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4年发布的解释性准则。
该准则对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旨在帮助会计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和应用企业会计准则。
下面将对该解释性准则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解释性准则明确了资产减值准备的计量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资产减值准备计量时,应当综合考虑相关风险和不确定性,以确保所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解释性准则对于确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各种方法进行了详细解释,并提供了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一些建议和指导。
其次,解释性准则对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时机进行了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减值准备应当在相关风险和不确定性发生时计提,而不是在实际损失发生后再计提。
解释性准则对于如何判断资产减值风险的发生时机进行了解释,并提供了一些实际操作中的判断依据和方法。
此外,解释性准则还就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金额进行了解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金额应当与资产被减值的程度相匹配。
解释性准则对于如何确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金额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包括考虑财务资产贴现率、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相关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等方面的因素。
最后,解释性准则还对资产减值准备的后续处理进行了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后续会计期间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调整计提金额。
解释性准则对于如何进行资产减值准备的后续处理进行了指导,并提供了一些案例和实例来帮助会计从业人员理解和应用。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量、时机、金额和后续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该解释性准则对于正确理解和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的资产减值准备相关规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有助于会计从业人员正确处理企业会计准则中涉及的资产减值准备相关问题,提高财务报告质量和透明度。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三个问题的理解

而不 是 “ 果 ” 结 。
1借 :子公 司 资 产 30 0 . 0 ,贷 :子 公 司负 债 200 0 、
子公 司权 益 1 0 。 0 0
以在 每年 年末 合并 报 表 时进 行。如 果 剩余 股权 在个 别 报 表中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则合并报表的重新计量应 当在权 益法 核 算 之后 、如果 剩 余股 权在 个 别报 表 中改 为 公 允价 值计 量 的则 合并 报 表 不需要 重 新计 量 。第二 件事 是对 已出售 股权 个 别报 表成 本 法和 合并 报 表权 益法 的差 额进行 调整 , 使得 两者 累计 数基本一 致 。“ 解释 ” “ 人” 的 计 是 “ 资收益 ”的合并 “ 投 结果 ”而不仅 是 “ 作” 了。 动 举例 一 :20 年初 ,A对 B投 资 占 8%,投资 成本 09 0 为 50万 元 ,B净 资产 70 元 ( 公 允 价 值 与账 面价 6 0万 无 值 之 差 ,下 同 ) ,其 中 :实 收 资 本 50 元 、资 本 公 积 0万 20万 元 。2 0 0 09年末 B净 资 产 1 0 万 元 ,其 中:实 收 0 0
计入 丧失 控 制权 当期 的投 资 收益 。与 原有 子公 司股权 投 资相关 的其他 综合 收 益 ,应 当在丧 失 控制 权 时转 为 当期
20 0 9年未 丧失控 制权的处理 : 1个 别报表 中确认投 资收益 = 5 — 4 = 1 . 2 0 10 10万元 。
2合 并 报 表 中 ,不 能 确 认 收 益 的差 额 =处 置 价 款 . 20 元 ~ ( 资 产 1 0 × 0 ) 5 5万 净 0 2 % =0万元 。假 定子 公 0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有子 公司控 制权 的,应 当区 分个 别财 务报 表和 合 并财 务
报 表进行 相关会 计处 理:
在购 买 日 合 同条 款作 出修 订 的,购 买方应 当根据 企业 对
会计 准则 的规 定 ,结合修 订 的条款 和其 他 因素对 合 同进
于发生时计入 当期损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中. 购买
方 发 生 的 上 述 费 用 。 当如 何 进 行 会计 处理 ? 应
答 : 同一控制 下的企业合 并中, 非 购买方 为企业合并发
( )在合 并财 务报 表 中 , 于 购买 日之 前 持有 的被 二 对 购 买方 的股 权 ,应 当按照 该股 权在 购 买 日的公 允价 值进 行 重新 计量 ,公 允价值 与其账 面价 值 的差额 计 入 当期投 资 收益 ;购 买 日之前 持有 的被 购 买方 的股权 涉及 其 他综 合 收益 的 ,与其 相关 的其 他综 合收 益应 当转 为购 买 日所 属 当期投 资 收益 。购 买方应 当在 附注 中披 露其在 购 买 日 之前 持有 的被 购 买方 的股权 在 购买 日的公 允价值 、按照 公允 价值重 新计量产 生 的相 关利 得或损 失 的金 额 。
和 , 为该 项投 资 的初 始投 资成本 ; 买 日之 前持 有 的被 作 购
原有 子 公司股 权投 资 相关 的其他 综 合收 益 ,应 当在 丧失
控制 权 时转 为当 期投 资收益 。企业应 当在 附注 中披 露处
・
3 8・
201 9 0.
置后 的剩 余 股权 在 丧 失控制 权 日的公 允价 值 、按 照 公允 价值 重新计 量产 生 的相关 利得或 损 失的金 额 。
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是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一项关于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准则。
该准则规定了企业在固定资产管理及会计处理方面的一些具体规定,对于加强企业资产管理、提高会计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该准则进行具体介绍。
一、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概述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全称为《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问题解释》。
该准则的发布于2000年,是为了规范企业在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处置以及会计处理方面的做法。
准则的实施范围包括所有注册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在该准则中,固定资产定义为企业用于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方面的长期有形资产,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并且价值超过规定金额的资产,如房屋、设备、交通工具等。
企业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分项账务处理和统一汇总处理,并对其定期清查、折旧,并在出售、报废等情形下进行相应的处置。
二、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核心内容1、固定资产的会计分类。
按其预期使用年限的长短,固定资产可分为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日用品等多种分类,每种类别应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账。
2、固定资产的折旧。
按照企业的会计政策,对固定资产按照其预期使用年限和残值率计算折旧。
企业可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如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3、固定资产的减值。
企业应按其预期使用年限和残值率计算固定资产减值并进行计提,以反映固定资产减值可能对企业造成的损失。
4、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
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或者转让时,应计提固定资产残值,将减值准备提取的金额进行冲销,并将处置收益或处置损失分别计入当年损益。
三、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意义1、加强企业资产管理。
准则规定了适当的资产分类方法和折旧处理政策,加强了资产管理,提高了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2、提高会计规范化水平。
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规范了企业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会计处理方面的操作,提高了企业的管理规范、透明度,使企业的财务信息更加真实、准确和可靠。
3、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精细管理企业固定资产,能够更好地控制成本,提高企业效益,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详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详解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以下简称第4号解释)是中国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制度下的一项重要法规,对于准确记录企业经济业务和财务状况,进行合理核算和报告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下面将对第4号解释进行详细解读。
第4号解释是针对"会计要素"的界定和计量规定进行解释的。
会计要素是会计核算中所要记录的经济业务和其他事项的科目,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等五个要素。
而计量是指对会计要素进行评估和计量的过程。
首先,第4号解释明确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的定义和界定。
其中,资产指的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对企业未来经济利益有可能产生贡献的资源;负债是企业对于来自于过去经济活动的预期经济利益的一种具体形式;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的资产减去负债后所剩下的部分;收入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能够增加所有者权益的利益流入;费用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因为获得或者维护资产或者降低负债所产生的资源流出。
其次,第4号解释对于计量的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准则要求企业对于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公允价值计量或者成本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各方愿意以自愿交换的价格表达的资产或者负债。
而成本计量则是指对于已经发生,且有相关凭证证明的经济业务,按照实际金额进行计量。
此外,第4号解释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计量方法,如:无法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或者应收账款、预付款项、长期股权投资等的计量方法;短期借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对应的计量方法;以及发生巨额减值损失的资产或者无法收回的账款等计量及报告处理方法。
总之,第4号解释的颁布提供了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计量规范的明确指导,强调准确记录和合理计量的重要性,确保企业经济业务的真实反映和财务信息的准确呈现。
企业应当根据该解释规定,合理地开展会计核算和报告工作,以支持企业管理决策、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决策等重要活动的开展。
同时,相关各方也应对第4号解释的规定进行学习和了解,以更好地理解和适应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对企业财务信息的理解和分析能力。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首先,该解释明确了资本化的概念和准则适用的范围。
资本化是指将企业获取或产生、可预期产生经济利益的项目,根据一定的准则和标准将其计入资产账户,分摊到若干年度作为相关成本的一种做法。
凡是符合资本化标准的资产支出都应该予以资本化处理,而不应当确认为费用。
其次,该解释明确了资本化的标准和计量基础。
资本化的标准主要有两条:一是与获取或产生资产有关的支出能够连续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二是该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同时,支出的计量基础应该是实际发生的金额,即支付的现金或现金价值的金额。
然后,该解释对资本化费用的确认做出了明确规定。
企业在资本化时,应当根据所资本化的支出与相应的资产使用期间的关系,按合理的方法摊销该支出,并以适当的资产上面去计量。
资本化摊销的期限应当根据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来确定,但需要根据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调整。
同时,企业还需要对已摊销的资本化费用进行资产减值测试,以确保其不超过资产的可回收金额。
最后,该解释明确了资本化金额的确定方式。
资本化金额应当是符合资本化标准要求的支出金额,并且应当包括直接与资产取得或建造直接相关的费用和间接与资产取得或建造相关的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能够明确与其中一资产的取得或建造过程直接关联的费用,而间接费用则是指无法明确与其中一资产的取得或建造过程直接关联的费用。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对于资本化与费用化问题进行了清晰明确的规定,有助于企业正确处理资本化费用,并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和真实性。
对于企业来说,遵循此解释能有效规范自身的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为决策者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
同时,该解释也有助于会计从业人员对于资本化与费用化问题的理解和正确适用,促进行业会计准则的统一和规范化。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解释发文部门:财政部日期:2007-05-05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固定资产的特征及确认条件;(2)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3)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4)固定资产的折旧;(5)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固定资产的特征及确认条件本准则第三、四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的特征和确认条件,符合固定资产特征和确认条件的有形资产,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不符合的确认为存货。
其中“出租”,不包括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建筑物。
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通常确认为存货,但某些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需要与相关固定资产组合发挥效用,比如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的高价周转件,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包括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并编制成册,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
固定资产目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仍应履行上述程序,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通常包括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
固定资产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房屋装修费用等,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通常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不得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处理。
三、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弃置费用仅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比如,石油天然气企业油气水井及相关设施的弃置、核电站核废料的处置等。
一般企业固定资产成本不应预计弃置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准则解释第4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合并范围和合并日的确定:合并范围是指确定哪些企业需要进行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范围。
按照准则解释第4号的规定,对于通过控制权来决定其他企业决策的企业,应被视为控股企业,并需要对其全面合并。
对于合并日,如果控制权发生了变化,则应将控制权的转移日期作为合并日。
二、商誉的计量和处理:商誉是指控制企业在合并过程中支付的高于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正价值的额外金额。
准则解释第4号规定,商誉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单独计量,并在后续会计期间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减值测试。
对于商誉减值的处理,准则解释第4号给出了具体的计量和会计处理方法。
三、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准则解释第4号明确了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的一系列会计处理方法。
例如,对于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合并后的资产负债,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重分类和调整。
四、合并后的发生额和损益分配:准则解释第4号明确了合并后期间内的发生额应如何处理,以及合并后的损益如何分配给各个合并方。
例如,对于合并后期间内的发生额,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并或重分类;对于合并后的损益分配,应按照各方的权益比例进行分配。
准则解释第4号的发布对于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保持会计信息的质量和一致性。
同时,该准则解释也对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增加了审计的可比性和可信度。
然而,准则解释第4号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首先,对于商誉计量和减值测试的方法和准则的制定仍然存在不确定性,需要在实践中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和完善。
其次,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过程中,存在一些复杂的经济业务和交易结构,会计处理可能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灵活性,需要审慎处理。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对于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的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规范和解释,为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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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原规定下,在合并报表层面,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 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实际上是作为商誉或者负商誉金额的调整数。 解释4号的规定则是要求于发生时直接费用化处理,不再作为 购买日确认的商誉或者负商誉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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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比较
– 但是,合并中如涉及租赁合同和保险合同且在购买日对合同条款作 出修订的,购买方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修订的条款 和其他因素对合同进行分类。
解读
对于购买日取得的被购买方的所有金融工具,都需要在购买 日进行复核,以恰当确定其归类或指定。 影响主要在以下两方面:
– 除了对原先存在的套期关系(如果可以达到套期的有效性要求)进 行重新指定以外,对于金融资产的分类也需要重新进行评价。
– 通常做法是按购买日增持股权时所支付的对价金额按比例 推算 • 例如,原持有被购买方20%股权,购买日以1 000万元增持 40%股权,总共持有60%股权,取得了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 则按比例推算购买日前原持有的20%股权于购买日的公允价 值为500万元(=1 000万元×20%÷40%)。
– 需关注购买日增持股权所支付的对价中可能包含“控制权 溢价”因素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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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背景
第七条
– 对应IFRS: Group Cash-settled Share-based Payment Transactions (Amendments to IFRS 2) • 2009年6月发布,自2010年度起生效 • 整合了国际准则体系下的两个解释公告
– 财政部会计司2010年4月发布了《融资融券业务及其 会计处理》
第十条
– 以前的准则、指南、讲解中均未规范,需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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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 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的处理
解释4号原文
– IFRIC 8 Scope of IFRS 2 – IFRIC 11 IFRS 2—Group and Treasury Share Transactions
第八条
– 与IFRS4趋同
发布背景
第九条
– 2010年3月31日,融资融券业务同时在沪深两市试点。 国泰君安等6家证券公司成为首批试点开展该业务的 券商,深成指成分股和上证50成分股成为首批入围的 标的证券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一至第六条
– 根据IFRS3和IAS27的修订而对中国会计准则体系作 出的对应修订,旨在实现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 • 2008年1月发布修订后的IFRS3和IAS27,对自 2009年7月1日以后开始的会计年度生效
• 对于以日历年度为会计年度的企业,即自2010年度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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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租赁和保险合同的分类——按照合同起始日或修改后的条 款予以确定
– 原因:其他适用的准则对于这两类合并的归类都是要求只能于合同起 始日,根据该日实际存在的状态进行归类。考虑到保持该规则的普遍 适用性,IASB要求购买方与购买日对这两类合同的分类也遵循该原则。 由此构成了一项对分类和指定处理一般原则的例外。
– (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 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 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例如,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下同)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 上述第(2)步交易构成企业合并,构成商誉确认的基础。
由于 “视同在购买日处置原持有的权益”,因此要求“购 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与其 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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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问题
购买日前原持有的权益于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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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4号原文
第三条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对于购买日之前 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的会计处理
三、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对于购买日之前 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区分个别财 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 解释4号要求将交易费用(包括外部交易费用和内部 管理费用)均于发生时直接费用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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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比较
– 根据解释4号,这些费用于发生时直接费用化,而不 再构成合并成本的组成部分。这一原则的唯一例外是 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发行 费用,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计入 相关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的初始确认金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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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4号原文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 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如何进行分类或指定? 答:
–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 资产和负债,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购买日存在的合 同条款、经营政策、并购政策等相关因素进行分类或指定,主要包 括被购买方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套期关系的指定、嵌入 衍生工具的分拆等。
– (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 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 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转 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其在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 的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 购买方需要对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合同中是否存在嵌入衍生工具,以 及该嵌入衍生工具是否需要分拆作出重新评价。重新评价工作可能 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并影响到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 对于同一个金融资产在合并层面及个别层面分类及指定可能不一致,。 合并时需要编制调整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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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生的审 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 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非同 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发生的上述费用, 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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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 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 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会计处理
企业合并中购买方的递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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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少数股东超额亏损的处理
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 的会计处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
企业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的会计处理 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认股权证,权证持有 人未行权时发行方的会计处理
发布背景
解释4号
原准则规定
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 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
费用化
计入合并成本
内部成本(包括专设的并购部 门的一般管理费用)
费用化
费用化
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交易费用 冲减权益工具的初始确认金额 计入合并成本
发行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 冲减债务工具的初始确认金额 计入合并成本
新旧比较
– 原准则要求将外部交易费用(外部中介机构费)计 入合并成本,最终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体现为对购 买日确认的商誉或者负商誉的一项调整,而不是于 发生时直接费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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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期关系重新指定问题
– 购买方应当于购买日,基于购买日实际存在的状态和情况, 对被购买方原先指定的套期关系重新作出符合套期保值会 计准则的指定。
– 如果被购买方关于套期关系的文档与购买方的风险管理策 略是一致的,则被购买方原先指定套期关系的书面文档也 可继续被购买方沿用作为套期关系(包括现金流量套期和 公允价值套期)指定的依据,但是应当注意获取购买方对 被购买方原有的相关书面文档予以确认的相关证据。
确认为购买日所属当期 的损益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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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
解释4号的处理方法,实质上是视同以下两步交易:
– (1)以购买日公允价值处置原先持有的权益,并将处置损益计入 当期损益;
– (2)随即按购买日公允价值购入购买日后持有的权益(相当于购 买日前原持有的权益+购买日增持的权益)。
– 如果被购买方原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将 某项租赁归类为经营租赁,则在未对租赁合同条款作出修改的情况下, 购买方应当继续将该租赁合同归类为经营租赁,除非在购买日当天或 者之前,对该租赁合同的条款进行了修订,使之符合融资租赁的判断 标准。在后一种情况下,购买方应当于购买日将其归类为融资租赁, 确认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和相应的应付租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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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
主讲教师:江百灵
企业会计准则;全面预算管理;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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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10]1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同时,实现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第4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