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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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圈涉及法律的案例(3篇)

娱乐圈涉及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4年3月,我国知名演员黄海波因涉嫌嫖娼被北京警方抓获。

此案一经曝光,立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娱乐圈、网友纷纷对此事进行热议。

黄海波作为娱乐圈的当红明星,此次嫖娼案对其个人形象、事业产生了严重影响。

二、案件经过1. 案发经过2014年3月18日,黄海波在北京某酒店被警方抓获,涉嫌嫖娼。

据警方调查,黄海波于3月16日入住该酒店,期间与一名女子发生性关系。

3月18日,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立即展开调查,将黄海波抓获。

2. 案件进展(1)被捕入狱黄海波被警方抓获后,被依法刑事拘留。

随后,他被送至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羁押。

(2)案件审理2014年4月,黄海波因涉嫌嫖娼罪被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同年5月,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3)判决结果2014年5月29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黄海波犯嫖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案件影响1. 个人形象受损黄海波此次嫖娼案使其个人形象严重受损,观众对他的信任度大打折扣。

在此之后,黄海波的作品逐渐减少,事业受到严重影响。

2. 影响娱乐圈风气黄海波作为娱乐圈的知名演员,此次嫖娼案对娱乐圈风气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事件曝光后,网友纷纷质疑娱乐圈的道德底线,呼吁加强娱乐圈的规范管理。

3. 引发社会关注黄海波嫖娼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人们对娱乐圈的道德底线、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思考。

四、案件启示1. 娱乐圈明星需加强自律娱乐圈明星作为公众人物,需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遵守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2. 加强娱乐圈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娱乐圈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营造一个健康的娱乐圈环境。

3. 提高法律法规意识娱乐圈明星和广大观众应提高法律法规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总之,黄海波嫖娼案是一起典型的娱乐圈涉及法律案例,对娱乐圈、社会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通过此案,我们应深刻认识到娱乐圈明星需加强自律,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广大观众应提高法律法规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明星进监狱年度总结(3篇)

明星进监狱年度总结(3篇)

第1篇随着娱乐圈的不断发展,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一举一动都受到广泛关注。

然而,近年来,部分明星因违法乱纪行为被送入监狱的事件也屡见不鲜。

为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本文将对2021年度明星进监狱事件进行梳理,并对其原因、影响及预防措施进行深入分析。

一、2021年度明星进监狱事件回顾2021年,娱乐圈中多位明星因违法行为被送入监狱,其中包括吸毒、嫖娼、酒驾、职务侵占等。

以下为部分典型案例:1. 吸毒事件:- 某知名男星因涉嫌吸毒被警方抓获,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某知名女星因涉嫌吸毒被警方抓获,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 嫖娼事件:- 某知名男星因涉嫌嫖娼被警方抓获,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3. 酒驾事件:- 某知名男星因酒驾被警方抓获,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

4. 职务侵占事件:- 某知名女星因涉嫌职务侵占被警方抓获,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明星进监狱的原因分析1. 法律意识淡薄:部分明星缺乏法律意识,对违法行为认识不足,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

2. 道德观念缺失:部分明星道德观念缺失,追求个人私欲,忽视社会责任,从而导致违法行为。

3. 监管不力:部分明星所在公司或团队监管不力,对明星的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约束。

4. 社会风气影响:部分明星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追求奢华、放纵生活,导致违法行为。

三、明星进监狱的影响1. 个人形象受损:明星进监狱后,个人形象受到严重影响,事业受到影响,甚至面临事业下滑的风险。

2. 家庭破裂:部分明星因违法行为导致家庭破裂,给家人带来痛苦。

3. 社会风气恶化:明星违法行为对社会风气产生负面影响,导致社会风气恶化。

4. 法律权威受损:明星违法行为挑战法律权威,损害法律尊严。

四、预防明星进监狱的措施1. 加强法律教育:加强对明星的法律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使其明白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

2. 强化道德教育:加强对明星的道德教育,培养其社会责任感,使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3. 加强监管:明星所在公司或团队应加强对明星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6.23•【字号】•【施行日期】2016.06.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正文江苏高院发布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6月23日)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拒毒、防毒、禁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遏制毒品犯罪高发蔓延态势,省法院今天公布十起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包括重大贩卖、运输毒品案件,病残人员利用特殊身体状况实施毒品犯罪案件,利用网络、快递贩卖毒品案件,欺骗、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并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案件,吸毒引发的杀人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等,以彰显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罚功能,坚决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决心。

具体内容如下:一、唐永锋等贩卖、运输毒品案——严厉打击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唐永锋于2013年10月2日、9日、16日分三次将装有冰毒(甲基苯丙胺)约7000克、9000克和10000克的纸箱通过深圳开往连云港的长途客车运输至南京,并安排其在南京的马仔李小龙、郭某某到浦口区南京工业大学附近及宁合高速汤泉服务区接货后,将毒品转移至其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凤凰和熙小区租住处储藏待售。

被告人冯邱负责在南京寻找贩毒下家,在得到唐永锋的同意后,安排唐永锋马仔送货给毒品下家并收取毒资。

10月16日,唐永锋马仔取货后运至其在南京的租住处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冰毒10557.99克。

(二)裁判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永锋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约2600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据此,判处唐永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

(三)案件评析:该案是近年来我省涉案毒品数额较大的毒品犯罪案件。

审判参考案例李某贩卖毒品案(第821号)

审判参考案例李某贩卖毒品案(第821号)

审判参考案例李某贩卖毒品案(第821号) ——对被告⼈辩称受⼈雇⽤贩卖毒品的案件,如何把握死刑政策和证据标准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男1991年1⽉20⽇出⽣,农民。

2010年9⽉11⽇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逮捕。

被告⼈谢某,男,1966年10⽉3⽇出⽣,农民。

2010年9⽉11⽇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逮捕。

被告⼈温某,男,1981年8⽉12⽇出⽣,农民。

2010年9⽉11⽇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逮捕。

某市⼈民检察院以被告⼈李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谢某、温某犯运输毒品罪,向某市中级⼈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李某及其辩护⼈辩称,李某不是毒品所有者,其系受越南⼈“阿阮”雇⽤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请求从轻处罚。

某市中级⼈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0年8⽉4⽇13时许,被告⼈李某在⼀饭店房间内分别以⼈民币(以下币种同)26.4万元的价格向被告⼈谢某贩卖3块海洛因,以17.6万元的价格向被告⼈温某贩卖2块海洛因。

次⽇零时许,谢某、温某携带各⾃所购的毒品在搭乘长途客车返回途中被抓获。

公安⼈员从谢某的座位下查获海洛因3块,净重l 044克;从温某的座位下查获海洛因2块,净重688克。

李某在此次贩卖中,共贩卖海洛因1 732克,收取毒资44万元。

某市中级⼈民法院认为,被告⼈李某贩卖海洛因的⾏为构成贩卖毒品 77罪;被告⼈谢某、温某运输海洛因,其⾏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

李某贩卖海洛因数量⼤,社会危害⼤,罪⾏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其死刑。

谢某运输海洛因数量⼤,罪⾏极其严重,鉴于其归案后坦⽩认罪,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有重⼤⽴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温某运输海洛因的数量较谢某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李某及其辩护⼈所提李某不是毒品所有者,其是受越南⼈“阿阮”雇⽤贩卖毒品,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的意见,经查,除李某的辩解之外,⽆其他证据佐证李某系受“阿阮”雇⽤贩卖毒品的情况。

浅析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共同犯罪之认定

浅析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共同犯罪之认定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雹筮匿豳翟重邈..:竺竺坠!f苎塑!查塾垒浅新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共同犯罪之认定潘文磊摘要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共同犯罪行为的认定,包括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的实行行为,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的组织行为,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的帮助行为。

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包括实行故意、组织故意、教唆故意和帮助故意。

关键词容留他人吸毒共同犯罪实行行为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 o.07802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2005年4月,上海市某区公安机关在工作中查获一家夜总会每天深夜清场,但吸食毒品的人可以继续在此娱乐。

然后由总经理和领班指派分工,安排员工在楼下望风,其他服务员在包房内向客人提供吸毒的吸盘和吸管,音响师向客人提供摇头乐曲。

此次行动共抓获吸毒人员和工作人员100余人。

如何准确地对这些人员的行为进行定性,笔者认为,须结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和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共同犯罪行为的认定(一)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的实行行为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的实行行为表现为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地的行为。

在简单的共同犯罪中,两个以上的共同犯罪人共同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即构成共同实行犯。

然而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的实行行为则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分工不同而有所不同。

其中对提供便利条件行为是否能成为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实行行为,实践中有分歧,分为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

否定说认为,在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中,提供便利条件一般属于帮助行为的范畴,如明知他人要杀人,而为其提供枪支的行为,因此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只属于帮助行为,而不是实行行为,而且容留他人吸毒的实行行为仅仅表现为提供场所行为,并不包括提供便利行为。

肯定说认为,这种提供便利条件行为并不是为提供场所提供便利,而是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便利,其行为性质不属于帮助,而是和提供场所行为形成统一整体,共同为他人吸毒提供了便利i应属于共同犯罪的实行行为。

吸收犯的例子

吸收犯的例子

吸收犯的例子【篇一:吸收犯的例子】一、问题的引入自接触刑法理论以来,罪数形态便成为最令我费解的问题之一。

虽然我国刑法理论在罪数问题上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主流的看法,但是,在某些犯罪形态的解释上、在罪数形态理论的内在协调上,我有时仍深感困惑。

譬如,为了阐释吸收犯的构成特征,有人曾作出如下的分析:为了行使伪造的信用卡诈骗财物,自己先伪造信用卡,伪造之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大量财物。

伪造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预备行为,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其后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财物的行为是实行行为,触犯了信用卡诈骗罪,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仅依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然而,相同的事例在该论者对牵连犯的解释中也被作了引证:为了骗取财物伪造了信用卡,然后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目的行为是信用卡诈骗罪,其方法行为则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

依照这种观点,在伪造信用卡后诈骗财物的场合下,行为人既构成牵连犯又成立吸收犯,这不能说是没有问题的。

根据现在通行的罪数理论,牵连犯和吸收犯都属于处断的一罪。

那么,处于同一分类标准之下的这两种犯罪形态所能涵盖的范围就不应存在重合与交叉,否则就丧失了在逻辑上分类讨论的意义,体系上的协调也难以贯彻。

因此,同一种情形既然被解释为牵连犯,便不应存在成立吸收犯的余地,反之亦然。

基于这样的立场,本文从关于吸收犯的一系列问题出发进行论证,以期实现对吸收犯问题的澄清。

二、出路的探寻在人们对吸收犯的诠释中,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吸收犯的概念与特征;吸收犯的吸收关系或曰吸收形式;吸收犯与牵连犯、吸收犯与连续犯的区别;吸收犯的存废。

为了使对吸收犯的讨论具有稳定的基准,我想首先根据第三个方面的问题确立一个前提,即:既然人们如此频繁地探讨吸收犯与牵连犯、吸收犯与连续犯的区别,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吸收犯、牵连犯和连续犯都属于处断的一罪在罪数类型的分配上作为支配性的见解就应当是被承认了的。

从这一点出发可以得出一个基础性的论据,即:按照我国的罪数理论,处断的一罪即指在实体上存在着数个犯罪构成但在处罚时只作为一罪处理的情形,因此,在成立吸收犯的场合下,“存在着数个能够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这一条件也是必需的。

山西省高院发布2022年毒品(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山西省高院发布2022年毒品(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山西省高院发布2022年毒品(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6•【分类】其他正文山西省高院发布2022年毒品(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01李某某、刘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对于涉案毒品数量巨大且系毒品再犯的共同犯罪被告人均依法判处死刑【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人在服刑期间系狱友。

2018年7月4日,李某某与刘某某商定共同出资购买毒品,李某某指使侄儿李某甲伙同刘某某驾车从山西省太原市前往四川省金堂县购买8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后李某甲、刘某某二人驾车运输毒品从四川返回太原,各自携带约4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离开。

根据李某某的安排,李某甲将30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获利9万元。

此外,李某某还于2018年6月5日在山西省代县卖给他人毒品吗啡3000克,2018年6月11日卖给他人毒品甲基苯丙胺100克。

2018年7月6日凌晨,民警在太原市某小区将刘某某抓获,当场查获其随身携带的毒品5袋。

2018年10月26日,民警在山西省五台县抓获李某某,查获其随身携带的毒品9袋,在其租住的太原市某小区房间查获一支单管猎枪和一支非制式手枪。

【裁判结果】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指使他人购买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告人刘某某购买运输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运输毒品罪。

遂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被告人刘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触犯法律的明星案例分析(3篇)

触犯法律的明星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娱乐圈的快速发展,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一举一动都备受关注。

然而,在光鲜亮丽的背后,一些明星却因为触犯法律而成为了舆论的焦点。

本文将通过对几起明星触犯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明星在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蜕变。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某明星涉毒案某某明星因涉嫌吸毒被警方抓获,该事件迅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警方调查结果显示,该明星在一段时间内吸食了毒品。

法院审理后,依法对其作出了有期徒刑的判决。

分析:明星涉毒案件在我国屡见不鲜,某某明星涉毒案充分暴露了部分明星道德沦丧、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

涉毒行为不仅损害了个人身心健康,还可能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作为公众人物,明星应该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2. 案例二:某某明星偷税漏税案某某明星因涉嫌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调查。

经查,该明星在一段时间内通过虚假申报、隐匿收入等手段逃避税款。

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了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罚款等处罚。

分析:偷税漏税是违法行为,某某明星偷税漏税案再次警示明星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法治观念。

作为高收入群体,明星更应该依法纳税,承担社会责任,为我国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3. 案例三:某某明星酒驾案某某明星因酒驾被警方查获,该事件引发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经调查,该明星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有期徒刑的判决。

分析:酒驾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某某明星酒驾案再次提醒公众要珍惜生命,遵守交通法规。

作为明星,他们更应该以身作则,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

4. 案例四:某某明星性侵案某某明星因涉嫌性侵被警方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有期徒刑的判决。

分析:性侵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某某明星性侵案充分暴露了部分明星道德败坏、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

明星应该尊重他人,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结论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明星触犯法律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道德沦丧:部分明星在追求名利的过程中,丧失了道德底线,无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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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证据指引一、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涉及法条与司法解释1、《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15]129号)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庭《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指导意见(试行)》([2005]高检诉发第32号)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毒品犯罪之一》的通知(2005)三、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1、有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发生。

基本证据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或抓获经过的工作情况,举报人的证言等;2、证明有关涉案人员是吸毒者。

基本证据包括证实涉案人员吸食毒品的毒化检验鉴定意见书、涉案人员的尿检报告;3、证明涉案场所有吸毒行为发生。

基本证据包括用于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照片及现场查获的毒品、吸毒工具的照片等;4、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

包括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等。

(二)有证据证明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能证实涉案吸毒场所由犯罪嫌疑人所有或管理,基本证据包括:1、犯罪嫌疑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前后使用的电子邮件、通信往来信息、微信(QQ)等记录、网络聊天记录、网页信息发布等电子数据;2、证明犯罪嫌疑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视听资料;3、证明涉案场所系犯罪嫌疑人所有或者租赁使用的产权证、租赁凭证、租赁合同、住宿登记单等书证;查获场所、毒品的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观故意(1)犯罪嫌疑人对容留他人吸毒的动机、目的、经过、人数、次数的供述和辩解及相应查证材料;(2)知情人、目击者、房屋出租人的证言;(3)被容留吸毒人员的证言。

(四)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案发原因、犯罪情节以及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等,基本证据包括:(1)证明前科劣迹、具有吸毒恶习、曾经强制隔离戒毒等情节的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书等法律文书;(2)证明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的案发或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等;(3)证明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房地产权证》、《劳动合同》等;(4)重大疾病、女性犯罪嫌疑人怀孕、哺乳的医院诊断证明、婴儿出生证明等;(5)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是指接近定罪标准或刚达定罪标准,属于初犯、偶犯,无吸毒恶习等情况的。

四、容留他人吸毒罪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一)证据链条及所需查证的事实与证据1、如果是特情人员获取线索的,应当有《情况说明》等证明特情人员提供线索的相关书证材料。

2、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如何被锁定到案以及涉毒赃证的基本情况,除办案机关制作的案发或抓获经过等书证外,还应当包括的基本证据有:(1)吸食毒品所使用的工具、材料;(2)涉案人员使用的联络工具、联络的内容等;(3)毒品鉴定意见。

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包括能够反映到案情况的录音录像证据,有目击证人或者特情人员陪同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包括目击证人或特情人员的证言。

3、审查容留他人吸毒案件犯罪事实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关于作案人员身份信息及刑事责任能力,包括查明犯罪嫌疑人本人是否吸食毒品、吸食毒品的种类、被容留吸毒人员的尿检材料、行政处罚材料等;(2)关于作案地点,包括查明容留他人吸毒的具体地点,对作案地点是租赁房屋的,审查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宾馆开房记录等证明相关场所的材料;(3)关于作案手段及经过,包括查明吸食毒品的种类、数量、来源,容留他人吸毒的工具、材料,关于毒品来源、吸毒工具来源、去向及违法所得的相关证据,(4)关于作案目的、预谋及其他定罪情节,应包括被容留吸毒人员的年龄、与犯罪嫌疑人是否系近亲属关系的材料;犯罪嫌疑人以牟利为目的的,还应包括相关交易记录或扣押毒赃等物证。

4、容留他人吸毒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1、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在证据审查过程中,应重点审查:(1)侦查人员是否对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或者搜查;(2)对发现毒品及内外包装物上的痕迹、指纹、生物样本等物证是否及时固定、提取、采集,并依法予以扣押、鉴定。

(3)提取、扣押、封存、称量一般应当在查获毒品的当场进行,且不得将不同包装物内的毒品混合;对无法当场封装、称量的,应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及时将毒品带至公安机关办案场所或者其他适当的场所进行封装、称量,并对毒品移动前后的状态进行拍照固定,作出书面说明;涉案毒品及赃证物品的照片上,应有犯罪嫌疑人、见证人签字确认,有特情人员及其他涉案关系人的,还应有上述人员签字确认;两个以上包装的毒品,应当分别扣押、封装、称量,并统一制作称量笔录,不得混合后称量;毒品扣押、封装时应当使用封装袋并加密封口,或者使用封条贴封包装,作好标记和编号,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在封口处、贴封处或者指定位置签名并签署封装日期。

(4)对查获的毒品及制毒材料要进行鉴定,以确定其种类、重量。

2、关于查明作案手段及经过时,重点审查以下证据:(1)证明容留他人吸毒经过的吸毒人员或相关人员证言;(2)反映容留他人吸毒经过的电子数据信息、视听资料等;(3)吸食毒品的种类、数量、来源,容留他人吸毒的工具、材料;(4)关于毒品来源、吸毒工具来源、去向、违法所得的相关证据。

(5)尿检检验报告单或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报告单;(6)吸毒人员身份情况及行政处罚情况;(7)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鉴定结论;(8)扣押笔录、清单及拍摄的赃证照片等;3、对非当场查获的容留他人吸毒的情形,要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容留他人吸毒的证据。

比如电话录音、短信及微信等能反映容留故意的证据,还包括吸毒场所系犯罪嫌疑人所有或受其控制的房屋产权证、车辆权属证明、租赁合同、证人证言等证据。

必要时,应当由犯罪嫌疑人及吸毒人员对容留场所进行指认的情况。

(三)证据的综合分析判断1、容留他人吸毒罪重点要查证作案人员、涉案毒品及行为过程,故对上述三项待证事实的证明要形成准确、具体的印证。

在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中印证关系审查的重点是:(1)关于作案人员,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各类鉴定意见之间能否相互印证;(2)关于涉案毒品的来源,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扣押、取样笔录、清单、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间能否相互印证;(3)关于容留吸毒过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能反映容留吸毒的相关物证、书证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对全案关联证据之间的逻辑性分析主要包括:(1)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手段、经过与涉毒赃证的查获情况是否吻合,比如查获的毒品工具、材料能否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毒品,应当由鉴定部门作出鉴定报告等;(2)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吸食毒品种类与被容留吸毒人员尿检单或生物样本检测单是否吻合。

(3)犯罪嫌疑人的容留他人吸毒的地点、时间、人数与现场勘查报告、吸毒人员的供述等是否吻合。

五、证据链条的构建与证据清单可将该罪的证据链条分为五环:案件线索来源;查证犯罪事实;锁定犯罪嫌六、案例证据分析(略)七、争议焦点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是否包括网络空间?通常来说,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要满足两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对容留吸毒的地点具有支配或控制权,比如说自己的住宅、租住的房屋、入住的宾旅馆、KTV包房,甚至是车辆内等。

二是容留场所与外界处于相对封闭或隔离,但不要求绝对的封闭,比如在KTV、酒吧、饭店包房内容留他人吸毒的,虽然这些场所会有服务员出入,但与外界相对隔离且场所较为隐蔽,仍以本罪论处。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在网上开设聊天室、会议室,或在网络通讯软件上开设群组等通过远程视频方式相约共同吸毒的行为逐渐成为一种“新时尚”。

例如,早在 2011 年10 月,公安部就破获了一起特大网络贩毒吸毒案。

涉案的“房主”在网上开设房间,吸毒者在获取密码后才能进入该房间,这些人在虚拟房间内共同吸毒,交流吸毒感受。

那么这种在网上相约吸毒,并通过网路远程视频连线共同吸毒的行为是否属于容留他人吸毒?对此,关键在于判断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场所”是否也包括网络空间?有观点认为,不宜对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场所作进一步扩大解释,具体是网络空间的房主仅仅是让该网络“房间”内的吸毒人员能够通过网络传输技术获取其他人的吸毒视频。

网络“房间”内不管有多少吸毒人员同时在线吸毒,终归是个体在其所处的物理空间内完成吸毒行为。

所以,吸毒人员并不是在“房主”的“房间”内吸毒,“房主”没有“容留”他人吸毒,也就不构成容留他人吸罪,但可以考虑以其他罪规制。

(参见钟佳佳“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认定与思考”《法律实务》2018年第01期第49页)但是,笔者有不同的观点,如果行为人在网络通讯软件中开设群组提供远程在线视频聊天,一方面作为群主(房主)或群管理员无论是对进出的人员还是开放的时间、方式等都享有选择、管理的权限,也就满足了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对于场所具有支配或控制的特征;另一方面网络空间的群组、聊天室、会议室对外界相对隔离,一般没有密码无法进入,同样满足对于场所要求空间相对封闭的特征,因此网络空间完成符合容留吸毒对于“场所”的要求;第三方面是基于毒品犯罪的日趋蔓延以及利用互联网技术从事传统毒品犯罪案件的形势,应当适时将网络空间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场所”,遏制网络涉毒违法犯罪活动。

所以,行为人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开设的“房间”、群组、聊天室、会议室等,设置密码或者其他方式控制人员进入的,提供吸毒人员在网上共同吸毒的,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场所的要求。

综上所述,对于这种吸毒人员在网络上相约吸毒,在网络上开设“房间”并通过视频连线共同吸毒的情形,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仍应对“房间”的开设者或管理者按照容留他人吸毒罪进行刑罚处罚,对其他吸毒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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