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中心关于常见纳税热点问题的解答
如何正确解答纳税人的常见问题

如何正确解答纳税人的常见问题纳税人常见问题解答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而纳税人作为税收的主要缴纳者,在税收政策和纳税操作方面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和困惑。
为了帮助纳税人解答常见问题,本文将就如何正确解答纳税人的常见问题进行探讨和阐述。
一、选择合适的沟通渠道作为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解答纳税人的问题是我们的职责所在。
纳税人在遇到问题时,可以通过以下多种渠道来获得解答:税务网站、热线电话、现场咨询等。
对于纳税人的常见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咨询平台来提供解答,使纳税人能够便捷地获取信息和服务。
二、耐心倾听并给予准确解答在解答纳税人的问题时,我们要耐心倾听纳税人的陈述,了解他们的具体问题,确保自己对问题的理解准确无误。
同时,我们要提供准确的答案,并尽可能简明扼要地解释相关的税收知识和政策。
避免使用专业术语和复杂的表达方式,以确保纳税人能够理解我们的解答。
三、能够引导纳税人正确操作纳税人有时会因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到位,从而出现错误的操作。
税务部门应该及时引导和纠正纳税人的操作错误,告诉他们正确的办税方法和流程。
举个例子,纳税人可能会错误地填写税表或者选择错误的税务申报方式,我们需要指导他们正确的填报方法,并告诉他们参考哪些相关的法规和规定。
四、及时更新解答信息纳税人的问题是多种多样的,而税收政策也会随时发生调整和变动。
作为税务工作者,我们需要及时更新我们的知识和信息,确保解答纳税人的问题是基于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这需要我们不断学习和研究税收相关的知识,并定期参加培训和学习活动。
五、提供补充材料和参考资料对于一些较为复杂的问题,我们可以提供一些补充材料和参考资料给纳税人,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解决问题。
这些材料可以是官方发布的解读材料、政策解析文件,也可以是一些常见问题的解答手册等。
通过提供这些资料,纳税人可以深入了解税收政策,增加他们的自主操作能力。
六、收集纳税人的反馈意见除了解答纳税人的问题,我们还应该积极收集纳税人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如何正确解答纳税人的常见问题

如何正确解答纳税人的常见问题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纳税人对于税收制度和纳税问题有许多疑问和困惑。
作为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正确解答纳税人的常见问题是我们的职责之一。
本文将介绍一些解答纳税人常见问题的方法和技巧,以提高我们对纳税人的服务质量和满意度。
一、主动关注纳税人的需求作为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我们应该主动关注纳税人的需求,积极和纳税人保持沟通,并及时回答他们的问题。
这需要我们做好以下几点:1.了解纳税人的痛点和难点:我们需要深入学习税收政策,了解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可以通过定期开展调研,组织座谈会等方式,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地为他们提供帮助和支持。
2.提供多样化的咨询渠道:为了满足纳税人多样化的沟通需求,我们可以建立电话咨询、在线咨询、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方便纳税人随时向我们提问和咨询问题。
3.制定详细的解答方案:针对纳税人提出的问题,我们应该针对性地制定详细的解答方案,并确保解答准确、简洁明了。
在解答问题时,可以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说明,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税收政策。
二、加强纳税人教育和宣传工作除了解答纳税人的问题,我们还应该加强纳税人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纳税意识。
以下是一些具体做法:1.组织纳税人培训班:定期组织纳税人培训班,邀请专家讲解税收政策和纳税申报流程,帮助纳税人全面了解税收制度,提高纳税自觉性。
2.开展宣传活动:利用各种渠道和媒体,加大对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
可以通过演讲、讲座、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纳税人普及税收知识,答疑解惑。
3.建立纳税常识数据库:建立纳税常识数据库,将常见问题和解答方案整理归档,便于纳税人查询和了解。
同时,可以通过媒体宣传等方式,提醒纳税人查询数据库,并积极回答他们的问题。
三、及时反馈和修正错误回答在解答纳税人的问题过程中,我们有时难免会犯错或者回答不准确的情况。
当发现问题时,我们应该及时反馈给纳税人,并给出正确的答案。
报税常见问题及解答

报税常见问题及解答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报税是一项重要但有时令人感到困惑的任务。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可能在报税过程中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探讨一些报税常见的问题以及对应的解答。
一、个人所得税报税问题1、什么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
2、专项附加扣除有哪些?如何申报?答: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
您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 进行申报,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即可。
3、我的收入没有达到纳税起征点,还需要报税吗?答:即使您的收入未达到纳税起征点,也建议您进行报税申报。
这有助于您积累纳税记录,对于未来可能的贷款、购房等方面可能会有帮助。
4、我同时有两份工作,如何报税?答:如果您同时有两份工作,两个单位会分别按照您的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年度终了后,您需要进行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将两处取得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多退少补。
5、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是什么意思?答:年度汇算清缴是指居民个人将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合并后按年计算全年最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再减除纳税年度已预缴的税款后,计算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进行税款结算的行为。
二、企业所得税报税问题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答: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 2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期限是怎样的?答: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纳税服务中心关于常见纳税热点问题的解答(共11页)

12366 纳税效劳中心第10期一、本期受理的热点问题分析〔一〕纳税人广泛关注未达标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问题近期,不少纳税人拨打12366热线,反映公司刚成立,以批发为主,咨询“该如何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等。
12366热线咨询员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21〕40号〕规定分别解答如下: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如何准确解答纳税人关于税务事项的常见疑问

如何准确解答纳税人关于税务事项的常见疑问税务事项对于纳税人来说是一个比较复杂且常见的问题。
纳税人往往对税务政策和办理流程不清楚,导致存在许多常见的疑问。
为了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并准确解答他们的疑问,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税务问题的重要性、解答常见疑问的方法和技巧、纳税人常见疑问的分类及解答、维护税务知识更新和纳税人权益的重要性。
税务问题与税收政策息息相关,它是税收征管体系中的核心环节。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相关事务时,遇到问题时经常需要寻求帮助,解答纳税人关于税务事项的常见疑问是政府和税务机关的职责所在。
准确解答纳税人的疑问,有助于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了解,促进税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针对纳税人关于税务事项的常见疑问,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方法和技巧来进行解答。
首先,我们应该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答问题,避免使用过多的专业术语和复杂的表达方式,以确保纳税人能够理解和接受解答。
其次,我们可以通过实际案例和具体的操作步骤来解答问题,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税收政策和办理流程。
此外,我们还可以提供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供纳税人参考和查阅,以保证解答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纳税人的常见疑问可以分为多个分类,例如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对于不同分类的疑问,我们应该根据其特点和需求来进行解答。
下面将以增值税为例,介绍一下纳税人在增值税方面的常见疑问及解答方法。
首先,纳税人可能会对增值税申报流程和时间存在疑问。
我们可以通过解答以下问题来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增值税申报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增值税申报的周期是多久?通过详细的解答和说明,纳税人就能够清楚地了解到增值税申报的具体操作流程。
其次,纳税人可能会对增值税的税率和计税方法感到困惑。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简单地解答如下:增值税的税率是多少?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哪些?通过清晰地解答这些问题,纳税人就能够准确地了解到增值税的具体税率和计税方法,从而更好地遵守税法规定。
纳税服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纳税服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纳税服务是国家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旨在为纳税人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促进税收合规和经济发展。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纳税服务存在一些问题,如服务质量不高、服务体验不佳等,迫切需要解决。
本文将主要从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信息沟通三个方面探讨纳税服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服务质量不高1.1 服务态度问题。
在纳税服务工作中,有些工作人员对待纳税人的态度冷漠、不耐烦,甚至存在不敬业、不负责任的情况。
这种问题不仅影响了纳税人的满意度,也降低了纳税人合作的积极性。
1.2 服务专业性问题。
有些纳税服务人员对税法法规不够了解,对纳税人的问题无法给出准确、详细的回答,导致服务的不及时和不准确。
1.3 服务透明度问题。
在办理纳税事务过程中,纳税人对申报缴税的具体规定和流程缺乏了解,导致不少问题围绕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产生纠纷,甚至给纳税人带来了财产损失。
改进建议:(1)加强培训。
加强对纳税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纳税法律法规和服务技能,增强服务质量。
(2)营造服务氛围。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服务人员的管理,激励他们提供优质的服务,倡导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态度。
(3)加强宣传教育。
税务机关应加大对纳税人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举办讲座、发布宣传材料等多种方式,向纳税人普及纳税知识和相关政策,增强他们的纳税意识。
二、服务效率低下2.1 办税流程复杂。
目前纳税服务工作存在一些繁琐、冗长的办税流程,导致纳税人办税的时间成本高,效率低下。
2.2 受理窗口少。
税务机关受理窗口较少且集中,导致办税时纳税人需要排队等候较长时间,影响了他们的办税体验。
2.3 信息不对称。
有些纳税人不了解相关办税政策,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普遍存在,导致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遇到问题,难以得到及时解答。
改进建议:(1)简化办税流程。
税务机关应借助信息化手段,推行“互联网+纳税服务”,通过建立电子税务局、电子申报系统等,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
我国当前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当前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纳税服务已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我国纳税服务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如办税流程繁琐、服务不规范、信息不对称等,给纳税人带来了很大不便,也阻碍了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加强纳税服务建设,完善税收制度,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已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
本文将结合当前我国纳税服务的现状,探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1. 办税流程繁琐当前我国纳税服务的办税流程过于繁琐,纳税人需要填写大量的表格、提交繁杂的材料,这增加了纳税人的时间成本,也使得纳税人难以按时、按规定完成税务申报。
特别是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来说,税务制度复杂,导致他们难以合规缴纳税款,从而影响了国家税收的稳定性。
2. 纳税服务规范化不足目前我国纳税服务的规范化程度不够,各地纳税服务中心的服务标准不一,部分地区甚至出现服务态度恶劣、效率低下的情况。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事务时,往往要面临服务态度不好、信息披露不全、规范操作不力等问题,给纳税人带来了较大的困扰和不满。
3. 信息不对称在纳税服务过程中,纳税人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各级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的办理事项、纳税政策的解读、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等信息披露不足,导致纳税人在享受相应优惠政策时存在不明确的情况,也容易造成纳税人的漏税和逃税现象。
二、解决对策为了解决办税流程繁琐的问题,可以通过简化税收制度、取消繁复的税务申报表格、增加电子化办税服务等方式,让纳税人能够更便捷地完成税务申报。
加强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政策宣传和指导,降低他们的税收成本,也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要提高纳税服务中心的规范化水平,可以加大对纳税服务人员的培训力度,规范其服务行为。
建立纳税服务满意度评价体系,加大对服务不规范机构的处罚力度,从而引导纳税服务中心提升服务质量,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
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可以加大对纳税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宣传方式,让纳税人了解最新的纳税政策,享受最大的纳税优惠。
纳税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纳税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一、问题概述纳税服务作为政府治理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纳税人权益保障。
然而,目前在纳税服务中存在着一些主要问题,如信息不透明、操作繁琐、效率低下等。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信息不透明1.1 问题表现当前, 纳税人面临信息渠道有限,无法全面了解相关政策和程序。
往往需要通过多个平台查询到相关信息。
1.2 影响与原因信息不透明影响了纳税人正常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意愿,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操作过程中的风险。
造成该问题主要归结于政府部门信息发布缺乏统一性和及时性。
三、操作繁琐2.1 问题表现纳税人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填写各类表格和提交报告,并且经常会因为表格填写错误或遗漏而延误办理流程。
2.2 影响与原因操作繁琐导致了纳税人的负担加重以及工作效率低下。
造成该问题主要是由于缺乏整合化的纳税申报和信息系统,导致流程繁琐。
四、效率低下3.1 问题表现当前的纳税服务中存在着审批流程长、回复慢等问题,导致纳税人无法及时获取所需的服务。
3.2 影响与原因效率低下不仅影响了企业和个人正常经营活动的进行,还给纳税人带来了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这一问题主要源于纳税服务中人工操作过多以及信息传递不畅等原因。
五、应对策略为解决上述问题,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需要采取以下对策。
4.1 加强信息公开与沟通政府应建立统一、便捷、可靠的信息发布平台,并加强与媒体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形成多渠道、全方位的信息传递机制,确保相关政策准确及时地传达给纳税人。
4.2 简化操作流程推行“一网通办”制度,整合各类表格和报告,在一个平台上进行集中填写和提交。
同时引入智能辅助工具(如数据自动填充)来降低填报错误和遗漏的可能性,提高操作效率。
4.3 推进数字化服务建立完善的纳税信息系统,实现纳税申报、缴费、查询等业务线上办理,减少人工干预。
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纳税人行为特征和风险趋势,加强风险预警和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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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 纳税服务中心第10期一、本期受理的热点问题分析(一)纳税人广泛关注未达标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问题近期,不少纳税人拨打12366热线,反映公司刚成立,以批发为主,咨询“该如何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等。
12366热线咨询员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规定分别解答如下: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另外,需提醒的是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3个月内对按照上述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注册资金≤80万元、职工人数≤10人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二)丢失专用发票办理退税的问题成为外贸企业关注的热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外贸企业用于申报出口退税与计算退税的主要凭证之一。
对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继续申报出口退税的问题,近日有纳税人反映政策解释口径不一,并咨询纳税人究竟适用哪条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27号)规定,对2001年7月1日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发〔2002〕10号)规定,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主管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作为申报出口退税的合法凭证办理退税;凡未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一律不得办理出口退税。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第一,在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前提下,外贸企业才可以凭此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第二,国税发〔2002〕10号文件中规定的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认证的,或是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认证的,购货单位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通过的,也可以凭此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但是,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出台以及发票管理使用规定的日趋完善,有些政策所述条款已经失效。
对此,2010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2号),区分两类情况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
第一,发票联与抵扣联全部丢失。
根据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规定,对于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首次明确在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情况下,通过认证相符记账联可以作为外贸企业申报并计算出口退税的依据。
第二,有发票联但抵扣联丢失。
根据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规定,对于外贸企业只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从上述两项规定可以看出,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与国税发〔2002〕10号文件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办理认证手续是有区别的。
主要是因为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三联构成,存根联已不再使用。
对此,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及时进行了调整与明确。
另外,在办理此项业务时,相关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以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调整为180天。
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发票联)如未认证的,应在规定期限的180天内及时进行认证,并区分两类情况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事宜。
第二,为了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与审核,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只有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的情况下,才能按现行出口退税有关规定,为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办理退税事宜。
二、本期受理的难点问题分析(一)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界定问题最近时期,12366热线陆续接到关于新办企业的所得税缴给谁的咨询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对现行涉及新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问题从四个方面给予了明确:1.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特别规定外,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
2.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税〔2006〕1号文件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财税〔2006〕1号文件主要明确了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新办企业的标准认定。
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认定为新办企业:(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
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如果新登记企业非货币性出资超过了25%,就不得认定为新办企业。
3.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二)电信业务附带赠送实物缴纳增值税的问题近年来,随着手机用户数量的迅猛增加,移动、联通公司经常采取附带赠送的营销活动,对这些活动中赠送的实物如手机或有价物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对于电信单位开展业务过程中附带赠送电信产品是否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一直是征纳双方争论的热点:有一种观点认为,电信单位赠送电信产品(如手机或其他有价物品)属于无偿赠送货物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与他人,属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赠送货物的销售价征收增值税;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电信单位在提供电信应税劳务同时附带赠送物品,属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
对于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8号)、《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14号)、《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有关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78号)等文件。
文件规定,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S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三、纳税人诉求分析近日,有企业财务人员打电话咨询有关企业研发机构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企业研发费用如何才能加计扣除等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一)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并不是企业科研机构发生的所有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
纳税人应当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对科研机构发生的所有费用进行归类,准确统计允许加计扣除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