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关于公布广州市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计算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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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穗劳社养[2004]4号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穗劳社养[2004]4号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
正文:
----------------------------------------------------------------------------------------------------------------------------------------------------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
(穗劳社养[2004]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印发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3)53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从2004年7月起,我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含参照执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下限,原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执行的,现调整为55%,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三日
——结束——。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数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数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数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数是指在广州市内,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所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基数,是计算社会保险缴纳金额的基础。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数的制定对于维护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和公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根据广州市人社局的规定,广州市社会保险基数包括了社会保险缴费的三大险种,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每一种保险的基数都有相应的上限和下限,具体标准如下:
养老保险基数:最低基数为2771元/月,最高基数为13852元/月;
医疗保险基数:最低基数为2771元/月,最高基数为13852元/月;
失业保险基数:最低基数为2771元/月,最高基数为13852元/月。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数的制定与调整,既要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又要维护职工权益,保障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

因此,广州市政府会定期根据实际情况对社会保险基数进行相应的调整。

总的来说,广州市社会保险基数的制定和调整对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职工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是一个需要不
断优化和完善的系统。

加班费计算标准及方法

加班费计算标准及方法

加班费计算标准及方法加班费的计算,是一个很令人头疼的问题,如何计算,本文拟对加班费问题作一个简单梳理。

加班、加点费习惯称加班费第一部分、加班工资倍数与时间计算:《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一)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三)法定节日加班: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四)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五)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0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0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0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9.23•【字号】粤人社规〔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0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4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贯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落实“六保”部署要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调整2020年度我省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1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享受伤残津贴且2020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伤残津贴。

(二)调整办法。

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1.定额调整。

符合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人员,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加发370元,三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加发395元,二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加发420元,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加发445元。

2.倾斜调整。

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3776元/月的,按照3776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2020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含本日)内首次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3776元/月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按照3776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加班费计算标准及方法

加班费计算标准及方法

加班费计算标准及方法加班费的计算,是一个很令人头疼的问题,怎样计算,本文拟对加班费问题作一个简单梳理。

加班、加点费习惯称加班费第一部分、加班薪资倍数与时间计算:《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一) 8 小时外加点:依据1995 年 5 月 1 日起实行的《国务院对于员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员工每天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

”所以,假如安排劳动者在每天 8 小时之外延伸工作时间的,就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 150%的薪资;(二)歇息日加班:假如安排劳动者在歇息日工作的,就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 200%的薪资(三)法定节日加班:依据1999 年 9 月 18 日国务院宣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国务院令第 270 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本来的 7 天改为 10 天,即:(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阴历正月初一、 "初二、 "初三);(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假如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薪资。

(四)计件薪资时的加班加点:依据《薪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推行计件薪资的劳动者,在达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伸工作时间的,应依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依照不低于其自己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 150%、200%、300%支付其薪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推行综共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共计算工作时间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伸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伸工作时间的薪资。

推行不准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履行上述规定。

”(五)综共计算工时的加点:依照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 年 3 月 17 日颁发的《对于员工整年代均匀工作时间和薪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员工整年代均匀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 天和167."4 小时。

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9.19•【字号】穗府[1993]93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穗府<1993>9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九日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的需要,保障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以下统称单位、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条件的应该离退休。

职工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去世为止。

第五条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以职工离退休时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职工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及以上的按25%计发;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20%计发;离休干部按30%计发。

职工月平均工资即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下同),按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口径构成。

(二)附加养老金以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计发。

缴纳基本养老金保险费累计满十年及以上的,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3%;缴费不满十年的,缴费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二个月的生活费,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即终止。

第六条职工离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从退休的下一年起,每年七月一日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或物价指数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一次,如当年国家增加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高于调整的部分,可按国家标准发放,工资增长率或物价指数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广州社保缴费基数标准

广州社保缴费基数标准

广州社保缴费基数标准
近年来,社会保障制度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

广州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也积极推进社保制度建设,努力完善本地的社会保险服务。

2018年1月1日起,广州实施的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已经实施,其中法定费率未变,为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中的每一项都是7%。

按照广州市社会保险局发布的《广州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本市本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为本年度各行政区域规定的缴费基数标准和社会保险局规定的缴费基数标准之和,其中,本年度本地各行政区域规定的缴费基数标准及缴费基数上限如下:
(一)广州市
1.州市的缴费基数标准为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2.2倍,最高为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倍;
2.费基数上限为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倍;
(二)其他行政区域
1. 上述地区的缴费基数标准为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2.2倍,最高为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3.5倍;
2.费基数上限为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倍;
《广州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按照规定基数标准缴纳,以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参考。

如法定费率发生变动,请自行登录官网查阅最新文件。

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的实施,将更有利于用人单位和个人
参保者,维护和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为实现参保者收入安全、满意度达标提供保障。

因此,用人单位和参保者应当充分了解《广州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按照规定妥善缴纳保险费,并定期查阅相关文件,认真履行相关履行义务,确保费用的正常缴纳。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1.06•【字号】穗人社函[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4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原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省政府《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123号),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通知执行。

二、生育保险缴费率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85%缴纳。

三、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以上,并同时继续为其缴费的;(二)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但在当年转业、复员、退伍的人员及当年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人员,已按规定及时参加生育保险者,不受累计满1年的限定。

四、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或流产时,享受下列待遇的标准为:(一)生育津贴。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缴费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发放生育津贴。

计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按自然天数。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含原领取非全额工资者)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二)男配偶看护假期工资,按生育津贴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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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关于公布广州市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计算基数的通知
【文 件 号】穗劳社养[2004]3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4-05-24
【实施时间】2004-05-24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等文件的规定,根据统计部门统计结果,现将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广州市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的计算基数通知如下:
市属和各区(不包括番禺区和花都区)的计算基数标准为2353元/月;番禺区为1292元/月,花都区1486元/月,增城市为1354元/月,从化市1196元/月。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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