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按纳税调整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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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小微企业纳税调整

汇算清缴小微企业纳税调整

汇算清缴小微企业纳税调整汇算清缴小微企业纳税调整新税法从税收实现角度考虑,将所得税确认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下简称“三项收入”)的时点确定为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这与原税法和财务核算对三项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存在差异。

因此文件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的三项收入,新税法实施后,将该项收入总额减去以前年度已确认收入后的余额,再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确认当期收入。

由于新税法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三项收入,因此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对上述三项收入的纳税调整应反映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例如:某企业1月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自1月-12月出租房屋3年,每个月租金1万,承租人于12月一次性支付租金36万元。

1.企业的账务处理(1)度-度每年确认收入时的账务处理(一共3次)。

借:其他应收款 12贷:其他业务收入 12(2)收取租金收入时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6贷:其他应收款 362.企业的纳税申报处理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依据旧税法将企业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12万元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度由于承租人不支付房租,因此税收上不确认收入,申报时应将财务上确认的12万元收入进行纳税调减。

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报:第1列“帐载金额”12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0,第3列“调增金额”12万元。

度由于合同约定承租人于6月支付房租36万元,纳税申报时按98号文件要求,按总收入36万元减去度已确认的12万元收入后的余额24万元确认其度租金收入。

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报:第1列“帐载金额”12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36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24万元,第4列“调减金额”0.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纳税处理新税法强调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是工资、薪金14%额度内的实际发生额,因此新旧政策衔接中要求: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审核调整及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审核调整及纳税申报

• (七)政府补助收入 • 1.政府补助收入的实现时间 • 2.免税或不征税的政府补助收入 • 企业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
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 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当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 6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 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审 核调整及纳税申报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准则的差异及其纳税调整。 • (2)税收优惠的备案或审批。 • (3)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
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非货币形式体现的, 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地计入确认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4)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 因,没有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 可以按照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是,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 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 (5)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 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 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视同销售收入
• 2.纳税调整与申报 • (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 (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将外购货物捐赠、赞助、个
人消费、业务招待等,虽然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 移,但没有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所以,在会 计处理上,不作销售处理。但是,按照税法规定, 应作视同销售处理,按其购入时的价格确定视同 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 (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定应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不填 入“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第2行的“营业 成本”中,即“利润总额”不包括该部分内容。 该部分内容作为纳税调整项目,调整应纳税所得 额。

企业所得税汇算常见纳税调整事项

企业所得税汇算常见纳税调整事项
纳税辅导





汇 王
算志 刚



李 伟
纳毅





由于会计 制度与税法的分离,两者 规定存在许多 差异,当企业财务会计的 确认、计量与 税收法 规不一 致时,就会 出现会计利润 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 在年度所得 税汇算清缴时,企业需要对 年度企业所 得税进行纳税调整。下面, 笔者按照 企业财务报表顺序,就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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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辅导
处理。 5、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
等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不征税 外,都应并 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 即征即退的应并入当年利 润,对先征后 返的并入收到退税款的年度。
五、成本与费用类项目 1 、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支出 实 行 计 税 工 资 扣 除 办 法 的 企 业 ,自 2 006 年 7 月 1 日 以 后 执 行 财 税 [ 200 6] 1 26 号人 均 月 扣 除最 高 限 额 1 600 元,计算公式为:企业全年计税工 资、薪金扣除标准=该企业年任职及雇 员平均人数×规定的人均月计税工资标 准×12 计税标准以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 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实行工效挂钩的 企业,按批准提取超过实际发放的部分 不得扣除 ,超过 部分可 建立工资 储备 金 ,在 以后年度 发放时 ,经 主管税 务机 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 据实扣除。 2、职工工会 经费、职工福 利费、职 工教育经费。所得税法规定,上述三项 经费 分 别 按 照 计 税 工 资 总 额 的 2%, 1 4%, 1. 5%计算 扣除 ( 企业效益好、职 工 培训任 务重的 企业职 工教育经 费可 按 2. 5 %) ,纳税人 实际发放的 工资高 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照计税 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三 项经费;纳税 人实际发 放的工 资低于 确定的计 税工 资标准的,应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 分别计算扣除的三项经费,凡不能出具 《工会经费拨缴款收据》的 ,其提取的职 工工会经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3 、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与 生产、 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定的 记录或单据。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 用 列 支,全 年销 售(营 业 )收入 净额 在 1 500 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 (营 业)收入净额的 5 ‰;全年销售(营业)收 入 净额超过 15 00 万元的部分,不得超 过 该部分 销售(营 业)收入净 额的 3‰。 收入净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 取得的 收入扣 除销售 折扣、销 售折 让、销售退回等各项支出后的收入 额, 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 入,业

纳税调整项目填报详解

纳税调整项目填报详解

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填报详解(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4行至第21行为纳税调整的计算部分,其中第14行为纳税调整增加项目,第15行为纳税调整减少项目,以使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进行相应的调增或调减后符合税法的规定。

由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核心就是将会计利润总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该项目也是本套报表的填报重点和难点。

此项目填报的思路应该是:先填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然后根据附表三分析填列主表第14行或第15行以及其他行次。

下面先介绍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收入类项目的填报。

1.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应作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只需填写调增金额。

数据来源于附表一(1)、(2)、(3)。

根据附表一(1),视同销售主要包括如下三项内容: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附表一(1)第14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第三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未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则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且不确认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企业按照账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所得税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计算口径或时间上的不同会产生永久性和时间性差异,且影响这些差异的因素又是多方面的,因此,部分企业在年度会计决算已报出,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报送之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经自查或税务机关审查,仍存在漏缴企业所得税的事项。

一、自查自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例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1年度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前)-550000元,企业自行调增纳税所得额60000元,自行调减纳税所得额1000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500000元。

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免税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0元。

经注册税务师代理审查,下列事项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共计1500000元:(一)调表不调账。

凡当期不能税前扣除,以后各期均不得税前扣除的事项,即永久性差异,则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无须调账:1、2001年度支付工商局罚款20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

但税法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2001年度该企业员工20人。

按计税工资月均800元计算,可税前扣除192000元。

企业实际发放工资252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

但超标准支付的60000元(252000-192000),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2001年补缴1999-2000年度的职工养老金20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列支。

根据税法“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的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该三项共计10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2023最新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2023最新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2023最新企业所得税法)(2023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三章应纳税额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五章源泉扣缴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page](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政策规定及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政策规定及注意事项

税政解析201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进行,该项工作须在2020年5月31日之前完成。

现对现行企业所得税收入计算中应进行纳税调整事项梳理并列出注意事项。

一、视同销售收入的调整政策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种处置资产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注意事项:移送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二、权益性投资收益调整政策规定:二类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概要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概要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包括对收入确定的原则以及具体金额的调整、各项成本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的调整。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意义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有利于实现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的适当分离,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附表一)的格式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申报所属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计算机代码:申报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缴款书号:经济类型行业入库级次行次项目本期累计行次项目本期累计1 一、纳税调整增加额(1=2+16+27)19 (3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2 1、超过规定标准项目(2=3+4..+15)20 (4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3 (1工资支出21 (5灾害事故损失赔偿4 (2职工福利费22 (6非公益救济性捐赠5 (3职工教育经费23 (7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6 (4工会经费24 (8)粮食类白酒广告费7 (5利息支出25 (9为其他企业贷款担保的支出项目8 (6业务招待费26 (10与收入无关的支出9 (7公益救济性捐赠27 3、应税收益项目(27=28+29+30)10 (8提取折旧费28 (1少计应税收益11 (9无形资产摊销29 (2未计应税收益12 (10广告费30 (3收回坏帐损失13 (11)业务宣传费31 二、纳税调整减少额(31=32+33+34+35)14 (12管理费32 1、联营企业分回利润15 (13其他33 2、境外收益16 2、不允许扣除项目(16=17+18+..+26)34 3、管理费17 (1资本性支出35 4、其他18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36企业公章:企业申报日期:年月日办税人员: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所:受理申报日期:年月日审核人:录入人:(四)《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的填报范围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含实行定额(定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以及实行分摊比例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按照税法规定按期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纳税时,均应首先填报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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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属地原则,亦称属地主义。即按照 一国的领土疆域范围为标准,确定其 税收管辖权。该国领土疆域内的一切 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无论是本 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受该国税收管辖 权管辖,对该国负有有限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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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辖权的分类 世界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大体分为居 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居民企业的判定上采用 国际通用的”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 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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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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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 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 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 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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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 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 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 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 组织。
的经济发展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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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的必要性
➢ 两法合并是适应市场经济不断发 展的需要。
两法合并是增强内资企业竞争力 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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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法合并是适应外商投资新形势 变化的需要。(世界500强、总部 设立、跨国并购)
➢ 两法合并是贯彻“五个统筹”促 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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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 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 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 成立的法律依据为外国(地区)的法律法规 ✓ 实际管理机构不在境内。 ✓ 属于取得收入的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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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是国家处理国内国际事务的最 高权力,它的行使范围一般要遵从属地 原则和属人原则。
属地原则:即一国政府可以在本国区域 内的领土行使政治权力。
属人原则:即一国可以对本国的全部公 民和居民行使政治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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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收管辖权的范围
➢ 新税法采用了双重税收管辖权原则:有权对 本国居民的一切所得征税,不论所得来源于本 国还是外国;有权对来源于我国境内的一切 所得征税,而不论取得这笔所得的是本国人还 是外国人.
➢影响税收中性原则的贯彻:中性原则要 求政府课税不影响私人部门原有的资源 配置状况.(假外资来源;香港、维尔京群 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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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于发挥税收效率原则:双轨制的 企业所得税制度,加大了税收征管成 本,不符合税收效率原则的要求。
➢影响税收调控原则的发挥:经济特区 -沿海经济开发区-内地-一般地区的梯 级税率的制定,使得外商投资结构不 合理,、质量偏低,加剧了地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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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辖权的原则
国际上确定税收管辖权通常有:
①属人原则,亦称属人主义。即按纳税 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登记 注册所在地或者住所、居所和管理机构 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其税收管辖权凡属该 国的公民和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都受该国税收管辖权管辖,对该国负有 无限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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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由于内、外资企 业所得税在纳税人认定、税率、应纳 税所得额确定、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差 异,造成内、外资纳税人税负不公, 税收宏观调控不力,已无法适应新的 形势。(内资企业平均税负25%,外资 企业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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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弊端
➢有脖于国民待遇原则:世贸组织成员国 家应遵守国民待遇原则,其实质是非歧视 原则和无差别原则.两套税制违背了WTO 的国民待遇原则.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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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反对所得税,因为所有的富人
都雇佣律师和会计师来确保自己不
用交所得税。----安.理查德
世界上最难理解的是所得税。
----艾伯特.爱因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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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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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立法背景
原企业所得税是区分内、外资企业, 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 (1993年国务院颁布)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法》 (1991年七届人大通过) 。
➢ 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 统一并适当降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统一和规范的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 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优惠体系
➢ 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
➢ 统一了---反避税、汇总纳税、申报表、申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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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税法的结构
新税法共有八章六十条 实施条例共有八章一百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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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总则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 税收优惠 源泉扣缴 特别纳税调整 征收管理 附分
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的具体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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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惯例原则。借鉴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最 新经验,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 度,尽可能体现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 前瞻性;
理顺分配关系原则,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 纳税人负担水平,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
便于征管原则,规范征管行为,方便纳税 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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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税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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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税负原则。解决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 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国民待遇;
科学发展原则。统筹社会经济和区域经济协 调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实 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调控经济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推 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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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法合并是顺应国际企业所得税 发展潮流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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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 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 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一 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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