司运价本规定的费率中,承运人不另行收取。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

1.海运单和提单的法律效力比较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海运单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为此,国际海事委员会制订并通过了《海运单统一规则》。

海运单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进口方作为收货人,但他不是运输契约的订约人,与承运人无契约关系,如果出口方发货收款后,向承运人书面提出变更收货人,则原收货人无诉讼权。

《海运单统一规则》第三条规定:"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不仅代表自己,同时也代表收货人,并且向承运人保证他有此权限",同时,第六条规定:"托运人具有将支配权转让收货的选择权,但应在承运人收取货物之前行使,这一选择权的行使,应在海运单或类似的文件上注明。

"这此规定既明确了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也具有法律契约关系,也终止了托运人在原收货人提货前变更收货人的权利。

2、对出口托运人来说,海支单据项下的货物往往是货到而单未到,进口方已先行提货,如果进口收货人借故拒付、拖付货款、出口方就会有货、款两失的危险。

为避免此类情况,可以考虑以银行作为收货人,使货权掌握在银行手中,直到进口方付清货款。

海运单将会作为海运提单的替代单据,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了解海运单方面的知识才能更好地适应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

1、提单是货色收条、运输合同、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货色收条和运输合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

2、提单可所以指示昂首形式,通地背书流畅让渡:海运单是一种非畅通流畅性单据,海运单上标了然确定的收货人,不克不及让渡畅通。

3、海运单和提单都可以作成“已装船(Shipped on board)形式,也可所以”收妥备运“(Received for shipment)形式。

海运单的正面及各栏目格局和缮制方式与海运提单根基不异,只是海运单收货人栏不克不及做成指示性昂首,应缮制确定的具体收货人。

4、提单的正当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实提货,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恰当身份证实交付货色。

第二篇第三章 海洋运输单据(海运提单和海运单)

第二篇第三章  海洋运输单据(海运提单和海运单)

五、提单格式 1、全式提单(long Form B/L) 2、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 六、提单使用的有效性 1、正本提单(Original B/L) ◆性质:凭1份提货,其余的作废,为防 止冒领,要求提供“全套”提单 2、副本提单(Copy B/L) ◆性质:仅供参考
七、船舶经营性质 1、班轮提单(Liner B/L) 2、租船提单 (Chapter Party B/L) ◆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一种提单,受租船合 同条款的约束 八、收费方式 1、运费预付提单(Freight Prepaid B/L) ◆ CIF、CFR 2、运费到付提单(Freight to Collect B/L) ◆ FOB
海洋货物运输单据
海运提单和海运单
海运提单 (Bill of Lading, B/L)
第一节 提单概述
一、含义: ◆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 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 付货物的单证
二、当事人与关系人
1、当事人:承运人与托运人 ◆承运人:利用提单保护本身的利益 ◆托运人:货物已为承运人收讫的收据 2、关系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收货人 和货物所有人 ◆提单持有人可凭提单提取单上所列货物 3、除此之外还涉及进出口商、银行、保险 人和运输代理等
第四节 提单的内容及主要条款
(一)正面内容 1、必要记载事项 ◆法定记载事项 (1)内容 ◆货物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 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 的说明 ◆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船舶名称(内陆签发的多式联运提单) ◆托运人的名称 ◆收货人的名称 ◆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卸货港 ◆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 货物地点(海运提单) ◆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运费的支付 ◆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海运提单的种类

海运提单的种类

海运提单的种类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B/L)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RECEIPT OF GOODS),在将货物收归其照管后签发,证明已收到提单上所列明的货物;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DOCUMENT OF TITLE)。

提单持有人可据以提取货物,也可凭此向银行押汇,还可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之前进行转让;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

1.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分为已装船提单(SHIPPED ON BORAD B/L)和备用提单(ECEIVEDFOR SHIPMENT B/L)。

前者是指货物已装上船后签发的提单,而后者是指承运人已接管货物并准备装运时所签发的提单,所以又称收讫待运提单。

在贸易合同中,买方一般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因为已装船提单上有船名和装船日期,对收货人按时收货有保障。

2.根据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提单可分为清洁提单(CLEANB/L)和不清洁提单(NCLEAN OR FOUL B/L)。

前者是指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一般未经加添明显表示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批注的提单。

在对外贸易中,银行为安全起见,在议付货款时均要求提供清洁提单。

后者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已加注货物或包装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

3.根据不同运输方式,提单可分为直达提单(DIRECT B/L),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联运提单(THROUGH B//L)和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等。

直达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由起运港以船舶直接运达目的港的提单。

如起运港的载货船舶不直接驶往目的港,须在转船港换装另一船舶运达目的港时所签发的提单,称为转船提单。

如果货物需经两段或两段以上运输运达目的港,而其中有一段是海运时,如海陆,海空联运或海海联运所签发的提单称为联运提单。

所以转船提单实际上也是联运提单的一种。

而联合运输则必须是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时,承运人所签发的货物提单。

船舶经营方式,术语

船舶经营方式,术语

一:海运船舶的十种经营方式1. 班轮运输〔Liner/ai/ Transport〕船舶沿固定的航线,经固定的港口,按事先公布的固定船期运输货物,按事先公布的费率收取运费的船舶运输方式。

货物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运价中已经包含货物的装卸费用,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不计滞期费和速遣费。

由于定时、定线、定港、定价,所以班轮运输的不确定性相对小。

为了保证船期,班轮的船舶一般设备齐全,船况较好。

在班轮停靠的码头都有班轮公司自己的专用码头,货运质量有保证。

货物一般为小额贸易货物,现在多为集装箱作为运输单元,提单是主要的运输单证。

2. 租船运输〔Shipping by Chartering/a/〕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没有预定的船期表、航线、港口,船舶按租船人和船东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规定的条款完成运输效劳。

根据协议,船东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使用,完成特定的货运任务,并按商定运价收取运费。

采用租船运输的货物主要是低价值的大宗货物,例如煤炭、矿砂、粮食、化肥、水泥、木材、石油等。

一般都是整船装运,运量大,租船运输的运量占全部海上货运量的80%左右。

运价比拟低,并且运价随市场行情的变化波动。

租船方式主要有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三种:3. 航次租船〔Voyage/oi/ Charter/a/〕航次租船又称为定程租船,是以航程为根底的租船方式。

在这种租船方式下,船方必须按租船合同规定的航程完成货物运输效劳,并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以及船舶在航行中的一切开支费用,租船人按约定支付运费。

航次租船的合同中规定装卸期限或装卸率,并计算滞期和速遣费。

航次租船又可以分为单程租船、往返租船、连续航次租船、航次期租船、包运合同租船几种:4. 单程租船〔Single Voyage Charter〕单程租船也称为单航次租船,即所租船舶只装运一个航次,航程终了时租船合同即告终止。

运费按租船市场行情由双方议定,其计算方法一般是按运费率乘以装货或卸货数量或按照整船包干运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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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租船合同和提单差异性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条款的确定是很多案件争议的关键,提单是确定合同条款的重要依据之一,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就要对提单的性质及作用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同时对其条款要有准确的理解,这对实践中很多案件的处理将会是大有帮助的。

提单在租约下签发时运输合同条款的确定
当一次货物运输中涉及到两个文件,即租船合同和提单,并且它们看起来都像运输合同时,所产生的问题就比较复杂。

首先来看一下提单及租船合同的作用。

根据英国法律,提单有三个功能,货物收据(receipt for goods shipped),运输合同的证明(evidence of the contrct of carriage)和物权凭证(a document of title)。

《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根据此条规定,提单具有以下主要作用:(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装船的证明;
(3)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分析一下我们要研究的问题,当承运人面对有关承租船舶上载运的货物的索赔时,该索赔应适用提单条款还是租约条款?各方都会试图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文件。

这样,承运人可能因提单中有他喜欢的仲裁条款而希望选择提单,也可能因为租约中有更严格的诉讼时效规定而希望选择租约。

你将很难预测在每个案件中哪个文件适合于哪一方,这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各诉讼地的情况。

解决这个问题的法律原则如下:
一、当提单在租船人手中时,因为租船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是租约,因此提单只起到货物收据和物权凭证的作用,而不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

这时,索赔就适用租约条款,除非租约规定其条款可被随后签发的提单中的条款更改或替换。

英国案例法也有相同规定,无论提单是由承运人签发给租船人还是由托运人背书转让给租船人。

二、当提单在非租船合同当事方的第三人手中时,提单就成为运输合同的证明,索赔也就适用提单条款。

《海商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

”英国案例法也有相同规定。

三、如果提单中存在并入条款,则要依据并入条款的规定来确定哪些提单条款和租约条款适用。

我国海商法未对如何确定租约条款是否已并入提单做出明确规定。

海口海事法院在审理一起提单项下货损赔偿纠纷案件中,对租约中仲裁条款的并入问题做出了判决。

在该案中,收货人(原告)以短货为由向承运人(被告)提起诉讼。

提单中并入条款载明“租约中的所有条款,条件,免费和例外作为背面条款都特此并入提单”。

被告以租约中的仲载条款并入提单为由提出管辖异议。

海口海事法院认为,只有在提单特别提及将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情况下,该租约条款才能有效地并入提单并约束提单持有人。

本案中提单的并入条款未能有效的将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承运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

最近,一个学者在分析提单的并入条款有关问题时,提出了与上述判决相同的观点。

他同时还指出,提单承运人在提单上订入航次租船合同并入条款,只有权将以其为出租人的航次租船合同并入提单,而无权将以其他公司为出租人的航次租船合同并入提单来约束提单持有人。

英国案例法规定,要使租约条款被有效地并入提单,以下三个条件必须被满足。

首先,提单中必须有有效的并入条款(The V arenna案)。

如果仅在租约中订明租约条款并入提单,并入是无效的。

因为只有提单是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合同证明,租约条款是否被并入提单是不可能用船东和承租人之间的协议来确定的。

其次,并入条款的词语必须明确描述要并入的租约条款。

在The V arenna案中,词语“租约中所有的免责和条件条款”被判为并不足以包括仲裁条款,因为这个词语按照通常理解只表示有关运输和交付货物的条件和免责条款,并不足以扩展到仲裁条款。

在The Miramar案中,词语“无论何种条款”,被判为可有效地将租约逐字地并入提单。

但在对一些提单中不常见的条款是否也被并入这个问题上仍有疑问。

最后,并入的租约条款必须与其它提单条款相一致。

如果有冲突,则提单条款优先。

在Hamilion v.Mackie 案中,一个规定“租约项下的争议应提交仲裁”的条款在被并入提单后被判定并不适用于提单项下的争议。

在The Miramar案中,由于租船人破产,船东试图向提单持有人追偿租约项下的滞期费。

根据提单的并入条款租约中的滞期费条款被逐字地并入提单,但问题是该条款规定“租船人应支付滞期费”,法院拒绝将条款中的“租船人”替换为“提单持有人”。

法官认为,这样做会使提单持有人接受潜在的责任来支付完全不可得知的,或完全不可预测的,或已经发生的,或随后要发生的而他没有任何责任却又不能防止的,甚至数额超过货值的费用,任何一个商人都不会愿意订立这样一个合同。

这个案例的判决体现了一些对并入条款的效力的批评意见,特别是提单持有人被要求适用他完全不知道的租约条款的情况。

此外,当海上货物运输中涉及到一系列转租租约,而提单的并入条款只规定并入一个租约的条款却没有特别指出是哪一个租约时,就会产生对并入条款的理解的问题。

通常的规则是将并入条款理解为并入第一个租约,因为作为提单签发人的船东只在这个租约中是当事方。

但是如果第一个租约为期租租约的话,情况很可能会不一样,因为其条款通常不适合于在航次租约和提单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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