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

合集下载

职业健康安全评价需要的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职业健康安全评价需要的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职业健康安全评价需要的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 160)《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 192)《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1986)《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4)《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5)《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1990)《噪声作业分级》(LD80-199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 /T 196—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 /T197—2007《XXX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试行)《YYY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试行)。

职业卫生等相关标准 规范整理版

职业卫生等相关标准 规范整理版

一、职业危害相关标准及规范(源卫生部网站)《石油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GB 8195-201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 229.4-2012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224-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 229.3-2010 《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GBZ78-201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2010》GBZ23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GBZ/T229-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职业卫生防护技术规范》GBZ/T231《核电厂职业照射监测规范》GBZ232-2010《职业性铊中毒诊断标准》GBZ226-2010《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GBZ93-2010《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75-2010《职业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GBZ78-2010《职业性急性羰基镍中毒诊断标准》GBZ28-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密闭空间直读式气体检测仪选用指南》GBZ/T222-2009《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GBZ221-2009《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GBZ/T213-2008《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 189.7—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6部分:紫外辐射》GBZ/T 189.6—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2部分:高频电磁场》GBZ/T 189.2—2007 《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指南》GBZ/T212-2008《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GBZ51-2009《工作场所化学物质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GBZ/T210.1-2008《工作场所粉尘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GBZ/T210.2-2008《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3部分》《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测定方法:第4部分》《生物材料中化学物质测定方法:第5部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醇类化合物》GBZ/T160.48-2007《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4-2007《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GBZ/T 204-2007《使用人造矿物纤维绝热棉职业病危害防护规程》GBZ/T 198-2007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 《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质量保证规范》GBZ/T 173-2006《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工业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2部分:高频电磁场》GBZ/T 189.2-2007 《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 3034-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 3036-2010《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分析)应用导则》AQ/T 3049-2013 《电子工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01-2008《作业场所空气呼吸性煤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AQ 4202-2008《作业场所空气呼吸性岩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AQ 4203-2008《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基础信息数据》AQ/T 4206-2010《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AQ/T 4207-2010 《有毒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AQ/T 4208-2010《革类加工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10-2010《家具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11-2010《氧化铝厂防尘防毒技术规程》AQ/T 4212-2011《煤层气开采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13-2011《焊接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14-2011《制革职业安全卫生规程》AQ 4215-2011《钢铁冶炼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技术规范》AQ/T 4216-2011《铝加工厂防尘防毒技术规程》AQ/T 4218-2012《焦化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T 4219-2012《石材加工工艺防尘技术规范》AQ 4220-2012《粮食加工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21-2012《酒类生产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要求》AQ 4222-2012《自来水生产供应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要求》AQ 4223-2012《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24-2012《印刷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25-2012《城镇燃气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26-2012《汽车制造企业职业危害防护技术规程》AQ/T 4227-2012《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28-2012《粮食立筒仓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29-2013《粮食平房仓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30-2013《散粮码头爆炸性粉尘环境施工及装卸设备维修安全规范》AQ 4231-2013《塑料生产系统粉尘防爆规范》AQ 4232-2013《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AQ/T 8008-2013《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定方法》GB/T 934-2008《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08《高温作业分级》GB/T 4200-2008《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GB/T 5817-2009《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6514-2008 《袋式除尘器技术要求》GB 6719-2009《气体检测管装置》GB/T 7230-2008《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200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管理通则》GB 7691-200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7692-2012《矿用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 GB 8159-2011《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铸造防尘技术规程》GB 8959-2007《悬挂输送机安全规程》GB 11341-2008《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 11652-2012《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 12142-2007《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2006《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 12358-2006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漆工艺安全》GB 12367-2006《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规程》GB 12434-2008《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GB 12475-2006《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GB 12942-2006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 13348-2009《便携式热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GB 13486-2000《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安全评价通则》GB 13548-1992《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 13691-2008《有毒作业场所空气采样规范》GB 13733-1992《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GB 13746-2008《冷冲压安全规程》GB 13887-2008《石英砂(粉)厂、滑石粉厂防尘技术规程》GB/T 13910-2008 《木材采伐运输安全通则》GB 14192-2005《冷水作业分级》GB/T 14439-1993修订中《低温作业分级》GB/T 14440-1993修订中《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术语》GB/T 14441-2008《毛皮生产安全卫生规程》GB/T 14442-2008《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 14443-2007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 14444-2006《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GB 14544-2008《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枪及其辅助装置安全技术条件》GB 14773-2007《安全色光通用规则》GB/T 14778-200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 15599-2009《炭素生产安全卫生规程》GB 15600-2008《粉尘防爆术语》GB/T 15604-2008《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 15605-2008《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GB 16543-200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16758-2008《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其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2008 《粉尘物性试验方法》GB/T 16913-2008《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269-2003《铝电解生产防尘防毒技术规程》GB/T 17397-2012《铅冶炼防尘防毒技术规程》GB/T 17398-2013《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440-2008《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GB 17681-1999 《矿山杂散电流的测定》GB/T 17682-1999《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 GB》17750-2012《港口散粮装卸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918-2008《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 17919-2008《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安全要求》GB 17957-2005《手持式机械作业防振要求》GB/T 17958-2000《激光防护屏》GB/T 18151-2008《监控式抑爆装置技术要求》GB/T 18154-200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 19041-2003《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9081-2008《打火机生产安全规程》GB 19288-2003《亚麻纤维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9881-2005《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GB 20101-2006 《橡胶加工炼胶车间防尘规程》GB 21657-2008《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 22340-2008《矿用炮烟净化装置通用技术条件》GB/T 22584-2008《自给闭路式压缩氧气呼吸器》GB 23394-2009《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 23525-2009《防尘防毒基本术语》GB/T 29053-2012《生产过程危害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Z/T13861-2009《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195-2007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芳香烃类化合物》GBZ/T160.42-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肪族酮类化合物》GBZ/T160.55 -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GBZ/T160.63 -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GBZ/T189.8-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192.1-2007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02《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噪声作业分级》LD80-1995。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业作业场所接触有毒有害气体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发挥卫生工程防护措施的效用,体现以人为本,防止职工发生急、慢性中毒,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作业场所。

本规范的执行主体是各类含有有毒作业的工矿企业。

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本规范的规定为职工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监督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三条本规范主要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标准。

第四条本规范主要对含有职业中毒危害的工作场所厂区平面布局和车间设备布置、建筑设计卫生要求、辅助卫生设施、防毒设备及设施中一般规定、毒物源控制、毒物排放控制、测试评价及人员培训等方面作了规定。

第五条本规范可作为拟建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对已建建设项目经常性卫生监督的依据。

第六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设计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章节,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实施效果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篇章。

第八条凡涉及工作场所有毒有害气体卫生工程防护监督管理的内容,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法规、条例、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第九条有毒有害作业。

有毒有害作业是指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进行的作业。

第十条职业中毒。

职业中毒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生产性毒物所致的中毒性疾病。

职业中毒主要表现为急性、亚急性及慢性中毒三种类型。

卫生限值等效限值概念

卫生限值等效限值概念

卫生限值等效限值概念最近我国职业卫生相关标准规范突破性的做了一些事情,提出了一些数据性概念,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更加精准的秤杆子。

一是:GBZ2.1征求意见稿提出的职业接触:即接触限值10%的暴露。

这个概念很重要,好比80分贝作为噪声作业标准一样。

低于10%限值相当于大气环境标准,24小时接触大人小孩老人都能健康生活。

二是:GBZ/T 224-2010职业卫生名词术语中提出的行动水平:即接触限值50%的水平。

何谓行动?即接触超过这个水平的浓度,要对工人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宣传培训。

三是:GB/T186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图1中提出的如果工作场所浓度超过接触限值了(即危害因数>1),就要佩戴呼吸防护用品。

四是:GBZ/T 194-2007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表B.1提出,综合指数小于等于1,评价等级为Ⅰ级,合格环境;1-1.2,I级,基本合格;1.2-1.5,Ⅲ级,限期整改;如果综合指数大于1.5,评价分级为IⅣ,综合评价不合格。

五是:GBZ/T 229-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化学物根据有害因素的固有危害+浓度+体力劳动强度进行分级;粉尘根据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粉尘浓度+劳动强度分级;高温根据接触时间+WBGT高低+劳动强度分级;噪声分级比较简单,只根据噪声强度进行分级。

这四个分级标准把工作场所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轻度、中度、重度、极重危害。

提出了针对性的分级管理原则。

最新颁布的GBZ188-2014的某些有害因素在岗期间的体检周期还根据这个标准的分级结果确定。

六是:GBZ 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在岗期间体检周期很多有害因素是根据空气浓度是否超标确定的,但新颁布的2014版本似乎没这个规定了。

生物指标也开始有分级概念了,比如铅作业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是根据血铅或尿铅确定的。

当然,在之前的某些职业病诊断标准中也有这些数据等级表述。

最新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

最新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业作业场所接触有毒有害气体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发挥卫生工程防护措施的效用,体现以人为本,防止职工发生急、慢性中毒,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作业场所。

本规范的执行主体是各类含有有毒作业的工矿企业。

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本规范的规定为职工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监督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三条本规范主要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标准。

第四条本规范主要对含有职业中毒危害的工作场所厂区平面布局和车间设备布置、建筑设计卫生要求、辅助卫生设施、防毒设备及设施中一般规定、毒物源控制、毒物排放控制、测试评价及人员培训等方面作了规定。

第五条本规范可作为拟建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对已建建设项目经常性卫生监督的依据。

第六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设计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章节,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实施效果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篇章。

第八条凡涉及工作场所有毒有害气体卫生工程防护监督管理的内容,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法规、条例、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第九条有毒有害作业。

有毒有害作业是指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进行的作业。

第十条职业中毒。

职业中毒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生产性毒物所致的中毒性疾病。

职业中毒主要表现为急性、亚急性及慢性中毒三种类型。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ICS 13.100C52 GB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194—2007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Hygienic engineering measures for preventing and controllingoccupational poisoning in the work place2007-08-13发布2008-0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安全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邵强、刘江、施瑾、刘光铨。

GB/T 194-2007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工作业场所的设计与防毒设备、防护措施、管理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场所的工矿企业、事业及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160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测定GB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有毒有害作业toxic and hazardous work指在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场所进行的作业。

通风参考标准

通风参考标准

风速标准:GBZ/T 194-2007《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626有毒有害物质被吸入排毒罩口的过程,不应通过操作者的呼吸带,排毒要求的控制风速在0.25〜3m∕s之间,常用风速为0.5〜1.5m∕s。

管道风速采用8 〜12m∕s。

AQ 4214-2011《焊接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6.10 a)局部通风应控制焊接电弧附近的风速,吸尘罩控制点的控制风速应为0∙5~1.0 m/s。

6.10 C)使用固定式排烟罩时,有毒气体、粉尘等不经过操作者呼吸带,排放口的风速以1.0 m/s为宜。

AQ/T4274-2016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2016年3月1号实施)表I局部排风设施控制贰速限值标准排凤柜排就罩娄型控制冈速ζBl∕≤)右権气休粉尘OJ40. 4也5 1. 0控制风j⅛tffi∕'S>2m左■o右D 5me θ号 1790. T 52SIS2S仇5SX(πι√s⅝左◎右J o.5m<÷——' 上0.5In<⅛——前 0 5m÷⅛ -------怕严工艺住产T-艺有育約的容称 无甲練戍箔、已 Ift戍βs 和甲烷小型朗品的电澤m 优质焯乗金 ≡M<t⅛0ι5^-0t 7排风柜的控制风速O L 7—1. 0AQ4211-2010家具制造业手动喷漆房通风排毒设施技术规程AkJ XHXX —XX>ζKψ■后图5水平捕捉面凤速检测点位置示意图φ 下Se 垂直捕捉面凤速检测点垃置示意图7.3捕捉面凤速一般使用热线式凤速仪进行检测*应在不存在作业对做物或者作业设备〔固定台等}的 状态下检测捕■捉面风速d7.4捕捉面上各检测点的凤速至少检测三次,取其篦术平均直作为该检测点的平均凤速;各检测点平均 凤速的算术平均直作为该捕捉面的捕捉面凤速匕7.5捕捉面凤速宜在(UdUm⅛范围之间+且枉一捕捉面凤速检测点的平均凤速应3CL2m⅛.工业通风第四版 36页二*会屛电・Λ.⅛ffl 和靜解油療无甲 肚戍ft 的棵O r 5-0,用鳶的工饪 门】不必加蒲的<2)SflJa 的府特殊有喜勒 的工胖〔如放财性⅛¾>-,⅛MJt⅛⅛⅛网“槌呂粉Ifr 村料的⅛Λ⅛ed) UiaiBβ>i⅛j ⅛*∏*ftΛ 栽壽FXSUt 电) ¾M ∣!4M j ⅛O r S-Oi 7m s*≡o, eJLrr*U UL 低于 0.01ττψ∕L低于 O J ClrT 1R ∕L4时用«1和其怅不含忖的童Ala$T 7 α, 3—O t β尤养帮直 懐于 α.0Iπv ∕Lfftpa.ClniH/L ⅝ * * ∕,∣j! VĦ a⅞⅛r w ^2»Hβ⅛κ⅛ 不含整的令舄 合金煤油、白节購、 松节油汞绥气⅛⅛≡i (.i t⅛ 和粉尘⅛Λ^.i⅛分・ 产 W<M*⅛3⅛(^ ⅛Λ1⅛5M⅛Γ^700V<⅛⅛*<w⅛⅛*蠢低JM<i>Λi⅛ C2iaw⅛⅛ <3>⅛j⅛fti⅛1址甘输慕气»«?«和港H!r 0-l.5ft⅛fti⅛⅛⅛Jt 1IonI λ/Jti 3 敢 F 4ιut∕m l Et F 吐于 l∏⅞∕ιπ,称■和并装粉尘⅛⅛⅛9E tita⅛∕m , WF 小于IlnH∕ιTI lCL 宁0. 7—1. 0小杵臨肚清理α.Wλ 7 LO-).5粧内址学试世 I⅛呑忡总汽吒惮朮⅛SK5X>,0lw<∕L <0r Ql∏⅞∕Lα ?^1.0].α-1.25«IflfVA,冋 Jt晞石植内陣火L«07CfflP謂石,最沖主、S⅛Sft≠xjB⅛wa 合歸甘小審件金JH«K齐沖推■帕尘出Λ<⅛W0.7-LOι.5m½⅛WλLBOo~WCTC熔翳 f∙4D0TC0.3→J 5 O r 5—0. 70L3^~fl pS粉尘 ⅛i⅜>⅛Λ.lθπι⅞∕ι^ Uf 1∏V⅛1 ∣⅛T 小 J 1 ir∏fl∕m 440-41 页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T计算外部吸气餵的排风屋时,苗先要确定控制点的控制风速 S值与工艺过崔利室内气流运动情况有关、一股通过实测求得”如果缺乏现壤实测的址据+设计时可参呀表确定。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业作业场所接触有毒有害气体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发挥卫生工程防护措施的效用,体现以人为本,防止职工发生急、慢性中毒,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作业场所。

本规范的执行主体是各类含有有毒作业的工矿企业。

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本规范的规定为职工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监督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三条本规范主要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标准。

第四条本规范主要对含有职业中毒危害的工作场所厂区平面布局和车间设备布置、建筑设计卫生要求、辅助卫生设施、防毒设备及设施中一般规定、毒物源控制、毒物排放控制、测试评价及人员培训等方面作了规定。

第五条本规范可作为拟建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对已建建设项目经常性卫生监督的依据。

第六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设计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章节,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实施效果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篇章。

第八条凡涉及工作场所有毒有害气体卫生工程防护监督管理的内容,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法规、条例、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第九条有毒有害作业。

有毒有害作业是指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进行的作业。

第十条职业中毒。

职业中毒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生产性毒物所致的中毒性疾病。

职业中毒主要表现为急性、亚急性及慢性中毒三种类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业作业场所接触有毒有害气体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发挥卫生工程防护措施的效用,体现以人为本,防止职工发生急、慢性中毒,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作业场所。

本规范的执行主体是各类含有有毒作业的工矿企业。

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本规范的规定为职工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监督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三条本规范主要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标准。

第四条本规范主要对含有职业中毒危害的工作场所厂区平面布局和车间设备布置、建筑设计卫生要求、辅助卫生设施、防毒设备及设施中一般规定、毒物源控制、毒物排放控制、测试评价及人员培训等方面作了规定。

第五条本规范可作为拟建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对已建建设项目经常性卫生监督的依据。

第六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设计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章节,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实施效果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篇章。

第八条凡涉及工作场所有毒有害气体卫生工程防护监督管理的内容,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法规、条例、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第九条有毒有害作业。

有毒有害作业是指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进行的作业。

第十条职业中毒。

职业中毒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生产性毒物所致的中毒性疾病。

职业中毒主要表现为急性、亚急性及慢性中毒三种类型。

第十一条卫生工程防护措施。

卫生工程防护措施是指应用工程技术手段控制工业作业场所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防止发生职业中毒的一切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三同时”原则。

“三同时”原则是指卫生工程防护措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事故应急救援设施。

指有毒有害气体工作场所由于误操作、违章作业、生产设备破损或其他意外因素等,引起有毒有害气体大量逸出,为避免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或控制事故危害程度而设的个人防护、通风、紧急停机、防火、防爆等急救设施。

第十四条毒物源。

指作业场所中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源头。

第十五条毒物源控制。

指针对工业作业场所有毒有害气体散发源头采取的密闭、隔离、通风排毒等技术措施。

第十六条排毒系统。

指作业场所控制有毒有害气体散发的从毒物源到排入大气之前的全套通风排毒设施。

第十七条毒物排放控制。

指排毒系统中的有毒有害气体向大气排放之前控制其浓度或排放量以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各类技术措施。

第三章基本规定第一节总平面布局第十八条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

第十九条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车间应设在整个厂区全年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二十条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且目前尚无有效控制技术的工作场所,应远离居住区。

第二十一条单跨度厂房如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车间,应与其他建筑物隔离。

第二十二条厂区道路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范。

厂区尽端式道路应有足够的消防车回转场地。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场所内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

第二节工作场所设备布置第二十三条毒物易逸散的工业作业,应设单间;可能发生剧毒物质泄漏的设备应有隔离措施。

第二十四条放散不同有害物质的设备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毒性大与毒性小的应隔开。

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散发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源头控制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空气。

第三节建筑设计卫生要求第二十五条产生剧毒物质的车间,其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的表面,应采用不吸收、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以便清洗。

车间内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车间地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扫;经常有积液的地面应不透水,坡向排水系统。

其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为了保证车间内良好的通风和自然换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作场所不宜过于狭窄,如为厂房,其高度不低于3.2m,人均面积不少于4.5m2,人均占有体积不小于15m3为宜。

第二十七条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车间最好设计成多层建筑,底层布置抽气管道,过滤器及通风设备等以及泵房、排水贮槽及化学品库等。

第四节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工作场所职业中毒防护所采用的各类设备和材料必须是相关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产品。

第二十九条职业中毒卫生防护工程设计与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禁止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揽此类工程设计与施工。

第三十条对易发生跑、冒、滴、漏的生产设备要加强维修和管理,各种防毒设备必须建立必要的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特殊有毒作业应制定适宜的劳动制度与劳动组织形式。

第三十一条应定期对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浓度进行监测,超标时要采取措施,将其控制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接触限值以下。

第三十二条对从业人员应实行上岗前健康体检,排除有职业禁忌症者参加接触毒物的作业,坚持定期体检和离岗体检,做到患病早治疗。

第三十三条凡产生一氧化碳的工业作业场所,应经常测定空气中一氧化碳的浓度,并安装一氧化碳警报器。

生产过程要加强密闭、通风,对管道、阀门、设备应注意检修,防止漏气。

第三十四条对于每个化学过滤式防毒面具或供氧(空气)呼吸防护器应配备专用记录卡,以便记明药罐(盒)或供气瓶的最后检查和更换日期,以及已用过的次数等。

药罐在不用时应将通路封塞,以防失效。

第三十五条应定期检查防护用品是否损坏,以便及时更换,防止失效。

面具和口罩应定期清洗、消毒,特别是公用的应在每次使用后立即进行,呼吸防护器应放置在阴凉干燥处。

第三十六条用于紧急救灾的呼吸防护器应定期严格检查并妥善存放在邻近可能发生事故的地点,方便取用。

第三十七条化学毒物测定应使用适宜的专用监测仪器,当测定结果超过标准时,则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排放量大或对人体毒害严重的物质应按《工作场所有害物质职业接触限值》(GBZ 2—2002)中有关要求进行检测。

第三十八条在有毒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张贴警示标志和职业卫生作业守则,同时应有专门部门给予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化学毒物应以易于为工人理解的方式另外加贴标签,以便提供关于其分类、危害以及应采用预防措施的基本资料。

对于有害化学品,应向用人单位提供该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其中列明关于其特性、供货人、分类、危害、预防措施、紧急程序、求救方式和联系电话等基本资料。

第四十条在作业场所贮存有毒物质的容器,都应贴上醒目的标签,以示该物质名称及危险性。

如果能从供应或生产者处获得该物质的材料安全数据单,应在该作业场所存放份复印件以便工人查看。

第四十一条输送有毒物质的管道系统、设备、阀门、安全设施、泵及其他固定设备均应贴上标签或注明记号以识别所输送的有毒物质。

第五节个人防护第四十二条接触有毒作业的工人需着特殊质地或式样的防护服。

强酸、强碱作业者应着耐酸、耐碱工作服;接触有毒粉尘者应穿防尘工作服;接触局部作用强或经皮中毒危险性大的物质,应戴相应质地的防护手套;接触经皮肤进入能力强的化学物者,除工作服外尚应穿衬衣。

第四十三条毒物呈粉尘、烟、雾形态时,从业人员需使用机械过滤式防毒口罩;毒物呈气体、蒸汽形态,宜使用化学过滤式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

在毒物浓度过高或空气中氧含量过低的特殊作业情况下,应采用隔离操作或供氧(气)式防毒面具。

第四十四条作业环境毒污染严重,暂时又难以改善的作业,应合理安排劳动和调配劳力,进行轮换操作,减少劳动时间或缩短接触时间。

第四十五条如发生职业中毒在当地无紧急救援机构和措施的情况下,应立即报国家中毒控制中心。

第四章辅助卫生设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十六条有毒作业场所的辅助卫生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的有关要求。

第四十七条凡有毒工作场所,都应设置盥洗设备、淋浴室及存衣室,专用更衣箱。

第四十八条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休息室,可兼学习、取暖、进餐之用。

休息室设在工作附近的地方,并应避免有毒物质的影响。

室内可设桌、椅、洗手池、饮水设施及空调设备。

第四十九条个人防护用品宜有专门管理室负责收、发、清洗、消毒、维护保养、更旧换新工作。

第五十条有毒作业场所的存衣室,便服、工作服应分室存放,工作服室应有良好的通风。

第五十一条有毒作业场所应有事故疏散专用通道。

第二节洗消急救设施第五十二条产生剧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应同时配备相应事故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的选用应配套。

第五十三条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吸收引起急性中毒事故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清洁供水设备,对有溅入眼内引起化学性眼炎或灼伤的可能的作业场所,应设淋浴、洗眼的设备。

第五十四条对有毒性较大的特殊化学物质的作业场所,应设置通过式卫生处理室,供工人进出车间能进行洗消处理,包括淋浴和更换清洁衣服。

工作服应集中洗消处理。

第五十五条对有剧毒物质的作业场所,要配备有解毒剂和急救药品的急救箱(柜)。

车间人数≥150人时应按每150人至少设置一个急救箱(柜)。

急救箱(柜)中除规定的急救用品外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且应由有急救治疗合格证书的专人负责保管,该人员在工作时间不得离开岗位。

对一些可能发生大量有害气体的作业场所,应备有氧气瓶、人工呼吸设备。

第五章防毒设备及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十六条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均应积极创造条件采用新工艺,以无毒、低毒的物料,代替有毒和高毒的物料,采取无毒害或毒害较小的工艺流程。

第五十七条应将散发有毒物质的工艺过程与其他无毒的工艺过程隔开。

第五十八条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用密闭的方法防止毒物逸散,在密闭不严或不能密闭之处,应安装通风排毒设施维持负压操作,并将逸散的毒物排出。

第五十九条作业场所采用通风排毒设备时,应同时设计净化、回收设备,综合利用资源,使毒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第六十条对生产中所使用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原料、产品、要做到严密包装,用具、器材、容器应坚固,符合运输安全要求,防止在运输中破损、外逸或扩散。

第六十一条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作业场所应与其他作业场所相隔离,并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第六十二条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可能突然增高,或空气中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有害物质能对人体具有迭加或增强作用时,不得采用循环空气作空气调节或热风采暖。

第六十三条工作场所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毒物,混合后具有协同作用时,应隔开进行生产,分别单独设置排风系统,不得将两者的排风系统联在一起,通过车间的排风管道必须保持负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