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一、引言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是一项重要的过程,旨在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介绍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步骤。
二、竣工验收程序1. 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在竣工前应向相关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申请中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主要施工内容和施工单位、主要工程质量标准等信息。
2. 资料准备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准备齐全的竣工验收资料,包括施工图纸、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
3. 现场验收竣工验收组织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工程结构、设备安装、安全设施等方面的检查。
4. 技术验收竣工验收组织人员对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测和测量,确保项目达到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5. 结果评定根据现场验收和技术验收的结果,评定建设项目的合格与否,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告知。
三、备案管理1. 提交备案材料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的规定期限内,向相关部门提交竣工备案材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图纸、施工记录等。
2. 材料审核备案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核对与竣工验收结果一致性,并检查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备案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对审核通过的备案材料进行登记,并发放合格标识或备案证书。
4. 监督检查备案管理部门将对备案项目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维持在合理的水平。
四、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
五、结语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是建设项目的最后一道关口,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通过规范的程序和科学的管理,可以有效提高建设项目的质量水平,为社会提供更可靠、安全的基础设施。
建设单位和备案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推进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的改进与提升。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格式和细节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辽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程序指南》

辽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程序指南》备案管理程序指南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程序指南第一阶段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二阶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一、开工监督管理二、基础阶段监督管理三、主体阶段监督管理四、装饰阶段监督管理五、竣工阶段监督管理第三阶段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要紧程序框图(三个阶段内容)第一阶段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一、要紧工作内容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到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行政大厦建委窗口)二、建设单位须提供的文件及资料(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与印件各一份);(二)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三)施工、监理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四)施工、监理企业的资质证书(原件),质量保证体系,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档案员、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复印件;(五)外埠施工、监理企业进入本地区承包、监理工程的,应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件;(六)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七)其它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三、监督手续文件编制(一)建设单位填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受理书》;(二)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测单位填写《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三)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四)监督机构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受理书》。
编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受理书工程名称申报单位(公章)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你单位提供的文件与资料经审查符合要求,已交纳监督费,予以受理。
质量监督站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条例》与有关规定,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监督注册编号监督站(公章)年月日受理人:审核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责任监督员:年月日第二阶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一、开工前监督管理(一)要紧工作内容1.监督机构下发《单位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并进行工程质量交底;2.监督机构审核《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二00五年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二00五年全市建设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工作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大建质发[2005]230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9.20
【实施日期】2005.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二00五年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检查的通知
(大建质发[2005]230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站,各专业监督站: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开展二○○五年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检查的通知》(辽建[2005]205号)要求,为规范我市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提高备案工作质量,市建委决定9月26日起,开展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检查。
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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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治理实施细那么»的通知辽建发[2000]139号各市建委〔局〕:现将«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治理实施细那么»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辽宁省建设厅二○○○年十月十六日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治理实施细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治理,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依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治理暂行方法»〔第78号部令〕通知要求,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参与实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均须遵守本细那么。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竣工验收备案治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能够托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竣工验收备案治理工作。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托付,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治理具体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细那么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市、县〔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备案治理部门〕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及设计审查意见,单位工程质量综合文件,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有关工程质量的检测和质量事故处理鉴定资料以及工程所在地工程验收备案治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商品住宅工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五〕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六〕使用功能有专门要求的工程项目,需增报相关结论资料;〔七〕法律、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大连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竣工验收规定

大连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一篇:大连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竣工验收规定大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大连市城乡规划顺利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和《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市内四区和金州新区、普湾新区、保税区、旅顺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和花园口经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大连市所辖县、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第四条建设工程场地达到以下标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线:临时设施已拆除,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应委托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在建设现场放线,出具相关规划测量成果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放1 线测量技术报告和现状测量图。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报送相关规划测量成果资料;(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勘验;(三)验线合格的,予以确认;验线不合格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并报送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授权委托书;(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乙级以上资质(业务范围包括竣工测量)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核实测量成果;(四)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及附图;(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七)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及附图;(八)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地下管网文件及附图;(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事指南—竣工验收阶段(试行)

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事指南—竣工验收阶段(试行)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事指南—竣工验收阶段(试行)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第2号令);3.《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09〕48号)。
申请条件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规划核实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已依据《规划条件》建设完成。
建设工程情况复杂,规划核实需组织专家论证的,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二、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1.建设项目在约定建设周期内主体封顶;2.已在自然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点击竣工;3.居住用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地下(半地下)停车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手续办理完毕并缴清应交价款。
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竣工备案1.已按施工图和审批条件施工完毕;2.消防设施已经通过调试运转正常,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使用清单、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等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材料,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章确认。
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通过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检测。
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1)由设计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平战转换专篇;(2)由建设单位填报的《人民防空工程验收登记表》;(3)经核实,验收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与项目应建人防面积存在差额的,建设单位应按差额面积补缴易地建设费。
五、防雷装置竣工验收1.防雷装置施工安装记录;2.防雷装置竣工图;3.防雷产品合格证;4.已取得《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辽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规定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消防局、环保局联合下发的《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大建委法[2002]147号2002年9月29日)(这个通知本身中也有有用内容,见文字留存的法大资料,来源于大连房地产法律法规汇编,在大连市房地产协会有售)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辽建发[2001]1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技师管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有关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方面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备案按单位工程实施,工程规模二等以上(含二等)且能独立划分使用功能的也可按区段实施。
第二章规划第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
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和环境建设后,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整体验收。
对于小区内的住宅工程,按单体工程实行该规划项目分段验收。
小区内的其他单位工程要以整体规划验收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对于单位工程规模二等以上(含二等)且能独立划分使用功能的区段,可实行规划分段验收,并进行分段备案;工程竣工后,实行规划整体验收,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上述要求,在组织工程验收10个工作日前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申请规划分段验收和整体验收的工程都要填定《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并提供该工程的规划设计批复、规划设计定位通知书、工程放线和验线通知单、经审批的规划总平面图和环境规划图、综合管网规划图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及相关资料10个工作日内,城市规划部门组织规划验收并对整体验收合格的工程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分段验收合格证》,对分段验收合格的工程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分段验收合格证》。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辽建发[2000]147号各市建委(局):现将《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交工验收证明辽宁省建设厅二○○○年十一月三日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参与实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符合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施工规范规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七)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文件及复查后出具的认可文件;(八)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九)建设单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十)有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监理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我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见附件一)申请工程验收,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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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加强与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及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是指与房屋建筑工程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消防、道路、桥梁、路灯、排水、环卫、绿化、边坡、电视、邮政等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教育、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等设施。
第四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特殊工程按管理权限进行调整。
规划、消防、环保、供水、供电、供热、燃气、市政、电视、邮政、教育、民政、物业等有关单位和其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情况,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三)本办法第七条(二)、(三)、(四)、(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负责监督该房屋建筑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教育、民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当对相应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功能进行检查。
对发现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对包含若干个子单位工程的单位工程,当其子单位工程具备独立使用功能且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时,可对子单位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项目可以实行分期竣工验收、分期交付使用,但必须保证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应予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先期设计、先期施工、先期验收、先期交付使用,其中包括幼儿园、社区管理用房、物业用房等。
第三章配套设施移交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套设施移交手续,接收单位应当及时配合接收。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配套设施移交后的保修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将红线内道路(非市政道路)、桥梁、路灯、排水、环卫、绿化、边坡、消防、邮政等设施移交给建设单位或业主委托的物业公司,由接收单位出具同意接收文件;将红线内道路与市政道路连接后,连接部分移交给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管理,如果红线内含有市政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一并移交,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将幼儿园移交给项目所在区市县、先导区教育主管部门,由其教育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将社区管理用房移交给项目所在区市县、先导区民政主管部门,由其民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将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所有的公共停车泊位移交给全体业主,由物业公司代为接收,并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第四章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完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一条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以及备案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供水单位、供热单位、供气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文件;(六)供电单位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七)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垃圾用房(箱)、绿化、边坡等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八)有线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部门对有线电视网络基础设施出具的同意接收文件;(九)邮政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部门对信报箱设置出具的认可文件;(十)区市县、先导区教育主管部门对幼儿园出具的同意接收文件;(十一)区市县、先导区民政主管部门对社区管理用房出具的同意接收文件;(十二)建设单位或业主委托的物业公司对红线内道路(非市政道路)、桥梁、路灯、排水、环卫、绿化、边坡、信报箱和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所有的公共停车泊位等出具的同意接收文件;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对红线内道路与市政道路连接部分和市政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出具的同意接收文件;(十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十四)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竣工档案初验合格后,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合格证》;(十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备案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5份,备案部门1份,建设单位4份。
第二十四条分期或按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保证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应予配建的公共设施先期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章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第二十五条为保证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完整性,进一步落实和保证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国土资源和房屋主管部门的产权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一)规划部门对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复的建设用地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全面完成后进行了规划核实,并出具了规划核实证明;(二)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中所有单位工程全部进行了竣工验收备案;(三)施工机具、临时工棚、建筑垃圾、剩余建材及构件等全部清除,经物业公司检查合格并出具了认可文件。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中按照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无相应条款的,按实际情况执行。
如有特殊情况,由建设单位书面向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研究处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按法律法规规定,可不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建筑工程,本办法中涉及物业管理的条款,由其相应的管理单位负责执行。
第二十八条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单位不得出租、出售。
国土资源和房屋主管部门的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其规划设计用途。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完整性负责。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后,未按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其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所拥有及其参股的企业,不得再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对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项目所在地的土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将该行为视为不良经营行为,在大连市房地产诚信网和大连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监管网上予以公示。
凡在大连市房地产诚信网和大连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监管网上被公示的建设单位,其所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房屋所有权证。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将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不合格工程作为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备案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不得利用工程竣工验收之机设立名目,进行收费或变相收费活动。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工程符合出具认可文件或同意接收文件条件而不出具相关手续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市政府2010年11月23日发布的《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发〔2010〕70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服务指南为服务指导广大企业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手续,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了本指南。
具体如下:一、各相关部门及单位的服务内容(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项目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证明。
(二)环保主管部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是否符合环保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三)公安消防部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四)自来水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供水系统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五)供热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供热系统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六)燃气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燃气系统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七)供电部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供电系统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八)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竣工验收前对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垃圾用房(箱)、绿化、挡土墙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并按相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九)有线电视网络管理部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有线电视网络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十)电信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电信基础设施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十一)邮政部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信报箱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二)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接收建设单位移交的已经连接市政道路的红线内道路(含市政道路),并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十三)教育主管部门1、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接收建设单位移交的幼儿园,并出具同意接收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