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委托开发的著作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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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技术的知识产权归属

委托开发技术的知识产权归属

委托开发技术的知识产权归属当事⼈咨询:当事⼈委托甲研发⼀套设备,在委托开发协议中并未约定对所开发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归谁所有。

设备开发完成后,当事⼈随即在上市销售设备之前申请了专利。

后当事⼈发现甲在⽣产并销售同样的设备,拟起诉甲侵害专利权。

⼀、当事⼈是否可以起诉甲侵害其专利权呢?理论上来说当然可以,当事⼈享有专利权,甲销售了落⼊当事⼈专利保护范围的设备,表⾯上看是构成了侵权,但当事⼈的维权⼀定能成功吗?《专利法》第⼋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个单位或者个⼈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为专利权⼈。

根据以上规定,当事⼈委托甲开发技术,双⽅在没有对申请专利的权利有约定的情况下,申请专利的权利归甲所有,当事⼈仅享有实施该技术的权利。

当事⼈起诉甲侵权的情况下,甲可能会因此提起专利权属之诉并胜诉,进⽽获得专利权,当事⼈将丧失据以主张甲侵权的权利基础。

因此,委托他⼈开发技术的,委托⼈若想获得申请专利的权利,需要与受托⼈在协议中加以明确。

⼆、与委托开发技术类似,委托创作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也有类似规定。

《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和受托⼈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

三、⽐较特殊的是委托设计商标标识,通常来说,委托他⼈设计商标标识,委托⼈当然享有注册商标的权利。

但受托⼈所设计的商标标识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没有协议约定的情况下,设计商标的受托⼈却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

因此,商标权⼈最好在委托创作协议中与创作者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软件委托开发合同3篇

软件委托开发合同3篇

软件委托开发合同3篇篇1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开发方):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软件的开发,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及内容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软件开发的权益及双方责任,确保软件开发的顺利进行及交付成果。

软件委托开发的主要内容为:____________(具体描述软件的功能、规模、开发平台等)。

第二条知识产权归属1. 乙方在开发过程中所使用的技术、方法、思路等知识产权与甲方无关。

2. 本软件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乙方不得将本软件的部分或全部进行转让、出售、许可等任何形式的商业利用。

3. 乙方为本软件开发的文档、源代码等附属资料,其著作权归甲方所有。

乙方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条开发周期与进度1. 开发周期: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___个自然日内完成软件开发工作。

2. 进度安排: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软件开发的各个阶段任务,确保软件开发进度。

3. 延期处理:如遇特殊情况导致开发进度延误,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协商解决办法。

第四条交付物与验收标准1. 交付物:包括软件的可执行文件、源代码、相关文档等附属资料。

2. 验收标准:软件应满足双方约定的功能需求,且无重大缺陷和漏洞。

具体验收标准详见附件。

3. 验收流程:乙方提交软件后,甲方应在___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并提出改进意见或确认验收结果。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着作权登记的软件应当是《条例》发布以后发表的、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软件。

《条件》发布以前发表的、并未进入公有领域的软件的着作权登记,可在本办法实施以后的一年内办理。

第三条《条例》及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发表:将软件公之于众的行为,包括用出售或其他提供复制件的办法向公众发行软件,或者为了进一步发行复制品的目的而公开展示软件。

(二)修改本:对原有软件进行修改后所形成的在功能或性能方面得到重要改进的新软件。

(三)合成软件: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软件或若干软件的部分模块汇集编排而组成的体现了合成者创造性劳动的新软件。

第四条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该软件的着作权人或其继承者、受让者。

申请者可直接或通过邮寄办理登记。

第五条软件着作权人或软件着作权人之一为外国人的软件登记,依照其所属国向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缔结的双边协议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若有关规定不要求履行手续,可不为办理登记,但自愿申请登记,则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经国务院授权,机械电子工业部(以下简称机电部)主管全国软件着作权登记管理工作。

机电部委托中国软件登记中心(以下简称软件登记中心)具体承担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工作。

第二章申请第七条一项软件着作权的登记申请应当限于一个独立发表的、能够独立运行的软件。

第八条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着作权登记时,可以由各着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着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

各着作权人协商不一致时,各着作权人在不损害其他着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登记时应当列出其他着作权人。

第九条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时,申请者应当向软件登记中心提交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表、该软件的鉴别材料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软件开发知识产权归属合同范本

软件开发知识产权归属合同范本

软件开发知识产权归属合同范本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开发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软件开发,双方就软件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1 软件开发:指乙方根据甲方需求,设计、编码、测试并交付的软件产品。

1.2 知识产权:指软件产品中包含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

第二条知识产权归属2.1 乙方在软件开发过程中独立完成的代码、文档、设计等成果,其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

2.2 甲方提供的资料、技术、创意等,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2.3 双方共同参与开发的成果,其知识产权由双方共同拥有,具体比例根据双方贡献程度协商确定。

第三条知识产权使用权3.1 甲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乙方开发的软件产品。

3.2 乙方有权在不侵犯甲方权益的前提下,使用其独立开发的代码、文档等成果。

3.3 双方共同拥有的知识产权,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单独使用或转让。

第四条知识产权保护4.1 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防止泄露、侵犯。

4.2 若第三方侵犯本合同项下的知识产权,双方应共同采取法律行动予以维权。

第五条知识产权转让5.1 任何一方希望转让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应提前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同意。

5.2 转让知识产权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知识产权纠纷解决6.1 双方因知识产权归属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6.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合同变更与解除7.1 本合同一经签订,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7.2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第八条保密条款8.1 双方应对合同内容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软件开发知识产权归属协议范本(2024版)

软件开发知识产权归属协议范本(2024版)

软件开发知识产权归属协议范本(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地址:联系电话:地址:联系电话:鉴于:1. 甲方是具备一定软件开发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 乙方是愿意接受甲方委托进行软件开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3. 双方同意就软件开发知识产权归属事项签订本协议。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知识产权归属1.1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在开发过程中所创作的软件作品,包括、目标代码、软件文档等,均为乙方知识产权。

1.2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在开发过程中所使用的第三方软件、工具、库等,其知识产权归第三方所有。

乙方应确保在使用过程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

1.3 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的软件开发成果,包括软件著作权、专利权等,归甲方所有。

第二条许可使用2.1 乙方同意将本协议项下的软件开发成果授权给甲方使用,甲方有权依法使用、复制、发行、修改、集成、许可和转让该软件。

2.2 甲方在使用乙方开发的软件时,应尊重乙方的署名权,在软件的显著位置注明乙方名称及开发者身份。

第三条保密义务3.1 乙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3.2 甲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乙方个人信息、技术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4.2 若乙方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导致甲方承担责任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附则6.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6.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__________。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全文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全文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全文《计算机软件保护》分总则、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法律责任、附则5章33条,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范本 详解著作权保护的内容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范本  详解著作权保护的内容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范本详解著作权保护的内容软件著作权说明书范本尊敬的用户:感谢您选择本软件,为了保障您的权益,特向您详细介绍关于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内容。

请您仔细阅读本说明书,并认真遵守相关规定。

一、软件著作权的定义和保护范围软件著作权是指对软件作品的著作权,包括计算机程序和相关文档的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的产生并不依赖于注册或公告,只要软件作品符合法定的著作权条件,即可享有著作权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源代码、目标代码、设计文档、操作手册、测试案例等。

二、软件著作权的取得与转让1. 软件著作权的取得软件著作权的取得,一般通过以下途径:(1)独立开发:作者自行研发完成软件作品,享有著作权;(2)委托开发:委托人与开发人签订委托开发合同,明确软件著作权归属;(3)职务创作:软件作品是作者在职务上的创作,归属于单位。

2. 软件著作权的转让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合同、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等。

转让方应当明确标明软件著作权的名称、权利归属及转让的条件、方式和限制等内容。

转让后,转让方不再享有软件著作权,著作权归属权完全转移给受让方。

三、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从软件首次发表的时间开始计算。

若软件未发表,则从软件完成的时间开始计算。

四、软件著作权的权利与义务1. 著作权人的权利(1)署名权: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在其软件著作品的副本上公开使用其姓名;(2)修改权:著作权人有权对其软件著作品进行修改和删除;(3)发表权: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发表其软件著作品;(4)备案权:著作权人有权将其软件著作品备案;(5)署名权:著作权人在转让其著作权时,有权在合理范围内要求被告知其姓名。

2. 著作权人的义务(1)著作权人有义务对其软件著作品的著作权进行保护,采取合理措施防止著作权侵权;(2)著作权人应当尊重他人对同一软件著作的著作权;(3)著作权人应当对软件的使用、修改和复制等行为进行合法合规的管理。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1.06.04•【文号】国务院令84号•【施行日期】1991.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废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6月4日国务院令8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流通,促进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软件(简称软件,下同)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计算机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当视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指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简称单位,下同);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公民。

(四)软件著作权人:指按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单位和公民。

(五)复制:指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的行为。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对软件的保护,是指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享有本条例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的各项权利。

第五条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六条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展,均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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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委托开发的著作权归属商之器公司与仲季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关键词: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侵权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受托人著作权登记案由: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审判法院:广东省高级级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第二审程序案号:(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3号结案日期:2004年8月3日上诉人:商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原告)被上诉人:深圳市仲季软件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 涉案法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要求》第二条裁判规则: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方与受托方
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其著
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基本案情:仲季公司于1997年1月27日注册成立,股东有何双虎、黄文、季世平和汪治国,其中何
双虎、黄文出资额为人民币15万元,各占出资比例30%,季世平、汪治国出资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各占出资比例20%。

仲季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

1999年,仲季公司根
据软件市场的需求,组织开发DICOMate V2。

5软件,其法定
代表人何双虎及季世平等人参与了软件的研究和开发。

2000年初,DICOMate V2。

5软件研制开发成功,仲季公司向国家版权
局申请著作权登记,国家版权局于2000年10月17日向其颁发了软著登字第0006139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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