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办高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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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北京市属高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北京市属高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北京市属高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10•【字号】京教研[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9.1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北京市属高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京教研〔2014〕11号)各有关市属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加强对北京市属高校学风建设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决定成立北京市属高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主要职责领导小组是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等建设的指导和咨询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市教委学风建设相关文件精神,拟定北京市属高等学校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的基本准则等文件;(二)密切结合市属高校学风建设的实际情况,总结和推广学风建设的典型经验,指导和推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三)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市属高校的学风建设工作。

对市属高校中发生的影响较大的学术不端行为,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四)其他与市属高校学风建设有关的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委科研处,负责北京市属高校学风建设的日常工作。

二、领导小组成员组长:线联平市教委主任刘建市委教育工委常务副书记副组长:叶茂林市教委副主任黄侃市教委委员成员:宣教处处长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人事处处长财务处处长高等教育处处长学生处处长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处长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4年9月10日。

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

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
学生参与管理
民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机制,发挥学生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 ,促进学校与学生之间的互动与沟通。
03
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 主要内容
董事会制度
01
董事会是民办高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监督学校的重 大战略决策和财务事项。
02
董事会成员由出资人、教育专家、学校管理层等组成,一般不
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实践为我国高等教 育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推动了教育体制 的改革进程。
02
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 基本原则
公益性原则
坚持教育公益性
民办高校作为高等教育机构, 应坚持教育的公益性,以培养 人才、服务社会为宗旨,避免 将教育作为纯粹的商业活动。
保障教育公平
民办高校应当注重保障教育公 平,为所有学生提供平等的教 育机会和资源,避免因学校性
加强利益相关者参与是提高决 策透明度和公正性的关键,需 要建立有效的参与机制。
法人治理结构改革需要与学校 实际情况相结合,不断探索和 创新,以实现学校的可持续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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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监事会制度,加强对 董事会的监督,确保董事会决 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推进校长负责制,加强校长队伍建设
推进校长负责制,明确校长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校长在民办 高校管理中的领导作用。
加强校长队伍建设,提高校长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完善校长考核和 激励机制。
建立健全副校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制度,加强管理干部队伍建 设。
1. 提高决策效率
2. 保障各方权益
通过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民办高校可 以减少决策过程中的冗余环节,提高决策效 率。
法人治理结构可以明确各责任主体的权责关 系,确保学校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从而 保障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职权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职权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行使职权民办学校的治理机构:一、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二、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职权及议事规则(一)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聘任和解聘校长;2、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议事规则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1、聘任、解聘校长;2、修改学校章程;3、制定发展规划;4、审核预算、决算;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6、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三、民办学校校长的职权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 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变更学校决策机构名称、负责人、成员的备案

变更学校决策机构名称、负责人、成员的备案

变更学校决策机构名称、负责人、成员的备案一、变更决策机构名称决策机构依据其章程的规定,召开成员会议进行确定,并报区教委备案如下材料:(一)决策机构会议决议(须2/3以上组成人员通过)(二)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二、变更决策机构负责人决策机构依据其章程的规定,召开成员会议进行确定,并报区教委备案如下材料:(一)决策机构会议决议(须2/3以上成员通过)(二)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三)决策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四)决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三、变更决策机构成员决策机构依据其章程的规定,召开成员会议进行确定,并报区教委备案如下材料:(一)决策机构会议决议(须2/3以上成员通过)(二)决策机构成员基本情况汇总表(三)决策机构成员基本情况表备案材料格式文本:见下列附件附件一北京市东城区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北京市东城区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学校性质:经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和(选项:区民政局社团办、市人事局编制办、区人事局编制办)批准,由举办的民办(选项:非企业、事业)单位,是实施(选项:学历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学校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四条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和法人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第六条学校办学层次与类型:(选项:幼儿园、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

第七条学校办学内容:。

第八条学校办学规模:。

第九条学校办学形式:学校招生对象为(选项:学龄前儿童、学生、成人),学习期限为,教学采用(选项:普通全日制教育、业余面授、函授、远程教育等)形式。

第二章学校办学资产来源及数额第十条出资数额、方式及出资性质:学校的出资方以货币(或其他方式)万元人民币作为办学出资。

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

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
17.教师队伍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教高厅〔2011〕2号)
1.生师比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明确的限制招生指标。
2.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数的比例符合国家规定
普通本科学校的教学日常运行支出占学条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标造成重大事故经常性预算内教育事业拨款与学费收入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之和的比例生均教学日常运行支出达到教高厅2011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规定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学校未经许可在学校未经许可育促进法审批机关核准的办办学地址经审批机关核准在审批机关核在审批机关核准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学地点以外的场所准的办学场所内办学未擅自设立分支机办学地点以外的场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办学或对外出租校所办学造成重大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舍影响学校安全稳事故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定和教育教学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学校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完备规范法人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经审批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指标设置依据指标观测点建议一般关注情形建议重点关注情形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1.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均在有效期内。
2.学校办学实际情况与办学许可证信息一致。

_民办高校“三驾马车”领导管理体制研究_民办高校“三驾马车”领导管理体制研究查 74121720

_民办高校“三驾马车”领导管理体制研究_民办高校“三驾马车”领导管理体制研究查 74121720

民办高校“三驾马车”领导管理体制研究查明辉(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江西南昌 330022)摘要:近年来,民办高校形成了“三驾马车”领导管理体制。

民办高等教育法规对这种领导管理体制的内容作出了较完善的规定。

但现实运行中,“三驾马车”问题重重。

解决民办高校的领导管理体制问题应当采取废除督导专员制度,不对其领导管理体制作硬性规定,科学区分民办高校,强化正确干预等对策。

关键词:民办高校;民办高等教育;领导管理体制;“三驾马车”2006年10月20日,江西赣江学院爆发了震惊中外的群体性事件,紧接着10月23日,江西服装学院发生了群体性事件,每所学院的经济损失超过千万元。

[1]爆发如此严重的群体性事件,这在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史上前所未有。

2006年1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提出:“依法建立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省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

”2007年2月,江西省率先向10所民办高校派驻了督导专员兼任党委书记。

随后,陕西(2007年5月)、安徽(2007年7月)湖南(2007年12月)等省,也陆续实施这项制度。

至此,民办高校形成了目前所谓的董事会、校长、督导专员(兼党委书记)的“三驾马车”领导管理体制。

目前,学界对民办高校“三驾马车”领导管理体制尚缺乏研究,本文拟对此加以探索性研究。

一“三驾马车”领导管理体制的法律文本内容“三驾马车”领导管理体制的法律文本内容主要体现在董事会、校长、督导专员(兼党委书记)三方的职权规定方面。

(一)董事会的职权《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它形式的决策机构。

第二十条规定: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04.07•【字号】京教社[1998]006号•【施行日期】1998.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教社[1998]006号)各区县教委、成人教育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教育处,各民办高校:现将《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已领取《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各民办高校应对照本规定,制定出近三年学校发展规划并逐步达到本规定设置标准。

一九九八年四月七日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的有关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为了全面贯彻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提高首都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办高等学校,系指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学制在二年以上的全日制高等教育但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教育机构。

申请举办具有颁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设置民办高等学校要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本市现有各类高等教育统筹规划,有利于改善高等教育布局、层次和科类结构。

民办高等学校原则上应当设立校董会,校董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首届校董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的校董会按照校董会的章程产生。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执行校董会的决议并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财务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密云区教委权力清单(其他类事项14项)

密云区教委权力清单(其他类事项14项)

密云区教委权力清单(其他类事项14项)【职权名称】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管理(学生宏志奖学金的组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七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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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第二条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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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北京市密云区教育委员会【流程】由学校报名推荐、审核决定、确定名单、全校公示、上报市教委。

【监督方式】监督电话:69042401【职权名称】中小学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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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条:本市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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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第三款: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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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北京市密云区教育委员会【流程】提交资料(原件和复印件)报区教委小教科/中教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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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办高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民办高校的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高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

民办高校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由举办者推选。

民办高校设立、变更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经审批机关同意备案后,方可行使学校决策权。

第三条民办高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校级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学校决策机构由五人以上人员组成,设理事长、董事长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负责人一人,组成人员人数应为奇数。

决策机构中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经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高校决策机构成员。

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

任期原则上为三至五
年,具体任期由学校章程规定。

第四条民办高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按以下规定产生:
(一)决策机构负责人依据学校章程的规定产生。

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学校的举办者或其代表可直接进入决策机构。

如举办者较多,则应推选代表参加,但其代表最多不超过组成人员数的三分之一。

(三)决策机构至少应有一名教职工代表。

进入学校决策机构的学校教职工代表,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经学校教职工公开推选确定。

(四)校长经审批机关核准后任职即为决策机构组成人员。

(五)校级党组织负责人经上级委任或上级党组织批复同意后,即为决策机构组成人员。

设立党委的民办高校,除党委书记外,其他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是否进入学校决策机构,以及进入决策机构的人数,由举办者商学校党委确定。

第五条民办高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备案时,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学校关于变更组成人员的备案申请;
(二)《北京市民办高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备案表》;
(三)《民办高校决策机构新任组成人员情况表》;
(四)决策机构关于变更组成人员的有效决议;
(五)校长核准批复、党组织负责人同意批复、教职工推选代表记录、党委推选领导班子成员记录等;
(六)决策机构新任组成人员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第六条民办高校办理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备案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

学校应将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材料提交给市教委受理。

对符合法定条件,备案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材料不完备的不予受理。

市教委将在收到学校提交材料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学校受理结果。

(二)审查。

市教委对受理的备案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符合相关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备案,由学校进行整改后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市教委将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

(三)告知。

市教委将在完成备案审查工作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学校是否予以备案的结果。

本办法所称民办高校是指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所管辖的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备案办法。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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