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技巧
刑法案例分析技巧

刑法案例分析技巧刑法案例分析,是指根据所给案例,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定罪量刑所作的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二是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三是阐述定罪量刑的原则(如果是司法考试,只需阐述定罪量刑的原则,不用指出具体适用的刑罚)。
具体又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定性首先需要确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肯定不外乎两种结果,构成犯罪和不构成犯罪。
如果不构成犯罪,必须说明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例如: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在主观上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是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属于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不是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主要有:1、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即使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在法律上找不到任何相关规定,就必须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来处理,不能以犯罪论处。
例如,1979年刑法第160条流氓罪中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包含了鸡奸行为。
但1997年刑法将流氓罪分解为四个新罪名,并取消了原流氓罪的法条,但在新分的四个罪以及其他的各项罪名中,都找不到有关鸡奸行为的规定。
因此,对1997年刑法生效后发生的鸡奸行为,就不能再以犯罪论处。
2、刑法第13条中规定的“但书”,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但书”所说的情况,主要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一些罪名,如盗窃罪、侵犯通信自由罪、交通肇事罪等犯罪,在犯罪数额、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达不到构成该罪所要求具备的条件时,不能以犯罪认定。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因此,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经典刑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30岁,无业人员。
2021年5月,张三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对方刺伤,致对方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事实1. 2021年5月某日,张三与邻居李四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
2. 李四被送往医院抢救,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3. 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分析1. 犯罪主体:张三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资格。
2. 犯罪客体:张三的行为侵犯了李四的生命健康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3. 犯罪主观方面:张三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李四刺伤,其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
4. 犯罪客观方面: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四、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三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 加重情节:张三的行为致李四重伤二级,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自首情节: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张三虽不属于自动投案,但其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
4. 量刑建议:根据张三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六、案例启示1.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 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在遇到纠纷时,应保持理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采取暴力行为。
刑法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与他人发生争执,于2019年5月15日持刀将对方刺伤,致对方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15日,张某某因与邻居李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情绪激动,持刀将李某某刺伤。
李某某被刺后,张某某立即逃离现场。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张某某于当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本案定性本案中,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犯罪情节分析(1)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伤人,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
(2)张某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3)张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重伤,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4. 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建议对张某某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案例分析1. 自首情节的认定本案中,张某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邻里纠纷的预防本案源于邻里纠纷,反映出邻里关系的不和谐。
为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应加强邻里关系的调解和沟通,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促进邻里和谐。
3. 犯罪心理的剖析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伤人,反映出其心理素质较差,情绪控制能力不足。
刑法案例答题技巧

刑法案例答题技巧
答题技巧在于对刑法案例进行正确的分析和推理。
以下是一些刑法案例答题技巧:
1. 仔细阅读案例:详细阅读案例描述,注意案例中提到的关键事实、时间、人物等信息。
确保理解案例背景和问题要求。
2. 确定问题要点:确定问题的要点,找出需要回答的具体问题。
这可以帮助你更有针对性地分析案例。
3. 分析行为要素:确定涉案行为的相关要素,在案例中寻找与之相关的事实依据。
例如,如果案例涉及盗窃罪,则需要分析是否有不法占有、抵触被害人意思表示等要素。
4. 应用法条规定:根据涉案行为要素,查找适用的刑法法条规定,将其应用到案件中。
注意法条规定的各种条件和要求,看是否符合案例中的情况。
5. 进行推理分析:根据案例中的事实依据和适用的法条规定,进行推理分析,判断涉案行为是否达到构成犯罪的
程度。
这可能涉及到判断事实的真实性、证明责任等问题。
6. 结论清晰准确:在回答问题时,要给出清晰准确的结论。
根据前面的分析,确定案件是否构成犯罪、涉及哪些罪名等。
7. 辅助案例分析:如果需要,可以参考类似案例的法律解释、刑事判例或学术观点等来支持自己的推理分析。
这些辅助材料可以提供更多的法律依据和观点。
8. 时间和结构管理:在答题过程中,合理安排时间和结构,确保对每个问题都有充分的分析和回答。
确定答题思路后,可以先列出要点和逻辑顺序,再展开详细的分析。
总之,刑法案例答题技巧包括仔细阅读、分析行为要素、应用法条规定、推理分析、结论准确等方面。
通过合理运用这些技巧,你可以更好地应对刑法案例题目。
案例分析题答题技巧法律(3篇)

第1篇在法律考试中,案例分析题是衡量考生实际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重要环节。
案例分析题要求考生不仅掌握法律知识,还要具备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以下是针对案例分析题的一些答题技巧:一、审题1. 理解题意:仔细阅读题目,理解案情,把握案件的焦点。
对于复杂的案件,要分层理解,先理解整体案情,再逐步分析细节。
2. 识别考点:根据案情,找出涉及的法律考点,明确需要运用哪些法律知识来解答问题。
3. 确定答题要求:注意题目中的关键词,如“分析”、“评价”、“建议”等,明确答题要求。
二、分析案情1. 提炼关键信息:从案情中提取关键信息,如当事人、事实、法律关系等。
2. 逻辑推理:运用法律知识,对案情进行逻辑推理,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
3. 注意法律适用:根据案情,找出适用的法律条文,分析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
4. 注意法律解释: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分析法律条文在具体案情中的含义。
三、组织答案1. 结构清晰:按照答题要求,将答案分为几个部分,使结构清晰。
2. 简洁明了:用简洁明了的语言表达观点,避免冗长和重复。
3. 逻辑严密:保持论述的逻辑严密,使答案具有说服力。
4. 注意论述层次:将论述分为几个层次,使答案层次分明。
四、案例分析题答题技巧1. 法条分析:在分析案情时,要善于运用法条,将法条与案情相结合,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
2. 事实认定:在分析案情时,要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确保分析的基础是正确的。
3. 法律关系分析:分析案件中的法律关系,找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 法律责任分析:根据法律关系,分析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 解决方案:针对案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包括法律解决方案和实际操作方案。
6. 注意案例分析题的特点:案例分析题通常要求考生结合实际,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在答题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分析问题要全面,避免遗漏关键信息。
(2)论述要具有逻辑性,使答案具有说服力。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柏浪涛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柏浪涛博主按语:经对比,此版本和14年版本毫无差别(比14年版本的还细),就用以前整理的这个呗。
第一部分方法论一、考查目标刑法案例分析题旨在考查三项内容:1.重点知识板块的掌握程度。
案例分析题首先是一种知识考查,但不是对所有考点的考查,而是对重点知识板块的考查。
常考的知识板块有:(1)总则:①犯罪未完成形态;②共同犯罪;③自首和立功。
(2)分则:①财产犯罪;②人身犯罪;③贪污贿赂犯罪;④金融犯罪。
对上述知识板块应达到熟练掌握的程度,这是解答案例分析题必要的知识储备。
2.萃取关键事实,找出对应法条的能力。
近几年的案情都比较长,而且复杂。
这就要求考生同时具备快速阅读的能力,快速萃取关键事实的能力,以及快速找出所考法条的能力。
有些考生在这个环节失误的教训是深刻的。
例如,2008年有考生在阅读刑法案例分析题时,开始以为是公司法的试题,读到最后方知是刑法试题,义需重读一遍。
这无疑会浪费时间,并造成心慌。
3.事实与规范的连接能力。
案情是事实,法条是规范。
案例分析本质上就是运用法条来分析案情。
的距离拉近,最后得出结论。
这项能力是法律人的基本职业能力,因此是考试的考查重点。
4.综合联系能力。
案例分析题不可能像单选题一样只考一个考点,而会考查多个考点。
这些考点分散隐藏在案情巾。
这就要求考生具有将众多考点进行综合联系的能力,不能只看一点,不及其余。
例如,考题有时会将犯罪形态与共同犯罪联系起来,将罪数与累犯联系起来,将未成年人犯罪与死刑联系起来,将人身犯罪与财产犯罪联系起来。
5.组织答案的能力。
案例分析题也是一种文字表达题。
特别是近几年有些真题的提问只有一句话:“请根据所学知识,分析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解答这种题,就要求具有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答案的能力。
例如,有些考生将案情所涉罪名作为一级框架来组织答案,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二、解答策略虽然案例分析题层出不穷,但是仍有一定的解答规律。
根据多年总结的规律,在解答时可采取以下策略。
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暴力事件。
被告人李某,男,17岁,系该校初二学生。
被害人张某,男,16岁,系该校初二学生。
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导致张某重伤。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理,最终作出判决。
二、案件事实1. 争执起因:李某与张某因在教室里争抢一本书而发生争执。
2. 犯罪过程: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
3. 犯罪后果:张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为重伤。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与处罚。
四、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体:李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2)主观方面: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仍然故意实施,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
(3)客观方面: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利。
(4)客体:本案侵犯的是张某的人身权利。
2. 故意伤害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重伤,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李某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附加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重伤,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六、案例分析1.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2. 在处罚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李某的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法律案例分析及答题技巧(3篇)

第1篇引言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不仅能够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法律条文,还能提高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法律考试中,案例分析题往往占据重要比例,因此掌握正确的案例分析及答题技巧至关重要。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探讨法律案例分析的方法和答题技巧。
案例分析【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但乙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分析步骤:1. 事实梳理:首先,梳理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违约行为等。
2. 法律关系分析:分析甲乙双方在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如甲公司的交付义务、乙公司的付款义务等。
3. 法律适用:根据案件事实,确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4. 争议焦点:找出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如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等。
5. 论证分析: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对争议焦点进行论证,阐述自己的观点。
答题技巧1. 审题:仔细阅读题目,明确题目要求,抓住关键词,如“违约”、“赔偿”等。
2. 梳理事实:将案件事实梳理清晰,避免遗漏关键信息。
3. 分析法律关系:明确甲乙双方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
4. 确定法律依据:根据案件事实,查找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 论证分析:对争议焦点进行论证,阐述自己的观点,注意逻辑清晰、论据充分。
6. 注意格式:答题时注意格式规范,如标题、段落、标点等。
7. 时间分配:合理分配答题时间,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及答题技巧举例【案例】丙与丁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丙将房屋出租给丁,租金为每月5000元,租赁期限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丁按期支付了租金。
但在租赁期间,房屋被丙的亲戚借用,导致丁无法正常使用房屋。
丁要求丙赔偿损失,但丙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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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技巧刑法案例分析,是指根据所给案例,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定罪量刑所作的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二是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三是阐述定罪量刑的原则(如果是司法考试,只需阐述定罪量刑的原则,不用指出具体适用的刑罚)。
具体又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定性首先需要确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肯定不外乎两种结果,构成犯罪和不构成犯罪。
如果不构成犯罪,必须说明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例如: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在主观上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是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属于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不是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主要有:1、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即使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在法律上找不到任何相关规定,就必须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来处理,不能以犯罪论处。
例如,1979年刑法第160条流氓罪中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包含了鸡奸行为。
但1997年刑法将流氓罪分解为四个新罪名,并取消了原流氓罪的法条,但在新分的四个罪以及其他的各项罪名中,都找不到有关鸡奸行为的规定。
因此,对1997年刑法生效后发生的鸡奸行为,就不能再以犯罪论处。
2、刑法第13条中规定的“但书”,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但书”所说的情况,主要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一些罪名,如盗窃罪、侵犯通信自由罪、交通肇事罪等犯罪,在犯罪数额、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达不到构成该罪所要求具备的条件时,不能以犯罪认定。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因此,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以外的犯罪的。
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换句话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负责,如果实施了这8种犯罪以外的犯罪的,则不负刑事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犯罪的,仍应当负刑事责任。
它们是:奸淫幼女的(第236条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7条第2款);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38条第3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92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第267条第2款);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第269条)。
5、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这里指的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6、属于意外事件的。
即刑法第16条规定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但在案例分析时,应当注意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的犯罪之间的界限。
7、正当防卫的。
即: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和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如果在上述两款之外,属于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8、紧急避险的。
即刑法第21条规定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9、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即犯罪已过刑法第87条规定的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
需要注意的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定罪如果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进一步确认构成什么罪,并说明构成该罪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在案例分析中认定犯罪的程序一般是:1、根据所给案例,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2、阐述该罪的概念和特征。
3、说明认定构成该罪的理由。
主要是根据案例所给的事实,依据犯罪构成的理论和刑法分则中该罪的构成条件,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均符合刑法分则关于该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构成该罪。
4、注意罪名的转化。
某些犯罪行为,从表面上看,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但刑法分则对这类犯罪在发展到某种程度时又规定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文定罪处罚。
这类罪名转化的案例,近年来在考试中经常出现,应当引起考生的注意。
这类转化的罪名主要有: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等等。
5、有时候还需要证明行为人为什么构成此罪,而不构成彼罪的根据,即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这一点一般不是必经程序,但有时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者回答。
所以,考生在复习时,也应当注意掌握罪名认定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目前,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罪名共有413个,如果要全部记住,难度很大。
但在司法考试、自学考试以及检察官素质考试中,都有考试大纲,在考试大纲中,一般都详细划定了考试的范围、需要掌握的常用罪名等。
应试者只需将考试范围内的应当掌握的罪名熟记即可。
在复习准备中,要认真把握好各罪名的概念、特征和认定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考试时,也就不难确认所给案例的罪名性质以及对此展开分析了。
(三)定罪和量刑原则的运用司法实践中,完全根据刑法分则定罪和量刑的情况极少,通常还要根据犯罪事实综合运用刑法总则与分则中规定的原则。
作为考试案例也同样如此,在案例所给的各种事实中,肯定还有一些需要运用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迄今为止,笔者还从未看到过仅需依据刑法分则就可以定罪量刑的考试案例。
因此,在审查所给的刑事案例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实和刑法的相关规定:1、行为人的年龄。
刑事案例中给定行为人的年龄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注明行为人的年龄;另一种是同时注明行为人的出生日期和实施犯罪的日期,此时就需要用后者减去前者求得行为人的实际年龄。
在年龄的认定上,一律以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行为人只有在过了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的第二天起,才算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
一定要注意不满14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这三个年龄段,这三个年龄段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有直接影响。
例如,对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的,必须阐明行为人具有刑法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以及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2、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时间。
应特别注意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生效这个日期。
凡是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并在1997年10月1日前判决未生效的,都要根据刑法第12条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
3、行为人的人数。
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是故意犯罪且为2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应适用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在案例分析中需要分清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所起作用以及阐明刑法对主犯、从犯、协从犯、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4、行为人在实施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状态。
行为人在实施故意犯罪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因为客观或主观上的原因,使犯罪停止下来,从而形成犯罪的预备、犯罪的未遂和犯罪的中止。
因此,要仔细分析行为人在犯罪的什么阶段,是由于客观还是主观上的原因使犯罪停止下来,从而认定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同时阐明刑法总则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
5、行为人的身份。
要特别注意行为人的身份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不同的身份会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
例如: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最主要区别就在行为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
此外,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某些犯罪时,虽不影响定罪,但在量刑时要从重处罚。
如国家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等等。
如果犯罪主体是单位的,也要阐明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应当适用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6、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数个犯罪。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需要分清是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还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发现漏罪的;或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这几种情况,然后分别根据刑法第69条、第70条、第71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
7、行为人是否为累犯。
如果案例给了行为人以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过刑,且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的时间不满5年,又再次实施故意犯罪的,有可能构成累犯。
应阐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累犯不适用缓刑,累犯不得假释的原则。
8、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后,是否有自首、立功的情节。
如果有,也需要阐明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立功的处罚原则。
9、其他需要运用总则的情况。
如:精神病人犯罪的;聋哑人、盲人犯罪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缓刑、假释期间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使用特别的方法犯罪的,等等。
这类情况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也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