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金融调控法律制度
马工程教材-经济法学-教学大纲

《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二、课程教学目标旨在通过对经济法律规范的学习和研究,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拓展和优化学生知识结构,使学生在掌握经济法的规律性、原理性和知识性的基础上,获得能够比较专业地解释涉法事务和解决具体问题的知识和能力,帮助其成长为具有较强职业能力的管理人才。
学生应达到的具体能力目标:掌握主要经济法律制度内容;具有必要的法律分析能力;能以基本的法律逻辑和知识要点正确分析典型案例;获得良好的法律自学能力和职业道德训练,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形成以强烈的秩序观念和在秩序下创造的主动进取精神为核心的法治精神。
三、教学学时分配《经济法学》课程理论教学学时分配表四、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2学时)(一)教学要求经济法的概念如何界定,直接影响对经济法学诸多理论的认识。
了解经济法的概念与历史,有助于研究经济法的特征、本质、地位、体系、原则等诸多理论问题,为后续章节的学习打下基础。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要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当如何界定,经济法要解决的基本问题,经济法的基本矛盾,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的经济性、规制性和现代性,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的历程,经济法发展的特点。
(二)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重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经济法的定义教学难点:经济法的经济性、规制性和现代性的内涵与表现,以及经济法发展的特点(三)教学内容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二、经济法的定义第二节经济法的历史和发展趋势一、外国经济法的历史二、中国经济法的历史三、经济法的发展趋势本章习题要点:完成本章课后自测习题第二章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2学时)(一)教学要求第一章已经从内涵的角度回答了经济法是什么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本章内容从外延及外部关系的角度进一步寻找答案。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要理解和掌握经济法体系的界定;经济法体系的构成;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和辅助渊源;经济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等问题。
第十二章金融调控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金融调控法律制度引言金融调控是指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和管理,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使金融体系稳定健康发展。
金融调控法律制度是指用于调控金融活动的法律体系,为金融调控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手段。
本文将从金融调控的意义、金融调控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金融调控的意义金融调控是现代金融发展的必然要求,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首先,金融调控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
金融市场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稳定与健康对于经济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调控通过建立和完善金融法律制度,加强金融市场监管,防范并惩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其次,金融调控有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和服务对象,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金融调控的重要目标之一。
金融调控法律制度建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明确了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和诚信。
最后,金融调控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是金融活动不可避免的伴随问题,金融调控需要采取措施来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
金融调控法律制度建立了一系列风险防范和监测机制,包括风险识别、测度和监测等,为金融机构和市场提供了应对风险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二、金融调控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金融调控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三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宪法、普通法和专门法。
首先,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对金融调控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确立了国家对金融活动和金融市场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如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等。
宪法为其他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基本依据。
其次,普通法是指通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适用于不同领域的法律关系。
金融调控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需要依据普通法原则进行调整。
普通法在金融调控中主要起到填补法律空白、解决法律争议等作用。
第十二章金融调控法律制度ppt课件

• 社会总需求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通 常1年)由社会可用于投资和消费的支出所实际形成 的对产品和劳务和购买力总量。
• 社会总需总量
• 社会总供给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通 常为1年)由社会生产活动实际可以提供给市场的可 供最终使用的产品和劳务总量。
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 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 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 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的,应 当按照 消费者 的要求 增加赔 偿其受 到的损 失,增 加赔偿 的金额 为消费 者购买 商品的 价款或 接受服 务的费 用
•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 (八)经理国库;
•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 二、金融调控法的目标和原则
• (一)金融调控法的目标 • 1.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
护金融稳定 • 2.保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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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的,应 当按照 消费者 的要求 增加赔 偿其受 到的损 失,增 加赔偿 的金额 为消费 者购买 商品的 价款或 接受服 务的费 用
第十二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一节金融法概述一、金融的概述(一)金融的涵义金融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金融,指全社会的货币资金的筹集、分配、融通、使用和管理活动的总和。
狭义的金融,指货币流通和信用分配活动的总和。
简单地说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
金融学和金融法意义上的金融指狭义上的金融。
(参加主体:企业、银行、个人、国家等)(二)金融产生的条件金融的出现有其产生的条件:1、货币从商品交换过程中自发地分离出来,起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作用。
2、信用日益发展,多种信用形式的出现。
信用是指不同所有者之间以一定的财物或货币为客体,以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为条件而实现的一种价值运动形式。
3、银行等专门金融机构的出现(三) 金融的分类1、从资金融通有无中介来看:(1)直接金融:指融资双方当事人即筹资人和投资人直接发生货币资金有偿借贷行为或投资行为,产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2)间接金融:指融资双方当事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媒介体而发生资金有偿借贷行为,产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和债务关系。
2、从金融资产交易的方式看:(1)证券融通(证券投资方式交易)(2)信贷融通(借贷方式交易)3、从筹资主体资产形成来源:(1)债务融资:信贷形式取得,筹资者必须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2)股本融资:以证券形式进行,投资者自己承担融资风险(四)金融体系金融体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金融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金融组织体系,即这个国家有哪些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什么职能作用。
广义的金融体系是指包括金融工具、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制度基本要素动态的金融体系。
1、金融工具。
又称信用工具,指一切能够证明金融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凭证。
存折(存款单)、借款合同、股票、债券、商业票据等,均为常见的金融工具。
2、金融机构。
是指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
第一类,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
包括改策性银行、商业银行。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法学-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监管;②金融监管活动必须依法进行;③实施金
融监管应以法定标准为依据;④无论监管者或是
被监管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都必须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二)准确定位原则
1.必须认识到,作为政府对金融业实施的外部规 范和约束,作为政府对市场缺陷的一种矫正,金 融监管本身也有缺陷。
2.必须认识到,就维护金融安全、提高金融业效 率、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而言,金融监管不是万 能的,在某种意义上,它甚至不是首要的决定因 素。
况下,已经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具有单独对金融业
实施有效监管的能力。加强金融监管领域的国际
协调与合作,是世界各国惟一的明智选择。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可以是双边的,也可以是
多边的,且合作领域非常广阔,诸如划分监管责
任、协调监管行动、交流监管信息、制定统一的
监管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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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金融监管的主要环节
一、市场准入控制
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金融监管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金融监管的主要环节 第三节 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 金融监管的基本理论
一、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一)金融业的战略地位 (二)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1.“逆向选择”。发生在交易之前。 2.“道德风险”。发生在交易之后。
(三)金融危机的负外部性
金融机构退出市场/金融机构的终止,主要有
三种原因:①解散。②被撤销。③被宣告破产。
(二)金融机构危机的处置
金融机构危机的处置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对
出现危机的金融机构实施援救,避免破产;对没
有援救价值或者援救不成的金融机构,尽量减轻
其破产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
金融机构危机可以划分为系统性危机与非系
统性危机。
体负责监管;②混业监管/一体式监管,即由单一
金融法律规章制度汇编书

金融法律规章制度汇编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汇编所称金融法律规章制度是指国家规定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文件,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发布的有关金融监管制度。
第二条金融法律规章制度是国家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行为的规范,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金融健康发展。
第三条金融法律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金融市场准入规定、金融产品规范、金融监管权限、金融违规处罚等。
第四条金融法律规章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主体。
第五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金融法律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升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第六条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主体应当严格遵守金融法律规章制度,不得违规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七条违反金融法律规章制度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主体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纪律处罚。
第八条本汇编未涵盖的内容,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查询。
第二章金融机构管理第一节账户管理第九条金融机构管理个人客户的银行账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实客户身份信息,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风险评估制度,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防范不当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保护客户账户信息的机密性,严禁私自泄露客户隐私信息。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账户异常交易情况,防范账户风险。
第二节贷款管理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当遵循风险可控和合规原则,加强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处理,防范信贷风险。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贷款用途的监督,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法用途。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贷款催收机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追回不良贷款,维护贷款本金及利息权益。
第十二章 金融法律制度

二、商业银行法
1.商业银行的性质 ……商业银行不是国家机关,而是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 1.吸收公众储蓄;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11.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2.提供保管箱服务; 1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6.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
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 围
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随时进行稽查、检查 监督
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按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 和资料
统一负责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有权对国家政策性银行的金融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追索权:票据的第二次请求权,持票人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承兑或拒 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 据金额的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原始取得
发行取得 善意取得 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
受让人善意或无重大过失 以背书方式取得票据,且背书连续 付出相当对价
2、继受取得 票据法规定的方式,如背书转让 其他法律规定的方式,如继承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1、票据权利的行使 狭义:指请求付款、进行追索 广义:还包括请求承兑、请求定期付款 2、票据权利的保全 包括:提示票据、作成拒绝证明、起诉等
四、票据抗辩 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
物的抗辩:基于票据本身内容所作的抗辩
第十二章 金融调控法律制度

• (二)金融调控法的原则
• 1.间接调控原则——运用金融调控制 度,通过市场机制调控 • 2.计划指导原则——充分发挥计划规 划的导向作用 • 3.相互协调原则——各种调控手段相 互配合、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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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金融调控法的体系与手段
• (一)金融调控法的体系 • 1.中央银行法律制度是金融调控体系的核心 • 2.专业性金融法律制度是金融调控法体系的配套制 度
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
• 上述需求总量和供给总量比较,反映着以货币支 付力所代表的需求与实物(包括劳务)供应之间 的平衡状况。 • 保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是国民经济持 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长期经济建设的实践表 明,总需求过大,投资膨胀,经济增长过快,超 过社会财力、物力、资源的承受能力,各方面都 绷得很紧,这种状况难以持久,最终会引起经济 上的大起大落,给国民经济造成巨大损失。因此 ,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注意 调控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平衡。
• 金融系统中可变的最基础的工具(原生的非衍生 的),比如某国的存贷款利率、汇率、隔夜拆借 利率等等,他们只受金融当局的调整,不受其他 因素变动,对应的是非基础变量、非基础变量受 基础金融变量的变化而变化。
• 金融系统主要包括八大金融变量,1国内生产总值 ,2消费者物价指数,3生产者物价指数,4货币 供应量,5利率,6汇率,7存款准备金率,8股票 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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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 (八)经理国库; •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2019/1/2 16 •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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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连群曦、李南等8名被告人分别来自广东省、四川
省和贵州省。2006年4月,李文胜、老朱(均另案处理)等 人租下李永仟、陈红夫妇租来的位于源城区河紫路的东源县 灰沙砖厂内一场地,用作印制假人民币的工场。 • 2006年10月12日,连群曦、李南组织陈开权、周云华、陈 白银开始印制假人民币,连群曦负责调色质量,李南协同连 群曦一起监督假币印刷的质量,他们两人每天进入制假工场 查看并监督、指导印刷。陈开权、陈白银、周云华人昼夜轮 班开机印刷;陈开权负责上墨、装版和晒版等工作;陈白银 、周云华负责上纸、清洗机器;郑林雄负责清理假币废料及 场内卫生;李永仟负责联系包装纸箱及运输车辆;陈红负责 开门、望风、做饭送水等后勤服务。
• 二、金融调控法的目标和原则
• (一)金融调控法的目标 • 1.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 护金融稳定 • 2.保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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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总需求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通 常1年)由社会可用于投资和消费的支出所实际形成 的对产品和劳务和购买力总量。 • 社会总需求=本期投资需求总量+本期消费需求总 量+本期国外需求总量 • 社会总供给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通 常为1年)由社会生产活动实际可以提供给市场的可 供最终使用的产品和劳务总量。 • 社会总供给=本期形成的社会总供给+期初供给结 余总额
• 连群曦等人在河源市区疯狂印制假人民币不到半个月时间 ,当地公安机关便于2006年10月21日接到线报,一举将 该制假窝点捣毁,并在制假窝点现场、住处及附近抓获上 述8名被告人,缴获1999年版100元面额假人民币 1055256张,数额共105525600元,以及作案工具一批 。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河源市中心支行鉴定,缴获的1999 年版人民币1055256张属机制半成品假人民币。 • 主犯连群曦犯伪造货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南、陈开权、 李永仟、周云华、陈白银、陈红、郑林雄犯伪造货币罪, 分别判处14年以下5年以上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5万元 以下5万元以上不等的罚金。8名被告人对法院的一审判决 都没有异议,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 (三)货币政策的分类
• 货币政策分为两类:扩张性货币政策(积极货币政策)和 紧缩性货币政策(稳健货币政策)。在经济萧条时,中央 银行采取措施降低利率,由此引起货币供给增加,刺激投 资和净出口,增加总需求,称为扩张性货币政策。 • 反之,经济过热、通货膨胀率太高时,中央银行采取一系 列措施减少货币供给,以提高利率、抑制投资和消费,使 总产出减少或放慢增长速度,使物价水平控制在合理水平 ,称为紧缩性货币政策。
• 3.外汇管理法律制度是金融调控法体系中的重要制 度
(二)金融调控法的手段 1.存款准备金制度 2.基准利率制度 3.再贴现制度: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贴现所获得的未 到期票据向中央银行转让,实现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之间的 票据买卖和资金让渡。 • 4.再贷款制度: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 • 5.公开市场操作制度: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在公 开市场上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的行为。 • 6.常备借贷便利制度 • • • •
• 二、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的货币政策
• (一)货币政策及其目标的一般规定
• 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而 采取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或信用量,进 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总称。
• 终极目标: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和国 际收支平衡。
• (二)我国货币政策目标的现实选择 • 第三条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 此促进经济增长。 2016/12/24 17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2.金融调控法的决策程序与执行程序
• 决策程序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 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 执行程序包括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信息 收集管理程序、调控措施实施程序和监 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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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央银行调控制度
• 一、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调控职能
•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 国家机关VS特殊的金融机构 • 货币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 •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职能 保持货币供给和货币需求的平衡; 为政府和金融机构服务; 监管职能
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
• 上述需求总量和供给总量比较,反映着以货币支 付力所代表的需求与实物(包括劳务)供应之间 的平衡状况。 • 保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是国民经济持 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长期经济建设的实践表 明,总需求过大,投资膨胀,经济增长过快,超 过社会财力、物力、资源的承受能力,各方面都 绷得很紧,这种状况难以持久,最终会引起经济 上的大起大落,给国民经济造成巨大损失。因此 ,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注意 调控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平衡。
货币供给对社会总需求的影响
• 社会总需求的变动,一般说,首先是来源于货币供给量的 变动,但是,货币供应量变动以后,能在多大的程度上引 起社会总需求的相应变动,则取决于货币持有者的资产偏 好和行为,即货币持有者的资产选择行为。 • 货币供给和货币需求之间,是一种互相制约、相互影响的 关系,一方的变动会引起另一方面的相应变动。当货币供 给小于货币需求时,如果不增加货币供应,经济运行中的 货币需求得不到满足,致使社会的总需求减少,生产下滑 ,总供给减少。由于商品供给的减少,致使货币需求量减 少,最终使货币供求在一个较低的国民收入水平上得以均 衡。
• (二)金融调控法的原则
• 1.间接调控原则——运用金融调控制 度,通过市场机制调控 • 2.计划指导原则——充分发挥计划规 划的导向作用 • 3.相互协调原则——各种调控手段相 互配合、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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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金融调控法的体系与手段
• (一)金融调控法的体系 • 1.中央银行法律制度是金融调控体系的核心 • 2.专业性金融法律制度是金融调控法体系的配套制 度
• 货币(M0)=流通中的现金,即流通于银行体系 之外的现金。 • 狭义货币(M1)=(M0)+企业活期存款; • 广义货币(M2)=M1+准货币(定期存款+居民 储蓄存款+其他存款) • 数据显示,2015年末广义货币供应量(M2)余额 139.2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3.3%;狭义货币供 应量(M1)余额40.1万亿元,增长15.2%;流通中 货币(M0)余额6.3万亿元,增长4.9%。
• 调节总需求的货币政策的三大工具为法定准备金率,公开 市场业务和贴现政策。
• 二、货币发行的基本制度
• (一)人民币的发行 •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 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 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 第十八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设计和印刷 第三章发行和回收 • 第四章流通和保护 第五章罚 则 第六章附 则 2016/12/24 19
•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 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 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 对伪造货币罪的处罚,刑法规定了两个档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二档是 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种刑罚应符合下面条件之一: • (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即在伪造货币集团中起组织、 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 (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是指伪造的人民币或者外币的 数额特别巨大的,至于多少数额是“特别巨大”,法律没作规定,可 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 伪造货币罪解释确定。 •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主要是指以伪造货币为常业的, 伪造货币技术特别先进、规模特别巨大的等情况。
2016/12/24 15
•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 (八)经理国库; •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2016/12/24 16 •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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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货币供应量和稳定市场利率的重要货币政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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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 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的总额的比率 。这一部分是一个风险准备金,是不能够用于 发放贷款的。这个比例越高,执行的紧缩政策 力度越大。
• (二)基准利率制度
• 利率即利息率,是指一定时期内利息的金额与存入或贷出 金额的比率,由资金的供求关系决定。 • 基准利率 ,又称法定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 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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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融调控法的主体与程序
(一)金融调控主体 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管理 局。 (二)金融调控的法定程序 1.法律依据 •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 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 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 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 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 金融系统中可变的最基础的工具(原生的非衍生 的),比如某国的存贷款利率、汇率、隔夜拆借 利率等等,他们只受金融当局的调整,不受其他 因素变动,对应的是非基础变量、非基础变量受 基础金融变量的变化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