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一、强化污水处理厂主体责任。
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
污水处理厂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确保污泥妥善处理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二、加快污泥处理设施建设。
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
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设施(污泥稳定化和脱水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
不具备污泥处理能力的现有污水处理厂,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内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设施。
三、加强污泥环境风险防范。
鼓励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
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
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
污水处理厂应当对污泥农用产生的环境影响负责;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进行修复和治理。
禁止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超处理处置能力接收污泥。
四、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和转移联单制度。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报告。
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污水处理厂转出污泥时应如实填写转移联单;禁止污泥运输单位、处理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
五、规范污泥运输。
从事污泥运输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关的道路货物运营资质,禁止个人和没有获得相关运营资质的单位从事污泥运输。
污泥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措施。
六、实施信息公开。
各级地方环保部门应当参照《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原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33号),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本地区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处理处置等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

在填埋表面设置生物覆盖层,有利于减少臭气、甲烷等有害物质的排放。
污泥资源化利用技术
1
资源化利用
将污泥转化为有价值的资源
2
农业利用
将污泥作为肥料应用于农田
3
能源利用
通过焚烧或沼气发电获得能源
污泥资源化利用技术包括将污泥转化为肥料、建材原料、沼气生产等,充分发挥污泥中的营养物质和能量。同时,资源化利用可以减少填埋量,降低环境影响。相关技术关键在于提高污泥中有机物和养分的利用率,优化技术工艺以提高转化效率。
污泥处理过程中的环境影响
1
水体污染
未经处理的污泥排放可能导致水体富营养化、重金属污染等问题。
2
土壤污染
无害化处理不到位的污泥填埋可能引发土壤重金属、有机物污染。
3
大气污染
污泥干化、焚烧等过程中会产生粉尘、恶臭等空气污染物。
污泥处理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环境影响包括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和大气污染。针对这些潜在问题,需要在污泥处理设施的选址、工艺设计和运行管理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降低环境风险。
污泥好氧稳定化技术
1
曝气供氧
通过机械曝气或鼓风曝气向污泥提供充足的氧气
2
微生物作用
好氧细菌分解利用有机物质,实现污泥稳定化
3
温度控制
保持适宜的好氧处理温度,促进微生物活性
污泥好氧稳定化是一种基于好氧微生物代谢分解有机物质的技术。通过提供足够的氧气供应和维持适宜的温度条件,促进好氧细菌将污泥中的有机物质转化为稳定的无害物质。这种处理方式能有效减少污泥体积,提高卫生安全性。
充分脱水
通过前期的污泥脱水处理,减少水分含量,提高焚烧效率。
高温焚烧
在高温环境下(800-1200℃),有机物完全燃烧分解,实现污泥无害化。
污泥处理处置的国家政策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污泥处理处置的通知的摘要1、做好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将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出全面部署。
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抓紧制定规划,明确目标,落实措施,花大力气做好污泥处理处置工作。
2、污泥处理处置,综合分析本地区污泥泥质特征、自然环境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全面统筹,制定科学合理的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和实施计划,明确“十二五”期间污泥处理处置的规划目标、技术路线、重点任务、设施布局及保障措施等要求。
3、污泥处理处置以“资源化、无害化、节能降耗和低碳环保相结合”为基本原则,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路线。
4、确定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具体技术方案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在综合分析评价各方案的经济性、环境影响和碳减排情况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技术,确定合理可行的工程建设方案。
5、各地要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作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明确目标,提出融资策略和保障措施,确保设施建设顺利进行。
6、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导则和操作指南,保证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安全稳定运行;7、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在部门推荐和地方上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基础上,选择一批技术工艺和治理效果等方面具有典型性的污泥处理处置项目进行示范。
组织专家对项目的环保效果、技术经济可行性、节能降耗、运行稳定性等方面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示范效果好、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并在行业内具有较好推广前景的处理处置装置和工艺,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推广。
二、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摘要1、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
江苏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江苏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附件:江苏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自2005年以来,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污染防治成为全省环保工作的重点之一,经过各级环保部门的全力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各地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管不到位、规范化处置(含利用,下同)设施建设滞后、污泥违规转移、随意倾倒、处置费用不落实等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深入推进污泥污染防治工作,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0〕235号),根据环保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一)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以下简称“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总目标是:切实履行环保部门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完善的污泥污染防治工作体系,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全省形成与污泥产生情况相适应的污泥规范化处置能力,杜绝污泥围环境及当地的地下水。
(3)脱水污泥在堆棚或密闭容器的设置应可贮存不低于7天额定脱水污泥产生量,污泥堆棚或密闭容器须有通风、除臭措施。
4、污泥处理处置过程的污染防治要求(1)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符合相关资质规定,并充分考虑处理处置污泥所带来的环境影响,采取措施,控制二次污染和污泥对产品质量的影响以及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环境影响。
(2)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建立污泥接收、贮存、处理处置、最终产物去向的台账(见附三),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汇总上一季度的污泥处理处置情况,向所在地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报告,经省辖市环保局汇总后于当月月底前上报省环保厅(见附二)。
(3)2011年12月31日前对已建堆肥、养殖、直接制砖项目,进行一次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重新进行甄别,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要坚决取缔和关闭。
(4)污泥填埋处置,必须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未经脱水至60%以下或未进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害化等级评估合格(Ⅲ级以上)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的,不属于规范化处置方式。
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110412)

城镇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1总则1.1为明确城镇污水处理领域的技术原则和技术发展方向,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及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满足水环境保护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家城镇污水处理与排水管理条例》(待发布),制定本技术政策。
1.2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以及科学研究等方面。
1.3本技术政策所称“城镇污水”,系指纳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混合污水。
本技术政策所称“城镇污水处理”,既包括城镇污水的收集、处理、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理处置,也包括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水的收集与处理。
1.4城镇污水处理的目标是:将雨污水收集并处理、将产生的污泥进行妥善处理并安全处置,满足水污染防治的要求;结合本地水资源实际状况,将处理后的污水进行深度再生处理并充分利用、将雨水收集处理并充分利用,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5应将雨污水收集与排除、雨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以及雨污水再生利用统一为城镇污水处理综合系统,进行规划、建设、监督与管理。
1.6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水环境保护的实际需求,编制城镇污水处理综合系统的标准与规范,形成科学系统的标准规范体系,指导规划、建设、监督与管理。
1.7城镇污水处理综合系统的建设规划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并与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土地保护与利用、生态保护与建设、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1.8城镇污水处理应符合节能降耗和循环利用的原则,在规划、建设及运营过程中采取切实措施,降低能量与物料的消耗、提高资源的循环利用率,实现低碳污水处理。
2污水收集2.1应根据当地水环境质量要求、降水量及径流污染状况、城镇现状及发展规划、地形地质等方面,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排水体制。
2.2一般地区应优先考虑采用分流制排水体制。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规范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规范近年来, 全球气候变暖正对全球水和土壤状况带来持续变化,水污染事件频发。
作为公共行政机构, 各级政府及其下属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地表水及其他环境污染物的活动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为此,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规范》被制定出来, 以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流程的安全和有效。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规范》规定, 在施工之前, 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对污泥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测, 并记录其原始污染程度, 检测结果将作为施工进度及最终污染程度的参照。
检测项目可以包括污泥的好氧能力、氨氮强度、重金属含量等。
在污泥处置之前,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规范》还要求对污泥进行进一步处置, 其中包括改良、干化、固定、脱水和厌氧处理等方法。
其中, 改良处理技术是在改善污泥物理状况, 提高污泥运输性能的基础上, 进行有机物和无机物的处理的过程;干化处理技术是一种节能减排的污泥处理技术, 它可以有效地减少污泥的体积;固定处理技术是指使污泥的有机物变得不易分解的处理技术, 以防止污泥的运输或回收;脱水处理技术是一种技术, 它可以有效地将污泥的水分吸收, 以降低污泥的体积和重量;厌氧处理技术是一种处理技术, 其目的是通过降低污泥中的有机物含量, 减少污泥的污染性。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规范》还规定, 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过程中, 可以采取收集、组装、运输、回收处置等技术手段对污泥进行处理, 以确保污泥的处置安全可行。
其中, 收集污泥的重要技术有抽污泥、切割污泥、排水抽取等, 运输污泥的重要技术有搅拌车运输、水路运输、气路运输和铁路运输等;回收污泥的重要技术有回收和充分利用污泥中的固体及有机物、回用污泥补充土壤、污泥装载和包装等。
上述内容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规范》的概要, 它旨在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安全有效性。
在实际施工中, 除了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规范》的要求以外, 同时要建立和完善监控制度, 建立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 以确保污泥处理处置过程的安全性及其有效性。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解读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解读《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是中国环境保护部发布的一项技术指导文件,主要目的是提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与处置的相关技术指导,以推动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与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该指南进行解读。
该指南针对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进行了全面细致的研究,主要包括污泥处理处置的环境目标、技术原则、处理方法、处置途径以及质量控制等方面。
指南明确强调了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应按照“资源化、环保化、经济适用”的原则进行,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利用污泥中的有用成分,并控制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风险。
该指南着重强调了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资源化利用,提出了以“资源—循环利用、资源—能量利用、资源—材料利用、资源—生态修复”为主要方向的处理处置途径。
其中,资源的循环利用是指将污泥中的有机物质进行堆肥、厌氧消化等处理手段,将有机物转化为有机肥料或制备生物能源;资源的能量利用是指将污泥进行焚烧或气化等方式,通过热量和产生的气体来发电或进行热能利用;资源的材料利用是指将污泥进行加工处理,生产出建筑材料、陶瓷材料等产品;资源的生态修复是指将经过处理的污泥用于土壤治理、湿地修复、园林景观等生态修复领域。
此外,指南还阐述了对污泥处理处置工序进行质量控制的技术要求,包括储运技术、处理工艺、工艺控制、设备管理、运行管理等方面。
并对含有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污泥进行了处理与处置方法的详细规定,以确保处理处置的安全性与可行性。
指南的发布旨在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促进绿色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科学指导,可以更好地解决我国污泥处理处置中面临的问题,如污染物排放、处置成本高等。
同时,该指南提出的资源化利用途径也有助于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开采与消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综上所述,中国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对城镇污泥处理处置的环境目标、技术原则、处理方法、处置途径以及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详尽解读。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37795

( 建城[2022]23 号 2022-02-18 实施)2022-02-181.1 为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政策。
1.2 本技术政策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以下简称“污泥”),是指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者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
1.3 本技术政策合用于污泥的产生、储存、处理、运输及最终处置全过程的管理和技术选择,指导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设计、环评、建设、验收、运营和管理。
1.4 污泥处理处置是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份。
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原则,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控制,根据污泥最终安全处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选择适宜的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管理。
1.5 污泥处理处置的目标是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鼓励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
坚持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实现污泥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达到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的目的。
1.6 地方人民政府是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责任主体;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负责污泥的安全处理处置。
地方人民政府应优先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污泥衍生产品。
1.7 国家鼓励采用节能减排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鼓励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处理处置污泥;鼓励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研发适合我国国情和地区特点的污泥处理处置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2.1 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应纳入国家和地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应符合城乡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与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土地利用等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2.2 污泥处理处置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宜相对集中设置,鼓励将若干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集中处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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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 建城[2009]23号2009-02-18实施) 1.总则1.1 为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政策。
1.2 本技术政策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以下简称“污泥”),是指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
1.3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污泥的产生、储存、处理、运输及最终处置全过程的管理和技术选择,指导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设计、环评、建设、验收、运营和管理。
1.4污泥处理处置是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原则,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控制,根据污泥最终安全处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选择适宜的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管理。
1.5污泥处理处置的目标是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鼓励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
坚持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实现污泥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达到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的目的。
1.6 地方人民政府是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责任主体;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负责污泥的安全处理处置。
地方人民政府应优先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污泥衍生产品。
1.7 国家鼓励采用节能减排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鼓励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处理处置污泥;鼓励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研发适合我国国情和地区特点的污泥处理处置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2.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和建设2.1 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应纳入国家和地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应符合城乡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与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土地利用等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2.2 污泥处理处置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宜相对集中设置,鼓励将若干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集中处理处置。
2.3应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规划污泥产生量,合理确定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模;近期建设规模,应根据近期污水量和进水水质确定,充分发挥设施的投资和运行效益。
2.4 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
污泥处理必须满足污泥处置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目前污泥处理设施尚未满足处置要求的,应加快整改、建设,确保污泥安全处置。
2.5 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应统筹兼顾污泥处理处置,减少污泥产生量,节约污泥处理处置费用。
对于污泥未妥善处理处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核减城镇污水处理厂对主要污染物的削减量。
2.6 严格控制污泥中的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
工业废水必须按规定在企业内进行预处理,去除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达到国家、地方或者行业规定的排放标准。
3.污泥处置技术路线3.1 应综合考虑污泥泥质特征、地理位置、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污泥处置方式。
污泥处置是指处理后污泥的消纳过程,处置方式有土地利用、填埋、建筑材料综合利用等。
3.2 鼓励符合标准的污泥进行土地利用。
污泥土地利用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标准和规定。
污泥土地利用主要包括土地改良和园林绿化等。
鼓励符合标准的污泥用于土地改良和园林绿化,并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允许符合标准的污泥限制性农用。
3.2.1污泥用于园林绿化时,泥质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CJ248)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
污泥必须首先进行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并根据不同地域的土质和植物习性等,确定合理的施用范围、施用量、施用方法和施用时间。
3.2.2污泥用于盐碱地、沙化地和废弃矿场等土地改良时,泥质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泥质》(CJ/T 291)的规定;并应根据当地实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2.3 污泥农用时,污泥必须进行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农用标准和规定。
污泥衍生产品应通过场地适用性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估,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污泥农用应严格控制施用量和施用期限。
3.3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推广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
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是指污泥的无机化处理,用于制作水泥添加料、制砖、制轻质骨料和路基材料等。
污泥建筑材料利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严格防范在生产和使用中造成二次污染。
3.4 污泥填埋。
不具备土地利用和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条件的污泥,可采用填埋处置。
国家将逐步限制未经无机化处理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
污泥填埋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泥质》(CJ/T 249)的规定;填埋前的污泥需进行稳定化处理;横向剪切强度应大于25kN/m2;填埋场应有沼气利用系统,渗滤液能达标排放。
4.污泥处理技术路线4.1在污泥浓缩、调理和脱水等实现污泥减量化的常规处理工艺基础上,根据污泥处置要求和相应的泥质标准,选择适宜的污泥处理技术路线。
4.2污泥以园林绿化、农业利用为处置方式时,鼓励采用厌氧消化或高温好氧发酵(堆肥)等方式处理污泥。
4.2.1 厌氧消化处理污泥。
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厂采用污泥厌氧消化工艺,产生的沼气应综合利用;厌氧消化后污泥在园林绿化、农业利用前,还应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4.2.2 高温好氧发酵处理污泥。
鼓励利用剪枝、落叶等园林废弃物和砻糠、谷壳、秸杆等农业废弃物作为高温好氧发酵添加的辅助填充料,污泥处理过程中要防止臭气污染。
4.3污泥以填埋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高温好氧发酵、石灰稳定等方式处理污泥,也可添加粉煤灰和陈化垃圾对污泥进行改性。
4.3.1 高温好氧发酵后的污泥含水率应低于40%。
4.3.2 鼓励采用石灰等无机药剂对污泥进行调理,降低含水率,提高污泥横向剪切力。
4.4污泥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污泥热干化、污泥焚烧等处理方式。
4.4.1 污泥热干化。
采用污泥热干化工艺应与利用余热相结合,鼓励利用污泥厌氧消化过程中产生的沼气热能、垃圾和污泥焚烧余热、发电厂余热或其他余热作为污泥干化处理的热源;不宜采用优质一次能源作为主要干化热源;要严格防范热干化可能产生的安全事故。
4.4.2 污泥焚烧。
经济较为发达的大中城市,可采用污泥焚烧工艺。
鼓励采用干化焚烧的联用方式,提高污泥的热能利用效率;鼓励污泥焚烧厂与垃圾焚烧厂合建;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污泥作为低质燃料在火力发电厂焚烧炉、水泥窑或砖窑中混合焚烧。
4.4.3污泥焚烧的烟气应进行处理,并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等有关规定。
污泥焚烧的炉渣和除尘设备收集的飞灰应分别收集、储存、运输。
鼓励对符合要求的炉渣进行综合利用;飞灰需经鉴别后妥善处置。
5.污泥运输和储存5.1 污泥运输。
鼓励采用管道、密闭车辆和密闭驳船等方式;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防止因暴露、洒落或滴漏造成的环境二次污染;严禁随意倾倒、偷排污泥。
5.2 污泥中转和储存。
需要设置污泥中转站和储存设施的,可参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等规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和使用。
6.污泥处理处置安全运行与监管6.1 国家和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的监管;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保障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6.2 运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国家相关职业卫生标准和规范,保证从业人员的卫生健康;应制定相关的应急处置预案,防止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发生。
6.3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单位和各污泥接收单位应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并定期将记录的联单结果上报地方相关主管部门。
6.4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备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并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及其副产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相关资料至少保存5年。
6.5 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污泥土地利用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污泥土地利用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污泥衍生产品土地利用后的环境质量状况变化进行评价。
污泥处理处置场所应禁止放养家畜、家禽。
6.6 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填埋场的监督和管理。
填埋场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定期对污泥泥质、填埋场场地的水、气、土壤等本底值及作业影响进行监测。
6.7 污泥焚烧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定期对污泥性质、污泥量、排放废水、烟气、炉渣、飞灰等进行监测。
污泥综合利用单位还需对污泥衍生产品的性质和数量进行监测和记录。
7.污泥处理处置保障措施7.1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主管部门应加强污泥处理处置标准规范的制定和修订,规范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
7.2 地方人民政府应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和管理水平,污水处理费应包括污泥处理处置运营成本;通过污水处理费、财政补贴等途径落实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确保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正常稳定运营。
7.3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对于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和设备,按规定给予财政和税收优惠;建立多元化投资和运营机制,鼓励通过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