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空白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及有关的药事管理法规,结合我院临床用药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保管必须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
药房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注射剂实行空安瓿换领制。
二、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必须是我院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且有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处方权资格;对施行外科手术,大、中专毕业后,有两年以上临床经验,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认定资格的医师签字方能有效。
三、处方医师必须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管理的培训,掌握用药原则,根据病情需要,正确、合理地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开具处方须逐项填写,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书写完整,并签全名。
四、对门(急)诊患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仅为1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超过3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不超过7日常用量。
为门(急)诊癌痛和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凭麻醉药品专用卡)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超过7日常用量。
医院要求每三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写,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对需特管的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和盐酸二氢埃托啡的处方仅为一次经常使用量,限在医院内使用。
5、药师必须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办理的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才能调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当收到处方时,按《处方审核办理制度》严格审核无误后,方能划价、调配、发药,并签全名。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一式两份,一份给病人划价、记账、取药;另一份留药房登记存案。
六、对中、晚期癌痛及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需长期用药,凭《麻醉药品专用卡》(药房应存留原件或复印件备查)经审查无误后,方能划价、记账、发药,并坚持要求患者在第二次取用注射药品时,回收上一次已用过的空安瓿,实行批号追踪登记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白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白处方管理制度
目的: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管理,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使用。
适用范围:适用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管理工作。
工作要求:
1.医务科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经主管院长审核,由总务科定量印制。
总务科应将印制处方的样稿交医务科审核同意后印制。
2.总务科指定专人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入库应当场清点,记录起止号码,入库保管。
3.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登记册”,记录以下内容:领用日期、领用科室、处方起止号码和数量、领用人签名、发放人签名。
各临床科室需要使用门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由各科室到总务科领用,指定专职人员妥善保管。
4.临床科室若停止使用其空白处方,须退回总务科,重新记录起止号码,入库保管。
5.总务科、各科室保管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发生失窃时,应迅速向医院保卫科报告,失窃处方自失窃之时起作废,并及时在院内通告。
6.各科室使用、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建立登记。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规定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规定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一)处方权1、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是取得主治医师任职资格,或按规定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并在医院注册从业的执业医师,才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资格)。
2、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停止在医院执业时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即被自动取消。
3、医院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报送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处方书写要求1、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在病历上记载,并与处方记载的内容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使用麻醉药品必须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淡红色处方)开具,处方右上脚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必须完整、字迹清晰;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地址、诊断,年、月、日等,医师应签全名。
签名必须与各药房及医务科签名留样相一致。
3、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4、麻醉处方麻醉药品用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
5、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
6、中、晚期癌症病人及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
7、为提高晚期癌症病人的生活质量,对癌症病人(有近期诊断证明书或麻醉药品专用卡)镇痛使用吗啡(制剂),可由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根据病情和患者耐受情况决定用量。
8、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疼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
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在医疗领域中,对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具有极高的风险,因此需要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确保医务人员正确、合理地开具处方和使用这些药品。
本文将探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的有效性以及相关的法规和制度。
一、麻醉药品的处方权管理麻醉药品是一种具有较强药理作用的药品,使用不当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因此,医务人员在处方麻醉药品时需要符合一定的管理规定。
1. 麻醉药品的合理处方医务人员在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遵循一定的处方规范,包括药物种类、使用剂量、使用方法等。
同时,医务人员应对患者进行全面的评估,确保麻醉药品的使用是必要且安全的。
2. 麻醉药品处方的审核与监管为了确保医务人员的处方行为符合规范,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审核机构,对麻醉药品处方进行审核。
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也应对麻醉药品处方进行监督,确保医务人员的处方行为合规。
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管理精神药品是用于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由于其药理作用较大,使用需要经过严格的管理。
1. 精神药品处方的专业性精神药品的处方需要由专业的精神科医生或心理医生开具,确保对患者的精神状态评估准确,处方的药物种类和剂量符合患者的具体情况。
2. 精神药品处方的限制精神药品的处方应严格限制在特定的医疗机构或特定的医生开具,以确保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和监控。
此外,患者在使用精神药品时也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了解药物可能的副作用和注意事项。
三、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相关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管理制度在维护医疗安全、保障患者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 相关法规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这些法规明确了医务人员的处方权限和处方行为的管理要求。
2. 有效性评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管理制度需要定期进行有效性评估,以确保其符合医疗实践的需求,并发现和解决管理中的问题。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各岗位人员职责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的职责1、为加强和规范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使用和安全管理,设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负责人组成的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2、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各项制度。
3、不定期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使用的相关法规和知识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4、定期组织开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5、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制定和印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格式。
6、组织对执业医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简称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经考核合格者分别授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资格,并将签名留样备案。
二、临床科室(护理部门)责任人职责1、临床各科室应指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责任人。
2、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固定基数应经过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审批。
3、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必须交接清点,交接班应有记录,并由交接人签名.4、使用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贴剂的废贴应妥善保存,退交药房.5、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6、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能供住院患者按医嘱使用,严禁外借,私自使用。
7、临床各科室在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被抢、被骗或者被冒领时,应即将向医疗机构保卫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报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部门负责人职责1、负责监督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一)门诊调配使用管理1、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开具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楚,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
2、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短期镇痛门诊患者,每张处方注射剂为一次常用量,只限患者就诊时使用,严禁交患者自用。
缓控释制剂不得超出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不得超出3天。
3、对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量不得超出3日用量,缓控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出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出7日用量。
对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且必需在院内使用。
4、医生开具的全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由开具处方医生派本科室护理人员到药房办理取药手续,在院内给病人注射后将空安瓿送回药房并做好空安瓿登记。
病人不在医院内而又必需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时,由开具处方医生联系门诊部出诊至病人家中使用并及时将使用过的空安瓿送交药房进行登记。
5、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认真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署姓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员拒绝发药。
6、门诊药房对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专册登记,内容包含:患者(替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处方医生、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管应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7、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办理退药。
对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将剩余麻醉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的,医院应做好回收记录,按规定集中销毁,不得再次使用。
(二)住院药房及病房使用管理1、住院病人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嘱、病历、应与处方相符。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非常特殊的药品,其使用和管理需要符合严格的规定和程序。
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各国都建立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本文将探讨该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定义麻醉药品是指能够减轻或消除疼痛感觉,使人产生麻醉状态的药品。
精神药品是指能够影响人的精神活动、情绪和思维的药品。
这两类药品都具有一定的药理作用和风险,因此需要严格的管理制度来控制其使用。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授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只能由合格的医师持有。
医师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需要通过考试和培训来获取相应的资格证书。
只有持有有效的处方权的医师才能合法地处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要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有一定的要求,以确保其合理使用和安全性。
一般而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应包括以下内容:1. 医师的姓名和执业资格证书号码;2. 患者的姓名和年龄;3. 处方药品的名称、剂量和使用方法;4. 处方的日期和有效期限;5. 医师的签名和联系方式。
此外,对于精神药品的处方,还需要注明治疗的精神疾病和预期效果。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审查和监管为了确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和防止滥用,各国采取了相应的审查和监管措施。
一般而言,配药师或药剂师在接到处方后会对其进行审查,检查处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监管部门也对医师的处方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
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限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一般来说,处方权的范围和有效期限会根据医师的资质和专业领域进行限制。
一些特殊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只能由特定的医师处方,且处方的有效期限也可能会有所不同。
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的意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社会的意义重大。
首先,它能够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防止药品的滥用和误用。
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 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
2. 本科麻精药品包括盐酸哌替啶注射液、盐酸吗啡注射液、芬太尼注射液、舒芬太尼注射液、瑞芬太尼注射液、氯氨酮注射液、曲马多注射液、咪唑安定注射液、麻黄碱。
3. 麻醉药品等实行“六专”(专人负责、专柜专锁、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专交班)的管理办法,凭处方领取,班班交接,每日清点,保证供应。
4. 各级医生必须坚持医疗原则,正确合理使用,凡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或自己骗取、滥用麻醉药品,其直接责任者由医院予以行政处罚。
5. 使用药品时应注意检查,做到“七不用”:过期药品、标签丢失的药品,瓶盖松动的药品,说明不详的药品,变质混浊的药品,安瓿破损的药品,名称模糊的药品等均不用,确保用药安全。
6. 严格查对制度。
麻醉期间所用药物要做到“三查八对”,对药品、剂量、配制日期、用法、给药途径等要经两人查对,特别要注意最易混淆的相似药物或相似安瓿。
7. 每日清点麻醉药品数量,核对每日发出数量与所收回安瓿、处方是否相符。
8. 药品一律不准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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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空白处方管理制度
根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必须根据有关规定的颜色、格式、内容印制专用处方、统一编制号码(序列号)。
2.保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空白处方由药剂科统一保管。
3.领取:医生或专管护士到药剂科领取保管;领取时必须记录处方的数量、编号范围、领用部门、领用人,用完后方可继续领用。
4.退回:由于医生书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处方应退回药房,由药房登记后定期交到药剂科销毁,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处方编号、退回科室、经手人等。
5.销毁:对于科室退回到药剂科的作废处方,由药剂科定期集中统一销毁。
销毁应有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