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基本生态控制线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6•【字号】深府[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2007年3月16日深府〔2007〕48号) 2005年11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并颁布实施《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城市生态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年多来,我市各级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管理规定》,广大市民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保护基本生态控制线的活动。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解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市各级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理解基本生态控制线作为保护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和“高压线”的深远意义,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二、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必须以环境保护、生态安全为核心,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严格控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以下简称线内)的开发建设项目,除《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外,不得安排任何新建建设项目;(二)本着有利于生态保护、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2005年11月1日《管理规定》实施之前线内已建成的各类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三)依法查处线内各类违法建筑。
三、我市各级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守土有责,对保护本辖区范围内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完整负责,并负责组织、协调对线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
深圳市绿地系统规划详述

路面绿化的相对饱和,也让深圳开始在其他方 向动“心思”———立体绿化。
所谓立体绿化,指的是在立交桥、建筑墙面、 坡面、屋顶、阳台等垂直空间进行的绿化
通过多年来的野外调查和资料收集,发现深圳分布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 物共15种。路边常见行道树:小叶榕、大叶榕(黄葛树)、高山榕、小叶 榄仁、麻楝、人面子、盆架子、桃花心木、芒果树、凤凰木、水葡萄、大 王椰子、高杆椰子、 香樟、美丽异木棉、红花羊蹄甲
Hale Waihona Puke 留在深圳,你的理由 是什么?
在超过45%的绿化覆盖率面前, 全国几乎没有哪个大城市可以跟 深圳匹敌,绿化毫无疑问是深圳 最漂亮的一张“底牌”。 随处可 见的满眼绿色让无数人选择在这 里停下来生活。
绿地规划
深圳市城管局发布《深圳市城市绿化发展规划纲要》。《规划纲要》提出, 以2017年举办第19届国际植物学大会为契机,使原特区内、原特区外中心 城区绿化水平达到新加坡现有水平,原特区外基本达到原特区内现有水平。 到2020年,全市域绿化覆盖率达到50%,建成各类公园1000个以上,公园 和自然保护区面积600平方公里以上,实现全深圳市绿化建设与管理均衡 发展,形成生态良好、景观优美、特色鲜明的城市绿化新格局,全市整体 绿化水平达到或超过新加坡的绿化水平。根据《规划纲要》,深圳将通过 规划建绿、植树添绿、空中增绿、见缝插绿,实施三大计划,大幅提升城 市绿量。到2020年,全深圳市新增绿地面积15平方公里。据悉,具体措施 为全面推进生态风景林建设,成片、成林地实施生态造林,以现有绿地为 基础,以线状绿带为骨架,以点状绿地为重点,以开花植物为基调,配合 色彩鲜艳的彩叶植物,采取乔灌草结合实行立体复层植物配置,增加城市 绿量。到2020年,全市种植乔灌木2400万株。还将增加绿化数量,逐步完 善绿化生态的系统性、均衡性和功能性;河流水系廊道两岸设置30-50米防 护绿带。区域绿地、生态廊道和城市绿地三级绿地体系相互贯通,互为补 充,分别从绿化数量、绿化方式大幅度增加绿量。
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和底线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大量的工业废弃物、废水、废气等污 染物排放严重,环境质量急剧下降。
生态破坏加剧
人类活动对自然生态的破坏日益严重,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土 地荒漠化、水资源短缺等问题。
缺乏有效的环境监管
由于缺乏有效的环境监管机制和法律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存 在诸多漏洞和不足。
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和底线的对策建议
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和底线
xx年xx月xx日
目 录
• 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和底线概述 • 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和底线的法律法规 • 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和底线的政策措施 • 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和底线的实践案例 • 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和底线的挑战与对策
01
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和底线概述
定义与概念
生态环境保护红线
指为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对生态功能区划、生态敏感区、生 态脆弱区、自然保护区等重要区域,以及生态保护与修复活 动进行强制性管控的边界和范围。
北京市实施了严格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过推广清洁能源、实施交通管制等措 施,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成为全球空气质量改善最快的城市之一。
资源利用上线案例
节能减排
浙江省杭州市通过推进节能减排、优化能源结构等措施,降 低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实现资源的高 效利用。
水资源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通过加强水 资源管理和调配,确保地区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 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保护底线
指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环境权益,在生态环境保护红线的 基础上,对环境质量、生态功能、污染物排放等所做的强制 性标准或规定。
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和底线的意义
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和底线的实施,有利于保护和改善重要生态功能区、脆弱区和自然保护 区等区域的生态环境,防止生态环境的恶化,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生态区域与生态控制线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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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源自然保护区
佘山森林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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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坡度大于25%的山地、林地以及海拔超过50米 的高地
根据国家《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的要求, 坡度大于25%的城市用地不适宜进行开发建设。因此将城市 建成区外围特区内海拔超过50米、海拔超过50米的高地纳入 基本生态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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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干河流、水库、湿地及具有生态保护价值的海 滨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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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一
加强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的认识,坚守基本生态控制 线不动摇。
1)充分认识基本生态控制线对保护生态的极端重要性。 2)正确把握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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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二
严控线内建设活动,强化管制力度,推进管理精细 化
1)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信息调查和分区管制制度。 2)严格控制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建设活动。 3)严厉查处基本生态控制线内违法建设行为。
主干河流、水库及湿地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调节生态系统与维护生态平衡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依 据《湿地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源保护 的要求,将主干河流、水库及湿地纳入基本生态控制线进行 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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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江蚌埠闸水库A来自94)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生态廊道和隔离绿地
组团式发展的城市,组团与组团之间用绿化带加以分 隔,既保持了组团发展的相对独立性,又避免了城市的连 片无序蔓延,同时也加强了各生态系统之间的联系,有利 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城市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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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三里河生态廊道
隔离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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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岛屿和具有生态保护价值的海滨陆域
岛屿和海滨绿地作为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 调节温度,改善小气候,净化空气等诸多方面发挥着作用。 将其纳入生态区域加以保护,可以避免其过度开发,其生 态功能得以更好实现。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实施意见-深府[201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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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实施意见(深府〔2013〕6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我市2005年开始实施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制度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就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的认识,坚守基本生态控制线不动摇(一)充分认识基本生态控制线对保护生态的极端重要性。
基本生态控制线作为我市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和高压线,有效地保护了我市有限的生态资源,优化了城市空间结构,提升了城市质量,成为我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抓手。
必须继续坚守基本生态控制线,并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制度提升至生态文明基本空间制度的高度。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二)正确把握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基本原则。
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必须坚持铁线管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城市生态质量提升;坚持占补平衡,优化生态空间格局,提升生态服务功能,协调生态保护与城市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推动生态资源的全民共享及合理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二、严控线内建设活动,强化管制力度,推进管理精细化(一)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信息调查和分区管制制度。
设立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标识,制定基本生态控制线调查规范,开展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生态环境、土地建筑、社会经济等信息调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决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市政府第254号令,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决定对《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将调整方案公示15日,并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二、第八条第四项修改为“调整方案根据有关意见论证修改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审议;”
三、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上述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批准之前,应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示10日。
”
本决定自2016年2月日起施行。
生态控制线

研究中心城乡统筹视角下的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策略研究目录1背景 (3)1.1生态环境的需求 (3)1.2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的探索 (3)1.3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颁布与实施 (3)2基本生态控制线 (4)2.1我国已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地区的管理规定,有如下界定 (4)3最新实践综述 (5)3.1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的研究 (5)3.2空间管制的研究 (5)3.3非建设用地规划的研究 (6)3.4反规划与生态基础设施的研究 (6)4经典案例解析 (6)4.1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 (6)5指导思想和原则 (7)6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目标 (8)7基本生态控制线空间统筹策略 (8)7.1指导思想: (8)7.2实施原则 (8)7.3借鉴点 (9)8基本生态控制线空间统筹策略 (10)8.1. 基本生态控制线资源统筹策略 (10)8.2 基本生态控制线产业统筹策略 (11)9 山西灵石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3)9.1灵石基本生态控制线实施的必要性 (13)9.2灵石生态控制线实施的可行性 (13)9.3生态优先——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 (13)1背景1.1生态环境的需求我国进入快速城镇化阶段,城市人口与土地规模扩张不断地有非建设用地被纳入城市发展用地中来。
城乡关系时刻变化,城市空间拓展、乡村空间被城市空间并入、生态空间遭到人类建设活动的侵蚀。
在肯定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同时,人们必须面对和解决展带来的负效应。
城乡统筹方针政策提出近十年来,在城乡建设的各领域已有过不少成功的探索,尤其是在城乡物质空间规划中,城乡统筹为解决城乡空间矛盾提供了好的思路。
1.2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的探索我国已有部分城市编制了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如深圳、东莞、无锡和武汉等。
以珠三角地区为例,“土地换发展”的模式带来了珠三角地区经济的飞速增长。
1.3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颁布与实施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于2012 年1 月1日起正式实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实施了21年。
深圳基本生态控制线

深圳基本生态控制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市)生态保护,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危及城市生态系统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第三条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调整以及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方案。
规划、土地、环保、发展改革、水务、农林渔业、城管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基本生态控制线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市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生态保护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第六条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应包括下列范围:(一)一级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集中成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森林及郊野公园;(二)坡度大于25%的山地、林地以及特区内海拔超过50米、特区外海拔超过80米的高地;(三)主干河流、水库及湿地;(四)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生态廊道和绿地;(五)岛屿和具有生态保护价值的海滨陆域;(六)其他需要进行基本生态控制的区域。
第七条基本生态控制线按以下程序划定和公布:(一)市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二)划定方案批准前应征求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区政府意见;(三)划定方案根据有关意见论证修改后,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四)基本生态控制线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公布的基本生态控制线必须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地理座标及相应界址地形图。
第八条因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依法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调整方案;(二)调整方案应征求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区政府意见;(三)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将调整方案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并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四)调整方案根据有关意见论证修改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五)调整方案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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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基本生态控制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市)生态保护,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危及城市生态系统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第三条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调整以及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方案。
规划、土地、环保、发展改革、水务、农林渔业、城管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基本生态控制线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市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生态保护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
第六条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应包括下列范围:
(一)一级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集中成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森林及郊野公园;
(二)坡度大于25%的山地、林地以及特区内海拔超过50米、特区外海拔超过80米的高地;
(三)主干河流、水库及湿地;
(四)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生态廊道和绿地;
(五)岛屿和具有生态保护价值的海滨陆域;
(六)其他需要进行基本生态控制的区域。
第七条基本生态控制线按以下程序划定和公布:
(一)市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
(二)划定方案批准前应征求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区政府意见;
(三)划定方案根据有关意见论证修改后,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四)基本生态控制线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公布的基本生态控制线必须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地理座标及相应界址地形图。
第八条因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依法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调整方案;
(二)调整方案应征求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区政府意见;
(三)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将调整方案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并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四)调整方案根据有关意见论证修改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五)调整方案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调整方案应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市政府统一设立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擅自改变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标志。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除下列情形外,禁止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进行建设:(一)重大道路交通设施;
(二)市政公用设施;
(三)旅游设施;
(四)公园。
前款所列建设项目应作为环境影响重大项目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选址论证。
上述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批准之前,应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已批建设项目,要优先考虑环境保护,加强各项配套环保及绿化工程建设,严格控制开发强度。
第十一条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
准许建设的项目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与用地功能;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由市土地主管部门依法收回用地并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已建合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
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原农村居民点应依据有关规划制定搬迁方案,逐步实施。
确需在原址改造的,应制定改造专项规划,经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进行建设的,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
市规划主管部门、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依照各自职权,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巡查工作。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擅自调整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擅自审批建设项目或批准建设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毁坏或擅自改变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标志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进行各类违法活动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依本规定划定的基本生态控制线及其范围图为本规定组成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