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管理业务规范
租赁屋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屋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和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租赁屋的租赁活动。
第三条租赁屋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二)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三)维护社会治安和居住环境;(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二章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租赁双方的权利:(一)出租人享有下列权利:1. 依法享有租赁房屋的所有权;2. 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收取租金;3. 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承租人享有下列权利:1. 依法享有租赁房屋的使用权;2. 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3. 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租赁双方的义务:(一)出租人的义务:1. 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租赁房屋;2. 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3. 保障租赁房屋的安全、消防、卫生等设施设备齐全有效;4.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二)承租人的义务:1. 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租赁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2. 保持租赁房屋的整洁、卫生,不得乱堆乱放;3. 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法律法规;4. 按时支付租金,不得拖欠;5. 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租赁合同的签订与备案第六条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以下内容:(一)出租人、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租赁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设施设备等基本情况;(三)租赁期限;(四)租金及支付方式;(五)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条租赁合同签订后,租赁双方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租赁合同报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租赁房屋的交付与验收第八条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租赁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
房屋出租业务规章制度

房屋出租业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出租业务,保障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房屋出租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和互利的原则,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出租方在出租房屋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法出租。
第四条承租方在承租房屋时,应当遵守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维护房屋秩序,不得违法使用。
第五条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相互尊重,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房屋的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六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房屋出租业务,包括住宅、商铺、写字楼等出租活动。
第二章出租方责任第七条出租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房屋出租给承租方,并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出租方应当及时维修房屋设施和设备,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确保房屋安全和卫生。
第九条出租方应当及时开具发票,明确租金和服务费用,不得私自提高租金或乱收费。
第十条出租方应当保管好房屋产权证和相关证件,避免遗失或造成他人利用。
第十一条出租方应当定期检查房屋的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出租方应当合理处理承租方的投诉和意见,协商解决矛盾,维护好双方的合作关系。
第三章承租方责任第十三条承租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和服务费用,不得拖欠或拒绝支付。
第十四条承租方应当爱护房屋设施和设备,保持房屋的清洁卫生,不得损坏或乱改造。
第十五条承租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扰乱社会秩序。
第十六条承租方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和公共设施,不得扰民或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七条承租方应当保护好自己的物品和财产,不得私自搬离或转租房屋。
第十八条承租方应当与出租方保持及时沟通,及时反馈房屋问题和需求,积极配合解决。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由房屋出租双方共同遵守,如有变动,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修改。
第二十条如出现争议,可依法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也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一条房屋出租业务涉及个人信息,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保护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或滥用。
商铺、房屋出租管理规范

商铺、房屋出租管理规范标题:商铺、房屋出租管理规范引言概述:商铺和房屋出租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一种商业活动,为了保障出租双方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商铺和房屋出租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商铺、房屋出租管理的角度出发,详细阐述相关规范内容。
一、商铺出租管理规范1.1 签订合同:商铺出租前应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金、租期、押金等相关条款,保障双方权益。
1.2 房屋检查:出租商铺前应进行房屋检查,确保商铺设施完好,无安全隐患。
1.3 税务合规:商铺出租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避免纳税风险。
二、房屋出租管理规范2.1 房屋维护:出租房屋应保持清洁整洁,定期维修房屋设施,确保租客居住环境良好。
2.2 安全防范:出租房屋应安装烟雾报警器、防盗门锁等安全设施,确保租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2.3 租金支付:租客应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房东应及时提供租金发票,避免纠纷。
三、租赁纠纷处理规范3.1 协商解决:租赁双方如出现纠纷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保持良好沟通。
3.2 法律援助: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3 信用记录:租赁双方应保持良好信用记录,避免因信用问题引发纠纷。
四、出租市场监管规范4.1 合规经营:商铺、房屋出租市场应依法合规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4.2 信息公开:出租商铺、房屋信息应公开透明,避免信息不对称引发纠纷。
4.3 市场监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商铺、房屋出租市场的监督,及时处理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五、未来发展建议5.1 制定规范:建议相关部门制定更加完善的商铺、房屋出租管理规范,为市场提供更好的监管和指导。
5.2 强化宣传:加强对商铺、房屋出租管理规范的宣传力度,提高市民对规范管理的认知度。
5.3 创新监管:借助科技手段,创新监管模式,提高出租市场的管理效率和水平。
结语:商铺、房屋出租管理规范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双方权益至关重要。
各方应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加强监管,共同营造良好的出租市场环境。
商铺、房屋出租管理规范

商铺、房屋出租管理规范标题:商铺、房屋出租管理规范引言概述:商铺、房屋出租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为了保障出租双方的权益,规范出租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租赁合同、租金支付、维修保养、违约处理和退租手续等方面详细介绍商铺、房屋出租管理的规范。
一、租赁合同1.1 签订合同:商铺、房屋出租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维修责任等内容。
1.2 合同规范: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含有违法、不合理的条款,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1.3 合同变更:如有合同变更需求,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在书面形式上进行修改。
二、租金支付2.1 租金标准:商铺、房屋出租的租金应当合理公平,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租金支付方式和时间。
2.2 租金发票:出租方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租金发票,确保租金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2.3 租金逾期:如租金逾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避免因逾期导致的纠纷。
三、维修保养3.1 维修责任:商铺、房屋出租双方应当明确维修责任,包括日常维护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3.2 维修基金:双方可以协商设立维修基金,用于维护房屋、商铺的正常使用。
3.3 维修协议:如有大修或改造需求,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维修协议,明确责任和费用分担。
四、违约处理4.1 违约责任:商铺、房屋出租双方应当明确违约责任,包括租金逾期、擅自改变用途等情况。
4.2 违约处理:如有一方违约,另一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保障自身权益。
4.3 法律救济: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五、退租手续5.1 退租通知:商铺、房屋出租双方应当提前协商退租事宜,书面通知对方退租的具体时间和原因。
5.2 押金处理:退租时,出租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押金,并清算租金和维修费用。
5.3 房屋交接:退租时,双方应当进行房屋交接,确认房屋状况,并办理相关手续,避免后续纠纷。
结语:商铺、房屋出租管理规范对于维护出租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房屋租赁规范

房屋租赁规范房屋租赁是人们常见的一种居住方式,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规范租赁行为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租赁方和承租方的角度出发,介绍房屋租赁应遵守的规范。
一、租赁方责任规范作为租赁方,应承担以下责任,确保房屋租赁活动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1. 详细合同:租赁方应提供详细的租赁合同,明确表述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涉及的内容包括租金、押金、租期、维修责任等。
合同应以简明、清晰的文字表述,并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房屋维护:租赁方应确保出租的房屋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如完好的墙、房顶、门窗、卫生间、供暖、通风等设施。
定期检查和维护房屋,确保房屋的安全性和舒适度。
3. 合理租金:租赁方应合理定价,确保租金与房屋的质量和地理位置相符。
不得乘机抬高租金或利用房屋状况不良而提高租金。
4. 押金管理:租赁方应依法收取押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定使用和返还押金。
租赁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非法使用押金。
5. 终止合同:当租期届满或合同被解除时,租赁方应积极与承租方协商处理退房事宜,如按时退还押金、清理房屋等。
二、承租方义务规范作为承租方,应承担以下义务,维护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1. 单位及人数:承租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户型和人数居住,不得超出规定的承载能力。
租户不得未经批准转租或擅自将房屋提供给他人居住。
2. 安全使用:承租方应妥善使用租赁房屋,不得私自改造、擅自拆除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设施。
注意使用电气设备、防火措施,保障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 租金支付:承租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并及时办理租金发票。
不得拖欠租金或违约。
4. 房屋维护:承租方应妥善保管和维护租赁房屋,定期进行卫生清洁,并及时修理和维护房屋设施。
对于意外损坏或需维修的情况,应及时通知租赁方。
5. 合同履行:承租方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不得违反合同规定的约定事项。
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时,按时退还房屋,清理房屋内的个人物品。
三、争议解决在租赁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纠纷和争议。
房屋租赁管理业务规范

房屋租赁管理业务规范第一章租赁合同办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
《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主管机关登记或者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制度是房屋租赁管理的基本制度。
合同登记备案业务流程图一、提出申请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使用主管机关统一的示范合同格式,当事人对租赁合同的条款可做增删。
租赁当事人可以凭产权证明材料或市、区主管机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领取空白《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或在网络下载,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申请合同登记或者备案,并提供相关材料。
当事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有:1、出租人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具体是:(1)符合办理合同登记条件的材料包括:①房地产权利证书(含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部队房地产权证);②具有正当理由尚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但能够证明其产权的建筑许可证(以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为准,若许可证法定用途不明的,还需提供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能够证明其法定用途的材料)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材料(加盖建设主管部门印章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或竣工验收备案回执);③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并在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书;④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⑤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须有查档部门盖章,自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有效);⑥抵押贷款合同(未注明房屋面积、使用有效期限、使用用途的,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⑦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关的仲裁书(房屋具体信息未明的,需提供判决书所依据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原件);⑧合作建房需提供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⑨改变房屋原使用功能的,还应提供经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
房屋租赁单位业务制度范本

房屋租赁单位业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租赁单位的业务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房屋租赁单位开展房屋租赁业务的全过程,包括租赁合同的签订、租金收取、房屋维修、物业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房屋租赁单位应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提供优质的租赁服务,确保租赁双方的利益。
第二章租赁合同管理第四条房屋租赁单位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义务,合同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座落、面积、结构、设施等;(二)租赁期限,包括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三)租金及支付方式,包括租金的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等;(四)房屋维修责任,包括租赁期间房屋的维修责任和维修费用等;(五)物业管理制度,包括物业管理的范围、标准和费用等;(六)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赁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等。
第六条房屋租赁单位应妥善保管租赁合同及相关资料,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租金收取管理第七条房屋租赁单位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租金的收取方式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第八条房屋租赁单位应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租人开具租金收据,确保租金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九条房屋租赁单位应建立健全租金收取记录,记录租金收取的时间、金额和方式等信息,以便查询和管理。
第四章房屋维修管理第十条房屋租赁单位应定期对租赁房屋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房屋的安全和舒适性。
第十一条房屋租赁单位在接到承租人的维修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单位应建立健全房屋维修记录,记录维修的时间、内容和相关费用等信息,以便查询和管理。
第五章物业管理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单位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包括物业管理的范围、标准和费用等。
房屋出租管理如何合法规范租赁行为

房屋出租管理如何合法规范租赁行为在城市化进程中,房屋出租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由于缺乏规范的管理,租赁行为中存在一系列问题。
为了保障租户和房东的权益,维护良好的租赁市场秩序,房屋出租管理需要合法并规范租赁行为。
本文将从合同签订、租金支付和争议解决等方面,探讨如何合法规范房屋租赁行为。
一、合同签订在房屋出租管理中,合同是规范租赁行为的基础。
当租赁双方达成意向时,应书面订立合同。
合同应包括以下要素:1. 租赁物信息:包括房屋地址、面积、用途等详细信息。
2. 租赁期限:明确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并约定提前续约或退租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3. 租金及支付方式:约定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周期,并明确是否包含物业费、水电费等附加费用。
4. 维修责任:明确租户和房东各自承担的维修责任,以及房东提供维修的方式和时效。
5. 违约责任:约定双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合同签订后,租户和房东都应保留一份原件,并在合同生效前进行充分阅读和理解。
双方应互相尊重合同约定,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或强制违约。
二、租金支付租金支付是房屋租赁过程中不可忽视的环节。
为了规范租金支付行为,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 租金的确定:租赁合同应明确规定租金数额,并约定支付方式和周期。
房东应提供合法的发票作为租户支付租金的凭证。
2. 付款方式:支付租金时,建议使用银行转账等电子支付方式,避免使用现金交易,以确保支付过程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3. 租金逾期处理:如租户逾期未支付租金,房东可以采取合法手段催收款项,包括书面催告、法律诉讼等。
租户也应尽量按时支付租金,以避免违约纠纷。
4. 租金的调整:如果租金需要调整,双方应提前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调整的方式和原因。
三、争议解决尽管合同签订和租金支付等方面的规范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但争议仍可能出现。
为了规范和解决租赁争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协商解决:当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可以寻求第三方的协助,如物业管理机构或专业律师,帮助双方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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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管理业务规范第一章租赁合同办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
《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主管机关登记或者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制度是房屋租赁管理的基本制度。
合同登记备案业务流程图一、提出申请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使用主管机关统一的示范合同格式,当事人对租赁合同的条款可做增删。
租赁当事人可以凭产权证明材料或市、区主管机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领取空白《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或在网络下载,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申请合同登记或者备案,并提供相关材料。
当事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有:1、出租人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具体是:(1)符合办理合同登记条件的材料包括:①房地产权利证书(含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部队房地产权证);②具有正当理由尚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但能够证明其产权的建筑许可证(以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为准,若许可证法定用途不明的,还需提供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能够证明其法定用途的材料)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材料(加盖建设主管部门印章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或竣工验收备案回执);③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并在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书;④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⑤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须有查档部门盖章,自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有效);⑥抵押贷款合同(未注明房屋面积、使用有效期限、使用用途的,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⑦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关的仲裁书(房屋具体信息未明的,需提供判决书所依据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原件);⑧合作建房需提供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⑨改变房屋原使用功能的,还应提供经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
(2)符合办理合同备案条件的材料包括:①未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有合法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②自建房屋经居委会或集体股份公司及街道、社区行政管理部门开具自建房使用证明;③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集体所有单位的出租房屋,须提供上级管理部门开具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证明;④未有主管机关批准文件的合作建房的房屋出租,不属于禁止出租范围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资料及合作建房协议书;⑤拍卖的房屋出租,须提供拍卖确认书及付清房款证明;⑥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场地使用证明;⑦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关的仲裁书(房屋具体信息未明,又无法提供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原件的);⑧其他证明其产权的材料。
以上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需租赁当事人签字,收件人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印章。
(3)办理转租合同登记(备案)还应提交的材料:①已登记(备案)的原房屋租赁合同或租赁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②原合同未约定承租人可以转租的,应提供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原件)。
2、房屋租赁合同书(原件)3、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1)出租人或承租人为个人的①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港澳台证、境外人士护照(须有居留许可或入境签证)等(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②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以委托代理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2)出租人或承租人为单位的①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工商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须附中文译本,未经中国相关职能部门认证的,需经使领馆公证或认证。
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③经办人的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以委托代理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3)共有房屋出租的还须提供共有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法律资格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若以部分产权人名义出租的还须出具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原件)。
4、其他材料:(1)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应当提供出租屋编码卡;(2)《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3)长期租住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深圳市居住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居住证;(4)住宅出租屋承租人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20至49岁)的,还应提供经现居住地人口计生机构查验的计划生育有关证明;(5)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的工商业出租屋,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供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或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二、受理审查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机关当场受理,并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收件回执》。
2、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的《补正告知单》,材料齐全后,再行受理。
3、予以受理的,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审查符合办理合同登记或备案条件的(含转租),予以办理合同登记或备案。
对以下几种情形不予办理合同登记或备案:(1)房屋出租人不是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的;(2)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合同法规定期限的;(3)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土地使用年限的;(4)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5)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6)转租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最后时限,超过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最后租期时间;(7)已经办理转租的房屋。
(8)改变土地、房屋用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9)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10)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限期拆迁的;(11)无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12)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存在重大消防、安全、治安隐患的;(13)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工商业出租屋;三、核准1、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合同办理,将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系统。
将计算机自动生成的登记(备案)号用皮带印章、红色印油加盖或用黑色签字笔书写在存档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右上角,打印《深圳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确认书》交租赁当事人签字确认,并打印《房屋租赁凭证》,房屋租赁凭证上须加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合同登记(备案)经办人和审批人须在信息确认书上签章。
2、经审查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出具《不予登记回复》或《不予备案回复》,并留存申请材料。
3、自受理之日起至办结合同登记、备案或者做出不予办理决定之日止,限定在5个工作日内。
4、租赁管理所逾期不作出是否予以登记(备案)决定的,视为予以登记(备案)。
当事人应于逾期之日起15日内到租赁管理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四、办结审批通过后,将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存档,信息确认书交租赁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存档,打印《房屋租赁凭证》交出租人、承租人各执一份,当事人依法交纳有关税费。
《房屋租赁凭证》遗失补办须公告,变更、解除合同时须交回。
五、立卷归档1、建档与归档房屋租赁业务档案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制度。
各租赁管理所要指定档案资料管理员(简称档案员),并设立专门档案室(柜)保管房屋租赁档案资料及有关文件资料。
建(归)档要求:(1)档案员收到建档资料和归档资料后,应及时检查资料是否有效、齐全,并于当日登记资料内容,按要求进行建(归)档,不得遗失和错漏。
(2)房屋租赁业务资料要即时整理,分地段、分类归档,其中合同登记或备案资料要做到一户一档。
(3)租赁业务档案资料以街道、社区居委会等行政辖区为基础按地段划分立档。
根据出租房屋的产权不同,公、私出租房屋分别建档,并要求一户一档。
(4)档案按区域顺序编号,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分片、分单位,采用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编号排列。
(5)合同登记或备案资料整理时,应注意每份档案的内容顺序并用标签分隔开。
要求每份档案内容顺序分别是:①信息确认书;②产权证明;③出租人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④合同文本;⑤承租人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⑥其他证明。
(6)归档文件材料必须书写工整,字迹清晰耐久,表格统一规范,禁止使用铅笔、圆珠笔等易褪色书写工具书写。
(7)已建档的租赁档案及文件资料,必须及时输入电脑,实行电脑化管理。
档案目录可不另制作,但应能通过电脑立即找出所需资料,也可在档案夹上摆放该档案夹的内容目录,以便查看。
各租赁管理所必须有存放档案的场所和箱柜,档案资料的摆放及管理要整洁、卫生、美观、有序,同时必须配备防盗、防潮、防虫、防火等安全保管设施,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
租赁管理所要认真做好档案的登记和统计工作,建立档案管理台账。
2、档案查阅查阅档案的管理规定:(1)上级业务主管机关可以检查、调阅档案,其他人员查询档案须经所长同意。
(2)当事人(含委托人、委托代理人)查阅自己的资料,个人需提供身份证件,单位需提供写明查阅资料范围并加盖公章的介绍信或证明、来人须提供工作证或身份证。
并收取介绍信或证明原件、工作证或身份证件复印件存档。
(3)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来局、所调查取证的,档案员需按以下程序操作:①来访律师必须持有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必须持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专用证明,并且在证明上写明所要查询的具体事项;必须出示经年审有效的律师执业证。
②查询的内容是与该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联的事实。
③符合以上条件,可以查询、摘录、复印(个人身份证明除外)其查询范围的材料。
④无论是否查到其所需的材料,均应收取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验原件)、调查专用证明原件、执业证复印件存档。
⑤实物档案不得外借。
(4)法院、公安、检察院、监察局等执法机关查询档案,需出示介绍信和工作证,并两人以上。
同时应收取介绍信原件、工作证复印件存档。
3、档案保管期限及销毁房屋租赁资料应按规定保管期进行保管。
有效资料应长期保存,单位房屋到期租赁合同资料保存3年,私人房屋到期租赁合同资料保存2年。
档案员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清理。
保管期满的档案资料,编制销毁清册,报区租赁管理办公室(局)批准后,集中以焚烧或化成纸浆的方式销毁。
一般情况下,管理所的到期档案资料应由区租赁管理办公室监督销毁,区租赁管理办公室(局)到期档案资料应由市租赁管理办公室和区档案管理部门监督销毁,市租赁管理办公室到期档案资料应由市档案管理部门监督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