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案例分析(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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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个经典劳动纠纷案例及法律分析

40个经典劳动纠纷案例及法律分析

40个常见劳动纠纷案例及法律分析招聘篇招聘工作小心入坑时下正值用人单位招聘新员工的高峰时期而招聘又是HR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

在一般人眼里招聘中不存在什么法律风险只有在签订合同时或者劳动用工管理中才存在法律风险。

其实不然任何事情包括劳动争议都是有前因后果的劳动合同签订后产生的劳动争议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招聘时埋下的“祸根”所致。

因此,预防劳动争议就要将关口前移从防范招聘时的风险做起。

招聘广告中的风险防范一、经典案例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

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原因是李先生没有达到公司的季度营销目标。

为此李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仲裁的结果是公司败诉。

原因是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并没有列明录用条件,而且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职务说明书,也没有书面告知小李该职务的工作内容以及岗位要求。

因此当被质询时,公司无法出具当初双方认可的职务要求,既然没有约定要求,公司又怎么能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呢,当然败诉也是在预料之中的。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案例点评或许您会认为招聘广告只是招聘人员的一种宣传手段而已会有什么法律风险吗?其实风险可能会在这不经意间产生,如果招聘广告撰写的不好就有可能暗藏“杀机”。

因为在试用期内,企业享有一项权利,如果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具体到不符合哪一条录用条件,举证责任在于单位。

而最有力的证据之一就是招聘广告。

所以在招聘广告中,单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招聘条件,并注意将此广告存档备查并保留刊登的原件。

这样,一旦在试用期解雇员工而产生纠纷时,就可使单位处于主动地位,防止出现举证不能而败诉的风险。

本案中如果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就明确录用的条件,或者在招聘广告中先笼统说明录用的条件,然后再在劳动合同或入职登记表上具体列明录用条件那么败诉的就不是公司了。

劳动关系案例分析.

劳动关系案例分析.

案例1、如何处理混时间的员工?我们是杭州某家工厂,单位里有一位服务二十几年的老员工,做过多个一线岗位,现在是仓库杂工。

这名员工50多岁了,能力很差,体力也很差,我们从侧面了解到该员工自身的想法是在公司等退休,所以基本上是出工不出力,理一个货架能理一天,很多分配给他的活都是其它员工帮忙完成的,这让许多人都有意见:为什么同样的活,你不如我干得好,还拿跟我一样的工资。

领导和人资部讨论过这件事,现在有三个问题:一、公司不愿意与他解除合同,因为要支付的赔偿成本很高;二、想调他到后勤岗位,但调岗需要双方同意,他不愿意;三、想在考核上想办法,但是他的工作很难量化。

我想请问:老板要求我们用最小的成本解决这个问题,大家有什么好办法?我们来分析今天的案例:1、老员工在工厂的服务年限已经有二十几年,做过多个一线岗位。

(事实)2、老员工年龄50多岁(事实),能力差(待考证),体力也差(事实)。

3、老员工出工不出力,其它员工帮助其完成工作。

(其它员工有意见)4、老员工和不愿意调岗(究其原因)5、公司不想开除他,因为知道要支付高额补偿金老板的要求是最小成本解决问题.第一、我们先来说说老员工在工厂服务了二十几年,首先他就值得我们尊重的,他对公司的贡献是不可置疑的,当然他对公司的忠诚度也是很高的。

第二、该员工50多岁了,一直在工厂工作,做过多个一线岗位,能力肯定是有的,不然工厂早就开除他了。

当然现在他年岁渐渐大了,体力下降的不争的事实,又从事多年的一线岗位,一直是体力劳动,这对身体机能有很大的影响。

大家注意一点:他体力差的原因是为公司贡献了青春和活力。

第三、人资部门应该调查具体情况。

为什么老员工出工不出力?为什么有些同事愿意帮助他完成工作?为什么有些人却有抱怨?帮助老员工的人是出于什么目的?是怜悯老员工?是尊老爱幼?是为了整体的工作进度?还是因为老员工体力虽然不行了,但是其他同事可以从他身上学到实用的技巧,所以大家自愿帮助他?还有为什么有些人抱怨老员工,他还不愿意调岗呢?第四、作为仓库杂工的老员工现在的工作职责是什么?分配给他的任务是不是属于重体力的工作?仓库中有没有相对不用重体力的工作,例如整理类的工作。

人力资源案例分析

人力资源案例分析

人力资源案例分析一本人认为招募中层管理困惑涉及到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招聘与甄选、培训与开发、职业生涯规划等问题。

由于该公司未进行人力资源规划,导致企业的某些岗位空缺。

二从公司内部提升,有利于企业吸引人才进入公司、激励基层员工、有利于员工减少岗位不适造成的企业损失、减少员工认知企业文化的时间。

缺点就是一些员工转变岗位比较难、不利于企业创新的氛围。

从外部招聘(此案应定位猎头招聘性质),费用较高,员工不了解企业会造成离职、认知企业时间过长等问题,但是有点在于专业性较高、时间较短、减少企业繁重的事务。

三本人认为,有两条出路。

假如企业想走内部晋升这条道路,一定要做好人力资源规划,及早做好人才储备,发觉那些有才能的基层员工加大培训(管理课程)力度,使之称为管理储备人才。

再者就是转变思维方式,高学历的学生并不一定适应公司发展。

反而在企业工作多年的员工很了解企业,应是他们称为骨干。

加入企业想走外部招聘这条道理。

首先要选择适合企业岗位的招聘渠道,在甄选上要严格,从基层开始培养骨干。

再者,在培训技术知识的同时,也应做好大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使他们看到未来自我发展的目标;改善他们的工作生活条件(区别于一般员工),使他们愿意与企业共同发展。

人力资源管理案例中科院有应用心理学-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双证班,符合条件可以申请拿硕士学位证书。

具体课程包涵了以下课题:薪酬设计、员工培训、业绩管理、冲突管理、企业组织结构设计、企业管理创新系统、组织群体心理、危机管理、 360 度测评、职业生涯设计、企业培训管理、员工心态管理、领导艺术、团队建设与管理、绩效考核、企业文化建设……1、修完规定课程,通过必修课考试,修满35学分,即可结业,颁发《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2、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者,颁发《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证书》。

3、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在职硕士研究生学位。

参加全国同等学力的考试(英语和专业课综合考试),四年内通过有效。

(HR)劳动法学习案例3

(HR)劳动法学习案例3

1、今日案例:劳动关系被转移员工能否得到补偿?仓库保管员王某,已经在所在企业工作了8年,年初,公司决定将仓储业务外包给本地另一家更大的物流公司。

于是,今年7月公司要求王某和其他员工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但王某认为,自己从原公司离职应当获得经济补偿。

他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案例解析】公司业务外包,必然导致原业务岗位涉及人员的劳动关系同步转移,而这种劳动关系的转移并非出自劳动者本人意愿。

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转移前的工作年限是连续合并计算的。

将来劳动者无论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还是享受法定带薪年假,都有法律保障。

本案中,劳动者主张的离职经济补偿能否获得,主要看在业务划转过程中原公司与新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

如果双方约定由原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则员工将来在新公司离职时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仅从入职新公司以后计算,如果双方约定,原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是由新公司一并承担,则员工主张现在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不会得到满足。

2、今日案例:试用期满不能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2015年12月底,陈某经人介绍到烟台某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从事质检员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

4月1日,该公司品质部门在对产品质量进行例行抽检中,发现陈某负责质检的部分产品中有不合格品,超出了公司规定的不良率。

第二天,在征求工会意见后,该公司决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

在送达陈某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陈某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达不到岗位标准要求,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按规定即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陈某当即提出异议,经交涉无果后,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请问该如何裁决?【案例解析】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该公司未就陈某试用期内的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进行举证,按规定视为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人力资源劳动关系案例

人力资源劳动关系案例

劳动仲裁时,哪些收入属于工资范畴?经常会有人问“我们的业务提成是属于工资吗”“劳动仲裁时,公司给我们补偿时,是不是只以基本工资算,是不是提成工资不计算在内?”由此看来,还是有很多的劳动者对于工资的范畴还是没有弄清楚:劳动报酬专指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而取得的各种劳动收入,主要形式是工资。

此外,还有津贴、奖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的工资条款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可见,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1)劳动报酬的形式我国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从其构成形式而言,主要有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辅助工资形式主要有奖金和津贴。

①计时工资:计时工资是指依据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其包括对已作工作按计时工作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或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和运动员体育津贴等。

根据计算工资的时间单位的不同,计时工资可分为月工资制、日工资制和小时工资制。

②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其包括在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额计件等工资制度下,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作任务包干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它是按一定时间内妒劳动成果来计算的工资,其实质依旧是间接地以劳动时间来计算,由此它可以看作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

③奖金: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奖金作为超额劳动报酬,是计时工资的辅助形式。

企业HR劳动争议案例学习

企业HR劳动争议案例学习

企业HR劳动争议案例学习目录案例一:制定工作考核计划时,如何沟通绩效考核目标? (1)案例二:新春伊始,如何做好销售人员的招聘? (2)案例三:单位变更但职工岗位未变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7)案例四:合同解除后发现怀孕,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是不可以的 (8)案例五:员工上班途中撞伤人单位无需承担责任 (8)《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9)案例一:制定工作考核计划时,如何沟通绩效考核目标?【案例简介】某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公司推行绩效考核试点,采取重点工作的目标管理方式来进行考核。

中层人员的考核计划,考核目标一般直接由分管副总制定,以季度为周期进行考核。

2012年第3季度,人力资源部王经理主要工作包括:1、组织校园招聘2、组织绩效考核方案的试运行3、开展新员工培训4、协调和处理劳资纠纷。

本季度末,人力资源部多数工作均出色的完成,劳资纠纷处理未能按时完成。

总裁办按照直属上级的要求,本季度绩效考核结果,考核为85分(既绩效工资要扣减15%)。

王经理认为本季度自己工作表现相当出色,也非常辛苦,本季度绩效不应该评C。

制定工作考核计划时,如何沟通绩效考核目标?案例解析:在本案例中,在季度考核目标设定时,人力资源部的考核目标完全由分管副总确定,没有和人力资源部经理沟通,导致王经理对本季度的考核计划和考核目标,并不明确。

最终的考核结果,也没有经过沟通。

由于对评价标准也不清楚,导致王经理对季度的考核评价不认可。

所以整个过程,对于绩效的沟通时很缺乏的。

在绩效目标设定的时候,考核者应该和被考核者就考核的重点,对考核的重点和目标设定达成一致。

为保证绩效考核工作顺利推动,在考核过程中,分管副总(考核者)应做好人力资源部经理(被考核者)的工作绩效辅导。

最后,对考核的结果进行沟通。

这样就可避免大家在绩效计划设定,绩效目标达成的认识不一致。

同时,公司应该细化考核的评价标准。

案例二:新春伊始,如何做好销售人员的招聘?【案例简介】众所周知,有效的内部招聘可以解决很多人员短缺的问题,能内部招聘搞定的岗位是最好的,省去了不少麻烦。

案例分享


仲裁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作出了裁决,就双倍工资问 题,认定公司属于违法未签订劳动合同, 应依法向洪某支付双倍工资近3万元。 后公司向法院提出起诉,法院仍然 维持了该项裁决。
相关法律法规: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 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 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则规定,员工 如果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 止劳动关系。
工伤范围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 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 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 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 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 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 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 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 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 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 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 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 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 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 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劳动者患病或者 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 的工作的;(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 作的

人事事务中的案例分享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

李小姐从一家设计公司跳槽到了一家物流公司,进入公司之后,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现在李小姐已经在这家公司工作了两年零三个月。

问题:1、按一审稿的规定,李小姐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与公司存在什么样的关系?2、按发布稿的规定,李小姐在现在这种情况下,享有哪些权利?背景知识:一审稿的内容:第九条第三款: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

答案:1、按一审稿的意见,李小姐与公司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不能终止与李小姐的劳动关系,而应该与李小姐签订无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2、按发布稿的意见,李小姐享有以下权利:①李小姐满1年后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②自开始用工的第二个月始(含第二个月)至一年内,按每个月的工资标准的双倍主张自己的工资,即可以向公司再要求11个月的工资。

总结: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无论是一审稿还是发布稿,对于劳动合同的建立,皆是分为两种情况的,一种是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建立之日起,就应当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原来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一个月之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一个月的起算点为用工之日。

那么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在于:从第二个月起,就要双倍向员工支付工资,到满1年后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2】某服装有限公司经过面试、口试、笔试后,决定招用王女士。

王女士提出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却对陈女士说:“按照公司的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期过后且合格者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王女士认为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于是到监察大队举报。

监察大队根据调查的事实,依据《劳动法》第16第2款的规定,责令该服装有限公司立即纠正签订试用合同的违法行为,并责令服装有限公司三日内与新招用的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劳动法案例分享

正确做法:
1、以客户投拆为为由,为该员工调岗,脱离采购岗位; 2、新岗位评估,如不能胜任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新法建议:
1、辞退违纪员工需要提供书面依据作为支持。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 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是否需要为他们交纳社保等保险?
错误做法:
1、为返聘人员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正确做法:
➢ 1、属于返聘人员,需提供相关的离退休证明材料。无需为此
类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公积金等保险
➢ 2、与外部劳务公司联系,将返聘人员挂靠第三方机构
➢ 3、劳务合同中需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 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2007年9月,小朱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小朱提出双方终止劳动合 同,而该公司却认为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小朱的服务期还未满,小朱应继 续为该公司工作。如果小朱一定要离开该公司,就应该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 赔偿该公司培训费用4万元。
错误做法:
1、要求小朱赔偿双倍的培训费用 2、认为小朱的说法合理,培训时间和合同时间没安排好
新法建议:
为规避法律风险,公司处罚制度应按统一标准执行
案例5
2007年10月某员工在当班时间睡觉,被给予解除劳动关系 的处理。
错误做法:
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正确做法:
1、此违纪行为根据轻重程度,按《员工手册》奖惩条例可处以严重 书面警告或辞退处理 2、查看此员工是否有其他的违纪记录 3、最终处理结果告知员工 4、签违纪通知书
2、旷工达到3天,该员工仍未到岗或说明情况时,违纪通知单需由旁证人 代签
3、针对员工提出的加班情况,HR及用人部门提供该员工的月度平均加班小时 数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例子(含解析)-HR猫猫

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

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

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

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

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

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

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

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

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

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

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

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

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本期问题: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桂,理由是什么?程序上是否合法?专家点评本案所涉及的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但又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的职工,实施的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纪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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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年 8 月调 (四)案例分析题 案例 1: 下面是星云公司(甲方)和员工张云(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 1.乙方的职务为内部网络维护工程师,主要负责公司内部网数据规划和建设;负责内部网 的安全和维护。

2.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8 小时。

3.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时,乙方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应予配合。

4.乙方需遵守《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各项劳动纪律。

5.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报酬,乙方的工资待遇为 2000 元/月。

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于2003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

7.本合同为长期合同,甲、乙双方若不特别声明,本合同持续有效。

8.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同意以劳动局为第一审理机关。

问题:请指出以上条款中缺少哪些法定条款。

案例 2:邓某等 15人系某住宅总公司建筑工程队工人,月工资标准为 750元。

1996 年9月,该公司决定建筑工程队实行日工资制,公司以月工资 750 元除以每月日历天数 30 天,得出日工资 25元。

小时工资用日工资 25 元除以 8小时得出 3.13元。

10 月份发工资时, 邓某等人实得 工资 529 元,比过去少了 221 元。

邓某等人找到公司,提出日工资标准太低,要求改正。

公 司以日工资是由原月工资标准换算而来为由, 不予改正。

为此, 邢某等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问题:该公司的决定有没有错误,错在哪里? 案例 3:1996 年 9 月,北京某食品公司因赶制中秋月饼,连续三天每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2 小时, 一谢某日工资标准为 20 元,小时工资标准为 2. 5 元,企业每天支付给谢莱加班工资2.5 元,三天共计 7.5 元。

谢某认为企业付给自己的加班工资不对,要求按不低于150%的工 资报酬发给加班工资,而企业劳资科则认为,三天共发给谢某7.5元加点工资是符合《劳动 法》规定的,其计算办法为 2. 5元X 2小时X 150%= 7. 5元/扣除已发给谢某 2小时的标准工资 5 元外,每天应发给谢某 2. 5 元的加班工资。

对此,双方意见不一。

问题:该公司劳资科这样的计算对不对?为什么?案例4 :周某系某大型机床厂职工, 1995 年 3月作为富余人员被安排到该厂劳动服务公司批发部工 作。

厂里给批发部拨款 l0000 元作为扶持经费。

1995 年 5月,该批发部由陈某承包经营, 陈某与劳动服务公司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

协议约定, 批发部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自付人员 工资。

但陈某从 1995年8月至 1 1月末向周某支付工资。

在此以后, 该劳动服务公司发现陈 某在经营中有违法行为, 即从 1996年1 月令其停业整顿。

周某自 1995年 8月整顿期间一直 领不到工资, 多次向劳动服务公司反映均得不到解决, 便向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

仲裁机 关受案后, 对周某的工资裁决为由机床厂支付。

但是在处理此案时, 对周某的工资由谁支付 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拖欠周某的工资应由承包人陈某负责支付, 因为陈某在承包 经营时与劳动服务公司签有协议, 协议约定由陈某支付员工工资。

另一种意见认为拖欠周某 的工资应由劳动服务公司支付, 因为批发部作为劳动服务公司的一个业务部门没有自主用人 权利,且承包人陈某违法经营,是由劳动服务公司责令其停产整顿的。

闷烟:本本所拖欠的工资应该由谁来支付?为什么? 案例 5: 职工桂某 1977 年 9 月参加工作,先后在某市运输公司、邮电局等单位任职, 到食品公司工作, 1995 年 5 月 17 日不幸摔伤住院,经医院确诊为轻度骨折,需不能年多的 时间才能痊愈。

1995年 8 月 20日,公司通知桂某 3 个月的医疗期已满,如不能回到公司上 班公司将解除劳动关系。

桂某提出自己工作了十多年, 3 个月医疗期太短,而该公司以桂某 只在公司工作不到一年,如不能在 8 与 30号前回到公司上班便解除劳动关系。

为此,桂某 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自己应享受的医疗期待遇。

仲裁委员会受案后, 对双方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解, 企业接受和仲裁调解, 给与桂某 6 个月 的医疗期。

问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调解?是否合理?案例 6:评谈1998 年6月与大华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3 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间,大华公司为了研制新项目派谭谈外出培训半年,当时双方书面约定,详谈培训期间合同中止履行,待谭谈培训结束后继续履行,合同期限按谭谈培训时间顺延。

2001 年12 月31 日,按顺延时间劳动合同期满。

公司提出要与谭谈续签合同,谭谈不同意。

公司提出若不续签合同,谭谈就必须退还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20000 元,否则不予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为此,谭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该公司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调查评某与该公司所签劳动合同按协议已经到期,评谈不愿续订劳动合同,要求终止劳动关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经调解,企业放弃了索要培训费的要求,为评谈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问题:在此案例中,大华公司的要求是否正确?为什么?企业的权益应如何保护呢?案例7:陈雄是广州市城镇居民户,1986 年4 月1 日到光明饮料厂工作。

陈雄入职后,光明饮料厂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1999 年7 月,光明饮料厂在为陈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时,将陈雄参加工作的时间写成1998 年7 月,并把陈雄的职工性质归类为临时工。

根据光明饮料厂提供的材料,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便将陈雄列入外地临时工的类别,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日期从1998年7月开始。

2000年11月15日,被诉人以“厂经营情况变更”为由,书面通知陈雄解除劳动关系。

陈雄对光明饮料厂未为其缴纳1998 年7 月前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做法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光明饮料厂补缴其1998 年7 月前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并赔偿其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申诉人(陈雄)在职期间,虽然被诉人(光明饮料厂)一直未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被诉人在1999年7月为申诉人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时,擅自更改申诉人城市居民的身份,将申诉人列入外地临时工的类别。

同时,由于被诉人未为申诉人参加社会失业保险,造成申诉人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经调解无效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裁决被诉人为申诉人补办1986 年月4 月至1998 年6 月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赔偿申诉人失业保险待遇损失4480m。

阅题:1. 在此案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否正确?为什么?2. 如果你是该企业也人力资源部门的经理,你认为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六)综合分析题1.小建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

在2个半月后,公司突然通知他明天不用上班了。

小建请公司拿出解除合同的理由,公司说,你不符合岗位的要求。

说到后来,公司干脆说:你在试用期,解除合同要什么理由?小建请公司把上述说法写进解除合同的协议,公司中了圈套,真的落了笔。

小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维持劳动关系。

原来小建是个极有心计的人,他向仲裁庭提供了几份有公司不能以试用期为名 无法证明小建不符合录 请对此案例作简要的分 力的证据:公司招聘时对他岗位的具体要求的广告、 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岗位的要求、 公司岗位责任制对他这个岗位的考核要求, 她来 2 个半月中完成工作的质量与公司岗位要求的对比.....她提供的证据证明自己完全符合公司招聘录用的条件, 解除与她的合同。

相反, 公司在这些有力的证据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用条件。

结果当然是小建赢了官司, 仲裁庭裁定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析。

2 .郑小姐于1 9 9 6年10月应聘到某计算机厂工作。

其与厂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 合同期限为两年,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合同自行延长。

当时,计算机长正与吉一家外国公司共同筹建电脑公司(合资企业) 。

由于从事筹建工作的 人员不足, 计算机厂派郑小姐参加电脑筹建工作。

电脑公司成立后, 又让郑小姐留在电脑公 司任销售经理。

3年后,郑小姐怀了孕,7个月时,因销售任务重,体力吃不消,郑小姐姓随脑公司领导提 出,希望暂时为期调整岗位或分配适当的工作。

但电脑公司领导拒绝了这一要求, 并对他严 称“你要能干,就干;不能干就辞职” 。

郑小姐认为电脑公司这一做法,违反了劳动法中对 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的条款, 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 于是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 诉。

但是郑小姐突然想起, 自己是与计算机厂签订的劳动合同, 并未与电脑公司订立劳动合 同。

因此,她以劳动合同中的甲方一一计算机厂违背申诉方进行了申诉。

可是计算机厂认为, 计算机长虽然与郑小姐签订过劳动合同, 但他的两年期合同早已期限届 满,双方现已无任何关系。

尽管郑小姐未与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当年几年来一直在那里 工作, 说明他与电脑公司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它应以电脑公司,而不是以计算机为 被诉方来提出仲裁申请。

郑小姐不同意计算机厂的说法, 她认为: 自己是与计算机厂签订劳动合同后, 被派到电脑公 司工作的。

合同规定的两年期限随意届满,但因未办理过终止手续,按照合同规定,合同应 属于自行延长。

自己现在仍与计算机厂又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 所以计算机厂应是本案的被 诉方。

请分析郑小姐与谁有劳动关系呢? 3 •佟女士到某日本独资公司工作8个月了, 与她同时进公司的其他员工, 工作上都早已能 独挡一面了,唯独她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她十分着急, 经常利用业余时间补习业务, 可收 效甚微。

公司领导认为, 佟女士虽然干活比较笨, 但工作态度还是认真的, 于是决定给他一 次提高技术水平的机会,让他脱产3个月,去参加技术培训。

佟女士也真是不争气, 参加完3个月的技术培训, 回到公司仍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公司领 导对他彻底失望了,做出了30日后与她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总经理, 公司跟我订的合同是我固定期限的。

怎么能现在就终止呢?”很显然,佟女士不愿离开公司。

“不错,砸门公司所有人的劳动合同都是期限的。

但是, 这并不意味着不能终止, 因为劳动 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一些终止条件,只要这些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就可以终止。

”总经理 边说边找出了佟女士的劳动合同, “你看,你这份劳动合同中第5 2条就规定:"乙方(指 佟女士)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人不能胜任时,甲方(指公司)可 提前30日通知乙方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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