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医嘱制度
医嘱制度(医院管理制度)

医嘱制度(医院管理制度)医嘱制度(医院管理制度)引言概述:医嘱制度是医院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了医生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所下达的医疗指示,保障了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医嘱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因此各医院都应该高度重视医嘱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一、医嘱的书写1.1 医嘱应当准确清晰:医生在书写医嘱时,应当准确明了地表达诊疗意图,避免模糊不清或含糊不清的表述,以免引起误解或错误执行。
1.2 医嘱应当规范标准:医嘱的书写应当符合医院规定的书写格式和标准,包括用词规范、格式统一等,以便于医护人员的理解和执行。
1.3 医嘱应当及时签署:医生在下达医嘱后应当及时签署,确保患者能够及时获得所需的治疗和护理。
二、医嘱的执行2.1 医嘱执行应当及时:医护人员在接收到医嘱后应当立即执行,确保患者能够及时获得治疗和护理。
2.2 医嘱执行应当准确:医护人员在执行医嘱时应当准确无误,避免因误操作或错误执行导致患者的不良后果。
2.3 医嘱执行应当记录完整:医护人员在执行医嘱后应当及时记录执行情况,包括执行时间、执行人员等信息,以便于医生对患者的治疗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三、医嘱的审核3.1 医嘱审核应当严格: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医嘱审核机制,确保医嘱的合理性和安全性,避免不当医嘱对患者造成伤害。
3.2 医嘱审核应当及时:医嘱审核应当在医嘱下达前进行,确保医嘱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避免延误患者的治疗和护理。
3.3 医嘱审核应当记录:医院应当对医嘱审核情况进行记录,包括审核结果和审核意见,以便于医院内部的质量管理和监督。
四、医嘱的修改4.1 医嘱修改应当合理:医生在修改医嘱时应当考虑患者的病情变化和治疗效果,确保修改医嘱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4.2 医嘱修改应当及时:医生在发现医嘱需要修改时应当及时进行,避免因延误修改导致患者的治疗效果不佳。
4.3 医嘱修改应当记录:医生在修改医嘱后应当及时记录修改情况,包括修改原因和修改内容,以便于医院内部的审查和监督。
医嘱制度

医嘱制度(一)基本要求1、医嘱由医师下达,护士执行医嘱应遵循及时、准确、认真、完整的原则,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2、医嘱必须经过执业医师签名后才有效。
3、对有疑问的医嘱,护士须核实无误后方可执行。
4、凡需要下一班执行的医嘱要做好交班,交接清楚。
(二)长期医嘱1、长期医嘱由执行护士在医嘱执行单上填写执行时间并签名。
2、长期备用医嘱(PRN):每次执行时应由医师在临时医嘱单上记录医嘱内容,护士执行后在临时医嘱单上记录执行时间并签名。
(三)临时医嘱1、有效时间在24小时以内,护士应在限定时间内执行。
对限定执行时间的临时医嘱,应在限定的时间内执行。
即刻医嘱(ST)应在医嘱开出后立即执行。
护士执行临时医嘱后,必须在执行时间标记栏内注明执行的准确时间并签全名。
2、临时备用医嘱(SOS):12小时内有效,护士执行后,必须填写执行时间并签全名,若未执行则由当班护士,用红笔在此项医嘱栏内标注“未用”,并签名。
3、药物敏试结果记录:阳性以红笔作“+”标记;阴性以兰笔作“-”标记,并签名。
(四)口头医嘱1、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
2、因抢救危重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执行护士必须复诵一遍,双方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并保留安瓿以便再次确认。
3、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在6小时内据实补记医嘱。
(五)医嘱执行流程护理查房制度各级护理查房应充分体现“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做好查房记录。
(一)护理查房种类:护理查房包括管理查房、业务查房、教学查房等。
1、管理查房重点查与护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常规的执行情况、护理单元的质量管理及节假日、夜班岗位职责的落实等。
2、业务查房主要包括疑难、危重、大手术、特殊个案及开展新技3、教学查房主要包括临床护理教学计划的组织与落实,对教学质(二)护理查房的时间:护理部组织全院每季度1次,科护士长组织片区每两月1次,护士长组织病房每月1次,节假日查房和夜12、查房时应运用护理程序方法,采取多种形式,保证查房质量。
卫生部医嘱规章制度

卫生部医嘱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提高医疗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医嘱是医务人员根据诊断结果和治疗需要,向患者开具的药品、检查、治疗等医疗建议的书面指示。
第三条医嘱应当合理、科学、安全、有效,不得损害患者的健康权益。
第四条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医疗服务职责,确保医嘱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患者有权知情,应当在接受医疗服务前,详细了解医嘱的内容、目的、风险及合理性等信息。
第六条医务人员应当对医嘱的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向患者和家属说明。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定期对医嘱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医疗服务方案。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第二章医嘱签订第九条医嘱应当由医务人员面对面与患者沟通,并经患者和家属同意后开具。
第十条医嘱应当包括药品、剂量、用法、频次、疗程等具体内容,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医疗服务方案,避免套用通用的医嘱模板。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和家属说明医嘱的内容、目的、风险及注意事项,及时解答疑问。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应当对医嘱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应当根据临床需要,在开具医嘱时考虑患者的经济能力和医疗保险情况。
第十五条患者和家属有权拒绝或要求更换医务人员开具的医嘱,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选择。
第三章医嘱执行第十六条患者应当按照医嘱的要求,遵医嘱执行,并及时向医务人员反馈治疗效果和不良反应。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医疗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治疗方案。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应当确保医嘱的执行情况符合规定,不得随意更改或擅自停止治疗。
第十九条医务人员在执行医嘱时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医疗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二十条医务人员应当及时记录医嘱执行情况,包括药品用量、频次、疗程等详细信息。
医院医嘱制度

医嘱制度Ⅰ目的强化医疗核心制度管理,规范诊疗行为,消除医疗隐患,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Ⅱ范围全院各临床科室。
Ⅲ制度一、医嘱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开具者必须是获得我院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在其授权范围内下达。
二、医嘱分为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和口头医嘱,医嘱内容应准确清楚,每项只包含一个内容。
三、长期医嘱是指医师开具医嘱起至医嘱停止,有效时间在24小时以上的医嘱。
当医师注明停止时间后医嘱失效,以书面指令为准。
四、临时医嘱的有效时间在24小时以内,在书面指令时限内只执行1次。
五、口头医嘱执行规定:(一)在非抢救情况下,护士不执行口头医嘱。
(二)急危重患者抢救过程中,医师下达口头医嘱后,护士应先复述一遍,双方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并在抢救记录本上详细记录口头医嘱的执行情况。
(三)在执行口头医嘱给药时,需请下达医嘱的医师再次核对药物名称、剂量及给药途径,确保用药安全。
(四)医师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录所下达的口头医嘱,并在医嘱备注栏中进行说明。
六、无医师医嘱时,护士一般不得给患者进行对症处理,若遇抢救急危重患者的情况下,医师不在现场,护士可以针对病情临时给予必要处理,但应当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经治医师报告。
七、医嘱的下达时间由医嘱系统自动产生,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需要对医嘱进行补充说明时,医师应在备注栏中进行补充说明。
八、新入、转科及术后医嘱应在患者到达病房后及时开出,急危重患者的医嘱应尽快开出。
查房医嘱应在查房结束后2小时内开出。
十、长期医嘱开具错误时,直接书写与起始日期和时间相同的停止日期和时间,并签名失效。
临时医嘱开出后如果需要更改,在护士未执行的情况下,可以取消该医嘱;在护士已经执行的情况下,不能取消。
十一、手术医嘱和药物皮试医嘱应开具在临时医嘱栏内,急危重患者的抢救医嘱应以临时医嘱为主。
十二、开具检验、检查医嘱的同时,须开具相应的检验、检查申请单或由护士打印相应的检验、检查条形码。
十三、药物医嘱应写明药物的通用名称、用量、用法、数量等。
医嘱制度

医嘱制度一、医嘱必须由经医务科核准、获得本院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在其授权范围内下达,禁止应用他人的权限开具医嘱。
二、医嘱分为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口头医嘱。
1、长期医嘱是有效期大于24小时,医师开出停用医嘱后才失效。
包括专科护理常规、护理级别、特别护理、特殊体位、病危病重、饮食、陪护人员、药物使用、隔离等,取消长期备用医嘱(PRN)。
2、临时医嘱是只执行一次的医嘱,24小时以内有效。
药物临时医嘱分类:分为once、ST、补药、S(术前、术中)医嘱。
Once医嘱指非紧急用药,24h内执行的医嘱;ST医嘱指的是患者需要紧急用药,在30min内执行的医嘱。
3、口头医嘱及电话医嘱。
口头医嘱只有在抢救、手术等紧急情况下,医师、麻醉师可以下达口头医嘱,其他情况不允许使用口头医嘱。
任何情况下不准执行电话医嘱。
三、医嘱下达时限:1、新入院患者、转入患者:医嘱应在患者达到病房后2小时内下达。
急危重症患者:在30min内下达。
2、住院患者:每天例行查房的医嘱11:00am以前开出,如病情变化时可以随时开出医嘱。
3、手术医嘱:择期手术术前1天11:00am前下达手术医嘱;急诊手术医嘱随时下达。
术后患者:应立即停止术前医嘱,重开术后医嘱。
4、出院患者:患者出院当日开具出院医嘱及出院带药(自动出院除外),出院前停止所有长期药物医嘱。
四、记录位置:1、长期医嘱及临时医嘱:均要记录在病历中固定的记录单,如医嘱单、麻醉记录单,其中医嘱单包括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
2、口头医嘱:应临时记入口头医嘱单,然后补入病历相应的记录单中。
3、门诊医嘱:门诊患者的医嘱要记录在门诊病历中。
五、书写要求:1、医嘱单是医疗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也是医疗护理过程中进行信息沟通的重要文件,任何人不准私自藏匿、销毁、涂改。
2、医嘱必须书写完整、层次分明,内容清楚、格式规范。
一项医嘱内容较多,在一行内写不完整可以跨行,但同一行内只允许有一条医嘱。
3、医师下达医嘱,应在病程记录中注明相应的临床适应症或理由。
病房医嘱制度

病房医嘱制度
一、病房医嘱一般在上班后两小时内开出,要求内容清楚,层次分明,转抄和整理必须准确。
用氧、特护、陪住等时间必须精确无误,一般不得涂改。
若需更改或撤消,必须用红笔填上“作废”或“取消”字样,并签字。
临时医嘱应向护士交待清楚,医嘱要按时执行。
书写、执行和取消医嘱均须签字和注明时间。
二、医师开出医嘱后,要复查一遍。
护士对可疑的医嘱必须查清后方可执行,除抢救或手术以外,不得使用口头医嘱,若用口头医属,护士须重复一遍。
经医师查对药物后执行。
医师要及时补记医嘱。
三、未看病人,一般不可开医嘱。
四、手术后、分娩后、转科后均须重新开医嘱。
原来医嘱不再执行。
五、医生无医嘱时,护士一般不得给病人作出特殊处理(一次性安眠药和感冒药无禁忌时例外),但遇抢救危重病人时,若医生不在,护师及以上护理人员可以针对病情,给予必要的处理,但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负责医生报告。
医院医嘱管理制度

医院医嘱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医嘱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患者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嘱是指医师根据患者病情需要,为达到治疗目的而下达的医疗措施和药物治疗的指令。
医嘱管理是医疗质量和病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医嘱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医嘱的正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防止医疗差错和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医嘱的书写与下达第四条医嘱必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书写和下达,实习医师、进修医师、研究生等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书写和下达医嘱。
第五条医嘱应当使用规定的医嘱单和病历纸,字迹清楚、内容准确、表述规范。
医嘱单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床号、住院号、诊断、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日期和时间等。
第六条医嘱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遵循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避免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
第七条医嘱下达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和护士执行。
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下达医嘱,但必须在24小时内补记书面医嘱。
第三章医嘱的执行与监督第八条护士应当严格按照医嘱执行,对有疑问的医嘱,应当向下达医嘱的医师核实清楚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护士在执行医嘱过程中,发现患者病情变化或者医嘱有误,应当立即报告医师,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医师应当对医嘱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医嘱的正确实施。
第四章医嘱的修改与撤销第十一条医师可以根据患者的病情变化和治疗需要,对医嘱进行修改或者撤销。
修改或者撤销医嘱时,应当注明修改或者撤销的原因和时间,并重新签名。
第十二条医嘱的修改或者撤销,应当经过上级医师的审核和同意。
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通知护士执行,但必须在24小时内补记书面医嘱。
第五章医嘱的保存与销毁第十三条医嘱单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保存期限为2年。
保存期满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销毁。
第十四条医嘱单的销毁,应当由医务部门负责,销毁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医嘱管理制度-带目录

医嘱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规范医疗机构内部医嘱管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医务人员及医嘱相关人员。
二、医嘱的定义与分类2.1 医嘱是指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过程中,为患者开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指示。
2.2 医嘱分为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
长期医嘱是指治疗周期较长、需要持续执行的医嘱;临时医嘱是指治疗周期较短、一次性或短期内需要执行的医嘱。
三、医嘱的开具与管理3.1 医嘱的开具3.1.1 医嘱必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开具,并签字确认。
3.1.2 医嘱内容应明确、具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诊断、治疗项目、用药剂量、用药途径、用药时间、用药频次等。
3.1.3 医嘱应遵循医疗原则,确保患者安全,避免药物相互作用和不良反应。
3.2 医嘱的管理3.2.1 医嘱应由医务人员及时、准确地录入医嘱管理系统。
3.2.2 医嘱管理人员负责对医嘱进行审核、校对,确保医嘱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3.2.3 医嘱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医嘱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
3.2.4 医嘱应保存完好,不得随意涂改、撕毁。
确需修改或撤销时,应由开具医嘱的医务人员签字确认,并注明修改或撤销原因。
四、医嘱的执行与监督4.1 医嘱的执行4.1.1 医嘱的执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严格按照医嘱内容执行。
4.1.2 医嘱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患者病情变化或出现不良反应,应立即报告开具医嘱的医务人员,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4.2 医嘱的监督4.2.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嘱监督制度,加强对医嘱开具、执行和管理的监督。
4.2.2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医嘱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附则5.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5.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机构所有。
5.3 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嘱制度
一、下达与执行医嘱的人员,必须是本院具备注册执业医师与注册护士资格的人员,其它人员不得下达与执行医嘱。
二、医嘱一般在上班后两小时内开出,要求层次分明,内容清楚。
转抄和整理必须准确,不得涂改。
如须更改或撤销时,临时医嘱,应用红笔填“取消”字样并签名及注明取消时间。
长期医嘱应当在长期医嘱单上注明停止时间,并签名。
临时医嘱应向护士交代清楚。
医嘱要按时执行。
开写、执行和取消医嘱必须签名并注明时间。
三、医师写出医嘱后,要复查一遍。
护士对可疑医嘱,必须查清后方可执行,必要时护士有权向上级医师及护士长报告,不得盲目执行。
因故不能执行医嘱时,应当及时报告医师并处理。
除抢救或手术中不得下达口头医嘱,下达口头医嘱,护士需复诵一遍,经医师查对药物后执行,医师要及时补记医嘱。
每项医嘱一般只能包含一个内容。
严禁不看病人就开医嘱的草率作风。
四、护士每班要查对医嘱,夜班查对当日医嘱,每周由护士长组织总查对一次。
转抄、整理医嘱后,需经另一人认真查对后,方可执行。
五、手术后和分娩后要停止术前和产前医嘱,重开医嘱,并分别转抄于医嘱记录单和各项执行单上。
六、凡需下一班执行的临时医嘱,要交代清楚,并在护士值班记录上注明。
七、无医师医嘱时,护士一般不得给病员进行对症处理。
但遇抢救危重病人的紧急情况下,医师不在现场,护士可以针对病情临时给予必要处理,但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经治医师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