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热点问题解答整理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问题解答汇集更新1-192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热点问题解答

常见问题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 务机关”)根据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标准对管辖的涉税专业服 务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新设立的涉税专 业服务机构,不纳入信用等级评价范围。每年4月30日前完成 上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自产生 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2.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采集
(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附件3)。 (4)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 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附件4)。
税务师行业协会秘书处
>建立重大事项向税务师管 理部门请示汇报的工作机制
实名监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1.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税务机关建立行政登记、实名制管理、业务信息采集、检查和调查、信用评价、公告与推送等制度,同时加强对税务 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建立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制度,推动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形成较为完整的涉 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体系。 2.税务机关如何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实名制管理? 税务机关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建立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通过采集信息,建立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 涉税服务人员的分类管理,确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代理关系,区分 纳税人自有办税人员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办税人员,实现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和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的全面动态实名信息管理。
税务咨询试题答案大全

税务咨询试题答案大全一、单项选择题1.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以下哪种情况的个人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A.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B.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一年的个人C. 在中国境外有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D.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答案:C2.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般为多少?A. 15%B. 20%C. 25%D. 35%答案:C3. 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在于:A. 销售额标准B. 经营范围C. 纳税地点D. 纳税方式答案:A4. 下列哪项不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A. 减按一定比例征收B. 免征税款C. 退还已纳税款D. 提高税率答案:D5. 个人所得税中的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哪些项目?A. 子女教育B. 继续教育C. 住房贷款利息D. 所有选项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1. 以下哪些项目属于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费用?A. 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B. 职工福利费C. 公益性捐赠支出D. 罚款和滞纳金答案:A、B、C2. 增值税的纳税人类型主要有:A. 一般纳税人B. 小规模纳税人C. 个体工商户D. 外资企业答案:A、B三、判断题1.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企业的利润总额。
()答案:正确2.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每月5000元。
()答案:正确3.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
()答案:正确4.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是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答案:正确5. 个人所得税中的大病医疗支出不可以作为专项附加扣除。
()答案:错误四、简答题1. 请简述增值税的基本概念及其征收范围。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为征税对象,按照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其征收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销售商品、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
2. 请说明企业如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咨询热点问题解答-精选文档

问:公司现有一客户,月底前要我们开具增值税发票,客户 于次月付款,月末前我单位不会完成产品的组装及发货,问 此时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否已经发生?企业所得税上要确 认收入吗?
• • • • • • • • • • • • • • 答:1、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 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不符合企业所得税上收入确认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875号)规定,除企 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 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应确认收入实现: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 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 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19〕18号)规定,红字 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 列资料(表二)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热点问题解答

嵌入式软件能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答:根据《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不予退税。
超过90日没有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进项税额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超过90日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单位不得再开具红字发票,购货单位应将增值税税额全部计入成本,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该如何抵扣进项税额?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个人所得税税务检查热点与难点

个人所得税税务检查热点与难点个人所得税税务检查的热点问题解析及难点1各种形式的个人所得热点问题归集(1)承包所得——国税发〔1994〕179号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2)误餐补助——财税字〔1995〕82号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3)销售提成——财税字〔1997〕103号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可不征收营业税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4)困难补助——国税发〔1998〕155号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紧盯高收入者个税 强化高收入者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解答税收热点问题

乘用车车 主的负担近 2 元 ; O亿 发动机排 气量在 1 . 以上至 20升( ) 用车 , 国平均税 额标准 基本保 6升 . 含 的乘 全
持 了原税 负水平。各地在 降低 中小排 气量乘 用车 税负 的同时 , 强化 了对大排气量 乘用车的税 收调节 , 现 了 体 国家促进节 能减排 和保 护环境 的政 策导 向。 另外 , 地根据 法律授权 , 各 对城 乡公共交 通车船 、 农村 居民拥有 并 主要在农村 地区使 用的摩 托车 、 三轮 汽车和低速 货车基本 都给予定期 减免车船税 的税收优惠 。 今后 , 随着车船税 法的顺利实 施 , 其政策效应 将进一步 显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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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近 纳税人需 求 , 建设 多渠道办税服务体 系。各级税 务机 关在 加大税收 政策宣传 力度的 同时 , 积极
推行 “ 一站 式” 服务 , 将纳税 人涉税 事项统一 归并到办税服 务厅办理 , 升办税效率 。 提 积极推行 网上办税 , 初 据 步统计 , 占全 国 8 %的省 级税务 网站 开通部分 网上办税 功能 , 3 帮助纳税 人足不 出户地 办理涉税 事项。积极推
制和 财务报销 制度不够 健全 ; 三是对 发票违 法犯罪 的行政 、 事处 罚偏轻 。发 票违法犯 罪 涉及面广 、 因复 刑 成
杂, 需要各 地 区、 各部 f5抓共管 , - ] 建立完善 的综合治理机 制 , 从源 头遏制发 票违 法犯罪 活动。 21 0 2年 , 级税务机 关将继 续按 照“ 各 打击 与建设 相结 合 , 标与 治本相 结合 ” 治 的原 则 , 合公 安 、 配 通信 管
5税务 部门 在优化纳税服务 、 轻纳税人 办税负担上 有哪些主 要措旃 ? 。 减
答 : 年来 , 近 税务部 门按照建设服 务型税务机 关和构建 和谐征纳 关系的要 求 , 以法律法规 为依据 , 以纳税 人正 当需求为导 向 , 息化 为依 托 , 以信 以提 高税 法遵从度 为 目标 , 断优 化纳税服 务 , 不 努力促 进形成依 法诚信 纳税 、 共建 和谐税收 的社会 氛 围。
税收优惠政策十大热点问答

税收优惠政策十大热点问答税收优惠政策十大热点问答1.我公司是一家公交公司,除提供公交客运服务外,还为客户单位提供上下班的班车服务。
请问,我公司运营公交车收入和班车收入都能享受新出台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答:可以享受。
根据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执行。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公交客运、班车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
你公司提供公交客运、班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2.我是一家快捷酒店的负责人,春节期间我们酒店按照市政府的安排,专门接待疫区滞留我市的旅客。
请问我们酒店按照政府安排对滞留旅客提供的住宿服务,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答:可以享受。
根据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执行。
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范围,你酒店为疫区滞留旅客提供的住宿服务,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4.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关注到财税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能够享受免税的快递收派服务具体包括哪些业务呢答:根据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执行。
5.我公司买来发给员工用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买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是否适用“用于集体福利”而无法抵扣?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你公司在疫情期间购买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用于本企业复工复产的,属于特殊时期的劳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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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热点问题解答整理(2012-01)2012-1-30答疑1、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规定,对企业持有2011年~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围?问: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围?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3、外购大包装润滑油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是否缴纳消费税?问:单位和个人外购大包装润滑油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是否缴纳消费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第四条“关于对外购润滑油大包装改小包装、贴标等简单加工的征税问题”规定,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
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4、尿素产品是否免缴增值税?问:尿素产品是否免缴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5、印刷厂自购纸张,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问:印刷厂自己购买纸张,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二条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6、与已有购房记录的人共同购房可否享受首次购房的契税优惠政策?问:甲某与朋友共同购买一套普通住房,该朋友已有购房记录,而甲某属首次购房。
请问,甲某可否享受首次购房的契税优惠政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3号)规定,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依据上述规定,甲某不得享受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7、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了机动车车船税是否还要向车辆登记地税务机关缴纳?问:如果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了机动车车船税,是否还要向车辆登记地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
8、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征订凭证是否缴纳印花税?问: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征订凭证,是否缴纳印花税?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1989〕142号)规定:1.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应由持证双方按规定纳税。
2.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3.征订凭证适用印花税“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按订购数量及发行单位的进货价格计算。
4.征订凭证发生次数频繁,为简化纳税手续,可由出版发行单位采取按期汇总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
实行汇总缴纳以后,购销双方个别订立的协议均不再重复计税贴花。
因此,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签订的征订合同,应该按照“购销合同”贴花。
9、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如何缴纳房产税?问: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如何缴纳房产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规定:1.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2.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均应将其根据记账本位币计算的税款按照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
3.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其征收管理按《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2012-1-16答疑1、医院支付专家所得时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问:某专科门诊医院,近期聘请一位外地专家来坐诊。
请问,医院支付专家所得时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第三条规定,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代扣代缴2、企业向香港个人支付债券利息,如何缴纳个税?问:企业向香港个人支付债券利息,是否按照《内地与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按7%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因此,企业向香港个人支付债券利息,应先按20%的比例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纳税人想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一条规定的优惠待遇,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
3、与外籍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一次性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单位与外籍个人解除劳动关系,给予外籍人员的一次性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此,外籍个人离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4、取得绿卡但从未长期居住过的中国公民,如何计算个税?问:中国公民王某,取得了新加坡绿卡,但本人从未在新加坡长期居住过。
王某在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可否适用附加扣除费用的政策?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三条规定,华侨身份的界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具体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为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因此,虽然王某取得了新加坡永久居留权,但如果不符合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的规定,仍不适用附加扣除费用的政策。
5、通过淘宝网秒杀活动购买商品,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通过淘宝网秒杀活动购买商品,如果仅花9元钱就购买到标价50元的商品,请问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房产捐赠给亲属是否缴个税?问:个人房产捐赠给亲属,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