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平险――论中国的财政风险的法律控制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法是在财政活动中制定、实施和监督财政法规的学科,其核心是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制定、执行和监督财政行政法规应遵守的原则。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财政活动的规范、提高财政效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维护财政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财政活动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是指在制定、执行和监督财政行政法规时应遵守法律规定,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保证财政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和合法性。
只有依法制定和执行财政行政法规,确保财政行政法规具有法律效力和合法性,财政活动才能有效推进。
在实践中,为确保财政法的合法性原则,必须依据立法程序、监管程序和法律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财政法制体系。
财政法制的体系可以包括总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
这些法规要求实行生效前公众讨论、政府意见、专家论证等程序。
二、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指制定、执行和监督财政行政法规应以现实的财政预算、财政政策、财务状况和财政法规间相互协调为前提,建立合理的制度,保证财政活动的规范和效益。
这意味着,在制定、执行和监督财政行政法规时,应考虑财政资源的周转效益、资源配置效益、公共服务效益,努力创造最佳的财政效益。
从现实层面看,实行合理性原则要求制定和实施科学财政预算,推行合理的收支管理方式,实施透明的财政监督制度,开展公开透明的预算决策程序和财务报表披露等工作。
三、规范性原则规范性原则是制定、执行和监督财政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是指所有的财政活动和交易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财政行政法规的规范进行,确保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财政活动的健康发展。
规范性原则是财政法制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于财政活动的各个环节。
在实践中,推行规范性原则需要建立明确的财政制度和规章制度,并要求全体财政工作者和社会公众严格遵照制度实行,严格执行财政法规,制止和打击任何形式的财政违法行为,促进财政活动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四、公开透明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是指财政行政法规制定、执行和监督应依法公开,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和数据,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保障和权利保护。
论我国地方政府财政风险的法律控制

资金缺 口越大 , 在缺少 合法 融资渠道 的情 况下 , 通过各 种方式 现行财税体制未能完全适应社 会主义市 场经济 的发展 的需 广 , 要 。我 国现行 的财政体制许 多都 是计划经济 时期或者 过渡 时期 集资 、 担保所带来的 隐性债务就越多 。又 由于地方政府融资的隐 很难对其行为加 以约束。 因此 , 目前地方政 府的各种 融 对 的产物 , 已经不 能完 全适应 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不 断发 展的需要 , 蔽性 , 在 允许 地方 财政体制缺陷 已经成为构成 地方财政 收支风 险的主要 因素。 当 资方式加以规范化显得非常急 迫 , 条件成熟 的地 区 , 前我 国财政税收体制存在的弊端主要表现 在以下几个方 面 : 划分 尚未 明晰 , 造成地方财政支 出随意性大 、 束性 不强 、 出规 约 支 政府发行市政债券 , 以解 决它 的资金缺 口问题 。当然 , 还要做 好 3 地方政府融资管理体制存在缺陷 , 、 缺乏相应的偿还机制 和
以组织财务 、 材料人 员 , 充分利 用当代 的电脑和 网络技术 建立 一
个 近两年公 司材料采购对 比分析数 据库 , 随时添 加最新 数据 , 目成本 , 并 固然要项 目部全体人员 按照成本分解 的责任 目标认 真管 各项 目部可 以在 联网 电脑上 直接 查询所 需有 关信 息 , 比如采 购 好 , 但是项 目主管会计 有着不可低估 的作用。成本的分解 、 划、 计
5 %以上 , 0 要把管理费用开支降下来 , 应该做到 以下几点 : 一是总 作 。派出单位对主管会计的各项工作 , 明确考核标准 , 每年 由财务 额控制 , 年初 制订 开支计划 , 按费用开支项 目逐一核定 指标 ; 二是 部 门和人事部 门共同考核 。按考核 分数给予奖惩 。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进行简要介绍和概述。
财政法是一门涉及国家财政管理和财政制度的法律学科,对于维护国家财政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支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2.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坚持以下基本原则:2.1 法定原则财政法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依法行使财政职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
2.2 平衡原则财政法追求财政收支平衡,维护国家财政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3 公开透明原则财政法注重财政事务的公开透明,保障公民和法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4 公正合理原则财政法追求财政资源的公正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公平发展。
3. 财政法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主要涵盖以下内容:3.1 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法规定了中央和地方财政管理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相互关系等。
3.2 财政收入财政法规定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征收、使用和分配等。
3.3 财政支出财政法规定了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的范围、方式、程序和监督等。
3.4 财政监督财政法规定了财政收支的监督机制和程序,确保财政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财政法的发展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在持续发展中展现出以下趋势:4.1 国际化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财政法需要适应国际财务规则和国际经济关系的要求。
4.2 创新性财政法需要根据国家财政发展的需要,不断创新财政制度和管理方式。
4.3 法治化财政法的法治化是当前的重要趋势,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和加强法律实施能力,提高财政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
5. 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对于保障国家财政秩序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了解财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发展趋势,有助于加强对财政管理和财政制度的理解和应用。
以上是对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的简要介绍,不包含详细法规内容,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研究和实践应用。
(end of document)。
论述财政法的调整手段和基本原则

一、概述财政法是指国家层面对财政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体系。
在实践中,财政法的调整手段和基本原则对于国家财政运作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财政法的调整手段和基本原则展开论述。
二、财政法的调整手段1. 立法财政法的调整手段之一是立法。
国家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整财政活动。
通过预算法规定国家预算的编制程序和执行过程,通过税法规定各项税收的征收范围和标准等。
2. 行政手段财政法的调整手段还包括行政手段。
国家财政部门通过制定和发布财政政策、财政规章等,对财政活动进行具体的管理和调整。
3. 司法手段司法手段也是财政法调整手段的一种。
法院通过审理和判决财政案件,对违反财政法律的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保护国家财政的正常运作。
三、财政法的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财政法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法治原则。
即在财政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超越法律规定。
2. 公开透明原则财政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合法合理地公布财政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这样可以保障财政活动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3. 财政稳健原则在进行财政调整时,应当遵循财政稳健原则,防范各种风险。
财政支出应当和财政收入保持平衡,防范因财政活动过度而导致的财政危机。
4. 公共利益原则财政法律的调整应当以公共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四、结语财政法的调整手段和基本原则对于国家财政管理的规范和运作至关重要。
只有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原则,才能有效防范财政风险,保障国家财政的稳健运行。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对财政法的调整手段和基本原则有更深入的了解。
财政法的调整手段和基本原则不仅在国家层面起着重要作用,同时也在地方政府层面以及国际财政领域有着广泛的适用。
在越来越复杂的经济环境下,财政法的调整手段和基本原则的完善与贯彻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五、财政法的适用范围扩展1. 地方政府层面在地方政府层面,财政法的调整手段和基本原则同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地方债务之法律风险控制

、
( 风 险 表 现 一)
1 国地方债 务透 明程度 低 , . 我 存在 大量 隐性 负债 。欧债危 机 的经验教训 告诉我们 , 需要 密切关 注主权债 和公 共部 门债务形 成 的风险 。据数据显示 , 国总体 债务 占 ∞ P比重不 大 , 缺乏 透 我 但 明度的地方债始终是一颗足 以引发局部危机 的定 时炸 弹。我 国地 方政府整体相对较为复杂 , 级财政运行中 , 各 负债运营 已经成 为了 常态 。同时 , 不少地方债务处于隐性状态 , 游离 于监管 之外 。审计 署 的统计数字 只统计 到县 一级 , 未将 乡级 、 级政府 负 债计算 在 村 内。而恰恰 , 现在许 多乡镇都在搭 建投融资平台 , 以全 国的具体 所 数量或许根本无法统计 出一个具体 的数控制
王子 萌
(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 摘 要] 在持 续的货 币紧缩政 策下 , 我国 2 1 年 新增 信 贷仍 达 7万亿 02 左右, 这标 志 着地方政 府 的新增 借贷 水平仍 有可 能增 长 。同时 , 随 着 伴 2 1 年全 年 高达 1 4万亿 地方政 府性 债务 偿债 高峰 期 的 到来 , 国地 02 . 8 我 方政 府债 务风 险将 集 中体 现 。地 方 债务 风 险 能否 有 效控 制 , 系着整 关
10 8 ) 0 0 1
响整体 的可控性 , 但是也应 当防微杜渐 , 密切关 注。 3政府 偿债 能力过度 依赖土 地升 值。据统计 署 报告 显示 , . 在 地方 政府负有偿还责 任的债务余额 中 , 承诺用 土地 出让 金作为偿 还来源 的债务余额为 24 3 1 5 7. 亿元 , 5 总共涉及 1 个 省级 、0 个市 2 37 个 国 家的经 济的发展 。 级 和 13 个县级政府 。这 说 明我 国地方 债务 的走 向取 决 于土地 11 [ 键词 ] 方债务 ; 关 地 危机 ; 风险控 制 财政 如何 持续 。在 还 债 这 件 事 上 , 府 除 了 卖 地 别 无 他 方 。在 土 政 地政策好 , 行情上扬的局势下 , 地方 政府可能 不用担心 债务 问题 。 根据我 国审计署早 前发布 的报告 , 至 2 1 截 00年底 , 国地 方 可 是 , 现 阶 段 来 看 , 方 面 , 策 调 控 , 分 地 方 限购 令 的 出 台 , 全 就 一 政 部 政府性债务余额 17 7.1 0 14 亿元 , 偿债年度 看 ,02年 、0 3 、 9 从 21 2 1 年 房地 产市 场和土地是产 降温 , 地方政府压力骤增 。另一方 面 , 土地 2 1 年分别 1 . % 、1 7 04 71 7 l. %和 92% 到期 , 3 .8 这就意 味着 未来 三年 属于不可再生资源 , 土地出让金是 一次性税 源 , 这都与地方财政 连 将进入地方债 务偿 债高峰期 。此种 情形下 , 否有效控 制风 险进 续性的剐性财政支出不相 匹配 。因此 , 能 紧靠卖地 还债 的模 式是 行 人关 键的阶段 , 地方 债务的法律 风险控制 问题 也被提上 一个 重要 不通的 , 会造成长期风险 。 的位置 。若地方债务 风险无法有 效控制 , 则会 导致地 方社会 事业 4 方债务规模大 , 地 迎来 了还债 高峰 。据 审计 署报告 显示 , 截 发展缓慢 , 社会不稳定 因素增加 ; 损害诚 信体 系, 引发社 会信 用危 至 2 1 , 国省 、 县三级地方政府性 债务余额共计 17 7.1 0 0全 市、 0 149 亿 机; 逼高土地价格 , 房价 一路飙 升 ; 社会 经济 与社会稳定 都受 到极 元 。一 些 政 府 还 进 入 循 环 举 债 的怪 圈 中 , 至 2 1 底 , 2 截 0 0年 有 2个 大挑 战。因此 , 对地方债务进 行行 之有效 的法 律风 险控制是 我们 市级政府和 2 0个县级政府的借新 还旧率超 2 ̄ 。还有部分 出现 00 / , 迫在 眉睫的重要任务 。 了逾期 债 务 , 4个 市级 政 府 和 2 有 3个 县 级 政 府 逾 期债 务 率 超 地 方 债 务 风 险概 述 1% 。这 些 数 据虽 然 是 之 前 统 计 的 , 是 足 以表 现 我 国 地 方 债 务 0 但 地方债务 指凡 属地方政府发行的以政府信用为担保的公共债 规 模 之 大 。审 计 署 报 告 还 显 示 ,0 0年 底 地 方 政 府 性 债 务 余 额 21 务, 它是作为地方政府筹措财政收入 的一种形式而发行 的, 其收入 中,0 1 、0 2 到期偿 还的分别 占 2 .9 和 1. % , 不到 2 1 年 21 年 44 % 71 7 有 列入 地方 政府预算 , 由地方政 府安排 调度 。而地方 债务风 险则是 三成 的负债要从 2 1 年 至 2 1 年 开始到期 , 03 05 另有 3 .1 02 %的债务 指 由于受 不确定的主客观 因素影响 , 地方政府无法偿还 到期 债务 , 余额在 2 1 06年以后 到期 。这意 味着去 年 , 今年 为还债 高峰期 , 这 由此而造成 的偿债风 险以及引 发的其他阻 碍地方政府正 常运转 、 给地方财政造成不小压力 。 地方 经济快速发展 、 社会 稳定 的可能性 。地方债务 风险具 有诱发 ( ) 险成 因 二 风 空间大、 传导性快 、 隐蔽性强 、 危害性大等特点 。 我 国地方债务风险的形成是转轨时期地方政府 财权事权不协 二 、 国地 方 债 务 之 风 险 我 调 的特殊产物 。究其根源 , 主要是 以下几个原 因 : 我国地方债务因为形成 原 因的独特 , 因此也 就具有 了 中国特 1 权 与 财权 之 间 的 冲 突是 形 成 地 方 债 务 危 机 的 根 源 。 因 为 . 事 色的风险。只有认真地研究 我 国地 方债务 风险 的问题 , 才能更好 分 税 制 度 的改 革 , 央 财 政财 力 汲 取 能力 大 为提 高 , 一 改 革 具 有 中 这 地对 其进行法律控制 。 划 时代 意义 。但是 , 改革 却不是那 么尽善 尽美 , 造成 了财权 上移 ,
论财政法的地位与功能

论财政法的地位与功能1. 引言财政法是一门研究国家财政活动法律规范的学科,它涉及到国家收入、支出、财产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在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财政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财政法的地位与功能,并分析其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
2. 财政法的地位财政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
首先,财政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被视为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
其次,财政法与其他法律学科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
最后,财政法在国家管理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是国家治理的基石。
3. 财政法的功能财政法在国家经济管理中具有以下几个重要功能。
3.1. 调控经济运行财政法通过税收、财政支出等手段,调控国家经济运行。
税收制度是财政法的核心内容之一,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可以调整收入分配,促进经济公平和社会稳定。
同时,财政支出也是财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支出的调节,可以实现经济增长和繁荣。
3.2. 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法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
国家通过财政拨款、财政补助等方式,向公共领域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以满足人民的基本需求,如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
财政法规定了政府的财政职责和权力,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益。
3.3. 维护财政稳定财政法的另一个功能是维护财政稳定。
通过财政法律规范对财政收支进行监管,防止财政赤字和财政危机的发生,保持财政的稳定运行。
财政稳定对于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财政法在这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3.4. 促进经济发展财政法通过合理的财政政策,促进经济的发展和增长。
财政政策可以通过减税、优化税收结构、调整财政支出等方式,激励企业投资和创新,促进经济的增长。
财政法为制定和实施财政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4. 财政法的重要性财政法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4.1. 维护公共利益财政法的核心目标是维护公共利益。
通过制定合理的税收制度和财政政策,财政法可以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公正。
财税法规论文

财税法规论文篇一:财税法规论文如何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即自然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作为征税对象,其特点包括以下几点:(一)实行分类征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
实行分类课征制度,简化纳税手续,方便征纳双方,同时,还可以对不同所得实行不同的征收方法,体现国家政策。
(二)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根据各类个人所得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将这两种形式的税率结合运用于个人所得税制中。
其中,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采用累进税率,实行量能负担;对劳务报酬、稿酬等其他所得,采用比例税率,实行等比负担。
(三)费用扣除额较宽我国本着费用扣除从宽、从简的原则,采用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
对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3500元;对劳务报酬等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四)计算简便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取总额扣除法,各种所得实行分类计算,并且有明确的费用扣除规定,费用扣除项目及方法易于掌握,计算比较简单。
(五)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收方法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分别采取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法。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于1994年1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该决定,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法的第六次修改,本次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提高了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
财政局风险防范措施

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对财政局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准 确评估。
强化风险预警机制
通过监测各项财务指标,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 防范和控制。
提高人员素质
加强财政局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技能培训,提高整体风险 管理水平。
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建设,为财政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03
财政局风险防范措施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01
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 限,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02
强化内部审批流程,对重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或联 签制度,防止个人权力过大。
03
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其适应 财政局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需要。
财政局风险防范措施
汇报人:文小库 2023-12-28
目录
• 财政局风险概述 • 财政局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 财政局风险防范措施 • 财政局风险应对策略 • 财政局风险防范的未来展望
01
财政局风险概述
财政局风险的种类
资金风险
政策风险
涉及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流向,可能 由于内部管理不善或外部因素导致资金流 失、被挪用或无法按计划使用。
定期对风险预警机制进行评估和优化,确保其能够准确反映财政局面临的 风险状况,为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04
财政局风险应对策略
针对不同风险的应对措施
债务风险
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严格控制债 务规模,优化债务结构,降低债务成 本。
金融风险
加强金融监管,规范金融市场秩序, 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传递。
政策风险
由于财政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 或失误,可能引发经济波动、资源配置不 合理和社会不稳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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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日益发展,同时发展速度的相对放缓,中国的财政愈来愈受到了国内和国际的广大的学者专家的重视。
其中最为重要的便是中国的财政的风险问题。
对于中国存在财政风险这一命题,基本来说,没有人有异议。
但是,对于财政风险的可控制性和控制的方式,争议颇多,笔者拟从自己的认识角度对此进行一定的阐述,尤以财政风险的法律控制为主。
【关键词】财政安全隐性债务财政结构法律控制【正文】财政安全怎么样的财政才是合理的安全的财政呢?笔者在翻阅了有关的资料后得出这样的结论:首先,如果政府能够长期保持财政收支平衡,则政府财政是可持续的,换言之就是没有财政危机;其次,尽管在相当长时期内不能实现财政收支平衡,但政府能够通过发行国债为财政赤字融资,则政府依然可以是可持续的。
最后,如果在经济中存在这样一种机制,当财政脱离平衡状态之后,经济变量之间的相互作用可以使财政恢复或趋于恢复平衡,则政府的财政状态仍可定义为稳定可持续的。
能够做到上述三点的政府的财政才使健康的财政,那么中国的情况是怎么样的呢?财政风险在中国,就目前看来,政府正在试图通过发行国债为财政赤字融资,以达到财政危机的解决。
因此,国债构成了政府财政赤字的组成部分。
但,应当指出的是,国债并没有充分反映政府的实际负债规模和财政风险水平。
这是因为,一般来说,政府债务分为四大类型,不单有国债这样的显性直接负债,还有隐性直接负债,显性或有负债,隐性或有负债。
平时关注的债务是第一类,显性的直接债务,其他三部分基本不大关注,也没有列入政府的正式财政报告里。
中国政府实际负债规模大于公布的国债数。
第一、粮食经营亏损挂账。
从国家权威机构获得的数据表明,由于粮食过剩,国家财政用于粮食保管费用、利息和价差亏损补贴(移库、陈化粮抛售、军供)等方面的支出不断上升,负担沉重。
目前,中国粮食的亏损挂账数额非常庞大,如果不加快改革将会对财政构成非常大的压力。
第二、“三位一体”的银行、企业、政府债务在中国,所有的隐性财政风险中,金融业所占的比重最大,问题也最严重。
1999年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有1.4万亿,按70%的损失率来算,大概会损失1万亿。
这是个相当惊人的数字。
企业方面的或有债务,同样可能成为政府的隐性债务。
1998年有关部门(银行、国有资产管理局等)的抽样调查,曾得出当时国有企业“三分之一不亏或赢利、三分之一明亏、三分之一潜亏”的基本判断,这说明国有企业潜亏的问题不可忽视,财政在经济动态发展中可能或多或少要为之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养老金这一块,由国家体改部门与国外保险机构联合进行的一项课题研究估测,近年我国养老金隐性债务累积规模,即使是按相关因素的中值来计算,也要高达37000亿元人民币左右。
当然,这是一种或有债务,并非马上产生偿债压力,但其间社保体制因素变动的效应,可能是难以全面估测的。
在中国目前来看,国有经济仍然是一个由财政、银行、企业三个部门组成的巨型公司。
银行不良贷款的损失,隐性养老金债务与财政部发行的国债一样,都是国家对非国有债权人(居民)的债务,或全体人民对其他人的债务。
因此,在评估政府债务的可持续性时,必须把三个部门放在一起计算。
第三、财政结构――地方财政的债务之忧中国财政的局部的、地区性的危机,也就是所谓的财政危机结构性问题。
事实上,由于税制改革不到位,中国很多地方尤其是乡这一层次的财政的确面临着严重的财政危机。
我们知道,在乡镇的财政收入中,有一半是用于民办教师的工资,这是一种很基本的财政支出。
而这种很基本的财政支出,我们的中央财政没有承担起来。
我国财政体制多年来一直存在着事权与财权不清的缺陷,中央财政很多该做的事没有做,而很多不该做的事又在大包大揽。
中央大包大揽,很多事情又是'我请客,你掏钱',让地方政府掏腰包,这样就进一步加重了地方财政的危机。
在农村税费改革前,乡镇就存在着财政收支缺口。
据有关材料显示,在我国3000多个县市中,财政长期呈现赤字的县市已超过50%,全国1080个县发不出工资来,约有50%~60%的乡(镇)入不敷出。
而且赤字时间长,乡镇财政收支缺口大多有七、八年的历史了,严重的地区已经超过了十年。
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原先纳入乡镇财政预算和村级财务开支的税费项目,如乡统筹、教育集资、屠宰税等,乡镇可用财力一下子变得更加捉襟见肘了。
为了解决乡村财政支付危机,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了转移支付的力度。
2001年中央财政对试点地区的转移支付总额为100亿元,2002年为200亿。
但是面对庞大的财政硬缺口,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也是杯水车薪。
我国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破产清偿,使地方财政风险成倍地扩大。
1999年,中央宣布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限期清盘、清偿。
这个曾经在我国广阔农村地区发挥作用的金融机构从此寿终正寝,同时也给地方政府带来了巨额的债务。
如广东省政府为了清偿全省886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股金,向中央借款71.13亿元,各级政府自筹资金20.9亿元,对个人合法股金进行一次性全额兑付。
对政府财政来说,这些债务是出于社会稳定的压力,不得不承担的。
这些政府的非正式债务离真正的债务还有一定距离。
而且有些或有债务,前几年可能是或有债务,但近几年还了,就没有事了。
但当把这些都加起来,政府的财政风险还是相当大的。
法律控制从根本上说,财政风险的释放,要依靠我国经济的渐进成长,但这样的逻辑不能倒过来说,不能指望无限的财政扩张可以支撑较好的经济成长数字,然后梦想此数字可以掩盖先前的财政扩张。
舒缓财政风险已成为当务之急,就目前的观点来看,主要是从这样的几个方面进行所谓的财政减压:大力发展非国有企业、推动国有部门改革、降低银行偿债、完善转移体制、尝试地方举债、控制收入总量、优化支出结构、降低名义税率、免除农业税费。
以上所说的主要侧重于政策上的讲义。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笔者认为中间机关应当有如下的作为。
笔者认为,应当对财政法、预算法、税法进行必要的调整。
首先,对财政收支――预算法的修订并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下去。
目前的主要内容是对收入总量的控制和支出项目的内容的更正。
尽管财政税收的增长得力于加强征管,但一只手多收税压抑私人部门投资和消费的积极性,另一只手扩张公共投资,无疑增加了投资风险。
此外,在好的项目储备基本耗尽,财政帐面资金相对充裕的时候,是否还有必要继续增发国债?而对支出而言,一是中央财政似乎对基础设施的“软项目”投资不足,尤其是对于自身职责之内的九年义务制教育尽义务不足。
例如,相当多的西部地区颇为贫困,农民很少或基本没有现金收入,基层政权靠摊派来维持“民办学校”和自身的生存。
二是中央财政似乎漠视了农村仍然是持续的净剩余流出的地区。
在县以下金融机构基本被撤裁之后,通过国有或民营金融机构向农村注资资本已不现实,那么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向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投融资便利就势在必行,但这一块却恰恰是比较匮乏的。
对于此,应当进行相关的立法,把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正当程序进行合理的规划。
其次,以法律的形式免除农业税费,而不是行政命令。
为什么农业税费必须免除?一是税收的源泉是个人所得,鉴于农民阶层很少有月收入超过800元的,因此其绝大部分本就不应该成为现实的纳税人。
二是寄生在农业税上苛捐杂税太多。
中央财政仅仅通过5%的农业税汲取了约300亿的税入,而各级政权在其上滋生出来的税费估计在2000多亿!从中央财政看免除农业税无伤大雅,否则盘根错节寄生出来的税费所导致的结果,只能是民怨沸腾,而且还加大了财政的另一层面上的风险。
第三,对税法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调整。
首先就是要把税收立法的真正主体的地位突显出来,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真正的作到税收立法。
同时对政府的对税法的越权性设立进行必要的纠正与认可。
接着应当对名义税率进行必要的调低。
过高的名义税率导致了广泛的偷税漏税,而这又一步导致了税收大检查和惩处的难度,变成高税率、高违规背景下的法不责众,要解开这样的“死结”,只有降低税率和强化征管。
目前,对个人的所得税已因起点过低而沦落为“工薪税”或工资附加税,而对企业的所得税方面,尽管统一内外资所得税率原则已定,其趋势只能是内资企业所得税率向外资企业靠而不是相反,但至今尚无动作。
所得税的改革恐怕还不是最紧迫的,增值税改革更为迫切,实践表明中国经济难以承受如此宽的生产型的税基,也可能并不能承受高达17%的税率,因此,无论是所得税还是增值税,都需要切实地降低税率。
当然,财政风险的法律控制远不止这些,但是,这三者应是当务之急。
需要补充的是在对财政风险进行法律控制的时候,也应当注意已有的行政政策所起到的实际作用,在必要的时候将其法定化。
【结论】:中国经济的发展还远没有到达发达的程度,中国财政的发展处于瓶颈阶段,财政风险的不断扩大,也正是经济实力真正雄厚前的阵痛。
但,这并不代表我们放任它,而是应该是各种途径,包括法律途径去解决它,真正的解决我国的财政风险问题,如此,更能对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必备的条件。
【参考资料】◇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年2月第一版◇刘尚希、于国安:《地方政府或有负债:隐匿的财政风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刘溶沧赵志耘主编:《中国财政理论前沿》(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