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新)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广州被全球最权威的世界城市研究机构之一GaWC评为世界一线城市;被联合国评为全球发展最快的超大城市第一位,其这么发达的经济,肯定是与其城市规划的实施有关的,那么你对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有多少了解呢?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建设规划管理第一节工业建设规划第一条工业建设,应根据本市的性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着重发展技术密集型工业及其他轻工业,严格控制耗能多、占地广、污染严重、交通源大的工业项目。
第二条新建和扩建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应布置在远郊工业区和卫星城镇,近郊工业区原则上不再安排。
规划工业区分布见附表一。
第三条市中心区内现有分散的工业企业,应逐步进行调整。
对用地省、运输量小和污染少的工厂,应结合旧城改造,集中建设综合性的工业楼;对易燃、易爆、污染严重、运输量大的工厂,应有计划地实行关、停、转、迁。
第四条大中型工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充分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应征求市规划局的意见。
第五条工业建设项目的有关环保、市政、能源、交通、绿化等配套工程或设施,应同步建设,同时使用。
第二节仓库区规划第六条仓库和堆场的设置,必须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按使用性质、物资流向、运输方式和安全防护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东江口西岸、杨梅岭、夏元、南岗为港口仓库区;新塘、石马、塞坝口、大干围为一般性仓库区;沙洛、大石、南窖为船舶基地或仓库区;苍头为危险品仓库区;南窖、加庄及南岗为油库区。
第七条危险品仓库应布置在远郊。
市区内现有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的危险品仓库、堆场,应有计划地外迁。
第八条仓库区内应有相应的停车和装卸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或装卸货场。
第三节交通建设规划第九条铁路客运站,应统一建设各项配套工程和综合服务设施,并设置相应的交通广场和停车场。
第十条旧城区内现有的铁路货运站场不宜扩建,并应有计划外迁。
(整理)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颁布者]: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时间]:1987-12-21[法规正文]: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建设规划管理第一节工业建设规划第一条工业建设,应根据本市的性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着重发展技术密集型工业及其他轻工业,严格控制耗能多、占地广、污染严重、交通源大的工业项目。
第二条新建和扩建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应布置在远郊工业区和卫星城镇,近郊工业区原则上不再安排。
规划工业区分布见附表一。
第三条市中心区内现有分散的工业企业,应逐步进行调整。
对用地省、运输量小和污染少的工厂,应结合旧城改造,集中建设综合性的工业楼;对易燃、易爆、污染严重、运输量大的工厂,应有计划地实行关、停、转、迁。
第四条大中型工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充分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应征求市规划局的意见。
第五条工业建设项目的有关环保、市政、能源、交通、绿化等配套工程或设施,应同步建设,同时使用。
第二节仓库区规划第六条仓库和堆场的设置,必须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按使用性质、物资流向、运输方式和安全防护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东江口西岸、杨梅岭、夏元、南岗为港口仓库区;新塘、石马、塞坝口、大干围为一般性仓库区;沙洛、大石、南窖为船舶基地或仓库区;苍头为危险品仓库区;南窖、加庄及南岗为油库区。
第七条危险品仓库应布置在远郊。
市区内现有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的危险品仓库、堆场,应有计划地外迁。
第八条仓库区内应有相应的停车和装卸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或装卸货场。
第三节交通建设规划第九条铁路客运站,应统一建设各项配套工程和综合服务设施,并设置相应的交通广场和停车场。
第十条旧城区内现有的铁路货运站场不宜扩建,并应有计划外迁。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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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本细则。
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区,含市辖各区和各代管县级市的全部区域。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辖各区、特定管理区的城市规划部门,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建制镇或者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建制镇或者开发区规划工作。
建设、土地管理、房屋管理、环境保护、市政、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按密度分区进行规划控制。
不同密度分区内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一)市区城市规划密度分区除特别控制区外分为4个密度区:密度1区:市中心区内环路以内,番禺区市桥镇中心,花都区新华镇中心。
密度2区:广园路以南、华南大道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区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
番禺区市桥镇、花都区新华镇除密度一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番禺区洛溪、大石、石楼、增城荔城镇、从化街口镇中心区。
密度3区:芳村区的花地河以东及石围塘地区;海珠区的新洲、赤岗、南洲地区;黄埔区、天河区的环城高速路—广深高速公路以南地区及天河区的龙洞地区;白云区的华南大道以南及江高城市副中心地区。
番禺区东涌、灵山城市副中心,花都区新华城市副中心。
密度4区:密度1、2、3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含不可建设区)。
各密度分区的具体范围详见表1—1《广州市市域规划密度分区图》。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办法.docx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2007 年 06 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和代管各县级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市所辖各区行政区域,本办法称市区。
本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开发区、保税区、珠江管理区等,本办法称特定管理区。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内,市区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本办法称城市规划发展区。
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区,含市辖各区和各代管县级市的全部区域。
第三条广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将逐步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全覆盖。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编制。
第五条规划管理单元是在城市规划区内,为了便于规划管理,依据一定的原则,综合考虑多种影响因素划定的。
规划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编制单位。
规划管理单元的划分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一)行政街道界限范围;(二)明显的地理界限(如河流、铁路等);(三)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功能内在关联性;(四)土地使用性质的同一性;(五)主次干道围合的街坊;(七)适度的用地规模(城市建设区旧城中心区以0.2- 0.5 平方公里为宜,新区以 0.8 - 1.5 平方公里为宜;非城市建设区,视具体情况定)。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特定管理区内非重要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由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县级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但涉及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控规时,需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设计条件。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由规划管理单元导则(即法定文件)、规划管理单元地块图则(即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三部分构成。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本细则。
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区,含市辖各区和各代管县级市的全部区域。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辖各区、特定管理区的城市规划部门,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建制镇或者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建制镇或者开发区规划工作。
建设、土地管理、房屋管理、环境保护、市政、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按密度分区进行规划控制。
不同密度分区内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一)市区城市规划密度分区除特别控制区外分为 4 个密度区:密度 1 区:市中心区内环路以内,番禺区市桥镇中心,花都区新华镇中心。
密度 2 区:广园路以南、华南大道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区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
番禺区市桥镇、花都区新华镇除密度一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番禺区洛溪、大石、石楼、增城荔城镇、从化街口镇中心区。
密度 3 区:芳村区的花地河以东及石围塘地区;海珠区的新洲、赤岗、南洲地区;黄埔区、天河区的环城高速路—广深高速公路以南地区及天河区的龙洞地区;白云区的华南大道以南及江高城市副中心地区。
番禺区东涌、灵山城市副中心,花都区新华城市副中心。
密度4 区:密度1、2、3 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含不可建设区)。
各密度分区的具体范围详见表1—1《广州市市域规划密度分区图》。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颁布者]: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时间]:1987-12-21[法规正文]: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建设规划管理第一节工业建设规划第一条工业建设,应根据本市的性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着重发展技术密集型工业及其他轻工业,严格控制耗能多、占地广、污染严重、交通源大的工业项目。
第二条新建和扩建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应布置在远郊工业区和卫星城镇,近郊工业区原则上不再安排。
规划工业区分布见附表一。
第三条市中心区内现有分散的工业企业,应逐步进行调整。
对用地省、运输量小和污染少的工厂,应结合旧城改造,集中建设综合性的工业楼;对易燃、易爆、污染严重、运输量大的工厂,应有计划地实行关、停、转、迁。
第四条大中型工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充分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应征求市规划局的意见。
第五条工业建设项目的有关环保、市政、能源、交通、绿化等配套工程或设施,应同步建设,同时使用。
第二节仓库区规划第六条仓库和堆场的设置,必须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按使用性质、物资流向、运输方式和安全防护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东江口西岸、杨梅岭、夏元、南岗为港口仓库区;新塘、石马、塞坝口、大干围为一般性仓库区;沙洛、大石、南窖为船舶基地或仓库区;苍头为危险品仓库区;南窖、加庄及南岗为油库区。
第七条危险品仓库应布置在远郊。
市区内现有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的危险品仓库、堆场,应有计划地外迁。
第八条仓库区内应有相应的停车和装卸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或装卸货场。
第三节交通建设规划第九条铁路客运站,应统一建设各项配套工程和综合服务设施,并设置相应的交通广场和停车场。
第十条旧城区内现有的铁路货运站场不宜扩建,并应有计划外迁。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四条密度分区第五条实施性规定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二十条竖向标高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第四十条溯及力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附表:附表一: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附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word版本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四条密度分区第五条实施性规定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二十条竖向标高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第四十条溯及力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附表:附表一: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附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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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 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阶段进行。
根据城市不同区域和建设发展需要的不同情况,应当编制不同层 次的城市规划:
(一)根据不同时期城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发展的需要,应当编 制与之相适应的城市总体规划;
规划设计图纸中的图章、图签及设计、校对、审核、审定人的签 名应当齐全,规划成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第九条 城市规划部门对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应当自正式受理之 日起在二十日内提供;对报审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申 请,应当分别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四十日内批复。
第二节 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和配合 编制工作,并提供所需的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从实际出发,合理利用城市资源,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城市 可持续发展,科学分析预测城市远期发展需要,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 相适应; (二)与广东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城市群发展 规划相衔接,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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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自然保护区与旅游度假区、花都区芙蓉嶂水库、水源林保护区与芙 蓉嶂旅游度假区、广州新危险品仓库区等保护区;省、市党政领导机 关和驻军领导机关驻地的控制区、大中院校等城市特定规划功能区, 城市组团空间过渡区和开敞区。
(三)各密度分区和特别控制区内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了规划法 定图则的地段,规划和建设按法定图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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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区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 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 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市桥镇、花都区新华镇除 密度一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番禺区洛溪、大石、石楼、增城荔城镇、 从化街口镇中心区。
密度 3 区:芳村区的花地河以东及石围塘地区;海珠区的新洲、 赤岗、南洲地区;黄埔区、天河区的环城高速路—广深高速公路以南 地区及天河区的龙洞地区;白云区的华南大道以南及江高城市副中心 地区。番禺区东涌、灵山城市副中心,花都区新华城市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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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采纳并修改方案。 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的内容、深度和成果文件要求,应当符合
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和本细则的规定。 城市规划的审批,应当遵守《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城
市规划条例》中没有明确的,由本细则规定。 第八条 承接城市规划设计任务,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
格管理的有关规定;非本市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经本市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承接本市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 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辖各区、特定管理区的城市规划部门,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 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建制镇或者开 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建制镇或者开发区规划工作。
密度 4 区:密度 1、2、3 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含不可建设区)。 各密度分区的具体范围详见表 1—1《广州市市域规划密度分区 图》。 (二)特别控制区:城市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区,华侨新村、天 胜村、东皋大街、昌华大街、新河浦、农林上路、西关大屋等具有传 统风格和地方特点的民居保护区,沙面近现代建筑保护区,上下九路、 第十甫路、北京路、长堤大马路、长洲岛、芳村区聚龙村古民居建筑 群、番禺区眉山寺、番禺区沙湾紫坭鳌山群庙、番禺区留耕堂、番禺 区宝墨园、番禺区石楼镇贞寿之门、番禺区龙津桥、番禺区陈氏大宗、 番禺区大魁阁塔、花都区洪秀全故居等历史文化街区和保护区,城市 传统中轴线、珠江广州河段两岸、新城市中轴线、城市广场等城市空 间景观保护区,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南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海珠果园 保护区、芳村花卉保护区、城市公园、水源保护区等城市生态环境保 护区,珠江新城、二沙岛、领事馆区、白云新城、黄村地区、新机场 地区、大学城、番禺区大夫山森林公园、番禺区滴水岩保护区,番禺 区大刀沙、番禺区观音沙、番禺区海鸥岛、番禺区沙湾水道、从化温
(二)城市规划发展区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规划发展区内的建制镇,应当纳入分区规划,原则上不需编制镇 的总体规划,若确需编制镇的总体规划的,应当符合分区规划;特定 管理区和县级市,根据需要可编制分区规划;
(者法定图 例;
(四)净建设用地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在实 施建设前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土地管理、房屋管理、环境保护、市政、公安消防、文化、 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按密度分区进行规划控制。不同密度分区内 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一)市区城市规划密度分区除特别控制区外分为 4 个密度区: 密度 1 区:市中心区内环路以内,番禺区市桥镇中心,花都区新 华镇中心。 密度 2 区:广园路以南、华南大道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
(五)城市重要地区和重要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专项规划; (六)村庄应当根据城市的发展和农村各项建设需要,编制村庄 规划。 第六条 为了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展示城市规划方案,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实现公众 参与。规划方案公开展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城市规划 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 可持续发展,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 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 设,必须本细则。
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区,含市辖各区和各代管县级市的全 部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