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42号令 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规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租赁合同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及交付方式;(六)房屋修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出租行为,保护房屋所有者和租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房屋出租活动的各类主体。
第三条房屋出租登记1. 出租房屋所有者应当向当地居民政府进行房屋出租登记,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出租房屋的所有者应当对房屋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确保出租的房屋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第四条租赁合同1. 房屋所有者与租户应当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租赁合同应当包括房屋的地质、面积、用途、租金、租期等基本信息,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前进行认真核对。
第五条租金支付1. 租户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不得擅自改变支付方式。
2. 房屋所有者应当向租户提供租金发票或收据,并及时开具。
第六条房屋维修和保养1. 房屋所有者有义务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和保养,保证房屋的基本使用功能。
2. 租户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合理使用和保管房屋设施设备,不得故意损坏。
第七条退还房屋和押金1. 租期届满时,房屋所有者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还房屋给租户,并归还全部押金。
2. 如果租户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房屋所有者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押金作为违约金。
第八条租赁争议解决对于租赁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当地居民政府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解决。
第九条法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十条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解释和修订由当地居民政府负责。
以上为《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帮助出租主体和租户了解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地进行房屋出租活动。
各方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维护良好的租赁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推动商品房屋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品房屋租赁行为。
第三条商品房屋租赁应遵循公平、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地方政府应加强商品房屋租赁市场监管,促进租赁服务规范发展。
第五条商品房屋租赁应依法纳税,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六条租赁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
第七条租赁双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前介绍自身基本情况,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租赁双方应就租金、使用目的、居住保障等事项进行充分协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租赁期限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法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第十条租赁双方应按约定支付租金,并按时足额支付。
第十一条出租方应保证租赁房屋的合法权属,并保证房屋符合居住要求。
第十二条承租方应按合同约定使用租赁房屋,并妥善保管房屋及相关设施。
第二章合同签订与履行第十三条租赁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双方应在签订前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内容。
第十四条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房屋信息、租金、履行期限、权利义务等。
第十五条租赁双方可根据自身需求约定一定的违约金数额,作为一方违约时需要支付的赔偿金。
第十六条租赁房屋的修缮责任由出租方承担,但因承租方的过错导致房屋损坏的,应由承租方承担相关修缮费用。
第十七条租赁期届满,租赁双方可以继续续租,也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继续租赁。
第十八条当其中一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方式。
第十九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发现甲方租赁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有权要求甲方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租赁合同解除时,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解约操作,并完成相关结算工作。
第三章争议解决第二十一条租赁争议发生时,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共同解决的原则,通过对话和妥协解决争议。
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房屋出租行为,保护出租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出租房屋的条件和要求第二条单位出租房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合法取得;2:房屋结构、安全设施等符合建筑规范要求;3:卫生、环境等符合相关卫生、环保要求;4:具备配套设施和基本服务能力;5:其他相关条件。
第三章出租房屋的程序和要求第三条单位房屋出租应经以下程序和要求:1:填写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2:审核承租人的联系明和个人信用状况;3:对房屋进行交割并签订交割证明;4:办理产权变动和临时用电手续;5:确认租金支付方式和周期,并签订租金缴纳证明;6:履行其他有关手续和要求。
第四章租金和费用的确认和支付第四条出租单位应与承租人充分协商,明确租金和费用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第五章房屋维修和设备设施的管理第五条出租单位应及时维修保养房屋,确保房屋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六章违约和纠纷解决第六条出租单位和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一方违约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条出租单位和承租人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租赁合同范本2、交割证明范本3、租金缴纳证明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所有权:指房屋的合法产权归属人享有的权利。
2、使用权:指房屋的合法使用权限。
3、租赁合同:出租单位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双方权益和义务约定的合同。
4、交割证明:对房屋进行交割检验并签订的证明文件。
5、租金缴纳证明:确认租金支付方式和周期的证明文件。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房屋出租活动,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出租人的权利1. 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按时支付租金和其它费用。
2. 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租用的房屋进行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安全、整洁和适宜使用。
3. 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居住情况进行核查,以避免违法活动的发生。
4. 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第二节出租人的义务1. 出租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出租房屋。
2. 出租人应当保障租赁标的的质量,并在租赁期限内维护和修缮房屋设施设备,确保租赁标的的正常使用。
3. 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标的的安全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时对租赁标的进行消毒。
4. 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承租人提供完整、真实的使用说明,并确保承租人知情、知责、用房安全。
第三章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承租人的权利1. 承租人有权依法租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房屋。
2. 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按照合同的规定,维护房屋及其设施的正常使用。
3. 承租人有权在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和使用用途。
4. 承租人有权在租赁期限内行使或不行使续租的权利。
第二节承租人的义务1.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并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2.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使用租赁房屋,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房屋及其设施设备,防止损坏。
4. 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租赁房屋进行卫生消毒和清洁。
第四章租赁合同的签订和管理第一节租赁合同的签订1. 租赁合同应当书面签订,并注明租赁标的、租赁期限、租金、物业服务、终止合同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2.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3. 租赁合同应当备案,并在备案期间进行审查。
第二节租赁合同的管理1.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履行租赁合同的各项约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屋的租赁管理,提高商品房租赁市场的规范化水平,保护房屋租赁双方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活动。
第三条:商品房屋租赁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注重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租赁市场激励机制,推进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商品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并与承租人、出租人建立租赁服务协议。
第五条:各级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商品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租赁市场的公平竞争、稳定有序和健康发展。
第二章出租房屋管理第六条: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及时申报税款并缴纳税款。
第七条:出租人发布房屋出租信息前,应当核实房屋的产权和使用权,确保房屋租赁合法,并按实际情况公开和告知租金、押金等租赁标准,并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不正当费用。
第八条: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并留存相关材料备查。
第九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充分了解对方的情况,对承租人的信用情况、家庭背景、工作经历、收入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房屋的使用标准和用途,以及使用权、维修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依法签订后,出租人应当安排负责人员对房屋进行全面检查,对房屋的外观、结构、燃气、电力、自来水等功能进行检测。
第十二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时保养和维修房屋,维护房屋的安全、舒适、清洁等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出租人应当严格控制房屋的出入,确保租赁房屋没有被非法占用。
第三章租金管理第十四条:商品房屋租赁的租金采取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相结合的方式,由市场供需关系和有效竞争规律决定。
第十五条: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协商确定房屋租金,并签署书面协议。
房屋租赁中介的管理办法(5篇)

房屋租赁中介的管理办法(5篇)房屋租赁中介的管理办法(篇1)一、本规定所称的出租房,指产权属于小区,出租或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各类房屋。
二、房管所对出租房实行安全管理,即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制度。
三、院内的住房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特殊情况需要出租的,必须征得中心领导的同意,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
四、院内商房出租,应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向治保大队登记备案。
五、房屋出租应本着“谁出租,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出租房屋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防发生违法事件。
六、房屋出租的安全责任: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合同要有安全方面的内容。
同时要求承租人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疑要及时报告派出所。
4.停止租赁,须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承租人的安全责任:1.承租人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分证和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政府的证明,单位承租的需持有单位法人代表的委托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
2.房屋承租后,承租人应在10日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严禁在承租房内进行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4.房屋内严禁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5.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
6.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借。
八、违反本规定的处罚:1.出租人违反规定擅自出租房屋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收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按房租月租金五倍以下的违约金。
2.承租人不履行安全责任,收取月租金十倍以下违约金。
3.违反本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处理。
房屋租赁中介的管理办法(篇2)1.为了确保居住环境的安全,我出租房实行实名制入住,凡入住前,必须向房东提交身份证,提前进行信息核对,但房东对身份证信息进行保密,房内不管住几人,都必须逐个登记。
2.租户入住前必须支付当月租金和押金。
住后不满月退房的将不退还当月房租,如需退房请提前通知房东,退房时将水电费结清后,屋内设施没损坏方可退还押金。
2023修正版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房屋出租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房屋出租行为,维护房东和租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二、申请出租房屋1. 申请条件- 房屋所有权明确且合法;- 房屋符合安全、卫生、消防等相关规定;- 申请人必须具备合法的出租房屋资质。
2. 申请流程1. 准备相关材料,包括房屋产权证明、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等;2. 在当地房屋出租管理部门递交申请;3. 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4. 审核通过后,颁发房屋出租管理证书。
三、租赁合同1. 签订租赁合同1. 房东和租户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2. 租赁合同应包括租赁双方的信息、房屋的地质、租金及支付方式、租期、维修责任等内容;3. 双方签字并留存备查。
2. 押金管理1. 房东可以要求租户支付一定金额的押金作为保证;2. 房东应当将押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提供相关证明;3. 租期结束后,租户应当如期返还押金。
四、房屋维护与安全1. 房屋维护责任1. 房东负责对房屋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2. 租户应当妥善保管房屋设施设备,如有损坏需及时向房东报告。
2. 居住安全1. 房东应保障房屋的基本安全设施,如防火门、疏散通道等;2. 租户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租金支付与调整1. 租金支付1. 租金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2. 房东应提供正式发票或收据。
2. 租金调整1. 租金调整应当根据市场行情或合同约定;2. 租金调整应提前通知租户,通知期限一般不低于30天。
六、争议解决1. 和解协商1. 出现争议时,房东和租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2. 双方可以选择由第三方进行调解。
2. 诉讼解决如果协商无果,房东和租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
七、处罚与安全监督1.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
2. 安全监督相关部门将加强对房屋出租市场的监督,保障房东和租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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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部门:
为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监督机制,规范公司房屋出租管理行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营,切实提升公司资产经营管理能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房地集团和总公司的相关要求,制定《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公司房管物业部反馈。
特此通知。
二O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房屋出租管理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营,切实提升资产经营管理能力,提高资产运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的意见》、《北京房地集团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和《北京天运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屋是:公司所管辖的非经营性和经营性的房屋,对外出租用于经营的房产(用途不限于商业、办公、仓储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出租是:公司经平等协商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屋出租取得收益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房屋出租管理应遵循:合法经营、规范操作、健全制度、权责清晰、高效利用、合理定价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本公司房管物业部为房屋出租的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的出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政府、房地集团的房屋出租法律法规、文件和天运公司相关规定;
(二)编制《出租方案》并报经理办公会批准。
《出租方案》应包括
但不限于房屋基本情况、租金及上缴比例、租期、承租人、续租、违约责任、处理纠纷等主要内容(详见《房屋出租方案编制规则》);(三)签订房屋出租合同或审核、批准经办部门签订出租合同并监督执行;
(四)按时收取租金;
(五)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六)对房屋进行安全管理和日常管理、维护;
(七)负责房屋出租合同的档案、台账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出租管理的经办部门所应履行的职责:
(一)进行市场调研,提出价格参考依据,向主管部门就《出租方案》提出建议;
(二)进行公开招租、与潜在承租人进行谈判、协商;
(三)签订房屋出租合同;
(四)向承租人催收租金;
(五)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管理;
(六)对出租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七)处理租期内的各种争议、纠纷。
第七条本公司房屋出租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出租方案》上报天运公司资产物业部:
(一)出租房建筑面积在2000平米(含)以上的;
(二)单个合同年租金在人民币100万(含)以上的;
(三)租期在3年(不含)以上的。
第三章出租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房屋出租合同签订前,须确定《出租方案》并由主管部门填写《房屋出租审批单》报经理办公会批准方可签约。
第九条主管部门或经办部门,根据拟出租房屋价值、所处地理位置、面积、用途、同类房屋出租价格等综合因素,确定出租房屋的出租底价。
房屋出租应通过公开招租、竞争性谈判或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和承租人,全过程应符合市场化定价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条房屋租期应综合考虑承租人经营业务、房屋实际用途以及承租人投入等情况确定,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如租期超过3年,且在5年以内的,报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核,经上级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经办部门均应遵循“价高优先”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承租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财务状况及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三)能严格遵守租赁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限制性规定,爱护所租赁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第十二条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且一般应与承租人确定租金调整机制,在租赁期限内依据市场行情、供需关系等因素确定一定的租金增长幅度并作为出租合同条款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经与承租人谈判就《出租方案》达成一致后,如常规
合同主管部门填写《房屋出租审批单》,报经理办公会批准即可执行;如特殊合同或涉外和重大合同须根据《公司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规定,应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出租方案》在以下情况应按前述权限、流程重新审批:(一)出租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租人、租期、租金或其他重要事项有变更的。
(二)合同期满续租或另租重新签约时。
第十五条签订出租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位置、面积、用途及设施等基本情况。
(二)租金及收取方式、租金调整约定。
(三)出租期限和续租条件
(四)保证金条款。
(五)水、电、气、热等费用的约定。
(六)装修、装修补偿及安全责任。
(七)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责任。
(八)提前终止的约定。
(九)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十二)由承租人签署的《安全保卫、消防责任书》
(十三)租赁期限内,如遇不可抗力及拆迁、征用等原因,致使合同
无法继续履行的特殊约定。
(十四)其他条款和约定。
第十六条还应在合同中明确以下内容:
(一)承租人发生下列违约行为时承担的责任:
1、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的。
2、未经出租企业同意将房屋转租、出借给第三人的。
3、未经出租企业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基础结构和装修改造的。
4、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5、其他违约情形。
(二)下列情形发生时,本公司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
1、累计拖欠一定期间的房屋租金或物业费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出租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未经出租企业书面同意,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建的。
4、因城市建设等原因征用或拆迁房屋的。
5、其他可以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第四章房屋出租管理
第十七条租金管理
(一)主管部门及经办部门应对房屋的租金收取进行跟踪、督促。
(二)租金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照各单位的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严禁隐瞒、截留。
(三)承租人欠付租金的,租金收取部门应当向主管部门进行汇报并
采取催收租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书面函件等方式,通知并与欠租人协商。
第十八条安全管理与日常管理
(一)房屋出租合同签订前,应当对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建筑、消防、治安等方面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安全标准。
(二)主管部门、经办部门应负责房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承租人签订的《安全保卫、消防责任书》应明确界定安全管理责任。
(三)主管部门或经办部门应负责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建立房屋及其设施定期检查机制,保证出租房屋的适用性和配套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对于承租人因装修改造、未按合同约定使用房屋等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及时要求承租人承担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四)主管部门或经办部门应监督、检查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情况,如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等违法行为,或有损坏房屋主体结构或配套设施设备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处理,必要时可与其解除出租合同,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档案管理
主管部门和经办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的权证管理,档案管理和台账管理,应妥善保管房屋租赁合同、安全责任书等相关文件,及时掌握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变更情况,为房屋出租管理工作提供全面、准确、可靠的档案资料。
主管部门及经办部门应设立台帐管理,所有在租的房产都应建立符合国资委、集团、天运公司审计要求的、内容清
晰的台帐,并应定期与财务部门进行账目核对。
主管部门应每年汇总当年所主管房屋出租情况向经理办公会进行书面汇报,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收入、出租面积、合同履行情况等。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对经办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进行整改;主管部门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决议,可作出纠正及整改要求,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正在履行的房屋出租合同,除显失公平或租金价格明显过低的以外,允许维持原租约直至租赁期满,原租约履行结束后,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现行有关房屋出租管理的规定如与本办法的规定相抵触,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房管物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附件表格为参照格式,房管物业部可在实施过程中进行调整、修改,具体应以房管物业部确认的格式为准。
附件1:《房屋出租审批单》
附件2:《房屋出租方案编制依据和内容》
附件3:《房屋出租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