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法家思想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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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法治主义”思想评述

梁启超“法治主义”思想评述

梁启超“法治主义”思想评述一.梁启超其人梁启超(1873年2月23日-1929年1月19日),字卓如、任甫,号任公,别号饮冰室主人,广东省新会县人,人称梁新会。

清朝末年、民国初年的中国近代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史学家、文学家。

1894年,梁启超提倡变法,并于上海主撰《时务报》,著《变法通议》,刊布报端,启发国人之革新思想。

与谭嗣同等6人同参新政,因保守派所反对,变法失败,谭嗣同等被杀,梁启超逃亡日本。

中华民国成立后,梁启超返回中国,并参与了反对袁世凯称帝的斗争。

晚年远离政治,专以著述讲学为务,又深研佛学。

1929年1月19日病逝。

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在国难空前、剧变空前之际,在旧学术迅速式微、新学术一切草创之际,一个涉猎如此广阔的法学学术领域——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国际法学,并代表当时的最高水平,除梁启超以外,并世无第二人。

梁启超还首次划分了中国法理学史发展的历史阶段。

他打破按朝代分期的传统做法,按照法理学自身的发展阶段特点,把中国法理学史发展的历史分三个阶段:一是礼治时代(三代至春秋之前),二是法治主义时代(春秋战国),三是法治主义衰落时期(自秦汉以下)。

梁启超还开创性地提出了“中国法制史”、“法治”等概念。

梁氏在法律史学理论、方法与实践上都为中国近代法律史学的创立作了铺垫性工作,他不仅为中国法律史学的发展确立了新的路标,把一代敏锐进取的青年学者带入了一个新的天地,为中国法律史学的近代化培养了人才;更为重要的是他在中国法律史学领域掀起了一场革命,开启了中国法律史学发展的新时代。

二.梁启超的法治主义思想梁启超认为,一个人有个人的意志,一个国家有国家的意志,而法就是“国家之意志”的体现。

国家只有通过立法才能表达“国家之意志”,以维护国家与国民的利益。

梁启超不仅认为法是“国家之意志”,而且认为法是“天下之公器”,强调法是治理国家普遍而有效的工具。

世界上任何国家都不能没有法律这个工具。

“有示国斯有法,无法斯无国。

梁启超与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

梁启超与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

梁启超与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梁启超是中国近代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和法学家,他为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他提出了许多具有启示意义的法学思想和理论,为中国现代法学的建设奠定了基础。

一、梁启超的法学思想梁启超在法学方面的思想有其独特之处,他强调法的科学性、正义性和民主性,主张法贵在实用和适应,旨在保护人民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

他认为,法律不是惩罚犯罪分子的工具,而是解决社会问题的途径,以平衡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从而实现社会和谐。

梁启超的思想在近代的中国政治和社会背景下具有创新和现代性,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他提出的“必需性说”和“借鉴西方法”两个核心观点。

首先,梁启超提出了法律的必需性。

他认为,法律是社会安定的保障,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而存在的制度;法律的存在是为了保护法律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正与正义。

因此,法律的存在使人们信任和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不违法犯罪,从而维护社会秩序。

其次,梁启超提出了“借鉴西方法”的观点。

他充分认识到了中国传统法律的缺点和弊端,提倡借鉴西方法律制度,吸取各国的优点,从而创新发展一种高质量的现代法律。

他既强调“中西结合”,又强调“以中为主”,这一思想成为了中国现代法学的主要特色之一。

梁启超通过自己的思想、言论和实践,对中国现代法学做出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思想既是中国现代法学的起点,也是其发展的方向性。

在理论方面,梁启超强调法律的科学性、正义性和民主性,通过揭示法律与社会、人权和社会公正的关系,为中国现代法学提供了极其重要的贡献。

他提出的“必需性说”和“借鉴西方式”的观点,更是为中国现代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实践方面,梁启超的成就也是不可低估的。

他为“戊戌变法”(1898年)提供了司法方面的支持,成为了司法部门的重要负责人,对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和现代化建设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他的著作《犯罪论》和《管子校论》也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产生了重大影响。

梁启超与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

梁启超与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

梁启超与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
梁启超是中国现代法学的奠基人之一,为维护中国法律、加强法治建设作出了卓越贡献。

他的学说和实践对中国现代法制建设具有深远影响。

梁启超早年留学日本,在那里他接触到了欧美先进的法学思想,并将其传播到中国。

他积极参与中国第一部宪法编纂工作,主张借鉴西方宪政经验,创立了中西法律结合的宪
政理论体系。

这一体系对后来的中国宪法制度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梁启超主张法律制度化,强调法律权威,倡导法律教育,提出了“外强中干”的口号。

他认为,法律是国家官方所制定的、有强制力的规则,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工具。

法律必须统一,公正,有力,才能行使其作用。

在他看来,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需要培养
一批专业的法学人才,研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体系,使之成为中国法制建设中的重
要组成部分。

梁启超还提出了“国民权利论”和“国家权利论”两个重要观点。

前者主张国民享有
平等权利,反对特权;后者则主张国家必须拥有有限但绝对的权利,避免权力滥用。

这两
个观点实际上是中国现代法律思想中的核心,对于中国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梁启超的著作不仅在中国法学领域有很高的影响力,在政治和文化领域也影响深远。

他的《中国之解放》一文探讨了中国社会现代化的途径,提出要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加强
教育改革,发展科学技术等建议,对于中国社会发展具有启示性。

总之,梁启超是中国现代法学的先驱,他的思想和实践为中国法制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并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他的学说和精神将继续影响和指导中国法学
事业的发展。

梁启超法治思想研究

梁启超法治思想研究

梁启超法治思想研究作者:刘新文章来源:《法学家》1997年第5期更新时间:2013年06月07日梁启超先生是我国近代杰出的爱国主义者、著名的启蒙思想家、也是一位颇有建树的法学家。

他在系统总结中国传统文化遗产的同时,热情宣传西方的法治思想,并提出了一系列独到而精辟的见解。

早在本世纪之初,他就大声疾呼:中国要救亡图存,必须实行法治主义;法治必须与民权相结合;法治必须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实行法治要加强中西法律文化交流,走中法与西法相结合的道路。

他这些见解,对我们当前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和法制现代化,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一、必须实行法治主义梁启超很重视法律在治国中的作用,认为为政必须实行法治。

他反复强调:“非发明法律之学,不足自存矣”;“立法之业”,是“立国之大本大原”;“法治主义是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

”〔1〕他首先从法理学上深刻论证实行法治的必要性:1.法是国家的意志。

梁启超认为,实行法治的必要性,是由法的本质与特征决定的。

而法的首要特征就在于法是国家的意志。

他说:“凡人必有意志然后有行为”,“国家之行为何?行政是已。

国家之意志何?立法是已。

”〔2〕他从西方资产阶级抽象的国家观与法律观出发,把国家比作个人,认为个人有个人的意志,国家有国家的意志。

法就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国家只有通过立法,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维护国家与国民的利益。

因此,国家必须“立法以治天下”。

2.“法者,天下之公器”。

这是我国古代思想家早已提出的观点。

所谓“法者,天下之公器”,含有两层意思:一是提倡“刑无等级”、“同罪同罚”;二是强调任何国家都不能没有法律。

梁启超把法说成是“天下之公器”〔3〕,意在阐明法是治理国家普遍而有效的工具,世界上没有无法之国。

“有国斯有法,无法斯无国。

故言治国而欲废法者,非直迂于事理,亦势之必不可得致者也”,“今世立宪之国家,学者称为法治国。

法治国者,谓以法为治之国也。

夫世界将来之政治,其有能更微于今日之立宪政治者与否,吾不敢知。

梁启超成文法思想初探

梁启超成文法思想初探

梁启超成文法思想初探梁启超的法律思想在近年来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关注,但主要是在公法领域得到重视,而梁启超作为中国现代法律史研究的开山之人,地位尚未得到普遍的认可,故本文试通过对其成文法思想的探析来对此进行初步论述。

梁启超的成文法思想主要包括成文法的定义、发展阶段与公布、成文法法渊源和对传统成文法的缺点剖析几个方面。

对梁启超成文法思想的研究有助于法学界,特别是法史学界对研究方法进行思考。

标签:梁启超;成文法;法律渊源梁启超之名可谓如雷贯耳,在近代中国当属赫赫之列,但常人所知恐多是维新变法中担当旗手的的梁启超以及之后作为政论家的梁启超,或是作为教育家和史学家的梁任公!但是正如范忠信教授所言,“很少有人认识法学家的梁启超”①。

但是这一状况在最近几年来逐渐得到了改变,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到作为法学家特别是宪法学家的梁启超,但对他为中国法律史学所做的巨大贡献还没有足够的重视。

②梁启超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和《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是很有分量的法史论著,虽作于一百余年前,于今仍完全不过时,可以说这两篇文章是分别代表了其所处时代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和法律制度史的成就。

鉴于篇幅所限,本文只略谈一下后者③!一、成文法的定义、发展阶段及其公布《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作于1904年,如作者所言其“本论原为拙著《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之附录。

及著成时,则已累数万言,附庸蔚为大国,且其论全属法理学之外,于原题名义不相应,故析之别自为篇”。

该文洋洋洒洒十余万言,从“战国以前的成文法”到“明清之际的成文法”,首次将我国的成文法编制历史梳理的相当的清晰,考证详实,论据充分,其基本框架是当前高校法制史教材的雏形,还首创了历代律典篇目变迁规律研究,真乃“迄今我们所看到的第一部由中国学者自己撰著的中国法制通史专著”。

由此观之梁启超不愧是“法史学方面,开山鼻祖”!成文法是主权国家颁布的正式法律。

在文章开篇梁启超就对其概念进行了定义为“国家主权者所制定而公布之法律也,不著竹帛之惯习法,其非成文法不俟言。

梁启超与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

梁启超与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

梁启超与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梁启超(1873-1929)是中国近代著名政治家、教育家、哲学家和法学家,也是中国现代法学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

他的学术思想和实践对于中国法学的兴起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梁启超早年在日本留学时接受了西方法学的熏陶,对西方法制、法律思想有着较为深入的了解。

回国后,梁启超开始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并且提出了自己的一系列法学理论和观点。

他以发展中国法学为己任,致力于将西方法律思想与中国传统思想相结合,为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梁启超主张"治理之学",即将西方法学与中国儒家治理思想相结合,探讨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体系和法治思想。

他认为,法律的存在和发展应该与社会的需要相结合,必须坚持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以公平正义为根本原则。

他倡导通过法律来兴利除害,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

梁启超在中国法学界的最重要的贡献之一是创办了北洋法政学堂。

这是中国第一所近代法学院校,为中国培养了一大批法学人才,推动了中国法学的发展。

他将西方法学的基本理论、制度和方法引入中国,并结合中国自身实际进行了丰富的研究和实践。

北洋法政学堂的建立和发展,为中国现代法学提供了学术交流、研究和教育的平台,对于中国法学的兴起发挥了重要的引领作用。

梁启超还关注社会法学的研究和实践。

他提出了"社会公益"的理念,认为法律的目标在于促进社会公益,维护社会正义和人民权益。

梁启超倡导积极的社会改良,通过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改善社会状况,推动社会进步。

他强调了在法律实施中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

梁启超对中国法学的兴起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他的思想和实践为中国法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推动了中国法学的现代化进程。

梁启超的学术思想在中国法学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和深远的意义,他被誉为中国近代法学的奠基人之一。

梁启超思想论文:试析梁启超法律思想的演变过程

梁启超思想论文:试析梁启超法律思想的演变过程

梁启超论文:试析梁启超法律思想的演变过程摘要梁启超在我国近代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他的一生,不仅著述众多,而且思想善于变化。

梁启超的法律思想作为其整个思想体系中的一部分,同样呈现出了多变的特征。

关键词梁启超法律思想法律文化梁启超,字卓如,号任公,别号饮冰室主人、饮冰子等,生于1873年,卒于1929年,广东新会人,是我国近代著名的资产阶级政治活动家、文学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等。

作为一位众所周知的思想家,他的法律思想具有丰富而深刻的内涵。

一、“西法为用,中法为本”的法律观(一)西法为用甲午中日战争后,随着民族危机不断的加深,中国的出路到底在哪里,这个问题摆在了四亿五千万中国人民的面前。

由于立场各异,不同的人对此问题有着不同的看法,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那么梁启超作为一名杰出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他的主张是什么呢?在梁启超的心中,法律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上。

他认为法律是判断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高低的标准之一,法律对一个国家的盛衰强弱有直接作用。

他指出,西方国家之所以越来越富强,“渐进于文明大同之域”?豍,原因在于自希腊、罗马时期至今,西方就从未放弃过法制的建设,不断完备了自己的法律条文和法律制度。

反过来看我们中国,虽然古时凡“号称神圣教主,明君贤相,幼穷于席突,咨磋于原庙者,其最大事业,则为民定律法而已。

”?豎法律在我国的发展也有过一段兴盛时期,“有治据乱世之律法,有治升平世之律法,有治太平世之律法。

”?豏但秦汉以来,法律越来越不受大家重视,在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衰弱微小。

法律并没有随着社会的不断的发展变化而变化,长久发展下去,即使我们国家“高城深池,坚革多粟”,国家的经济、军事力量比较强大,当面对拥有先进法律文化的西方列强的侵入,终究也是抵挡不住的,“不过如猛虎之遇猎人,犹无幸焉矣。

”?豐我们不难看出,梁启超希望通过把落后弱小的中国与先进强大的西方国家进行对比,使法律和法制的建设得到中国广大老百姓特别是统治阶层的重视。

梁启超人治结合法治的思想

梁启超人治结合法治的思想

08法三班宋雅馨2008250306梁启超法治与人治相结合思想的探析梁启超,广东新会人,中国近代维新派代表人物,近代中国的思想启蒙者,深度参与了中国从旧社会向现代社会变革的伟大社会活动家,民初清华大学国学院四大教授之一、著名新闻报刊活动家,同时还是一位杰出的法学家,他对法理学、宪法学、法史学、行政法学都有过系统的研究,留下了三百多万字的法学著述。

不仅如此,在他十多年的政治活动中,几乎有一半的时间和精力用在推动中国法制的现代化。

在维新变法运动中,梁启超是仅次于康有为的倡言变法健将,由于受到西方资产阶级进化论的影响,其法律思想中始终包含一种“变”的观念。

他许多主张,都为当时的中国带来了一股清新的空气。

在其提倡民权和君主立宪,主张救亡图存的变法维新思想体系中,关于法治与人治相结合的观点及论述,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堪称为一家之言,对于后人作进一步的研究颇有借鉴意义,故在此对其法治结合人治的思想进行浅析。

一、梁启超法治与人治相结合思想形成的社会背景中日甲午战争后,民族危机空前严重,以康有为、梁启超等人为首联络18省举人1300余人联名上书清帝,反对签订《马关条约》,提出“拒和·迁都·练兵·变法”的主张。

上书虽遭清廷拒绝,但它的内容辗转传抄,在社会上激起广泛影响。

这次上书标志着资产阶级维新派正式登上历史舞台,酝酿多年的资产阶级维新思潮开始变为实际的政治运动。

维新派宣传变法维新、救亡图存,提倡西学,考察各国强弱之源,主张对中国传统的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进行资产阶级性质的改革,把中国引向资本主义发展道路,以挽救民族危机,使国家臻于富强。

梁启超作为维新变法的领袖之一,一个政治活动家,他对治国理论的理解加深,在推动中国宪政进程中,开始了在中国开展法治的探索。

二、法治于人治相结合思想的理论基础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人治”与“法治”的争论由来已久。

他认为先秦儒家主张“贤人治国”,“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法家则主张“以法治国”,治理国家要依靠法律,而不要依靠“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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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法家思想的近代初探一梁启超法家思想概述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形成了一股强劲的古学复兴思潮,诸子学、陆王心学、佛学等传统文化开始兴盛起来。

梁启超与近代古学思潮的复兴关系极为密切,他对诸子学如儒道墨法都曾进行过研究,但各个时期研究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主要以辛亥革命作为分界线。

之前,他主要研究阐述了墨、法两家;之后,不再重视法家思想,在继续研究墨家的同时,转而重视儒家、道家。

由原来的墨法并重转变为儒、老、墨并重。

梁启超是第一批系统研究法家及其历史影响的著名学者之一,虽然他对于法家思想的认识没有一定的系统性,有零散之感,且对某些问题的认识显得较为精糙,但对于法家学说的观点、见解仍较为精辟。

本文就其法家主要观点及贡献作一简要论述。

《中国六政治家》由梁启超等人合编,包括管子、商君、诸葛亮、李卫公、王荆公、张居正,这些人几乎全属于法家或后期实行法治的代表人物。

其中《管子传》、《王荆公》为梁启超所著,附录附有其著作《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

在这些著作中,梁启超通过总结法家的传统思想,提倡实行法治主义,且对管子、王安石评价极高,为王安石平雪昭冤,改变以往形象,肯定其改革。

梁启超说“其以伟大之政治家而兼为伟大之政治学者,求诸吾国,得两人焉:于后则有王荆公,于前则有管子。

此我国足以自豪于世界者也!而政治学者管子,其博大非荆公所能及;政治家之管子,其成功亦非荆公所能及。

故管子倜乎远矣!”①。

梁指出,“吾今故据《管子》以传管子,以今日之人之眼光观察管子。

以世界人之眼光观察管子。

爱国之士。

或有取焉”②。

终归一点,梁启超著述目的是为当时现实社会、政治改革服务的。

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梁启超“命法家为新学派,命法家以前诸家为旧学派”③。

他重点阐述了法家的法治思想,通过儒墨法三家比较得出结论认为:法制是由社会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提出“我国言法制所由起,大率谓应于社会之需要而不容已,此儒墨法三家之所同也,今刺取其学说而比较之”④。

梁启超的《开明专制论》从法家角度阐述了国家主义思想。

梁启超认为,代①梁启超著:《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二十八》,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2页。

②梁启超著:《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二十八》,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3页。

③梁启超著:《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五》,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53页。

表国家利益的“开明专制论”即是法家的主张,中国应该先实行开明专制,即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标准的专制。

他说“法家之持论,与儒墨异。

法家者,虽牺牲人民之利益而不恤者也。

虽然,彼非无故而牺牲之,彼以为必如是而国权乃成立也,是即泰西所谓‘国权神圣论’一派之学说也。

故法家者流,可谓注重国家利益之开明专制家也”①。

《先秦政治思想史》并非专门研究法家的专著,但却是第一个系统的把法家学说从政治思想的角度加以研究论述的。

二梁启超法家思想的主要内容从思想史的角度来说,梁启超运用西方近代社会科学的理论和方法阐述了先秦时代的法家思想。

在夸大法家及法治代表人物的贡献及作用的同时,又对其赋予了一定的近代化色彩,即“让它们在古装之外,再披上很不合体的西装”②。

由此看出其对于法家学说研究不仅仅局限于学术层面,还具有更丰富的现实指导意义。

以下就梁启超对于法家思想研究的主要内容作一分析。

首先,是对于“法”及“法家”概念的解释。

对于法家学说的研究,弄清楚概念是个基础性的工作。

梁启超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从古代关于法之概念角度对法字语源作了详细的阐释,即为“法”“刑”“律”“典”“则”“式”“範”。

他把法家命名为新学派,法家以前诸家为旧学派,并从旧学派的儒道墨三家论述了法的观念。

梁认为,“我国法律思想,完全发达,始自法家”③,并且通过中西法源的比较,得出结论“此与吾国法语源皆略同”④。

他有意识的提高了中国法家的法律地位,即对于法家持一种肯定的态度,“而吾国更固定不变之意,是其特色也。

当法治主义未兴以前,吾国人关于法字之解释,率类是”⑤。

对于何谓法家?在近百年法家研究过程中,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法治理论学说代表了法家。

章太炎在《论诸子学》(1906年)中写道:“法家者,略有两种,①梁启超著:《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七》,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25页。

②王宏斌:《慧通韩非子》,九州出版社,2007年,第143页。

③梁启超著:《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五》,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53页。

④梁启超著:《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五》,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53页。

其一为‘术’,其一为‘法’”①。

法术之士正是韩非对法家的称谓;法术之学则是司马迁对法家学说的指认。

对于何谓法家的回答,基本局限于旧学的传统,章太炎是主要代表人物之一。

胡适在《中国哲学史大纲》(卷上,1919年)中认为“古代没有什么‘法家’”,在他看来“中国古代只有法理学,只有法治的学说,并不无所谓‘法家’”,“后人没有历史眼光,遂把一切讲法治的书统称为‘法家’,其实是错的。

但法家之名,沿用已久了,故现在也用此名”②。

由于胡适归纳不出一个能够得到学术界普遍认同的概念,故称法家为“所谓‘法家’”,只好以换汤不换药的形式返回到旧学中去了。

梁启超在《先秦政治思想史》(1922)中说道:“法家——其思想以‘唯物论’为出发点,常注意当时此地之环境,又深信政府万能,而不承认人类个性之神圣,其政治论主张严格的干涉,干涉须以客观的‘物准’为工具,而不容主治者以心为高下,人民惟法律容许之范围内,得有自由与平等,吾名之曰:‘物治主义’或‘法治主义’”③。

梁是最早提出“法术之学”是“法治主义”学说的。

20年代至30年代对何谓法家的回答基本上是以梁的观点为准的,即法家倡言法治主义学说。

其次,梁启超命法家为“法治主义”,用大量篇幅阐释了法治主义学说。

梁启超的法治主义糅合了西方的资产阶级法治和中国旧的法治传统思想,即一方面运用西方资产阶级的哲学、法理学等理论,另一方面试图从中国传统的法治思想寻找积极因素,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先秦法家学说的支持。

从法家学说的角度阐释法治主义可以救时弊,作为改造社会、救国富强的政治手段来实行,具有代表性的文章主要有三篇,即《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管子传》、《先秦政治思想史》。

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文章开始就指出:“我国自三代以来,纯以礼治为尚,社会之变迁剧烈,然后法治思想乃始萌芽。

法治主义者,应于时势之需要,而与旧主义宣战者也”④。

梁启超把先秦儒家、墨家、法家、道家的争鸣解释为“放任主义”(道家)、“人治主我”(儒家、墨家)与“法治主义”“国家主义”(法家)的斗争。

面对“逮于今日,万国比邻,物竞逾剧,非于内部有整齐”⑤的紧急形势,梁启超主张实行法治,反对礼治、人治。

他指出“我国法治主义之兴,萌芽于春秋之初,而大盛于战国之末,其时与之对财主者有四,曰放任主义,曰①《章太炎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382页。

②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卷上)东方出版社,1996年,第320、321页。

③梁启超著:《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五十》,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56页。

④梁启超著:《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五》,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42页。

人治主义,曰礼治主义,曰势治主义,而四者皆不足以救时弊,于是法治主义应运而兴焉”①,通过法治主义与放任主义、人治主义和礼治主义的逐一比较,梁启超认为“法治主义者,实应于当时之时代的要求,虽欲不发生焉而不可得者也”、“法治主义对于其他诸主义,最为后起,而最适于国家的治术”②。

梁启超欲借助传统的法家学说来说明实施法治主义的必然性,其认识问题的思想深度已超过了当时的学者。

在文章最后,梁启超又从法家角度分析了法治主义衰灭的原因。

主要从两个层次来说的,认为第一个原因是“我国人最富于保守性质,而儒家学说,适与之相应。

法家学说,适与之相,儒家既缘,旧社会之惯习,而加以损益,有以合于一般之心理,接着继续说到:“法家既以后起,其剧烈之改革,逆乎人心。

而其中实行家多,理论家少。

秦汉以后,无复有能衍其学说以与旧派对抗者”。

第二个原因是由于“法家一部分之说,动走于极端,认道德之性质与法律之性质为不相容。

以排斥道德为一种战术。

夫即以今世之法治国,使其举一切教育事业悉蔑弃之,仅以法律为维持社会秩序唯一之器械,则其社会现象,复当何如?太史公曰,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原。

斯言谅矣!以今世之法治国,有完全之国家根本法者,而徒法犹且不可,况战国时代所谓法治,其机关之整备,其权限之严明,远不如今时,而乃行取道德而挤排之,虽足以救一时,而其道之不可久,有断然矣”③。

由此看出梁启超所谓的法治主义兴衰与否主要从法家学说来认识的。

在《管子传》中,梁启超专列一章“管子之法治主义”,重点论述了法治主义的必要性、目的、结论,及与人民、君主、政府的关系。

梁启超指出“今世立宪之国家,学者称为法治国,法治国者,谓以法为治之国也。

……其最初发明此法治主义,以成一家言者谁乎?则我国之管子也!”④,“管子以法家名,其一切设施,无一非以法治精神贯注之”⑤。

对于法治之目的,梁启超认为,“商君徒治标而不治本者也,管子则治本而兼治标者也!商君舍富国强兵无余事,管子则于富国强兵之外,尤有一大目的存焉!其法治主义,凡以达此目的而已!”⑥法治主义从形成到发展,其显著成果以梁启超的《先秦政治思想史》(1922年)①梁启超著:《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五》,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69页。

②梁启超著:《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五》,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92页。

③梁启超著:《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五》,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93页。

④梁启超著:《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二十八》,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2页。

⑤梁启超著:《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二十八》,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3页。

作为总结。

在文中他所称赞的法家的即为单纯的法治主义,对于“术”“势”无过多论述,亦表明其所讲的法家不包括讲求势治的慎到,也不包括讲术治的申不害。

“所谓法家者流中,尚有两派与法治主义极易相混而实在不同者:一曰‘术治主义’,二曰‘势治主义’”、“申子一派,殆如欧洲中世米奇里辈,主张用阴谋以为操纵……而其说实为法家正面之敌”①。

在论述了法治与势治术治不同之处后,梁启超指出“法家根本精神,在认法律为绝对的神圣,不许政府动轶法律范围以外”②。

梁启超的法治主义学说归要到底是为现实服务的,其观点虽不免有牵强的地方,但终究在某种程度上了宣传了法治思想,促进了文化的进步,开拓了人们的视野,所起的积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再次,梁启超所著的《开明专制论》(1905年)从法家学说的角度出发,认为法家代表国家利益,由此可见其思想具有明显的国家主义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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