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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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证据指引

一、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涉及法条与司法解释

1、《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15]129号)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庭《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指导意见(试行)》([2005]高检诉发第32号)

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毒品犯罪之一》的通知(2005)

三、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

1、有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发生。基本证据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或抓获经过的工作情况,举报人的证言等;

2、证明有关涉案人员是吸毒者。基本证据包括证实涉案人员吸食毒品的毒化检验鉴定意见书、涉案人员的尿检报告;

3、证明涉案场所有吸毒行为发生。基本证据包括用于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照片及现场查获的毒品、吸毒工具的照片等;

4、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包括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等。

(二)有证据证明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能证实涉案吸毒场所由犯罪嫌疑人所有或管理,基本证据包括:

1、犯罪嫌疑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前后使用的电子邮件、通信往来信息、微信(QQ)等记录、网络聊天记录、网页信息发布等电子数据;

2、证明犯罪嫌疑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视听资料;

3、证明涉案场所系犯罪嫌疑人所有或者租赁使用的产权证、租赁凭证、租赁合同、住宿登记单等书证;查获场所、毒品的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观故意

(1)犯罪嫌疑人对容留他人吸毒的动机、目的、经过、人数、次数的供述和辩解及相应查证材料;(2)知情人、目击者、房屋出租人的证言;(3)被容留吸毒人员的证言。

(四)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

案发原因、犯罪情节以及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等,基本证据包括:

(1)证明前科劣迹、具有吸毒恶习、曾经强制隔离戒毒等情节的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书等法律文书;(2)证明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的案发或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等;(3)证明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房地产权证》、《劳动合同》等;(4)重大疾病、女性犯罪嫌疑人怀孕、哺乳的医院诊断证明、婴儿出生证明等;(5)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是指接近定罪标准或刚达定罪标准,属于初犯、偶犯,无吸毒恶习等情况的。

四、容留他人吸毒罪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

(一)证据链条及所需查证的事实与证据

1、如果是特情人员获取线索的,应当有《情况说明》等证明特情人员提供线索的相关书证材料。

2、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如何被锁定到案以及涉毒赃证的基本情况,除办案机关制作的案发或抓获经过等书证外,还应当包括的基本证据有:(1)吸食毒品所使用的工具、材料;(2)涉案人员使用的联络工具、联络的内容等;(3)毒品鉴定意见。

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包括能够反映到案情况的录音录像证据,有目击证人或者特情人员陪同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包括目击证人或特情人员的证言。

3、审查容留他人吸毒案件犯罪事实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关于作案人员身份信息及刑事责任能力,包括查明犯罪嫌疑人本人是否吸食毒品、吸食毒品的种类、被容留吸毒人员的尿检材料、行政处罚材料等;

(2)关于作案地点,包括查明容留他人吸毒的具体地点,对作案地点是租赁房屋的,审查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宾馆开房记录等证明相关场所的材料;

(3)关于作案手段及经过,包括查明吸食毒品的种类、数量、来源,容留他人吸毒的工具、材料,关于毒品来源、吸毒工具来源、去向及违法所得的相关证据,

(4)关于作案目的、预谋及其他定罪情节,应包括被容留吸毒人员的年龄、与犯罪嫌疑人是否系近亲属关系的材料;犯罪嫌疑人以牟利为目的的,还应包括相关交易记录或扣押毒赃等物证。

4、容留他人吸毒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

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

1、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在证据审查过程中,应重点审查:

(1)侦查人员是否对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或者搜查;

(2)对发现毒品及内外包装物上的痕迹、指纹、生物样本等物证是否及时固定、提取、采集,并依法予以扣押、鉴定。

(3)提取、扣押、封存、称量一般应当在查获毒品的当场进行,且不得将不同包装物内的毒品混合;对无法当场封装、称量的,应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及时将毒品带至公安机关办案场所或者其他适当的场所进行封装、称量,并对毒品移动前后的状态进行拍照固定,作出书面说明;涉案毒品及赃证物品的照片上,应有犯罪嫌疑人、见证人签字确认,有特情人员及其他涉案关系人的,还应有上述人员签字确认;两个以上包装的毒品,应当分别扣押、封装、称量,并统一制作称量笔录,不得混合后称量;毒品扣押、封装时应当使用封装袋并加密封口,或者使用封条贴封包装,作好标记和编号,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在封口处、贴封处或者指定位置签名并签署封装日期。

(4)对查获的毒品及制毒材料要进行鉴定,以确定其种类、重量。

2、关于查明作案手段及经过时,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1)证明容留他人吸毒经过的吸毒人员或相关人员证言;(2)反映容留他人吸毒经过的电子数据信息、视听资料等;(3)吸食毒品的种类、数量、来源,容留他人吸毒的工具、材料;(4)关于毒品来源、吸毒工具来源、去向、违法所得的相关证据。(5)尿检检验报告单或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报告单;(6)吸毒人员身份情况及行政处罚情况;(7)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鉴定结论;(8)扣押笔录、清单及拍摄的赃证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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