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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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一、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提高孕产妇医疗保健水平,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本制度所称高危孕产妇,是指在孕期、分娩期和产后可能发生严重并发症或死亡的孕产妇。

三、组织机构1.成立高危孕产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实施的领导和监督。

2.设立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和协调工作。

四、工作流程1.筛查与评估(1)各级医疗机构对首次就诊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了解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既往病史、家族病史等,填写《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

(2)对筛查结果为阳性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孕产妇进行分级,填写《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

2.信息报告(1)各级医疗机构应将高危孕产妇的信息及时上报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

(2)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对上报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反馈给各级医疗机构。

3.妊娠风险管理(1)对低风险孕产妇,提供常规孕产期保健服务。

(2)对较高风险孕产妇,加强监测和随访,必要时转诊至有条件的上级医疗机构。

(3)对高风险孕产妇,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和急救预案,确保母婴安全。

4.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1)对产后孕产妇进行常规访视,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填写《孕产妇产后风险评估表》。

(2)对产后出现并发症的孕产妇,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母婴安全。

五、质量控制1.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2.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各级医疗机构进行督查,确保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3.各级医疗机构应定期对高危孕产妇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高危孕产妇管理领导小组。

附件:1.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2.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3.孕产妇产后风险评估表4.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记录5.高危孕产妇随访登记表6.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流程图七、工作职责1.高危孕产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实施的领导和监督,定期对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一)及早掌握分管区孕产妇,做好早孕建卡。

(二)按照高危筛查程序对每位孕产妇定期进行高危筛查,初筛高危(早孕建卡时);复筛高危(孕28~37周,临产前),并促使每位孕产妇在孕28周后至少一次到市妇保院进行高危筛查。

(三)按规定对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进行专册登记管理,及时做好登记、预约、追踪、随访、转诊等管理工作。

(四)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需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封面上盖“高危”的印章,凡属妊娠禁忌症者,动员及时终止妊娠。

(五)按高危妊娠的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六)一般高危孕妇可到乡镇卫生院检查、监护、治疗,并根据疾病发展的程度决定是否转送上级医疗单位监护及住院分娩。

(七)重度高危孕妇及时填写转诊单,转诊到县及县以上医疗单位监护处理,并报告市妇保院,所有转诊存根与回单都应保存并作专案管理。

(八)转诊经上级医疗处理的重危孕产妇,继续做好跟踪随访和监护工作。

(九)严格执行有关诊疗原则和处理常规,及时正确处理高危妊娠,有效控制和转化高危因素。

(十)每月1次将管辖范围内和高危情况汇总上报区妇保院。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一、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高危孕产妇要进行建档及专人管理,早期干预,及时转诊,避免诊治延误。

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妇保医生在出诊时对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要进行专册登记,专案管理,并在保健卡(册)上做特殊标记,实施逐级报告制度。

三、对已确诊的高危孕妇,根据不同的危险因素,采取不同的保健治疗措施,认真进行监护,重点管理,按时进行高危评分,积极诊治。

将每次检查治疗结果及处理意见详细记录在管理卡册上。

四、对高危孕产妇加强管理,同时增加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次数,定期跟踪随访,确保母婴安全。

五、高危孕产妇均应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开设高危门诊及高危病房,加强对高危孕妇的监护,制定诊疗方案,适时计划分娩,做好新生儿窒息复苏的准备工作,保证母婴平安。

六、乡镇卫生院识别出高危孕产妇后应及时上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及时向下级单位反馈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处理、结局等信息,评价转诊是否及时和延误,并指导和纠正不正确的处理方法,提高转诊的效率。

孕产妇死亡上报制度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市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分析孕产妇死亡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干预措施,降低孕产死亡率,特制定孕产妇死亡评审上报制度。

一、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对本辖区发生的孕产妇死亡进行上报工作,要求上报的资料具体、真实、实事求是。

二、在本辖区发生孕产妇死亡病例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提供孕产妇死亡详细病历资料复印件。

凡发生孕产妇死亡,不论住院时间长短,均要在24小时内报告妇幼保健机构,一个月内填报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表,上报至县妇幼保健站。

三、孕产妇死亡资料按要求时间内上报,不得迟报、漏报、虚报、瞒报。

妇幼保健员工作职责一、掌握本乡妇女保健工作动态,在所长的领导下及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种妇女保健任务及指标。

承担本辖区孕产妇系统及儿童系统管理、计划生育以及相关社区卫生保健服务。

二、负责收集汇总本辖区内的各项妇幼保健工作指标信息,熟悉本地资料,掌握本辖区孕产妇数及儿童数,对高危孕产妇及体弱儿进行筛查及管理,每季度向妇幼保健所上报妇幼卫生信息和相关信息。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一、目的和背景高危孕产妇是指在孕期、分娩期和产后期存在各种风险因素,可能导致母婴死亡或严重并发症的孕妇。

为了降低高危孕产妇的死亡率,提高母婴健康水平,我国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了一系列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以确保高危孕产妇得到及时、有效的诊断、治疗和护理。

二、管理制度1. 高危孕产妇筛查与评估(1)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对首次就诊的孕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并定期进行随访和评估。

(2)高危孕产妇筛查内容包括:孕妇的基本情况、既往病史、家族病史、生活习惯、孕期并发症等。

(3)根据筛查结果,将孕产妇分为低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和传染病风险四个等级,并用不同颜色进行标识。

2. 高危孕产妇管理(1)对筛查结果为低风险的孕产妇,提供正常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2)对筛查结果为较高风险的孕产妇,加强孕期监测,必要时转诊至有条件的医疗机构。

(3)对筛查结果为高风险的孕产妇,建议其尽快到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确需继续妊娠的,应在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原则上应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4)对筛查结果为传染病风险的孕产妇,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隔离治疗,防止疫情扩散。

3. 高危孕产妇救治(1)各级医疗机构应设立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配备完善的医疗设备和专业人员。

(2)对确诊为危重孕产妇的患者,立即启动救治预案,组织多学科团队进行救治。

(3)救治过程中,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程,确保母婴安全。

4. 质量控制与培训(1)各级医疗机构应定期对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进行评估,不断完善和优化。

(2)加强对医务人员的高危孕产妇识别、诊断、治疗和护理能力的培训,提高救治水平。

(3)开展高危孕产妇救治案例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救治成功率。

三、工作流程1. 首诊筛查孕妇首次就诊时,由首诊医生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填写《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并将筛查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孕产妇保健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和流程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和流程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和流程一、制度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评估、管理和救治工作,提高孕产妇健康管理水平,保障母婴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评估、管理和救治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一)专人负责:为高危孕产妇指定专责医师和护士,负责全程管理。

(二)早期干预:对高危孕产妇进行早期筛查、评估和干预,防止病情进展。

(三)动态管理: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定期随访和评估,根据病情变化调整管理措施。

(四)多学科协作:高危孕产妇的救治涉及多个学科,应加强多学科协作,共同制定和实施治疗方案。

(五)信息共享:及时报告和反馈高危孕产妇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救治效果。

第四条高危孕产妇的筛查与评估(一)首次产检时,对所有孕产妇进行高危因素筛查,了解既往病史、家族史、生育史等信息。

(二)根据筛查结果,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三)定期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随访,了解病情变化,调整评估和干预措施。

第五条高危孕产妇的管理(一)对高危孕产妇实行专案管理,制定个性化的管理计划。

(二)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教育,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三)定期召开高危孕产妇管理会议,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高危孕产妇的救治(一)对高危孕产妇实行救治绿色通道,确保及时救治。

(二)组织多学科团队,制定和实施救治方案。

(三)加强对救治设备的配置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七条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一)建立高危孕产妇管理质量控制体系,定期进行质量评估。

(二)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持续改进管理水平。

(三)开展高危孕产妇管理培训和学术交流,提高人员素质。

第八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机构所有。

二、流程第一步:筛查与评估1. 首次产检时,对孕产妇进行高危因素筛查,了解既往病史、家族史、生育史等信息。

卫生部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卫生部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危妊娠管理,提高孕产妇保健水平,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高危妊娠是指孕妇在孕期、分娩期及产褥期可能发生对母儿健康有严重危害的妊娠。

高危妊娠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孕产妇保健机构。

第三条高危妊娠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个体化治疗的原则,确保孕产妇和围产儿的安全。

第二章高危妊娠筛查与评估第四条孕产妇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高危妊娠筛查制度,对孕产妇进行全面评估。

第五条高危妊娠筛查内容包括:(一)孕妇基本信息采集;(二)既往病史、家族史、婚育史询问;(三)体格检查;(四)辅助检查,如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糖、血脂、心电图等;(五)超声检查;(六)必要时进行其他检查。

第六条对筛查出的高危孕妇,应进行详细评估,明确高危因素,确定高危等级。

第三章高危妊娠管理第七条高危妊娠管理分为一级管理、二级管理和三级管理。

第八条一级管理:对一般高危孕妇,由基层医疗机构负责,定期随访,指导孕期保健。

第九条二级管理:对中度高危孕妇,由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负责,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转诊。

第十条三级管理:对高风险孕妇,由专科医院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负责,进行严密监测和治疗。

第十一条高危妊娠管理措施包括:(一)制定个体化孕期保健方案;(二)加强孕期健康教育,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三)实施孕期定期产检,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四)开展孕期心理辅导,减轻孕产妇心理压力;(五)对高危孕妇进行产后访视,及时发现和处理产后并发症。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高危妊娠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高危妊娠管理档案,定期分析、总结高危妊娠管理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管理,提高孕产妇保健水平,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院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评估、管理和救治工作。

第三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应遵循早期识别、早期干预、专人负责、全面管理的原则,确保母婴安全。

第四条高危孕产妇管理组织机构:成立高危孕产妇管理领导小组,下设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院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分级第五条高危孕产妇筛查内容:包括基础健康状况、既往病史、家族病史、妊娠期并发症、分娩史等。

第六条高危孕产妇评估分级:根据筛查结果,将孕产妇分为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三个等级。

第七条高危孕产妇评估分级标准:(一)高风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孕产妇:1. 有严重基础疾病,如心脏病、肾病、糖尿病等;2. 有妊娠期并发症,如子痫前期、胎盘功能不全等;3. 有分娩史异常,如难产、剖宫产史等;4. 其他可能导致母婴危险的因素。

(二)中风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孕产妇:1. 有基础疾病,如高血压、贫血等;2. 有妊娠期并发症,如妊娠期高血压、糖尿病等;3. 有分娩史异常,如早产、过期产等;4. 其他可能导致母婴危险的因素。

(三)低风险:无基础疾病,无妊娠期并发症,无分娩史异常的孕产妇。

第三章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第八条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内容包括:孕产妇基本信息、筛查结果、评估分级、干预措施等。

第九条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流程:(一)筛查人员应及时将筛查结果录入高危孕产妇信息管理系统;(二)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定期对筛查结果进行分析,制定干预措施;(三)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将分析结果和干预措施报告高危孕产妇管理领导小组。

第四章高危孕产妇妊娠风险管理第十条高危孕产妇管理措施:(一)高风险孕产妇:1. 设立专人负责,进行全面管理;2. 每周进行一次产前检查,并根据病情调整检查频率;3. 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如药物治疗、营养支持等;4. 做好应急预案,确保母婴安全。

高危孕产妇管理24项核心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24项核心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24项核心制度第一项:高危孕产妇首诊负责制度1.1 首诊医师对首次建册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对于筛查未见异常的孕妇,标注为绿色;对于筛查结果为阳性的孕妇,标注筛查阳性。

1.2 首诊医师对筛查结果为阳性的孕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

1.3 首诊医师对筛查结果为阳性的孕妇,填写《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在24小时内将报告单报送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第二项:高危孕产妇转会诊制度2.1 高危孕产妇转诊必须有医护人员陪护。

2.2 转诊前,首诊医师应与接收医疗机构取得联系,说明孕妇病情及转诊原因。

2.3 转诊过程中,确保孕妇安全,严密观察孕妇病情变化,必要时立即进行紧急处理。

第三项:高危孕产妇分娩管理制度3.1 高危孕产妇分娩应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确保母婴安全。

3.2 高危孕产妇分娩时,应有专业的产科医师、助产士及新生儿科医师在场,确保母婴安全。

3.3 高危孕产妇分娩后,应做好产后观察,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出现的并发症。

第四项:高危孕产妇产后访视制度4.1 产后访视应在产后3天内进行,了解孕妇身体状况、新生儿健康状况及家庭护理情况。

4.2 产后访视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并及时报告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第五项:高危孕产妇信息管理制度5.1 高危孕产妇的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包括基本信息、妊娠风险评估结果、转会诊记录、分娩情况等。

5.2 高危孕产妇信息应录入《母子健康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便于查阅和管理。

第六项:高危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制度6.1 各级保健人员应定期对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及时发现高危孕产妇。

6.2 筛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年龄、体重、身高、病史、家族史、生活习惯、环境因素等。

第七项:高危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制度7.1 对筛查结果为阳性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孕妇身体状况、胎儿状况、分娩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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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一、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高危孕产妇要进行建档及专人管理,早期干预,及时转诊,避免诊治延误。

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妇保医生在出诊时对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要进行专册登记,专案管理,并在保健卡,册,上做特殊标记,实施逐级报告制度。

三、对已确诊的高危孕妇,根据不同的危险因素,采取不同的保健治疗措施,认真进行监护,重点管理,按时进行高危评分,积极诊治。

将每次检查治疗结果及处理意见详细记录在管理卡册上。

四、对高危孕产妇加强管理,同时增加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次数,定期跟踪随访,确保母婴安全。

五、高危孕产妇均应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开设高危门诊及高危病房,加强对高危孕妇的监护,制定诊疗方案,适时计划分娩,做好新生儿窒息复苏的准备工作,保证母婴平安。

六、乡镇卫生院识别出高危孕产妇后应及时上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及时向下级单位反馈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处理、结局等信息,评价转诊是否及时和延误,并指导和纠正不正确的处理方法,提高转诊的效率。

孕产妇死亡上报制度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市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分析孕产妇死亡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干预措施,降低孕产死亡率,特制定孕产妇死亡评审上报制度。

一、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对本辖区发生的孕产妇死亡进行上报工作,要求上报的资料具体、真实、实事求是。

二、在本辖区发生孕产妇死亡病例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提供孕产妇死亡详细病历资料复印件。

凡发生孕产妇死亡,不论住院时间
长短,均要在24小时内报告妇幼保健机构,一个月内填报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表,上报至县妇幼保健站。

三、孕产妇死亡资料按要求时间内上报,不得迟报、漏报、虚报、瞒报。

妇幼保健员工作职责
一、掌握本乡妇女保健工作动态,在所长的领导下及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种妇女保健任务及指标。

承担本辖区孕产妇系统及儿童系统管理、计划生育以及相关社区卫生保健服务。

二、负责收集汇总本辖区内的各项妇幼保健工作指标信息,熟悉本地资料,掌握本辖区孕产妇数及儿童数,对高危孕产妇及体弱儿进行筛查及管理,每季度向妇幼保健所上报妇幼卫生信息和相关信息。

三、及时掌握本辖区婴幼儿死亡及孕产妇死亡,并做好入户调查工作,协助县保健站填写相关表格并存档。

四、负责整理各种妇幼卫生信息资料并归档管理,包括表、卡和各种登记簿。

五、负责监督、培训、指导村级卫生人员和保健信息员开展相关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汇报,并做好详细的下村工作日志。

六、负责本辖区的健康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教,使本辖区的群众知晓率达85%以上。

七、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八、协助院长和院妇产科作好巩固爱婴卫生院工作。

孕产妇系统管理制度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要求,对孕产妇进行系统管理、系统检查、监护和保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凡是怀孕的妇女要做到孕早期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和册,按孕产妇系统管理要求对孕产妇进行定期检查,进行产前、
产时及产后保健宣教工作、按要求进行产后访视,认真做好产后42天结案工作,及时筛查及治疗高危孕产妇,对其进行重点管理,要求住院分娩,确保母婴平安。

三、注重产褥期保健,防止产后并发症的发生,指导产褥期卫生及母乳喂养,并
且将孕产妇保健资料进行档案化管理.
四、做好孕产妇卫生保健指导,宣传孕产妇保健知识,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对每位孕产妇保健资料进行系统分析评价。

五、每年将本地区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分析总结,为进一步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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