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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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2018〕2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2018〕2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2018〕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16日武汉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为建设美丽武汉,打造全国一流园林城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6〕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力争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绿地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90%,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不少于5.5平方米/人,全市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不少于292天,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95%,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二、主要任务(一)拓展城市绿色空间,提升园林绿化水平1.凸显城市生态格局。

实施全域增绿提质工程,夯实“一心、两轴、五环、六楔、多廊”的生态框架。

“一心”,即规划建设东湖城市生态绿心,打造世界级城中湖典范。

“两轴”,即推进山水十字轴绿化建设,建设武汉“长江主轴”世界级城市景观生态轴,实施汉江、东西山系生态轴绿化景观提升工程。

“五环”,即建设内环线、二环线“花环”,巩固提升三环线“一环33珠”生态景观带,建成长146公里四环线生态带,提升内外各100米宽外环线生态林带。

“六楔”,即实施“六楔入城”生态工程,建设府河绿楔、东湖绿楔、武湖绿楔、汤逊湖绿楔、青菱湖绿楔、后官湖绿楔,打造复合型郊野公园群。

浅谈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以及线内准入项目的建设管控

浅谈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以及线内准入项目的建设管控

浅谈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以及线内准入项目的建设管控摘要:本文通过生态发展观的引入,回顾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以及线内项目准入的实施过程。

分析准入建设管控的现实情况,提出建设管控度应综合考虑的建议。

关键词:生态、准入、建设管控度、综合考虑一、引言自18世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科技水平日新月异,但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在资源的不当开发利用之下已经面临重大风险挑战。

目前,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生态安全纳入国家安全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家战略方针的主要内容。

我国改革开放后,伴随经济高速增长,城镇化经历了快速发展。

但是,以不断开发土地资源为主要手段的粗放式城镇化模式,导致了城市的无序蔓延、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生态空间的侵占,城市生态环境风险日益剧增。

国家层面多次强调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动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建设、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

“基本生态控制线”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2005 年,深圳市在全国率先划定并制定出台《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随后,武汉市从2012年开始城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线及管理实践,经过积极探索,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生态线管控制度。

于2016年出台《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下文称《条例》),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实践成果进行固化,实现了生态控制线的“编、管、控”均可依法操作。

按照《条例》,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作相关工作报告,对实施工作成果进行考评。

武汉市实施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以来,开创了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局面,有效保障了城市生态安全格局。

截至2022,武汉市基本构建起了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城市格局有序展开,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滨江滨湖城市特色逐步彰显,城市生态空间品质不断提升。

【1】结合以上背景,本文试图简要分析基本生态控制线以及线内项目的建设管控,探讨建设管控度的刚性和弹性边界,以促进基本生态控制线更科学合理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生态补偿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生态补偿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生态补偿的意见【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武政办[2018]34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4.02【实施日期】2018.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生态补偿的意见(武政办〔2018〕3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精神,推动《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的有效实施,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生态补偿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权责统一、合理补偿。

科学界定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谁保护、谁受偿;谁受益、谁补偿,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

(二)成本共担、效益共享。

本市域范围内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下同)是生态环境的受益者,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共同筹措生态补偿资金。

(三)统筹兼顾、区别对待。

把生态补偿与实施长江大保护战略、主体功能区规划、精准扶贫计划等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考虑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将生态补偿资金分配向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面积占比大的区、财力相对薄弱的区倾斜。

(四)多方并举、合作共治。

既坚持政府主导,努力增加公共财政对生态补偿的投入,又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态补偿机制。

二、补偿范围及对象补偿范围为《武汉都市发展区1:2000基本生态控制线落线规划》和《武汉市全域生态框架保护规划》所划定的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

补偿对象为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

武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20修订)

武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20修订)

武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20修订)【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07.21【实施日期】2020.07.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武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10年4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公布。

根据2020年7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和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水务、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二)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绿地等附属绿地;(三)山体、江河、湖泊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四)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五)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绿地。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市园林和林业部门应当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建设目标、原则、标准和总体布局方案,明确各类绿地的基本控制范围,并对下一层次规划中的绿地配置提出指标分配和控制要求。

第六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确定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划定其绿线。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2016-10-20 来源:本站发文时间:2016-08-25(2016年5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划定和调整第三章控制和保护第四章既有项目清理和处置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彰显本市山水资源特色,防止城市无序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为维护本市生态框架完整,确保生态安全,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第三条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控、有序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

第四条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分级负责,以区为主,部门联动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内容,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区域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生态项目建设、村庄搬迁和改造、既有项目清理和处置,并负责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违法行为的组织协调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工作,组织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三)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项目投资管理以及生态补偿的统筹协调工作;(四)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林地、绿地、山体、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绿化建设,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江河湖库渠等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七)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资金的管理工作;(八)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农业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九)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村镇建设的管理工作;(十)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违法建设,加强巡查工作,防止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出现新的违法建设;(十一)交通、文物、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2016-10-20 来源:本站发文时间:2016-08-25(2016年5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划定和调整第三章控制和保护第四章既有项目清理和处置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彰显本市山水资源特色,防止城市无序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为维护本市生态框架完整,确保生态安全,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第三条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控、有序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

第四条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分级负责,以区为主,部门联动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内容,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区域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生态项目建设、村庄搬迁和改造、既有项目清理和处置,并负责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违法行为的组织协调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工作,组织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三)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项目投资管理以及生态补偿的统筹协调工作;(四)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林地、绿地、山体、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绿化建设,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江河湖库渠等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七)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资金的管理工作;(八)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农业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九)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村镇建设的管理工作;(十)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违法建设,加强巡查工作,防止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出现新的违法建设;(十一)交通、文物、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2016年版《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2016年版《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2016年5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彰显本市山水资源特色,防止城市无序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为维护本市生态框架完整,确保生态安全,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第三条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控、有序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

第四条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分级负责,以区为主,部门联动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内容,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区域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生态项目建设、村庄搬迁和改造、既有项目清理和处置,并负责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违法行为的组织协调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工作,组织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三)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项目投资管理以及生态补偿的统筹协调工作;(四)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林地、绿地、山体、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绿化建设,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江河湖库渠等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七)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资金的管理工作;(八)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农业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九)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村镇建设的管理工作;(十)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违法建设,加强巡查工作,防止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出现新的违法建设;(十一)交通、文物、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武汉基本生态控制线条例

武汉基本生态控制线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彰显本市山水资源特色,防止城市无序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为维护本市生态框架完整,确保生态安全,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第三条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控、有序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

第四条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分级负责,以区为主,部门联动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内容,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区域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生态项目建设、村庄搬迁和改造、既有项目清理和处置,并负责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违法行为的组织协调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工作,组织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三)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项目投资管理以及生态补偿的统筹协调工作;(四)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林地、绿地、山体、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绿化建设,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江河湖库渠等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七)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资金的管理工作;(八)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农业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九)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村镇建设的管理工作;(十)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违法建设,加强巡查工作,防止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出现新的违法建设;(十一)交通、文物、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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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2012年2月2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3月1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

本规定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依据本规定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前款所称生态保护范围是指位于城市增长边界之外,具有保护城市生态要素、维护城市总体生态框架完整、确保城市生态安全等功能,需要进行保护的区域,包括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及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理机构,下同)是维护其管理区域内基本生态控制线完整的责任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职责组织协调基本生态控制线内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生态保护、村庄搬迁和集中建设、已建项目的清理等工作。

第四条规划、土地、发展改革、城管综合执法、环保、林业、园林、水务、农业、文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和调整方案,依法对基
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土地进行监管,依法收回基本
生态控制线内土地,做好基本生态控制线内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项目投资管理。

(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加强巡查工作,防止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出现新的违法建设。

(五)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并对环境
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将基本生态控制线内污染物排放纳入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削减基本生态控制线内污染负荷。

(六)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基本生态控制线的规划要求,做好森林、林地、绿地、自然保护区等的保护与管理,组织实施绿化建设,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七)水务、农业、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水体、农田、文物等的监督和管理,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生态保护活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
第六条基本生态控制线应当依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框架保护规划划定,其中下列区域应当划为生态底线区,其他区域划为生态发展区: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郊野公园的核心区,
自然保护区;
(二)河流、湖泊、水库、湿地、重要的城市明渠及其保护范围;
(三)坡度大于16度的山体及其保护范围;
(四)高速公路、快速路、铁路以及重大市政公用设施的防护绿地;
(五)其他为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需要进行严格保护的基本农田、林地、生态绿楔核心区、生态廊道等区域。

第七条基本生态控制线按照下列程序划定和公布:
(一)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
(二)划定方案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意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三)划定方案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基本生态控制线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经批准的基本生态控制线,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因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或者上位规划调整,确需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的,应当遵循总量不减、占补平衡、生态功能相当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或者调整后的上位规划,就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调整方案;
(二)调整方案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以及规划地段内利害
关系人的意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三)调整方案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经市规划委员会审
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调整方案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经批准的基本生态控制线调整方案,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除下列项目外,生态底线区内禁止建设其他项目:
(一)具有系统性影响、确需建设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二)生态型农业设施;
(三)公园绿地及必要的风景游赏设施;
(四)确需建设的军事、保密等特殊用途设施。

第十条除下列项目外,生态发展区内禁止建设其他项目:
(一)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可以建设的项目;
(二)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的配套旅游接待、服务设施;
(三)生态型休闲度假项目;
(四)必要的农业生产及农村生活、服务设施;
(五)必要的公益性服务设施;
(六)其他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论证,与生态保护不相抵触,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建设的项目。

第十一条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确需建设的项目,应当作为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选址论证。

规划选址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
于30日。

第十二条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循环保生态的原则,并满足低强度和低密度的规划要求,具体的规划管理技术要求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
制定。

第十三条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已依法建成的各类项目,应当根据对生态影响的程度,分别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住宅及其配套设施,以及污染物排放达标、对生态保护无不利影响的项目,可
按照现状、现用途保留使用;
(二)对生态保护有不利影响的项目,引导相关权利人进行改造和产业转型,逐步转
为与生态保护不抵触的适宜用途;
(三)不符合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河道堤防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
关标准与规范要求的项目,由环保、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十四条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在本规定实施之前已经审批但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当转为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的用途,并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用地功能;对不符合本
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置换到基本生态控制线外根据规划进行建设,或者实行政府土地储备。

第十五条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现有违法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得补办有关手续,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查处违法建设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导政策,鼓励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原农村居民点进行搬迁和集中统一建设,区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实施方案,逐步组织实施。

生态底线区内的原农村居民点除历史文化名村或者其他确需保留的特殊村庄外,应当逐步在生态底线区外进行异地统建,原用地恢复生态功能。

按照规划要求确需保留的历史文化名村或者其他特殊村庄,应当遵循用地规模、建设规模不增加的原则,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密度和体量,并制订详细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鼓励生态发展区内的原农村居民点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外进行异地统建,确需在生态发展区内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集中建设。

第十七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对其管理区域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类现有项目进行清理,并根据调查结果制订分类处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完善各项扶持政策,按照补偿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导致合法利益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合理补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规定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进行违法建设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查处违法建设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划定或者调整基本生态控制线的;
(二)越权审批、违反规划审批以及其他违法审批的;
(三)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违法建设查处不严、处置不力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履行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现有建设项目处置职责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依本规定划定的基本生态控制线及其范围图为本规定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生产建设活动,文物、水体、林地、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
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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