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文件【关于实施绩效工资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30•【字号】南府办[2012]237号•【施行日期】201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南府办〔2012〕2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8月30日南宁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试行)为深化我市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绩效工资全面实施,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22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事业单位(除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下同)实施绩效工资提出指导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中的正式工作人员。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范围。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全面清理核查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各类事业单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
对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
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一篇: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11]7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按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总体要求,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要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以工作人员实绩和贡献为依据,搞活内部分配,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
2、坚持分级分类管理。
完善工资分级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地方和部门职责。
3、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合理调控地区间、行业间事业单位的收入差距,形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和其他社会群体间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4、坚持总量调控,内部搞活。
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控制总量,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
二、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列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印发珠海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为做好我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绩效工资的原则和总体要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加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因行业差异,情况复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进行,充分考虑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差异性,实施绩效工资的复杂性,统筹兼顾,稳慎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顺利。
实施绩效工资的总体要求是,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处理好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纳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实施范围。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其他学校及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市直事业单位。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对不同类别的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实行不同的核定方法。
1.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下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单位正式在编在职人员规范后绩效津贴、节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构成。
绩效工资水平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在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可支配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核定。
其中,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豫政办〔2011〕13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抓住建设中原经济区的历史机遇,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
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2.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建立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形成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群体以及事业单位内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工作人员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平衡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体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原则。
3.坚持总量调控,内部搞活。
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推动单位创新发展、增强活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省直驻郑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省直驻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全面清理规范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对清理后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对发放的津贴补贴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予以取消,对清理时未上报的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予认可。
清理规范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纪检、组织、编制、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实施】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关键字】实施大理市第二人民医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为规范我院绩效工资考核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23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339号)和《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及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卫发〔2010〕13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为依据,与医院实际工作情况相适应,充分调动各级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医院和谐、稳定,推动医疗、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补贴相结合,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严肃分配纪律,规范医院收入分配秩序。
(二)以促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健全符合医院特点的绩效考核制度,合理确定医院绩效工资水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搞活医院内部分配。
(三)强化职责,促进医院内部各科室收入分配关系合理化。
(四)按照云南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不断完善医院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确保绩效工资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三、实施范围医院在职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编制外人员可参照执行)。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一)绩效工资的概念实施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2006年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确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结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4部分组成,统称为岗位绩效工资制。
工资中的绩效工资分为根底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其中,根底性绩效工资占50%—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30%—50%。
经省卫生厅批准,我院实行根底性绩效工资占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30%的标准。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为做好我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绩效工资的原则和总体要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加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因行业差异,情况复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进行,充分考虑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差异性,实施绩效工资的复杂性,统筹兼顾,稳慎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顺利。
实施绩效工资的总体要求是,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处理好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纳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实施范围。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其他学校及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市直事业单位。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对不同类别的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实行不同的核定方法。
1.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下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单位正式在编在职人员规范后绩效津贴、节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构成。
绩效工资水平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在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可支配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核定。
其中,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2•【字号】豫政办[2011]136号•【施行日期】2011.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豫政办〔2011〕13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抓住建设中原经济区的历史机遇,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
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2.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建立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形成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群体以及事业单位内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工作人员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平衡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体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原则。
3.坚持总量调控,内部搞活。
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推动单位创新发展、增强活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省直驻郑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省直驻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关于印发《丽水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丽水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件丽水市财政局丽人社〔2011〕123号市直各有关单位:《丽水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浙人社函〔2011〕450号文件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同时,结合市直实际情况,就实施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受聘在两类岗位的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较高岗位的标准。
二、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间,生活补贴按照统一标准确定;岗位津贴按拟聘职务对应岗位津贴标准的60%确定;工龄补贴按照5年以下年限对应标准享受。
对于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工作的,按定级后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
三、按照省里的政策,军转干部实际所聘职务(岗位)如低于部队对应地方职务等级的,其岗位津贴可执行部队对应地方职务等级的标准;其退休时,所聘职务(岗位)补贴标准低于部队对应地方职务等级补贴标准的,可执行部队对应地方职务等级补贴标准。
四、首次岗位设置时,按规定保留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工资待遇的管理人员,其岗位津贴可执行原保留工资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标准;其退休时,所聘职务(岗位)补贴标准低于原保留工资对应专业技术岗位补贴标准的,可执行原保留工资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补贴标准。
五、连续工龄满30年的干部身份退休(退职)人员,发放的生活补贴低于管理8级生活补贴标准的,可按管理8级的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发放,但不涉及职级问题。
六、连续工龄满20年及以上的工人身份的退休(退职)人员,发放的生活补贴低于高级工生活补贴标准的,按高级工生活补贴标准发放,连续工龄不满20年的工人身份退休(退职)人员,发放的生活补贴低于中级工生活补贴标准的,按中级工生活补贴标准发放,但不涉及工人技术等级问题。
七、1985年工改前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1983年9月1日前为国家机关技术四级(195元,含相当工资额)及以上的,可按相当教授生活补贴发放;原工资在国家机关技术六级(145.5元,含相当工资额)及以上的,可按相当副教授生活补贴发放;原工资额在原国家机关技术九级(95元,含相当工资额,如中教四级、小教2级、中专教6级、高教9级、卫技11级、行政18级等)及以上的,可按讲师级生活补贴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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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文件【关于实施绩效工资的通
知】
关于实施绩效工资暂行规定
为充分发挥薪酬管理对员工的激励作用,做到公正、公平,确保员工权益,特做如下规定:
一、质量(详见质量管理考核暂行规定)
二、效率考核
一、效率理念原则:
1.工作效率与工程质量是并举要求原则,既要保证质量又要保证效率,不可视为矛盾;
2.工作效率与安全生产是并举要求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效率;
3.工作效率的提高改进允许采用技术革新和先进工程方法结合;
4.采取积极的工作态度,遇事进行有效沟通,不隐不瞒不误工。
二、按时完成工程目标
根据合同要求编排合理完成时间,具体如下:
1.按时完成任务
2.提前完成任务
3.规定时间未完成任务的说明原因(分外界因素、内在因素,不论哪一种因素,都要有积极态度,想法设法完成任务。
)
4.出现问题要及时上报,与上级共同快速、准确解决问题,达到问题不过夜,从而达到按时间完成任务。
5.领任务后,到现场要做工作量分析,编排简单工艺及时间,提前发现问题。
三、纪律
1.工作期间衣着、发式整洁,大方得体,禁止奇装异服或过于曝露的服装。
男士不得留长发、怪发,女士不留怪异发型,不浓妆艳抹。
2.办公时间不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活动,不准在办公室内吃零食、睡觉、干私活、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刊。
3.禁止在办公区内吸烟,随时保持办公区整洁,不准在工作场所吐痰,乱扔杂物等。
4.办公接听电话应使用普通话,首先使用“您好,XX公司”,
通话期间注意使用礼貌用语。
如当事人不在,应代为记录并转告。
5.禁止在工作期间串岗聊天,办公区内不得高声喧哗。
6.遵守电话使用规范,工作时间应避免私人电话。
如确实需要,应以重要事项陈述为主,禁止利用办公电话闲聊。
7.文具领取应登记名称、数量,并由领取人签名。
严禁将任何办公文具取回家私用。
员工有义务爱惜公司一切办公文具和办公设备。
9.未征得同意,不得使用他人计算机,不得随意翻看他人办公资料物品。
需要保密的资料,资料持有人必须按规定保存。
10.根据公司需要及职责规定积极配合同事开展工作,不得拖延、推诿、拒绝;对他人咨询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就自己所知
告知咨询对象,不得置之不理。
考勤纪律
2.无故不上班按旷工处理,并处以200元/天罚款。
当月旷工累
计7天者,扣
发当月工资,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者,作除名处理,公司
不负责其一切善后事宜。
3.迟到和早退每人每次处罚20元。
4.请假须按公司要求办理请假手续,请病假1天(含1天)以上者需附医院诊断证明,由部门经理签署意见,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
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事假每天扣罚80元,病假每天扣罚40元,事假每月累计超过4天者,扣发当月绩效工资50%。
生产现场和工作环境纪律
为加强车间安全环境管理及增强员工对生产劳动纪律的执行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安全管理
2.必须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3.上班四不准,不准穿拖鞋、不准赤膊上阵、不准未关设备离岗、不准酒后上岗。
4.坚持离岗前要切断电源、气源、清理现场。
以上每违反一项处罚20元。
生产管理
1.服从直属领导的工作安排,不得无故推诿。
2.熟知每次下单生产数量及当班生产任务。
3.应保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当班任务。
4.无特殊原因未完成当班任务者扣20元。
5.发现质量事故时,做到三不放过(1)不查清责任不放过。
(2)不查清原因不放过。
(3)无预防再发生措施不放过。
设备管理
1.坚持定人定机管理。
2操作前进行日点检,确定设备完好方可操作。
3坚持“三好”、“四会”原则,即“管好、用好、修好”,“会使用、会检查、会保养、会排除故障”。
现场环境管理
1.工作现场不允许有散漫现象,项目负责人要组织好,工作中能10分钟完成的绝不许20分钟完成。
2.熟知本工位所管辖区域范围,下班时做到:设备不擦拭,不保养好不走;
工件不堆放整齐不走;工具不清点摆好不走;地面环境卫生不打扫不走。
项目作业员工纪律
3.员工不服从现场指挥调度的,每次处以200元以上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