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规定》《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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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条例实施细则

劳动监察条例实施细则

劳动监察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与原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劳动监察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监察对象与范围第三条劳动监察的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

第四条劳动监察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社会保险与福利、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监察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劳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工作。

第六条劳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二)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预防和纠正违法行为;(三)受理、调查和处理劳动违法行为的举报与投诉;(四)组织专项检查和其他执法活动;(五)指导、协调和监督下级劳动监察机构的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监察内容与程序第七条劳动监察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情况。

第八条劳动监察程序应遵循立案、调查、处理、结案等步骤,确保监察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举报与投诉处理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有关人员依法对劳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条劳动监察机构应及时受理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六章专项检查与活动第十一条劳动监察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和执法活动,重点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十二条专项检查和活动应有明确的计划和目标,确保检查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七章处罚与教育结合第十三条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督促其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劳动监察机构应注重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提高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水平。

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监督与执法

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监督与执法

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监督与执法劳动是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通过劳动人民的辛勤付出,社会的发展才得以实现。

然而,即使在劳动者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仍存在一些企业或雇主对劳动者的违法行为。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并维护社会劳动秩序,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监督与执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劳动法规定劳动法是一套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体系,其中包括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具体规定。

根据劳动法,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合理工资、安全工作环境、休息休假和社会保险等权益保护。

同时,根据劳动法,雇主或企业应当履行职责,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支付合理的工资和福利、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二、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监督机构为了确保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得到有效落实,劳动法设立了一系列监督机构。

其中最重要的机构是劳动监察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 劳动监察部门劳动监察部门是负责对劳动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机构。

他们有权调查劳动争议、检查用人单位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如果发现企业或雇主未履行法定义务或侵犯劳动者权益,监察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主要负责处理劳动关系的争议。

劳动者和雇主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申请,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仲裁委员会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劳动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劳动法对违法行为设定了一系列严格的处罚措施,目的是保护劳动者权益并维护公平的劳动秩序。

这些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财务处罚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有时还需要支付违约金或罚款。

2. 行政处罚违反劳动法的企业或雇主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3. 刑事处罚对于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如拖欠工资、非法雇佣劳动力等,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将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立案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立案依据
拒绝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中的“无理阻挠”行为:(一)阻止劳动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内包括进入劳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四)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就劳动行政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后,未按照规定办理招用备案手续和就业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未建立职工名册、职工工资支付明细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相关法规

劳动相关法规

劳动相关法规劳动相关法规是指国家对劳动者权益和劳动关系进行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文件。

这些法规的制定旨在促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促进经济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在以下内容中,我们将介绍几个与劳动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并对其进行简要解释和参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国最基本的劳动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该法规规定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如工时、休假、劳动报酬、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权益。

同时,该法规也规定了劳动关系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如用工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与解除的程序等。

在劳动纠纷解决机制方面,该法规还明确了劳动者的维权途径和程序。

2.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为了进一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详细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该法规还对劳动合同中的双方权益和义务作出规范,明确了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原则和程序。

此外,该法规还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形式,如实习协议、培训协议等的法律效力和约束。

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争议的公正解决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规定了劳动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机构,明确了诉讼时效、申请仲裁和仲裁裁决的效力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规还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庭的组成和程序,并要求仲裁员必须独立、公正、公平地处理劳动争议。

4.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为了监督和管理劳动保障工作,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促进劳动保障工作的公正和效率而制定的法规。

该法规详细规定了劳动保障工作的范围和职责,并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职权和程序。

同时,该法规还对劳动保障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和处罚进行了规定,保证了劳动保障工作的依法进行。

5.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而制定的法规。

法律对劳动监察管辖权有哪些规定

法律对劳动监察管辖权有哪些规定

法律对劳动监察管辖权有哪些规定劳动争议中经常出现的⼀类纠纷,国家了为有效解决劳动争议,设置了很多的机构处理劳动争议,如劳动仲裁调解委员会、劳动监察⼤队、劳动部门等。

劳动者解决劳动争议要向有管辖权的机构得出申请,那么劳动监察管辖权的规定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劳动监察管辖权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对⽤⼈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政部门根据⼯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政部门管辖的案件。

劳动保障⾏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劳动保障⾏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条劳动保障⾏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单位与劳动者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单位遵守禁⽌使⽤童⼯规定的情况;(四)⽤⼈单位遵守⼥职⼯和未成年⼯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单位遵守⼯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单位⽀付劳动者⼯资和执⾏最低⼯资标准的情况;(七)⽤⼈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劳动争议解除的途径1、协商程序协商是指劳动者与⽤⼈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协商,寻找纠纷解决的具体⽅案。

与其他纠纷不同的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为单位,⼀⽅为单位职⼯,因双⽅已经发⽣⼀定的劳动关系⽽使彼此之间相互有所了解。

双⽅发⽣纠纷后最好先协商,通过⾃愿达成协议来消除隔阂。

但是,协商程序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双⽅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完全出于⾃愿,任何⼈都不能强迫。

劳动监察案卷管理制度范本

劳动监察案卷管理制度范本

劳动监察案卷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监察案卷管理,保障劳动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察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案卷管理。

第三条劳动监察案卷管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便民的原则,确保案卷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案卷管理室,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人员,确保案卷的安全、有序存放。

第二章案卷的收集与归档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进行监察执法活动过程中,应当将下列材料收集归档:(一)监察执法活动的相关法律文书;(二)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信息采集表、劳动合同备案表等;(三)劳动者投诉、举报的相关材料;(四)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的询问笔录、调查取证材料、处罚决定书等;(五)其他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有关的材料。

第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案卷收集、归档、保管、查阅、销毁等管理制度,明确案卷管理的责任人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案卷归档应当及时、完整、准确,确保监察执法活动的证据材料得到妥善保管。

第三章案卷的保管与查阅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案卷,防止案卷丢失、损坏或者泄露。

第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明确查阅的范围、时间、程序和权限。

第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的,应当填写查阅申请表,经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查阅案卷时,应当遵守案卷保管规定,不得损毁、抽取、涂改案卷材料。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允许劳动者、用人单位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查阅、复制与其有关的案卷材料。

查阅、复制案卷材料时,应当遵守案卷保管规定,不得损毁、抽取、涂改案卷材料。

第四章案卷的销毁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卷进行销毁:(一)案卷材料已经失去保存价值的;(二)案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应当销毁的;(三)其他依法应当销毁的案卷材料。

劳动监察法律基本知识

劳动监察法律基本知识劳动监察大队彭昌来一、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劳动保障监察,是指法定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处理、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

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程序.政府机构改革后,劳动保障监察被赋予了新的内涵,整合后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工作,都可以称为劳动保障监察(摘自人社部闫宝卿在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二、劳动监察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上位法是《劳动法》,《行政处罚法》。

劳动监察法律依据:1、法律:《劳动法》、《行政处罚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刑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障法》、《公司法》、《赔偿法》等。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

3、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残疾人就业条例》、《最低工资规定》、《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

4、地方法规:《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

5、地方规章:《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

第十一章 劳动监督法

幻灯片 20 (5)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情况; (6) 用人单位执行本市最低工资情况; (7)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 (8)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9)用人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10)用人单位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11)用人单位遵守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法规的情况; (12)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13)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幻灯片 2 第一节 劳动监察的含义与意义 一、 劳动监察的含义 劳动监察是授权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
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强制性的监督检查,以纠正违法行为,保证各项劳动法律、 法规、规章的实施。 劳动监察是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由法定授 权的机关进行。劳动监察只能由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进行,其他机构和组织必须经法定授 权或依法委托才能进行执法
政府定期报告和提出指控和申诉。 (一)一般监督方式 在劳工组织成立初期,会员国按照对公约的义务,向劳工局提交对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
劳工局再综合上报劳工大会。1926 年,国际劳工组织建立了两个监督机构,即公约和
建议书实施专家委员会和国际劳工大会公约与建议书实施委员会,对会员国执行公约情 况进行监督
幻灯片 10 日本、美国等国由劳动行政机关或设专门机构行使劳动监察权,上下级劳动监察机关的
业务实行垂直领导,监察人员由政府官员组成,有的由劳工部长直接任命。工会等群众 组织无劳动监察之权 劳动监察机构的职权由劳动法规定。劳动监察机关有权对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加以制止和纠正。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劳动 监察机关在特别危急的情况下,有权采取紧急的预防措施,包括停工、关厂。 劳动监察员的资格也由劳动法加以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规范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规范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用人单位合法生产经营,根据《劳动法》、《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结合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来源1、接受举报投诉获得的用人单位违法线索;2、在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主动监察活动中发现的;3、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时发现的;4、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材料;5、突发性事件。

、受理举报投诉(一)举报、投诉由指定的专人进行接待登记,填写《劳动保障监察受理举报案件登记表》,并由举报投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如实填写《举报投诉材料》,接待人应及时制作《询问笔录》。

1、对用人单位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明显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接待人按规定直接移交给相应主办监察员立案并办理;2、对劳动关系模糊,违法事实不清晰,证据缺乏的举报投诉事件,应由接待人员先期移交指定的主办监察员进行案前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

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案件,经办监察员应当在7 日内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3、对非劳动关系或并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保障管辖范围,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投诉事件,应由接待人员向举报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告知或引导举报投诉人当相关承办部门办理,并做好不予立案登记工作。

决定立案的案件应由专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情况登记表》,并按规定分派给相应的主办监察员进行办理,主办监察员应填写《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报送本机构负责人审批,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接待举报投诉人负责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实施督促,直至案件办理完毕。

三、案件调查1、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实行主办监察员制度。

主办监察员对所承接的案件负主要责任;2、案件受理立案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当指定案件的主办、协办监察员。

第13章 劳动监督检查 《劳动法学》PPT课件


》 解情况、收集资料,听取各方面意见。
(3)建议权。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
单位,对职工权益造成损害的,工会并没有直
接的行政处罚权,但有向相关部门建议处罚的 建议权。
(4)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的权利。工会 《 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时,发现用人
劳 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或者在
(4)实行年检。
(5)联合有关部门开展集中大检查。
(二) 劳动监督检查的措施
(1)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 (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劳 (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 动 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 法 问书; 学 (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 》 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动 法 学
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 害,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建议,当发现危及职

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劳动者撤离现 场。
(5)参与事故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
见的权利。
(6)运用舆论的监督权利等。
《 四、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劳动法执行情
劳 动
况的监督
法 (一) 举报、投诉
学 (二) 新闻监督
构对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监察条例》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职责与监察事 项,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应当履行的四项职责:
动 法 学

(1)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 单位贯彻执行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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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北洋政府时期的劳动立法
北洋政府为了平息广大工人群众罢工的 怒火,于1923年由农商部公布了《暂行工 厂通则》,对最低就业年龄、工作时间与休 息时间、保护女工和童工、义务教育和工厂 检查等内容做了规定。它是我国第一个劳动 立法,标志着中国劳动法的产生。 北洋政府还颁布了《矿工待遇规则》、 《煤矿爆炸预防规则》、《国有铁路职员征 缴特别保证金规则》等法令。不过上述这些 法规都是一纸空文,并未付诸实施。
第三节
外国劳动法的历史沿革
一、自由竞争阶段的劳动立法 1、缩短劳动时间和改善劳动条件。 英国——两次修订《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1842年英国又颁布了《十小时法》, 德国——《普鲁士工厂矿山条例》,规 定禁止童工工作和禁止未成年工每日10小时 以上的劳动和夜间劳动。颁布了《工业劳动 法》、《德意志帝国工业法》,禁止童工工 作超过6小时以上,未成年工工作9小时以上 ,女工11小时以上及彻夜工作;又颁布了《 未成年工保护法》。 法国——《工业法》、《童工、未成年 工保护法》、《劳工法》。
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晋察冀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劳 动保护暂行条例》等。 解放战争时期——《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 动保险条例》,《关于私营企业劳资争议调 处程序暂行办法》,《太原国营公营企业劳 动保险暂行办法》等。 全国解放前夕——《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 务的决议》。该《决议》中提出了劳动立法 的建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制定劳 动法律提出了基本原则和规范。
(五)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
1930年1月,由江西省行政委员会制定 的《赤色工会组织法》,是最早的革命根据 地的劳动法规。 1930年6月,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 通过了《劳动保护法》,共8章44条,对工 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工会、社会保险 等做了规定。 1931年11月7日,在瑞金召开的中华苏维 埃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 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这是第二次国内革 命战争时期农村革命根据地最重要、最完备 的劳动立法。
国际劳动立法的发展
1890年3月在柏林召开了有15个国家参 加的国际劳动立法会议,会议通过了:星期 日休息、童工的最低年龄、青年工的每日最 多工时、禁止女工、童工从事危险工作和做 夜工等,但这些议案没有付诸实施。 1900年在巴黎成立了一个国际劳动立法 协会,1905年在伯尔尼国际会议通过了 《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做夜工的公约》和《关 于使用白磷的公约》,该两个公约经缔约国 批准即在缔约国内发生效力。这标志着国际 劳动立法的正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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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垄断阶段的劳动立法
2、劳动法的内容进一步健全。 在就业措施、劳动合同、学徒合同、工 资、工时与休假、妇女和儿童劳动、安全与 卫生、社会保障、工会、集体合同、劳动争 议处理、劳动执法监督等内容进一步健全, 这些内容构成了当代资本主义劳动法的较完 整的体系。 3、发展中国家都逐步建立了自己的劳动法。 保加利亚、匈牙利、民主德国、南斯拉 夫、捷克斯洛伐克、阿尔巴尼亚、波兰、土 耳其、菲律宾、蒙古、朝鲜、也门、卢旺达 、巴林都颁布了劳动法。
(三)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劳动立法
1924年1月,在广州召开了国民党第一 次全国代表大会。同年孙中山以大元帅的名 义颁布了《工会条例》,规定:承认工人与 雇主团体处于对等的地位,工会有言论、出 版及办理教育事业之自由等。 1926年1月,在广州召开的国民党第二 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工人运动决议案 》中,提出要实行8小时工作制,制定最低 工资标准等。 1926年8月,国民政府还公布了《劳工 仲裁条例》、《国民政府组织解决雇主雇工 争执仲裁条例》等。
第二节
国际劳动立法概述
一、国际劳动立法的概念 国际劳动立法,是指由国际劳工组织召 开的国际劳工大会所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 建议书。这些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为各国 劳动立法提供了国际劳工标准。从1919年 至2002年,共制定了184项公约和193项建 议书。 19世纪前半期,首倡国际劳动立法的思 想家,主要是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和法 国社会活动家大卫· 李格兰。 瑞士是最先主张制定国际劳动法的国家。
二、国际劳动立法的内容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按内容可分 为十类: 1.就业和失业。 《就业政策公约》和同名建议书(1964 年), 《废除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 《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歧视公约》和同名 建议书(1958年), 《失业公约》和同名建议书。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按内容可分为 2.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工业工作时 间每日限为8小时及每周限为48小时公 约》、《每周工作时间减至40小时公 约》、《工业中实行周休息公约》、 《工资照付年休假公约》、《工资照 付年休假(修正)公约》等。 3.工资。《确定最低工资办法的制定公 约》、《在雇主无偿付能力情况下保 护工人人权公约》和同名建议书( 1992年)等。
三、国家垄断阶段的劳动立法
1、劳动法的内容出现反对和进步两种趋势。 美国——于1947年通过了《塔夫脱-哈特 莱法案》(《劳资关系法》),这一法律大 大地限制了工会的权利,这一法令实际上是 对《华格纳法》的否定。 进步的趋势表现在改善劳动条件和扩大 社会保障的范围。 法国——颁布了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实 现男女同工同酬、限制在劳动方面种族歧视 的法律。 日本——重新修订了《劳动标准法》, 制定了关于最低工资、劳动安全与卫生、职 业培训、女工保护等方面的法律。
国际劳动立法的发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1919年参战国在巴 黎召开和平会议,决定成立一个国际劳工委 员会,拟定了《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草案》和 一个包括九项原则的宣言,于1919年提交和 会讨论通过,编入《凡尔赛和平条约》第13 篇,即“国际劳动宪章”。 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 至今已有会员国170多个。 国际劳工组 织是一个由各会员国组成的国际性的政府间 组织。它设有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和国际 劳工局。
二、国际劳动立法的内容
6.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准许就业最 低年龄公约》和同名建议书、《受雇工 业的未成年人夜间工作公约》、《童工 体格检查公约》等。 7.社会保障。《工伤事故津贴公约》、 《关于残疾、老年和遗属保险一般原则 的建议书》、《促进就业和失业保障公 约》和同名建议书、《社会保障最低标 准公约》、《本国人与非本国人在社会 保障方面平等待遇公约》等。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劳动立法
3、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工会和劳资关系方面 的立法出现趋向民主和反对两种趋势。 一种倾向是以德、意、日等国的法西斯 国家,它们在劳动立法方面表现了法西斯政 权的特点; 另一种倾向是以英国、美国等国家为代 表的资本主义国家,在劳动立法方面对工人 阶级继续采取了一定的让步政策。 4、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和前后,劳动立法发 生了几次前进和后退的大波动。 在前进时期,各国都制定过一些向工人 阶级让步的法规; 在倒退时期,各国都不同程度制定过一 些向工人阶级进攻的法规。
二、国际劳动立法的内容
4.职业安全和卫生。《职业安全、卫生 和工作环境公约》和同名建议书、《 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安全使用公约》 和同名建议书、《港口装卸的劳动安 全和卫生公约》和同名建议书等。 5.女工保护。《女职工保护公约》和同 名建议书、《夜间工作公约》和同名 建议书、《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 和同名建议书等。
二、新中国的劳动立法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 年)的劳动立法
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方面:《关于国营、公营 工厂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指示》;《关于 废除各地搬运事业中封建把持制度暂行处理 办法》,《关于全国各煤矿废除把头制度的 通令》;《工会法》。 在救济和安置失业人员方面:《关于失业技术 员工登记介绍办法》;《关于救济失业工人 的指示》,《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 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关于失业人 员统一登记办法》。
劳动法学
主讲: 张凤凉
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劳动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一、18世纪末期英国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生为早 期“劳工法规”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1804年,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法国民 法典》诞生,它把雇佣关系称为“劳动力的 租赁”,以后资产阶级各国都把雇佣关系作 为一种“自由”的契约关系来加以规定。 一些残酷的劳工法规被逐步废止,并随 之出现一种新的立法——“工厂立法”。英国 1802年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就是最 早的工厂立法。
二、国际劳工立法的内容 8.结社权利。《组织与集体谈判权利的 原则的实施公约》、《工人代表公约 》和同名建议书等。 9.劳动关系的协调与仲裁。《促进集体 谈判公约》和同名建议书、《自愿调 解和仲裁建议书》等。 10.劳工检查和劳工行政。《工商业劳 工检查公约》和同名建议书、《农业 劳工检查公约》和同名建议书、《三 方协商以促使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公约 》和同名建议书等。
第一节
劳动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二、英国《学徒健康与道德法》的颁布标志 着劳动法的诞生 在19世纪,1802年英国政府通过了一 项限制纺织工厂童工工作时间的法律—— 《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这一法律规定,禁 止纺织工厂使用9岁以下学徒,并且规定18 岁以下的学徒其劳动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2小 时;禁止学徒从事夜工。 各国学者都公认工厂法为劳动法的起 源,,并把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视 为劳动法产生的标志。
(四)南京国民政府的劳动立法
反革命政权南京国民政府在其后的10年 内,南京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13项法律:《 工会法》、《工厂法》、《劳资争议处理法 》和《团体协约法》、《劳动契约法》、《 最低工资法》。 抗战中国民政府内迁重庆后,颁布了《 职工福利金条例》、《职工福利金条例实施 细则》、《职工福利委员会组织规程》、《 职工福利金条例设立办法》、《非常时期工 会管制暂行办法》、《工会法》,加强了对 工会的控制,取消了工人的罢工权利。
第四节
我国劳动法的历史发展
一、旧中国的劳动立法 (一)中国工人阶级争取劳动立法的斗争 1921年8月,中国共产党成立了中国劳 动组合书记部,于1922年5月1日在广州召 开了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大会通过了《八 小时工作制案》。 1922年8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拟定 了《劳动立法原则》,制定了《劳动法案大 纲》,其内容共19条。 《劳动立法原则》和《劳动法案大纲》 得到了广大工人的响应和拥护,并以此作为 争取劳动立法的斗争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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