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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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宏观调控法的体系构成

简述宏观调控法的体系构成

简述宏观调控法的体系构成
宏观调控法是国家开展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体系,其包含以下构成要素:
1. 宏观调控目标:宏观调控法的首要任务是确立调控目标。

通常,这些目标包括经济增长率、就业水平、物价稳定、财政收支平衡等。

通过设定这些目标,国家能够通过宏观调控法对经济进行有效管理。

2. 宏观调控政策:宏观调控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在实现以上目标过程中所采取的政策措施。

这些政策措施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就业政策等。

通过制定和实施这些政策,国家能够对经济运行进行引导和调控。

3. 调控机构:宏观调控法设立了相应的调控机构或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宏观调控政策。

这些机构通常包括中央银行、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这些机构的职责是对经济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制定相应的调控政策,并负责其实施和监督。

4. 法律规章:宏观调控法通过法律途径确保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和监督。

这些法律规章包括制定宏观经济调控法律、相关决定和规定等。

这些法律规章为调控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规范了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和运作。

宏观调控法的体系构成上述要素相互关联和相互支持,以达到维护宏观经济稳定和实现经济发展的目标。

它在保证了经济稳定的也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政策环境和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修正)-主席令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修正)-主席令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修正)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人民币第四章业务第五章金融监督管理第六章财务会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我国商业银行的宏观调控法律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的宏观调控法律研究
具 , 中, 其 针对 商业 银 行 的宏 观 调 控 , 是 国家 对 于 就 国民经 济总体 发 展 的一 种宏 观上 的金 融 调 控 手 段 。
了庞大的群体。为使这个群体有序 的竞争 , 规范化 经营 , 踏踏 实 实的 为 促 进 国 民经 济 稳 健 持 续 发展 服
务, 金融宏 观 调控作 用 就 日益 凸现 出来 。 综上 , 商业 银行 既需要 市 场调 节 , 需 要 金融 宏 更 观调 控 , 而金 融宏 观调 控既 具 有制 约作 用 , 具有 促 又
二 、 国对 商业 银行 的主 要 宏观 调控 政 策 我
向越 明确 , 商业银 行经 营就越 规 范 , 务 于经济 就越 服
得力。
国家 在对 商业 银 行 的宏 观调 控 上 , 要 是 由 中 主 央 银 行 来 实 现 。 央 银 行 是 国家 信 用 制 度 的 枢 纽 ,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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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 院学报
第1 9卷
代表国家管理金融机构 , 特别是对银行的管理, 因此
中央银 行成 为 国家干 预 、 节 经 济 和 实 现宏 观 经 济 调
银行下发了《 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 的通知》 其 , 主 要 目的就 是为 了运 用这一调 控 工具 实现 对商业 银
各 国由=发 展 进 程 和 和 民 族 特点 的不 同 , F 对商
业银 行 采 取 了 不尽 一 致 的概 念 。如 美 国 称 国 民银
衡需要由银行来完成 , 特别是商业银行 , 当然这也是 要在 国家统 一 的宏 观政策 下 实现 的 。 当社会 资金 供
过 于求 , 通胀 率 比较 高 , 商业 银行 就要 按 照宏 观调 控 的要 求 , 多 方 面 配合 中 央银 行 收 缩 银 根 。 当社 会 从

宏观调控法的体系构成

宏观调控法的体系构成

宏观调控法的体系构成宏观调控法是国家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构成:第一,宪法及法律法规。

宪法是国家最高的法律文件,对宏观调控的基本原则和目标进行了规定。

法律法规包括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宏观经济调控法、金融法、价格法等,为宏观调控提供了法律基础和规范。

第二,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

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是宏观调控的指导性文件,它们包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十三五规划等,为宏观调控提供了发展方向和目标。

第三,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是通过调节货币供应量和利率水平来影响经济运行的政策。

国家通过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以达到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的目标。

第四,财政政策。

财政政策是通过调整政府支出和收入、调节税收和财政赤字等方式来影响经济运行的政策。

国家通过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政策,以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

第五,产业政策。

产业政策是指国家对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进行调整的政策。

通过引导产业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国家可以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

第六,价格政策。

价格政策包括物价政策和市场价格调控政策。

国家通过控制物价水平和调节市场价格,影响供需关系和市场运行,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

综上所述,宏观调控法的体系构成包括宪法及法律法规、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等。

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共同构成了宏观调控的法律框架和操作机制,保障了国家对宏观经济进行有序调控的能力。

经济法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习题与答案

经济法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习题与答案

一、单选题1、下列关于宏观调控的说法错误的是()。

A.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B.宏观调控的主体是国家C.宏观调控以直接手段为主要调控方式D.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家认为,政府应当主动干预经济运行正确答案:C解析:宏观调控以间接手段为主,主要借助市场机制,包括计划、税收、金融等各种手段。

2、下列关于政策性银行的说法正确的是()。

A.政策性机构以营利为目的B.政策性银行由政府创办C.政策性银行主要从事存款业务D.中央银行不对政策性银行进行监督和指导正确答案:B解析: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的是贷款业务,央行会对中央银行进行监督和指导。

3、下列有关预算法的说法错误的是()。

A.预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B.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政策C.我国的预算要接受人大的监督D.政府的财政报告不需要进行公开解析:政府的财政报告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

4、税收的特征不包括()。

A.强制性B.无偿性C.固定性D.惩罚性正确答案:D解析:税收不是惩罚措施,不具有惩罚性。

5、下列关于增值税的说法错误的是()。

A.具有税收中性,不会重复征收B.对生产、批发、零售、进口各环节征收C.实行超额累进税率D.税收负担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正确答案:C解析:我国的增值税实行比例税率。

6、下列关于消费税的说法错误的是()。

A.消费税的税率分为固定税率和比例税率B.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是应税消费品C.消费税最终由产品生产企业承担D.征收消费税的目的之一是调整人们消费习惯解析:消费税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7、下列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说法错误的是()。

A.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B.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C.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包括基准税率和优惠税率D.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正确答案:A解析: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80%
市场准入监管
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进行审批和监管,确保金融机构 具备从事金融业务的资质和能力 。
100%
业务运营监管
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进行持续 监管,包括资本充足率、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监管,确 保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80%
市场行为监管
对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包括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打 击金融犯罪等方面的监管,维护 金对独立性
中央银行在法律地位上独立于政府,其决策不受 政府干预。
财政支持
在特定情况下,如应对金融危机等,政府可向中 央银行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
政策协同
中央银行与政府需保持密切沟通和协作,确保货 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等其他经济政策相互协调。
监督与问责
政府对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其依 法履行职责。同时,中央银行需定期向政府报告 工作,接受问责。
03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执行机构
中央银行
作为国家的金融管理机构,中央银行是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主要 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
金融监管机构
金融监管机构依据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对金融机构和市场进行监 管,确保金融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定。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监管措施
国际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合作内容
货币政策协调
国际支付体系合作
各国中央银行通过国际协议,就货币 政策目标、手段及传导机制等方面进 行协调,以实现国际经济金融稳定。
推动国际支付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提 高跨境支付效率,便利国际贸易和投 资。
金融监管合作
加强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合作,共同 应对金融风险,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的 稳定。

《经济法》宏观调控法

《经济法》宏观调控法

二、宏观调控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1、政府工作重心:应从直接参与经济建设 转向提供公共物品
2、宏观调控与监管职能分离 3、公共参与 4、分权式的宏观调控机制等。
第十五章 金融调控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金融调控
金融调控是指中央银行依照法律,通过制 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等手段,实现宏观调控。
特征: 金融调控主体是中央银行 金融调控手段以货币政策为核心 金融调控必须依法进行
2、宏观调控关系的内容: 财税调控关系 金融调控关系 规划调控关系 产业调控关系 投资调控关系 储备调控关系 价格调控关系 涉外调控关系
3、特征:
(1)调整范围的整体性和普遍性;
(2)调整方法的指导性和调节性;
(3)调整手段的综合性和协调性。(具有 社会法的特点;具有很强的整体导向性; 政策性法;固定的程序法和变动的实体法 的结合。)
第四编 宏观调控法 Macro-Control Law
在本编中,将主要涉及宏观调控法一般原 理、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及税收法律制度。
第四编目录
第十四章 第十五章 第十六章 第十七章 第十八章 第十九章
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金融调控法 财政法 税法 价格法 对外贸易法
第十四章 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3、中央银行与普通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
五、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4、我国的情况: 与政府关系: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
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 金融稳定。
五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与议会关系: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 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四、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和调整 方式

存款准备金与宏观调控

存款准备金与宏观调控

存款准备金与宏观调控关键词:存款准备金利率 CPI 宏观调控摘要:随着我国输入型CPI持续上升,3月份我国CPI已经达到5.4%,面对这一经济发展过热的现象,我国政府近期多次上调银行准备金率,目的是收缩流动性,减少市场上的货币总量,抵制通货膨胀。

如此强烈的金融手段究竟会对我国经济形势造成怎样的影响,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存款准备金率:金融机构必须将存款的一部分缴存在中央银行,这部分存款叫做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比例则叫做存款准备金率。

打比方说,如果存款准备金率为7%,就意味着金融机构每吸收100万元存款,要向央行缴存7万元的存款准备金,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为93万元。

倘若将存款准备金率提高到7.5%,那么金融机构的可贷资金将减少到92.5 万元。

在存款准备金制度下,金融机构不能将其吸收的存款全部用于发放贷款,必须保留一定的资金即存款准备金,以备客户提款的需要,因此存款准备金制度有利于保证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正常支付。

随着金融制度的发展,存款准备金逐步演变为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

当中央银行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时,金融机构可用于贷款的资金增加,社会的贷款总量和货币供应量也相应增加;反之,社会的贷款总量和货币供应量将相应减少。

央行决定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是对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旨在防止货币信贷过快增长。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但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也进一步凸显,投资增长过快的势头不减。

而投资增长过快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货币信贷增长过快。

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可以相应地减缓货币信贷增长,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央行表示,在国民经济继续快速增长,消费需求稳定增长,城乡居民收入稳步提高,对外贸易增势强劲,财政收入大幅提高的同时,经济运行中仍然存在投资需求进一步膨胀、货币信贷增长仍然偏快、通货膨胀压力加大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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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
宏观调控是国家为实现宏观经济的总量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而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

从狭义上讲.它仅指货币收支、财政收支和外汇收支总量的调节和控制;从广义上讲,人们通常又把政府为弥补市场缺陷而采取的其他有关方面的宏观措施也纳入宏观调控的范畴。

1984年中共中央作出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出现了“宏观调节”的提法,到1993年《宪法》修正时,才正式确立“宏观调控”这一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据此可以看出,中央银行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他是国家机关之一,依法行使管理金融业的行政职权;另一方面,他拥有资本,可以依法经营某种业务。

故此有的国家将中央银行称为公法意义上的法人。

(8)就其性质而言,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首先是国家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责,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进行金融行政管理、干预国民经济的工具;其次又是一个特殊的金融机构,统领全国金融业,并履行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职能。

就其与政府的关系而言,它既不象美国、德国的中央银行完全独立于政府,直接对国会负责,也不像意大利等国完全受政府领导,没有自己的独立性,与英、日也有区别,其总行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实施货币政策,发挥职能。

实际上,这种状况决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独立而又不独立”的
法律地位。

(9)这就导致了我国的中央银行在职能,组织,人事,经济等方面的独立性欠缺。

例如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条规定:要求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以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自主权。

同时在其他条款中又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管要置于国务院领导之下;人民银行对国务院作出的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的决定有履行的义务;中国人民银行只享有一般货币政策事项的决定权,对于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及汇率等重大货币政策事项只有制定和执行权,却无最终决策权,最终决策权属于国务院。

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务院的行政隶属性和制定货币政策的缺权性,使得其在中央银行和政府的宏观经济目标不一致,甚至存在严重冲突的情况下,无法实施其保持币值稳定、以反对政府倾向于过热的经济决策行为的制动作用。

从法律地位方面来看,中国人民银行隶属于国务院,只是国务院的一个职能部门,而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把稳定币值作为中央银行首要的或唯一的目标并取得较佳绩效的国家,其央行的法律地位都比较高,独立性都很强。

如德国,它的中央银行就直接对国会负责,而不隶属于政府。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货币政策委员会这一在国外惯常的决策机构定性为咨询议事机构,使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程度大打了折扣。

此外,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实际上既是决策者,又是执行者。

把制定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这样重大而艰巨的工作,压在一人肩上显然是不合适的,这只能使人民银行更听命于政府、从属于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官员的任职缺乏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金融机关人事渗透过多,导致中国人民银行产生了高度的
行政依附性。

如货币政策委员会的11名成员,是由银行行长、两名副行长、一名计委副主任、一名经贸委副主任、外汇管理局局长、证监会主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两名行长、一名金融专家构成的。

其中除1名金融专家外,其余10名代表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说是政府官员,而且货币政策委员会通过货币政策议案时采取一人一票主义,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

这样的政策议案显然体现了极强的政府意志。

《中国人民银行法》是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主要职责是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

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主要体现在执法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并管理人民币流通。

人民银行发行适量的货币是达到稳定货币、促进经济发展的货币政策目标的基本条件,但根据实际的经济形势进行信用调控也是必不可少的,核心的内容是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来调节货币供应量,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货币政策工具分为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和公开市场业务),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包括贷款额度限制、利率管制和消费信用控制等)。

当前我国央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措施有:加息提高准备金央行票据特种国债再贴现政策公开市场业务(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公开买卖有价证券来调节货币供应量的行为) 税收财政预算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存款准备金及存款准备金率包括两部分,中央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率被称为法定存款准备率,目前为6%,即接受存款的商业银行必须把存款的6%上存中央银行,与法定存款准备率对应的准备金就是法定准备金。

超过法定准备金的准备金叫做超额准备金(国内习惯于称其为备付金),超额准备金与存款总额的比例是超额准备率(国内常称之为备付率)。

超额准备金的大小和超额准备率的高低由商业银行根据具体情况自行掌握。

中央银行透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建立起来的,近20年来,存款准备金率经历了六次调整。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按存款种类规定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企业存款为20%,农村存款为25%,储蓄存款为40%。

过高的法定存款准备率使当时的专业银行资金严重不足,人民银行不得不透过再贷款(即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贷款)的形式将资金返还给专业银行。

为克服法定存款准备率过高带来的不利影响,中国人民银行从1985年开始将法定存款准备率统一调整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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