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日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 _________ 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 _________ 元,最高为________ 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概要

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1. 关于本合同 6.3 被保险人变动1.1 合同构成 6.4 年龄错误1.2 投保范围 6.5 职业或工种变更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6.6 地址变更6.7 失踪处理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6.8 争议处理2.1 保险金额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7. 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2.3 保险期间7.1 团体2.4 保险责任7.2 意外伤害2.5 责任免除7.3 酗酒7.4 猝死3. 如何交纳保险费7.5 毒品3.1 保险费的交纳7.6 酒后驾驶7.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4. 投保人权利7.8 无有效行驶证4.1 合同内容变更7.9 精神疾病4.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10 潜水7.11 空中运动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12 攀岩5.1 受益人7.13 探险5.2 保险事故通知7.14 武术5.3 保险金申请7.15 特技表演5.4 保险金的给付7.16 战争5.5 诉讼时效7.17 军事冲突7.18 暴乱6.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7.19 现金价值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20 本公司认可的鉴定机构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1.1 合同构成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1.2 投保范围团体(见7.1)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经本公司同意,参保成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也可参加本保险。
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一、投保人信息投保人名称:_____投保人地址:_____联系人姓名:_____联系电话:_____传真号码:_____电子邮箱:_____二、被保险人信息被保险人总数:_____被保险人姓名:_____被保险人身份证号码:_____被保险人职业:_____三、保险方案1、保险责任意外身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标准所列伤残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保险金额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每人_____元。
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每人_____元。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每人_____元。
3、保险期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二十四时止。
4、保险费率意外身故保险费率:_____%。
意外伤残保险费率:_____%。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率:_____%。
5、保险费总保险费:_____元。
四、特别约定1、本保险合同仅承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责任。
2、被保险人在从事高风险运动(如攀岩、跳伞、潜水等)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被保险人因酗酒、斗殴、故意自伤等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年龄在10周岁(释义见8.1)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投保团体中的成员或其家庭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65周岁以下)、子女(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可放宽至23周岁)和父母(65周岁以下)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需该部分人员书面同意。
1.2.1 被保资格的获得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
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2.2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释义见8.2);(2)被保险人不再是投保团体中的成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该投保团体中的成员之日24时丧失,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项下的现金价值。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8.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2.1.1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团险投保单填写规则

对于家庭投保的,根据保监会62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可以投保团体保险的特定家庭成员包 括投保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是指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因姻亲关系形成的翁婿关系和婆媳关系不属于父母的范畴。 因此,在目前的法律法规及 监管环境下,将特定家庭成员范围扩展至岳父母、公婆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②投保人为法人单位中的特定团体的,填写特定团体负 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如“张XX身份证” 。
③投保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填写其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 ,如“王XX身份证” 。
团体保险投保单填写示例-3
填写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所注明的险种全称,不要简写。
对于交费期间与保 险期间一致的,可不 填写。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 2000000
单证填写要求
单证填写总原则 投保单证的填写要点
团体保险一般投保单证 团体保险专用投保单证
团体年金保险投保单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总原则 填写要点 一般单证 专用单证
团体年金的构成要件
投保非万能型
团体年金保险及万
必 备 要
能型团体年金保险
时填写。
团体年金
保险投保单
件
清单无被保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涂改的,须用碳素墨水笔在涂改内容处划两道左下右上的斜线表示, 同时必须有投保单位授权人在涂改处签名。
不允许对涉及被保险人权益的项目(如受益人)、险种名称、保额、保费等涂改,如有 填写错误必须重新填写投保单。
汇交人的责任和义务是代投保人汇集交纳保险费。
不允许我公司业务员作为汇交人。业务员代表的是我公司的利益,而汇交人代表的是投 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两者是不同的利益方。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 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 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75%或人数低于5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 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 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 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3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精选3篇(一)投保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被保险人信息:被保险人姓名:与投保人关系: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保险计划:保险期间(起始日期-结束日期):保险金额:保费支付方式:是否有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类似险种:被保险人职业:被保险人是否从事危险活动:是否有重大疾病史:是否在过去2年内曾有保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是否有残疾或疾病禁忌症:受益人信息:受益人姓名:与被保险人关系:受益比例:声明与授权:本人声明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有效,并同意保险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保险条款约定进行核保和理赔。
签名:日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精选3篇(二)以下是一份典型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条款,具体内容可能会因保险公司和产品而有所不同。
建议您在购买保险前仔细阅读合同并咨询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以获得准确、详细的信息。
第一章:保险范围和责任1. 保险范围: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意外伤害、伤残、身故和医疗费用等。
2. 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团体的要求和选项,确定的保险金额。
3. 免赔额:合同规定的免赔额,即在索赔时需要承担的费用。
4. 保险期限:合同规定的保险起止日期。
第二章:保险责任和赔偿1. 意外伤害:对于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做出赔偿。
2. 伤残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导致了伤残,保险公司将根据伤残程度和合同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赔偿。
3. 身故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向指定受益人支付合同约定的赔偿金。
4. 医疗费用:对于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中因受伤而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上限进行赔偿。
第三章:索赔和理赔1. 索赔程序:被保险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提出索赔,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格。
2. 理赔条件: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规定的理赔条件来决定是否接受索赔,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年)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BH-019720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