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
装配式建筑评价

装配式建筑评价1 总则1.0.1 为促进山东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制定本标准。
【条文说明】2017年1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了《关于贯彻国发办[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山东省的装配式建筑发展进入了全面推广阶段。
作为装配式建筑的重点发展地区,为推进山东省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体现山东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具体要求和特点,亟需构建一套适合本省发展实际的装配式建筑评价体系,对其实施科学、统一、规范的评价,同时也对山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导向功能。
1.0.2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民用建筑的装配化程度评价,工业建筑的装配化程度评价参照执行。
1.0.3 装配式建筑的装配化程度由装配率来衡量。
1.0.4 装配式建筑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装配式建筑prefabricated building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
2.0.2 装配率prefabrication ratio单体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与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
2.0.3 全装修decoration建筑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装修和设备设施安装全部完成,达到建筑使用功能和性能的基本要求。
2.0.4 集成厨房integrated kitchen地面、吊顶、墙面、橱柜、厨房设备及管线等通过设计集成、工厂生产,在工地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厨房。
2.0.5 集成卫生间integrated bathroom地面、吊顶、墙面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通过设计集成、工厂生产,在工地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完成的卫生间。
2.0.6 干式工法non-wet construction采用干作业施工的建造方法。
2.0.7 高精度模板high precision template是指由工厂定制,可在施工现场拼装,多次周转使用且100%回收使用的绿色无污染模板,如钢模、铝模等。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浙建〔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23〕3号各市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工作,提升装配式建筑品质,推动全省建筑工业化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5月31日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水平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等精神,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提升建造品质,促进建筑工业化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在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公告和合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建设单位发布的项目招标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文件中明确要求实施装配式建造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照本办法进行装配式建筑评价及认定工作。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以及装配式混合结构建筑。
(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称“省建设厅”)负责全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号)要求,促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根据《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7),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装配式建筑评价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是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以及装配式混合结构建筑。
第三条装配式建筑评价实行属地化管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称“省住建厅”)负责全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的指导与管理。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称“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装配式建筑评价的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装配式建筑评价遵循自愿、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装配式建筑评价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设计阶段预评价,第二阶段为施工阶段评价。
装配率以施工阶段评价的结论为准。
第六条装配式建筑按照下列评价程序与要求组织实施:(一)设计阶段预评价1. 建设单位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后,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设计阶段预评价。
2. 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阶段预评价。
符合《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详见附件1)要求,通过评价的,出具设计阶段预评价意见;基本符合要求,但部分项目需要整改的,由评审专家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整改,经原评审专家确认后通过评价并出具设计阶段预评价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还申报材料,达到条件后重新申报评价。
(二)施工阶段评价1.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的2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向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装配式建筑施工阶段评价。
2. 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实地组织评价,通过评价的,出具施工阶段评价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装配式建筑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有关要求,规范我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7〕7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造,在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装修一体化、管理信息化、应用智能化等方面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第三条我省行政范围内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申请、评审、认定、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示范项目优先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支持政策,各地在制定优惠政策时,应向示范项目适当倾斜。
第二章申请第五条示范项目申请主体原则应为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等单位联合申请。
第六条申请单位在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加具意见后,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
第七条申请示范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已完成形象进度1/2及以上的在建项目。
(二)具有一定的建筑规模。
其中,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单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0平方米,住宅小区等群体项目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000平方米,木结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
(三)建立了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编制了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质量安全控制专项施工方案,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信息化管理。
浙江省装配式建筑工业化评价标准

工业化建筑评价导则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二〇一六年一月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3.1 一般规定 (3)3.2 评价方法 (4)4 设计阶段 (5)4。
1 基础项 (5)4.2 一般项 (6)5 建造过程 (9)5.1 基础项 (9)5。
2 一般项 (9)6 管理与效益 (12)6.1 基础项 (12)6.2 一般项 (12)本导则用词说明 (13)引用标准名录 (14)条文说明 (14)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提高房屋建筑的质量和效益,规范工业化建筑的评价,促进建筑工业化发展,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民用建筑的工业化建筑评价,其他建筑参照执行。
1。
0。
3 工业化建筑的评价应遵循科学性、系统性和导向性的原则,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转变.2 术语2。
0。
1工业化建筑industrialized building采用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和信息化管理等为主要特征的工业化生产方式建造的建筑。
2。
0.2装配式混凝土结构precast concrete structure由预制混凝土构件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装配而成的主体结构,包括全装配混凝土结构、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等。
2.0.3预制混凝土构件precast concrete component在工厂或现场预先制作的混凝土构件,简称预制构件。
2。
0。
4 建筑部品construction component工业化生产、现场安装的具有建筑使用功能的建筑产品。
2.0。
5预制外挂墙板precast concrete facade panel在工厂或现场预先制作的,安装在主体结构上,起围护、装饰作用的非承重预制混凝土外墙板.简称外挂墙板2.0.6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外墙板precast concrete sandwich facade panel在工厂或现场预先制作的,中间夹有保温层的预制混凝土外墙板,简称夹心外墙板。
装配式建筑施工安全风险评价及管理措施

2 装配式建筑施工典型安全风险
2.
1 高空坠落风险
装配式建筑施工过程中,高空作业频繁,施工人员
面临较大的高空坠 落 风 险。 预 制 构 件 吊 装、安 装 以 及
后续的连接、填充等作业,大多在高空进行。施工人员
在狭窄的工作面上,携 带 工 具 进 行 操 作,容 易 因 失 足、
滑落等导致坠落。边 缘 防 护 不 到 位、安 全 带 使 用 不 规
研究和工程实践,探讨了装配式建筑施工安全风险评价与管理的内容、方法及其应用,以期为 装 配 式 建 筑 的 安 全 施 工 提 供
参考。
关键词
装配式建筑
施工安全
风险评价
中图分类号:
TU714 文献标识码:
A
管理
文章编号:
1002-2872(
2024)
05-0156-04
装配式建筑是通 过 工 厂 化 生 产 预 制 构 件,并 在 施
场高空作业多,建筑 构 件 体 积 大、重 量 重,存 在 诸 多 安
全风险隐 患。 如 何 加 强 装 配 式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风 险 管
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已成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的当务之急。
1 装配式建筑概述
装配式建筑是一 种 先 进 的 建 造 方 式,其 心 理 念优势 [1]。
然而,装配式建筑施工过程复杂,涉及工厂预制、运输、吊 装、现 场 安 装 等 多 个 环 节,并 且 安 全 风 险 因 素 众 多。 如 何 开 展 装
配式建筑施工安全风险评价,采取针对性的安全管理措施,已 成 为 装 配 式 建 筑 发 展 亟 待 解 决 的 关 键 问 题。 笔 者 基 于 理 论
多样化的发展趋势。部分项目采用装配整体式剪力墙
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

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8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是指按照《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渝建发〔2017〕743号)、《关于设计阶段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通知》(渝建发〔2018〕16号)组织设计、建设并评审合格,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装配式建筑评价分为预评价和竣工评价。
预评价在项目完成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后进行;竣工评价在申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进行。
第五条装配式建筑评价遵循自愿、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
第七条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装配式建筑评价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八条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负责装配式建筑评价审查、技术指导、推广宣传、培训交流和动态监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15/ 152 / 2第三章评价程序第九条装配式建筑评价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愿提出申请,鼓励设计单位、咨询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条申请条件(一)拟建或在建的居住建筑或办公、科研、文教、商业、旅馆等公共建筑项目,建设周期不宜超过2年;(二)项目应满足《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的规定要求;(三)应符合国家、本市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十一条申请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项目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合法性审查合格、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对项目基本条件审查合格后,由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组织进行评审。
《江苏省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江苏省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江苏省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过程的管理,保障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装配式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是指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
装配式钢结构、装配式木结构和其他结构体系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部品部件生产和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等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第五条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生产技术能力应符合相关要求,并进行登记管理。
部品部件的生产过程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延伸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部品部件生产和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等单位相关人员及施工单位的灌浆、安装等作业人员应进行专项能力培训,作业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质量安全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质量安全责任(一)在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其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
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承担装配式建筑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之间的综合管理协调责任。
(二)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工程的设计、施工、采购等全过程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三)应按有关规定将装配式建筑工程(含部品部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当有重要变更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四)在部品部件生产前组织设计、生产、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会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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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号)要求,促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根据《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内的装配式建筑评价,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以及装配式混合结构建筑的评价。
第三条装配式建筑评价遵循自愿、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管理全省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
第五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装配式建筑评价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装配式建筑认定的申请材料。
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六条装配式建筑评价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愿提出申请。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事先作出采用装配式建筑承诺且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承诺核定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实施装配式建筑评价。
装配式建筑由设计评价、竣工评价两阶段评价组成。
第七条装配式建筑在设计阶段评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现行国家和我省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的设计要求。
(二)实行建筑、结构、机电设备一体化设计,且采用BIM技术设计。
(三)装配式建筑应当满足《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的要求。
第八条装配式建筑在施工阶段评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现行国家和我省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没有违反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行为。
(二)实行建筑、结构、机电设备一体化施工。
(二)制定适应装配式建筑建造方式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明确节能、节水、节材和建筑废弃物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四)建立部品部件可追溯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五)装配式建筑应当满足《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的要求。
第九条装配式建筑评价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一)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装配式建筑认定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土地合同、经图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装配式模板配模设计图(必要时)。
内隔墙深化设计图纸、BIM模型及计算书、预制率计算书等)。
对于承诺实施建筑、结构、机电设备、室内装修一体化施工或使用整体式厨房、卫生间的,建设单位应另附承诺书并提供室内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按照设计阶段的认定条件进行复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出具设计阶段认定意见,同时抄送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抄报省住建厅。
未通过评审的项目退还申报材料。
(二)通过设计阶段评价的装配式建筑,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标准规范施工。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阶段认定条件的要求,将相关材料(质量验收资料、视频材料、设计变更资料等)报送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部品部件采购合同、竣工图、预制率计算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实地核查。
实施过程中应同步进行项目主体结构、围护、机电管线和内装等分部分项工程的核查验收,并出具施工阶段认定意见。
意见书应明确实际的装配率和评价等级(如有)。
意见书同时抄送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抄报省住建厅。
未通过评审的项目退还申报材料。
(三)评审组专家由福建省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成员或从事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生产的其他专家组成,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聘请。
评审专家从事专业领域包括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工程管理、装饰装修等。
评审专家数量不少于5名,可根据申请项目开展评价的实际技术需要适当增加。
评审专家实施回避制度,凡参与申报项目设计、施工、咨询或其他关联工作的,不得参加认定工作。
对同意通过装配式建筑评价的项目,其意见应经评审组专家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签字认可。
第十条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评审组专家出具的装配式建筑认定意见后,在其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经公示无异议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由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项目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动态监督管理。
对于通过设计阶段评价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建设期间按季度向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填报工程进度报表,准确报告项目进度、预制构件使用情况以及技术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装配式建筑评价,并记入相关企业信用综合测评不良行为记录:(一)设计阶段评价通过,竣工阶段评价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二)以不真实的申报材料通过评价的;(三)拒绝按照设计阶段评价或检查整改意见组织实施的;(四)逾期未提出竣工验收评价或拒绝进行竣工验收评价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第十四条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项目参与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确保评价资料与项目实施的真实、有效、合法,不得出具虚假图纸、报告、方案等技术资料欺骗评审。
相关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评价专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认定结果应用第十五条装配式建筑的认定结果,可以在以下方面应用:(一)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在各项审批环节认定装配式建筑的依据;(二)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作为认定装配式建筑的依据;- 3 - / 22(三)作为信用综合评价、扶优扶强等扶持政策的依据;(四)优先推荐装配式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参加“闽江杯”、绿色建筑、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等评审和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装配式建筑推进情况,对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进行细化并制定出台认定措施报省住建厅备案后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
《福建省工业化建筑认定管理(试行)办法》(闽建〔2015〕6号)同时废止。
2019年月日前发出土地招拍挂公告或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可以按照闽建〔2015〕6号文件的规定实施。
附件:1.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2.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认定申请表3.福建省装配式建筑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一、一般规定(一)装配式建筑评价应以单体建筑作为评价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2.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主楼和裙房可按不同的单体建筑进行认定;3.单体建筑的层数不大于3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时,可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建筑组团作为认定单元。
(二)装配式建筑评价分设计评价、竣工评价两阶段评价。
以竣工评价确认项目的装配率及评价等级。
(三)装配式建筑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主体结构部分的分值不低于20分;2.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分值不低于10分;3.装配率不低于50%。
(四)鼓励项目进行装配式建筑等级评价。
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划分为A级、AA级、AAA级。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装配率为60%~75%时,评价为A级装配式建筑;2.装配率为76%~90%时,评价为AA级装配式建筑;3.装配率为91%及以上时,评价为AAA级装配式建筑。
二、装配率计算- 5 - / 22Q3──装修与设备管线指标实际得分值;Q4──其他项指标实际得分值;Q5──评价项目中缺少的评分项分值总和。
装配率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进行数据修约。
表1 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表组装,可显著提高混凝土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的模板系统。
在设计阶段认定时需明确采用的模板系统,并提供完整的配模图方可得分。
4.管线分离得分项需在设计阶段认定时提供相应的BIM模型及计算书方可得分。
(二)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预制部品部件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1.主要为混凝土材料时,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Q1a=V1a/V×100%式中:Q1a──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V1a──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混凝土体积之和;V──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混凝土总体积。
当符合下列规定时,主体结构竖向构件间连接部分的后浇混凝土可计入预制混凝土体积计算:(1)预制剪力墙板之间宽度不大于600mm的竖向现浇段和高度不大于300mm的水平后浇带、圈梁的后浇混凝土体积;(2)预制框架柱和框架梁之间柱梁节点区的后浇混凝土体积;(3)预制柱间高度不大于柱截面较小尺寸的连接区后浇混凝土体积。
2.主要为金属材料及钢-混凝土组合材料时,按下列公式计算:Q1b =L1b/L×100%式中:Q1b──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采用金属材料及钢-混凝土组合材料部分的应用比例;L1b──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采用金属材料或钢-混凝土组合材料部分构件长度和现场对接区段长度之和;L── 所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总长度。
其中:钢-混凝土组合材料主要是指以钢管作为外模,现场内灌混凝土并最终由钢材与混凝土协同整体受力的材料形式,不包括无外包钢管的现浇劲性钢骨混凝土构件。
3.主体结构竖向构件全部采用木结构构件时,主体结构竖向构件评价分值取上限分值。
(三)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水平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Q1c=A1c/A1×100%- 7 - / 22式中:Q1c──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A1c──各楼层中预制装配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构件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A1──各楼层建筑外轮廓面积之和。
其中:预制装配式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可包括:(1)预制装配式叠合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2)预制板间宽度不大于300mm的水平后浇混凝土带可计入A1c;(3)金属楼承板和屋面板、木楼盖和屋盖及其他在施工现场免支模的楼盖和屋盖的水平投影面积。
(四)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Q2a =A2a/Aw1×100%式中:Q2a──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A2a──各楼层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外表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Aw1──各楼层非承重围护墙外表面积总面积,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