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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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区分不成立与可撤销
(1)评论:都涉及程序瑕疵,难以区分, 可能架空决议可撤销制度? (2)区分:瑕疵大小程度不同 欠缺要件不成立:决议不存在 或者不能代表公司意志 要件瑕疵可撤销
争议4:是否所有程序瑕疵都应当被撤销?
①第22条未区分不同程度的程序瑕疵 ②对轻微瑕疵决议,有的判决撤销,有的裁 定驳回
•(4)“等”包括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直接利害关系:原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合同的约定享有参与或者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的权 利;决议与原告该权利相关。 (a)高级管理人员。 (b)公司员工(股权激励)。 (c)公司的债权人 • 第一,可转换债券持有人 • 第二,拥有投票权或者否决权安排的债权人
•2.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包括哪些环节 •从通常的决议作出来看,决议的作出包括会议的通知、 有权参加会议的人的身份的确定(包括股东的股权登记 、董事的确认、列席会议的人员的确认),有权参与表 决的人应当获得会议所要表决事项的信息,会议议程和 时间的确定,会议的召开及其召开过程之中的主持、异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的记录、保存,会议决议的签署、确认等等多个步 骤。 •有观点认为应当将会议的发起、召集、投票、表决的程 序列为绝对可撤销事由;有观点认为重点考虑参加人数/ 票数和通过比例;有观点认为应当列出许多简易、临时 程序的例外规则,比如临时股东会可以采用更为简单的 召集方式。
一、决议效力的司法审查
1.基本规范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 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 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 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 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开了B公司股东会,罢免了该二人的董事职务,因 此该次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均存在瑕疵 。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是(1)戌、 庚应向B公司股东会提出辞职申请,并经股东会批 准,辞职方能生效,因此诉争董事会会议召集之时 ,戌、庚均具备董事资格;(2)即使该二人不具备 董事资格,则剩余七名董事,甲乙丙丁四票亦已过 半,达到了章程规定的推举召集董事和决议通过比 例,因此决议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合法;(3)证据 显示戊在A公司提交的股东会会议决议载明的会议 日期不在国内,且戊对此不能合理解释,因此对该 决议不予采信。(4)在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甲乙 丙丁已经解除股权转让协议,A公司已经失去股东
•第七条(知情权主体)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 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请求查阅或者 复制特定公司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 司股东资格的,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 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 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特定公司文件材料的除外。 ①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的双重含义:必须/无其他 限制 ②原股东查阅权的前提条件:证明标准 ③原股东查阅权的行使限制:持股期间
•2.一个依据 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 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结构
直接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
共益权案件
自益权案件
决议效力案件
知情权案件
利润分配请求权 案件
优先购买权案件
源自文库公司法制度中的坐标
公司法
公司融资
公司治理
并购重组
出资,新股, 债券等
股东权利
理念
• 1.自治与介入:在充分尊重公司自治的原则下, 司法审慎介入,矫正自治失灵,维护公平正义 • 2.民法与商法:在遵循“民商合一”总体框架, 贯彻民法总则立法精神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商 事权利特点。 • 3.权利与秩序:在加强保护股东权利、规范公司 治理的同时,注重维护公司经营秩序。
二、股东知情权的司法救济
(一)原股东查阅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 问题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08]127号)第15 条规定:“已退出公司的股东对其任股东期间的公 司经营、财务情况提起知情权诉讼的,因其已不具 备股东身份,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 问题的意见(试行)》(鲁高法发[2007]3号)第 64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后要求查阅任股东期间 的会计帐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争议3:作出60天后股东方知决议存在的,瑕 疵如何救济?
(1)司法实践分歧 ①无效 ②决议不存在 ③驳回诉讼请求或者起诉 (2)理论争议 ①60天期间能否从知道或者应知时起算 ②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
规定3:确立决议不成立之诉
第五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 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 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王静宇、钟健培与广西德意数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王静宇、钟健培作为德意公司的股东,其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 计报告,知悉公司的整体财务状况,德意公司虽提供了2006- 200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但该报告的内容没有反映国家补助的500 万元资金的使用情况,而上述500万元资金经查实确已通过南宁市 财政局向德意公司专项拨付,故德意公司使用该笔专项资金的情况 是该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一部分,王静宇、钟健培对此享有股东知 情权,德意公司应提供相关的财务会计报告给其查阅。 •至于德意公司主张王静宇、钟健培已经不再是公司股东,因此不 享有知情权,二审法院主张:为确保老股东了解公司资产真实状况 ,知悉自己转让股份的价格是否公允,“股东知情权”中的“股东 ”应作扩张解释,既包括公司现在的股东,也包括公司的老股东。 老股东在转让股权以后的合理期限内怀疑其股权转让价格由于控制 股东和公司经营管理层操纵公司财务活动而过低的,或者转让股权 以后发现其原先的股东权利受到侵犯的,仍有权查阅其在公司期间 的会计账簿,此为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法领域的必然要求,亦有助 于老股东对显失公平的股权转让合同行使撤销权。故王静宇、钟健 培并不因其股权已转让而丧失本案原告资格。
规定4:撤销之诉的裁量驳回
第四条 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 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1.但书规定了裁量驳回制度 ①依据:22条第2款立法宗旨在于维护公司治理的 程 式,轻微瑕疵对实现立法宗旨影响不大。 ②适用: 个案判断,避免先入为主 (1)兼顾瑕疵与影响 (2)兼顾股东权利与决议形成
案例分析
•A公司与B公司四位自然人股东甲、乙、丙、丁( 合计100%股权)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此后A公司持 有B公司80%的股权,四位自然人持有20%的股权 ;A公司依约向B公司委派五名董事,甲乙丙丁均担 任董事,共计九名董事;各方约定B公司董事长在A 公司委派的董事中产生,现由A公司法定代表人戊 担任。在B公司经营过程中,新旧股东双方发生矛 盾。甲乙丙丁及A公司委派的两名董事以戊长期不 履行召集董事会会议为由,推举甲召集董事会会议 ,罢免了戊的董事长职务,并选举甲担任董事长。 A公司遂起诉请求撤销该决议,主要事实和理由是 参加该次会议的A公司委派的两名董事(戌庚)在 会前已经向戊提出辞职,戊已经口头同意,且会前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理解与适用
主讲人:曾宏伟
主题:股东权利、公司治理
•1.两点背景 中央对产权保护和公司治理高度重视。 近年来此类案件上升。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 离,股东只能通过股东会行使权利,带来代理人成 本增加、资本民主下的多数暴力等问题,股东权利 保护成为公司法的重要命题。 公司治理以股东权利的行使为基础展开,公司治 理的规范有利于股东权利保护。
延伸
1.确认有效:是否受理、如何处理? 2.伪造签名:区分不同情形 3.事后同意:明示与行为表明 4.诉的合并:同一个诉讼标的,多个诉请 5.请求错误;释明或者拟制判决? 6.行为保全:民事诉讼法规定。1993年《公司法》第 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 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7.决议无效:公司法上强制性规范的认定 是否区分管理性和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8.除名或者罢免决议的适格原告
•1.解释依据
• (1)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范的对象分析 • (2)民法总则第134条第二款:法人、非法人组 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 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 困惑:民事法律行为章中,除一般规定以外,其 他内容可否适用于公司决议?
•2.判断方法
•(1)要件判断法:民法总则第134条 •主体:公司or公司机关 •程序:召集、表决 •意思表示:内容、形式 •(2)对照解释列举情形: • a.未召开会议:何谓会议?一人不成为会议; • 有效召集:召集人与出席人。 • 链接 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公司 • 法第182条。 • b.未表决:擅自增加表决事项 • c.出席数不够:公司法或者章程规定 • d.未通过:表决数不够 注意出席数与通过比例的联动
•(5)实务问题 • (a)股东资格认定:股权变动的时点 • 持股会成员是否有诉权 • 隐名股东是否有诉权 • (b)董事资格认定:董事与公司的关系 • 辞职何时生效 • 登记冲突时的内外有别原则 • (c)诉讼程序的协调:能否合并审理

1.出公司决议时是否享有股东资格在所不问 2.不受表决权之有无、会议出席情况、表决 情况、持股数量差异之限;
2.相关规范
公司法关于会议召开次数、召集程序、议事方式、表决 程序等相关规定。
3.价值取向 尊重自治,审慎介入 无效:对决议内容仅限于合法性审查 撤销:尊重公司章程 严格的除斥期间限制 公司可以要求原告股东提供担保
争议1:决议无效之诉的原告主体?
①所有人都可以提起无效之诉,还是应当有所 限制以及如何限制? 我国法律之中并未明确界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效力所涉主体的范围。 公司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 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②董事、监事能否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提 起确认无效之诉。
规定1:明确无效之诉的原告范围
第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起诉请求确认股 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股东:公司所有者 (2)董事: 行使公司权力 (3)监事:依据公司法第53条和第118条, 监事可以直接制止董事和高管人 员的非法行为
和第118条,监事可以直接制止董事和高管人 员的非法行为 公司法第53条和第118条,监事可以直接制止
争议5:决议失效后对内外关系的影响如何
两个极端:①没有例外的内外有别 ②决议失效则合同失效
规定5:决议失效的外部效力
第六条:人民法院判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 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1.依据:(1)民法总则第61条: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 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2)民法总则第85条:…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 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2.理解:(1)基本原则与例外(善意判断标准) (2)没有规定决议不成立的效力 (3)没有规定内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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