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30年关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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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姆特-霍利关税法案及其影响

斯姆特-霍利关税法案及其影响

斯姆特-霍利关税法案及其影响斯姆特-霍利关税法案是指193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一项法案,它主要的内容是大幅提高进口商品的关税,以保护国内产业。

这项法案因为过于保护主义,导致了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贸易战的爆发,进一步恶化了全球经济大萧条的局势。

该法案的起草人,分别为来自密苏里州的参议员里德·斯姆特和来自纽约州的伊拉斯谟·霍利。

在经历了1929年华尔街股市崩盘和全球经济大萧条后,美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以减轻内外需求的疲软。

然而,斯姆特和霍利认为,美国经济遇到困难的主要原因是其他国家向美国出售廉价商品的进口潮流,导致美国的产业备受冲击。

他们坚信,取消进口关税可以促进企业经济的发展,因此提议加强关税限制以保护国内市场,避免更多的工业企业倒闭的情况。

法案的实施,导致了越来越多的国家限制在美国进口商品的贸易,很快引起了恶性循环,导致其他国家对美国的出口加征关税,这种相互惩罚使得贸易市场进一步受创。

据统计,这项法案在其亲自实施的五年中,提高了2600项进口商品的关税。

尽管该法案并不是造成大萧条的唯一因素,但它却使情况更加恶化。

斯姆特-霍利关税法案对美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破坏了国际之间的贸易关系,给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带来了一定的障碍,减缓了全球贸易的发展。

其次,它直接削弱了那些从国际市场进口商品的美国公司的实力,对美国的整体经济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最后,斯姆特-霍利法案进一步加剧了全球经济的大萧条,降低了美国在国际体系中的威望。

总的来说,斯姆特-霍利关税法案是一个历史的误判,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中缺乏实现平等的目标和共同的利益,最终是以严重的代价来付出的。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时代,强调保护主义往往并不能切实解决国家经济发展的问题。

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改的法律观察

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改的法律观察

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改的法律观察摘要:美国近日修改《1930年关税法》授权美国商务部对以中国为代表的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是对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的表现。

wto规则并未禁止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补贴,因此美国此次修法并不违反其在wto项下的义务,但美国如果对来自中国的产品按照“非市场经济国家”使用替代国方法进行“双反”救济,依据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对来自中国的产品的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报告,将很可能违反wto协定的“适当金额”要求,构成双重救济。

中国当前最重要的是积极应对现实的”双反”调查,而长远的目标则是争取美国对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

关键词:关税法修订案非市场经济国家wto “双反”双重救济中图分类号:df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3)01-0089-05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于3月5日和6日先后投票通过一项修订《1930年关税法》的法案,授权美国商务部对以中国为代表的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经美国总统奥巴马13日签署已经正式生效。

而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问题,无论在美国国内法上还是在wto框架下,都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

一、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补贴的国内法变迁[ht]在本次修订案之前,美国国内法没有明确规定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是否可以征收反补贴税。

从最早涉及补贴的《1897年关税法》,到《1930年关税法》第303条与第701条的补贴专门规则,再到《1979年贸易协定法》、《1979年第3号重组方案》、《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以及《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的历次修订,乃至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定法》第261节(a)条,①美国国内法始终没有对反补贴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作出规定。

然而,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美国给予罗马尼亚、匈牙利、中国、捷克斯洛伐克等几个“非市场经济国家”最惠国待遇以来,来自这些国家的货物开始与美国货物竞争并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威胁,美国商务部开始陆续受理一些企业与产业提出的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补贴调查申请,并因此产生了一些法律诉讼,其中比较著名的是“乔治敦城钢铁案”②和“钾碱案”。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对进口商品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涉及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或著作权等的侵权行为。

如果调查结果确认存在侵权行为,美国ITC可以发布排除令,限制侵权产品的进口和销售,并对侵权行为进行制裁。

337调查对于进口商品的出口国和生产商来说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因为可能会面临对其产品的限制或禁止性的制裁措施。

针对美国337调查,出口国和生产商需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并降低可能受到的影响。

美国337调查通常针对的是侵权行为,例如对特定专利、商标或著作权进行侵犯的商品。

进口商品生产商或出口国政府引发337调查后,往往需面临一系列的法律诉讼和调查程序,以证明自身产品的合法性,并争取减轻或消除可能的贸易限制和制裁。

在应对美国337调查过程中,出口国和生产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全面准备相关资料和证据。

面对美国ITC的调查,出口国和生产商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其商品与涉嫌侵权行为的商品存在实质性的区别,或者证明自身商品不存在侵权行为。

这需要对产品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证明,确保其合法性和独立性。

2. 寻求专业法律支持。

美国337调查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知识产权法规,出口国和生产商需要寻求专业的法律支持和咨询,以应对可能的法律诉讼和申诉程序。

专业律师团队能够为企业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文书的撰写支持,帮助企业应对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诉讼要求。

3. 积极应对调查程序。

对于美国ITC的调查程序,出口国和生产商需要积极应对,配合调查程序的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和证据,并积极参与听证会和申诉程序,以争取公正的结果和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

4. 寻求政府支持和外交协调。

在面临337调查时,出口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积极参与和协调,为企业争取更多的政府支持和法律援助,通过外交渠道争取更多的国际支持和公正对待,以降低337调查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对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的剖析

对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的剖析

作者: 李巍
出版物刊名: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页码: 109-115页
主题词: 美国;关税法;337条款;法律适用;不公平竞争;不公平行为;法律救济;制定法;判例法
摘要: 337条款原指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它最初主要管制对美倾销产品和垄断商业等不公平贸易行为,以后经过多次修改补充,形成系统的主要管制外国厂商对美输入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则。

目前适用的337条款是指经1994年修订的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37节,该条款规定:以不公平竞争方式和不公平行为将货物进口美国,由其所有人、进口人、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在美国销售,造成现存的工业企业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阻碍该工业企业的建立,或限制和垄断商业贸易,这种不公平竞争方式和不公平行为属于非法。

但近年来,美国337条款违反的调查、立案增多,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就337条款的法律适用、实施程序、制定法及判例法的最新发展进行探讨。

霍利斯穆特关税法

霍利斯穆特关税法

霍利斯穆特关税法【原创版】目录1.霍利斯穆特关税法的背景和目的2.霍利斯穆特关税法的主要内容3.霍利斯穆特关税法的影响4.我国应对霍利斯穆特关税法的措施正文一、霍利斯穆特关税法的背景和目的霍利斯穆特关税法,全称为《霍利斯穆特 - 乌拉圭协定》,是 1930 年美国为了应对经济危机,保护本国产业而实施的一项关税法案。

当时,世界正经历着严重的经济大萧条,各国纷纷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提高关税以保护本国产业。

这种做法加剧了全球贸易的紧张局势,导致国际贸易进一步萎缩。

在此背景下,美国为了缓解国内经济压力,提高关税,限制进口,进而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

二、霍利斯穆特关税法的主要内容霍利斯穆特关税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关税税率:该法案将美国进口关税税率从原本的平均 40% 提高到 60%。

这一举措旨在限制外国商品进入美国市场,为美国国内产业腾出更多空间。

2.实行配额制度:法案规定,对于一些特定的进口商品,美国政府将实行进口配额制度,以限制这些商品的进口数量。

3.制定“美国优先”政策:法案明确提出“美国优先”的原则,要求政府在制定贸易政策时,优先考虑美国的利益。

三、霍利斯穆特关税法的影响霍利斯穆特关税法对美国和世界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对美国经济的影响:在短期内,霍利斯穆特关税法确实对美国的经济起到了一定的提振作用。

由于进口减少,国内产业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

然而,从长期来看,这一政策导致美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的贸易关系紧张,进一步加剧了经济大萧条的严重程度。

2.对世界经济的影响:霍利斯穆特关税法加剧了各国之间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导致全球贸易进一步萎缩,世界经济陷入恶性循环。

四、我国应对霍利斯穆特关税法的措施面对霍利斯穆特关税法带来的压力,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应对:1.提高出口商品竞争力:通过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提高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2.开拓多元化市场:积极开拓新兴市场,降低对美国市场的依赖。

美国1930年关税法

美国1930年关税法

《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1337节: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一、非法活动、有关产业及定义(一)根据(二)段,以下情形为非法活动,如委员会发现存在此类活动,应根据本条款规定及其他任何法律规定,予以处理:1.美国货物进口(2、3、4、5段中列明的货物除外)中,或其所有者、进口商或寄售商销售中,存在以下效果或威胁的不公平竞争方法或不公平行为:(1)破坏或严重损害美国一产业;(2)阻碍该产业的建立;(3)限制或垄断美国的贸易或商业。

2.美国的货物进口,为了进口的销售,或所有者、进口商或寄售商在货物进口到美国后在美国的销售,存在以下情形的:(1)侵犯了根据第17卷,有效的、可执行的美国专利或有效的、可执行的美国版权;(2)按照或利用有效的、可执行的受美国专利权利保护的方法制造、生产、加工或开采的货物。

3.所有者、进口商或寄售商进口到美国、为进口而销售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的货物,侵犯美国有效的、可执行的,根据2《1946年商标法》注册的美国商标。

4.所有者、进口商或寄售商将半导体产品进口到美国、为进口而销售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的方式,侵犯根据第17卷第9章注册的掩膜产品。

5.所有者、进口商或寄售商进口到美国、为进口而销售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的货物,侵犯根据第17卷第13章受到保护的设计的专有权。

(二)只有美国存在或正在建立与专利、版权、商标、掩膜产品或设计保护有关的货物的产业时,2、3、4段才适用。

(三)就(二)段而言,有以下情形时,应认为关于专利、版权、商标、掩膜产品或设计保护有关货物的美国产业存在:1.对工厂和设备的实际性投资;2.对劳动力或资本的实际性雇佣;3.进行开发的重大投资,包括工程、研究开发或许可。

(四)就本条款而言,“所有者、进口商或寄售商”包括其任何代理。

二、委员会发起调查(一)委员会可以根据申诉或自行对任何被指控侵犯以上权利的行为进行调查。

发起上述调查时,委员会应在《联邦公报》上发布通知。

在发布通知后,委员会应在可行的、最早的时间内完成本条款的调查并作出裁决。

《美国1930年关税法》337条款实证研究

《美国1930年关税法》337条款实证研究

《美国1930年关税法》337条款实证研究
苗青
【期刊名称】《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年(卷),期】2012(019)006
【摘要】本文全面梳理统计1986年以来所有涉华337调查,通过详实准确的实证研究及数据调查,总结综述近年来涉华337调查的特征规律及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深入探析337条款在WTO框架下的合法性,聚焦337条款与GAT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的相悖性、第20条(d)款国民待遇原则例外的可适用性以及与TRIPS协议第41条的二致性问题,进而探讨将337条款诉诸WTO的可行性操作方案.
【总页数】8页(P53-60)
【作者】苗青
【作者单位】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基础教学学院,上海201620;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00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45.0
【相关文献】
1.美国修改1930年关税法之我见 [J], 涂文影
2.美国修改1930年关税法之我见 [J], 涂文影
3.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订案的法律研究 [J], 袁悦
4.美国关税法337条款分析——以对中国企业337调查应对策略为视角 [J], 王淋
5.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改的法律观察 [J], 刘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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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1920年~1930年美国保护关税政策

论1920年~1930年美国保护关税政策

“ 当国 内制 成品 的生产 成本 高于进 口品时 , 就 提 高关 税 ; 反 之
则 降低关 税 。 ” 这一条 款看 似 响应 了美 国提 出 的“ 公 平竞 争 条 件” 原则, 实则 让 国外进 口品在美 国永 久丧 失 了竞 争力 。
二、 1 9 3 0年 关 税 法
贯穿 于整个 2 O世纪 2 O年代美 国的高关 税保 护 政策 , 并 未能 解决本 国的农业 危机 。而伴 随着美 欧贸 易摩 擦 的升 级 , 欧洲 主要 国家 的经济 在 2 O年 代 末 期 已危 机 四伏 , 美 国经 济 在经 历 了短暂 的繁荣 后 也 尽 显疲 态 。佛 罗 里 达 的飓 风 吹破 了美 国繁荣 的泡 沫 , 1 9 2 9年 美 国 股 市 的崩 溃 揭 开 了大 萧 条 的序 幕 。面对危 机 , 共 和党依 然坚 守其 关 税保 护政 策 。1 9 3 0 年 6月 1 7日, 总 统赫伯 特 ・胡佛新 的税 法 , 由于该 税法 由众 议员 威廉斯 ・ 霍 利 和参议 员里德 ・ 斯 穆特制 订 和修 改 的 , 因 此 1 9 3 0年关税 法 又被称 为霍利 一斯 穆特税 法 。
弃 对企 业行 为 的管理 。恢 复 常 态 的 核心 就 是 把 国家 利 益 与 特 权集 团利 益等 同起 来 , 恢 复 高额 关 税 ” 。 民主 党 总统 伍 德
罗 ・ 威 尔逊 也 随着 战争 的 结 束走 到 了幕后 。共 和党 开 始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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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30年关税法》337条款调查与浙江企业(洪建政)发布时间:2005-10-09人们对国外政府针对中国原产和出口的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已经司空见惯。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秘书处2005年5月19日公布的自1995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反倾销立案统计数据,中国已经成为反倾销措施的最大受害国。

1995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共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643起,而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立案数量高达411起,所占比例为15.55%。

[2]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无论是发达成员还是发展中成员,为了维护自身产业安全或是基于贸易保护主义的考虑均无一例外地通过使用包括反倾销措施在内的各种世贸组织规则所允许的手段为产业安全提供保护。

从1995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间,世贸组织各成员国中发起反倾销调查立案数超过100起的成员共8个,按立案数量排列分别为:印度、美国、欧盟、阿根廷、南非、澳大利亚、加拿大和巴西。

其中,印度、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立案数量均超过了300起,位列三甲。

[3]美国除了对国外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外,还大量的发起《1930年关税法》337条款(19 U.S.C. §1337)调查案(以下简称337条款调查案)。

337条款调查案对我国出口企业而言似乎还是相当陌生的,而事实上,针对我国企业的337条款调查案却已是为数不少。

从以下几例就可见一斑:2002年7月底,美国LEVITON制造有限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提交申请,要求对从中国进口的“接地故障断路器(GFCIs)”及其相关产品进行337条款专利侵权调查,其中涉及浙江乐清华美利电气有限公司,浙江乐清佳美电器有限公司和浙江乐清万盛电器有限公司(亚太开关厂)。

2004年7月20日,美国Sanford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提交申请,指控12家公司对美国出口和在美国销售的标记笔(Ink Marker)侵犯了其商标和包装设计,要求对上述公司发起337条款调查。

我国4家企业被列为被诉公司,分别是:宁波贝发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丽水莱刻制笔有限公司、浙江慈溪市恒宝制笔有限公司和浙江慈溪官城长江笔业有限公司。

2004年7月16日,美国Linear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提交申请,指控一家美国公司销售的稳压电路(Voltage Regulator Circuits)侵犯了其专利,要求发起337条款调查。

在申请书中,Linear公司明确指出被告公司的主要生产基地位于中国浙江省。

相关企业受到该337调查的影响。

2004年7月2日,美国180s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提交申请,指控9家公司对美出口在和美销售的护耳用具(Ear Protection Devices)侵犯了其专利,要求对上述公司发起337条款调查,浙江宁波家电日用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列为被诉公司。

I、美国《1930年关税法》337条款的主要内容与处罚措施《1930年关税法》337条款(19 U.S.C. §1337)规定:在进口货物贸易中,侵犯知识产权和不公平竞争的做法是违法的。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对违法行为展开调查并予以处罚和制裁。

侵犯知识产权包括侵犯在美国已经登记有效的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半导体芯片模板权。

对于知识产权的侵犯,起诉方无需证明有否受到损害,而只需要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

不公平竞争的做法是指盗用、滥用和泄露商业秘密,虚假广告,违反反垄断法,各种商业侵权,甚至包括监狱囚犯产品或是童工产品等,并且这种不公平竞争的做法将会威胁到或实质上将摧毁或是严重损害某种美国国内产业,或是将阻止该产业的建立,或是限制或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

对于不公平竞争做法的调查,起诉方还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威胁或是实质损害的存在。

337条款中关于产业的是否存在和产业是否处在建立过程中的规定是:在厂房和设备方面的大量投资;劳动力或是资金的大量投入,包括工程设计,研究与开发和特许经营等。

从总体统计上看,绝大部分337条款调查案是围绕着知识产权的侵犯而展开的,主要是专利侵权和注册商标侵权的调查。

对于不公平竞争做法的调查则很少。

337条款规定的处罚措施有如下三种:1.排除令(In rem Exclusion Orders)“337条款”最主要的处罚措施就是排除令,即禁止货物进口到美国。

这种排除令可以仅针对被诉方的产品,也可以针对所有侵权产品,非当事方生产的也不例外。

此种处罚方式只对终裁后进口的货物有效。

如果进口商不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书面警告继续试图进口该产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发布命令,扣留并没收货物。

2.临时排除令(Temporary Exclusion Orders,TEOs)在调查期间,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有理由相信存在违反337条款的行为,可以发出临时排除令。

临时排除令应在立案后90日内发出,特殊情况下可延长60天。

临时排除令在实践当中很少使用,因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此有很高的证据要求,为防止滥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还要求起诉方在得到临时救济前必须缴纳保证金。

3.停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s)停止令可以替代排除令或临时排除令,或与前者同时采取。

停止令的目的是在不禁止产品进口的情况下打击某些不公平行为。

禁止令要求被诉方改变被裁定为非法的行为,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停止令可以用于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违反337条款之前进口的产品。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曾发布过要求公司停止侵犯知识产权、停止某种营销手段以及停止某些反竞争行为的命令。

在决定采取处罚措施之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必须考虑处罚措施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如公共卫生、竞争状况、消费者利益等。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还有权对未遵守停止令的被诉方进行民事处罚,罚金最高额为每天10万美元或进口产品在美国内销售价值的2倍。

在可擦除编程只读存储器案件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违反停止令的被诉方罚款高达260万美元。

此外,如起诉人与被诉人之间达成和解,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发出允许令并保留执行双方和解协议的权利。

在含墨携带材料案件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违反允许令的被诉人处以了10万美元的罚款。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被授予金钱处罚的权利成为保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得到切实执行的有力保障。

与反倾销措施相比,337条款的处罚无疑要严厉的多!因为排除令将永远禁止该货物进入美国市场,并且与货物的价格高低无关。

而反倾销税的征收一般只有5年,如果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不大,则至少还可以出口美国市场,只是利润的减少。

因此,337条款的杀伤力是不可小视的。

任何一家视美国市场为其产品主要市场或潜在主要市场的公司都不该忽视337条款调查案。

II、337条款调查的主要程序[4]1.立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通常根据起诉人的起诉决定是否立案,很少自行决定立案。

收到起诉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指定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Office of Unfair Import Investigations,“OUII”)中的内部律师调查起诉情况并决定起诉是否符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程序性规定。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员还可以与被诉人方进行联系以确定在调查中是否可以从被诉人处获得信息以及起诉人的诉求是否有事实根据。

这一过程时限为30天。

一旦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立案,将发布公告并将起诉书和公告副本送达起诉人所指定的被诉人,随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委派一名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ALJ”)负责案件调查和初步裁决并提出处罚措施的建议。

同时,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的一名内部律师也将作为单独一方,代表美国公共利益全程参加调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立案后的45日内必须确定终裁的目标时间,并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调查,通常案件需要在12个月内做出终裁。

2.应诉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启动调查公告起20日内为应诉时间,被诉人以书面方式应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起诉人在起诉书中同时提出了采取临时处罚措施的申请,则被诉人必须在申请送达10日内对此作出反应并正式应诉,否则视为同意此申请。

如无正当理由未能按应诉规定应诉则被视为放弃抗辩,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应起诉人要求立即做出处罚措施。

3.披露披露程序也就是各当事方获得信息、收集证据的过程,披露方式包括书面证词、书面质询、出示书证、请求承认等。

由于此类调查的时间比较紧,如果调查过程为12个月,则整个披露程序必须在5个月内完成。

披露过程中,行政法官可以召开会议,处理各种申请事项或要求获得更多信息。

对于不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给予制裁。

4.听证披露阶段结束后的1个月为听证准备阶段,听证会可持续1天,甚至几个星期。

5.裁决听证会后,各方有最多1个月的时间准备供行政法官裁决时考虑的证据材料。

行政法官有约60天时间对听证会当中提交的文件和证据进行考虑并准备做出初步裁定上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行政法官的裁决包括被诉人是否违反了337条款,并规定被诉人如希望在总统审查期间继续进口货物到美国需缴纳的保证金数量。

如果案件不涉及知识产权而只是不公平竞争的做法,行政法官还须裁决国内产业是否受到了损害。

同时,行政法官还会就处罚措施提出建议。

各方可以就行政法官的裁决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复审。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接受或拒绝复审申请,也可主动决定复审。

不提出申请则意味着放弃今后任何上诉的权利。

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对裁决进行复审,将会就复审范围和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不进行复审,则行政法官的裁决在上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45日后成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

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有违反“337条款”的行为,会将其裁决及其依据呈交总统。

总统可以在60日内出于政策原因否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

一旦总统同意,则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成为最终裁定。

6.上诉对于最终裁定的上诉由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负责审理,各方必须在做出最终裁定60日内提出上诉。

III、浙江企业曾经成功应诉337条款调查的案例2002年7月底,美国LEVITON制造有限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提交申请,要求对从中国进口的“接地故障断路器(GFCIs)”及其相关产品进行337条款专利侵权调查,其中涉及浙江乐清华美利电气有限公司,浙江乐清佳美电器有限公司和浙江乐清万盛电器有限公司(亚太开关厂)。

经多次协商,浙江乐清万盛电器有限公司和浙江乐清华美利电气有限公司参与应诉。

随着调查的深入,代表浙江乐清万盛电器有限公司和浙江乐清华美利电气有限公司的律师发现LEVITON公司所申报的“894”号专利不仅专利期即将到期,而且专利本身存在瑕疵,很有可能是无效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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