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同意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增加执业地点和编制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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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1994年9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制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按本《指导原则》进行,合理配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更好地为公民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区域医疗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因此,《规划》的制订,应遵照区域医疗规划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规划》是以卫生区域内居民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及公平地向全体公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

依据《规划》设置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引导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符合区域内一定人群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避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重叠或遗漏,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建立适应我国国情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服务体系,既能为我国公民公平地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又能比较有效地控制医疗成本。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确定重性精神病、宫颈癌救治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确定重性精神病、宫颈癌救治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确定重性精神病、宫颈癌救治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8.16•【字号】冀卫农基[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确定重性精神病、宫颈癌救治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冀卫农基〔2011〕31号)各市卫生局、各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为落实省卫生厅下发的《开展提高重性精神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开展提高宫颈癌、乳腺癌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省卫生厅对各市推荐上报并经考核评审的新农合重性精神病和宫颈癌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了审核,经研究确定13所医疗机构为我省重性精神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47所医疗机构为我省宫颈癌救治定点医疗机构。

一、重性精神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河北省第六人民医院(河北省精神卫生中心)、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石家庄市精神病医院(石家庄市第八医院)、承德市精神病医院、张家口市沙岭子医院、秦皇岛市九龙山医院、唐山市第五医院、霸州市中医院、河北省荣军医院(河北省保定精神病医院)、华北石油精神康复医院、衡水市精神病医院(衡水市复退军人医院)、邢台市精神病医院、邯郸市精神病医院。

二、宫颈癌救治定点医疗机构石家庄市:石家庄市第一医院、石家庄市第四医院、石家庄市第六医院、石家庄市中心医院。

承德市:承德市第三医院、承德市中心医院、丰宁县医院。

张家口市: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张家口市妇幼保健院、张家口市第一医院。

秦皇岛市:秦皇岛市第一医院、秦皇岛市妇幼保健院、秦皇岛市海港医院。

唐山市:河北联合大学附属医院(华北煤炭医学院附属医院)、唐山市工人医院、唐山市人民医院、唐山市妇幼保健院、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

廊坊市:廊坊市人民医院。

保定市: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保定市第一医院、保定市第二医院、保定市第三医院、保定市妇幼保健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52医院。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委托下放医疗广告审查权限的通知-冀卫办医函〔2018〕13号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委托下放医疗广告审查权限的通知-冀卫办医函〔2018〕13号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委托下放医疗广告审查权限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委托下放医疗广告审查权限的通知冀卫办医函〔2018〕1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1号)要求,决定将“省直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广告审查权”委托至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实施。

为切实做好委托下放事项的衔接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审查权限。

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省直医疗机构(名单附后)的医疗广告审查工作,其他医疗机构的医疗广告审查权限全部委托下放至各市。

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本地行政审批部门的联系沟通,务于2018年2月28日前,研究确定负责本地医疗机构广告审查的具体行政部门和实施机构,坚决杜绝推诿、扯皮情况的发生。

2018年3月1日起,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将不再受理省直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广告审查。

二、严格履行责任。

各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做好承接医疗广告审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要抓紧制定办事规程,优化审批环节,明确审批时限,强化业务培训,及时主动公开受理和实施部门、地址、办理程序、标准、时限、有关要求以及责任人、监督电话等情况,确保医疗广告审查依法依规、有序高效开展。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八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八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八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14•【字号】冀卫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八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卫发〔2019〕2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网信办,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我省社会办医疗机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河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2019年8月14日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非禁即入",形成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分工协作良好发展格局,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提升社会办医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委《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简化准入审批服务(一)提高审批效率。

建立社会办医多部门联动审批机制,提供"一站式"服务,推广"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审批效率。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13•【字号】冀卫医[2012]79号•【施行日期】2012.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医〔2012〕79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各有关驻冀部队医疗机构:我省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以来,各地、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认真组织,积极部署,扎实推进,全省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加快提高全省县级医院整体服务能力,按照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全覆盖的工作要求,对全省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项目进行调整。

在征求各地、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要按照每所乡镇卫生院都有一所二级医院对口支援的要求,制定辖区内二级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实施方案,于8月15日前上报我厅。

联系人:丁瑞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河北省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项目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统筹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建立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县级医院服务能力,确保河北省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管理办法》和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强医能”活动各项要求,通过建立上下级医院对口帮扶和协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完善全省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方便可及的医疗服务。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8.08•【字号】冀卫医函〔2018〕83号•【施行日期】2018.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8〕8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理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要求,加快推进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调动社会办医积极性,规范医疗机构、医师执业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改革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优化诊疗科目登记,促进医疗资源共享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的牵头医院设置应当符合相应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应当设有检验科、影像科、病理科,具备消毒供应等服务能力,符合区域医疗中心的功能定位。

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其他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全部或者部分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

负责医疗机构执业和变更登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以下合并简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并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同时注明协议单位。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的角度,对医疗机构委托服务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必要时可请相关专业专家进行评估。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部分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的通知-冀卫办法规〔2019〕4号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部分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的通知-冀卫办法规〔2019〕4号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部分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部分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的通知冀卫办法规〔2019〕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9〕1号)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要求,我委决定部分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

为保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一)《护士条例》施行前取得护士执业资格(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尚未注册人员的首次注册,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护士条例》施行以后,护士执业注册(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跨省护士变更注册、军队护士变更注册等,下同)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审批层级的要求实施。

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省卫生健康委批准设立的,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或行政审批局批准设立或备案的,由市级(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或行政审批局负责;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局或行政审批局批准设立或备案的,由县级卫生健康局或行政审批局负责;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雄安新区行政审批局批准设立或备案的,由雄安新区行政审批局负责。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省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省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省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冀卫科教[2011]4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1.11.30【实施日期】2011.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省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通知(冀卫科教〔2011〕42号)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和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安排,我厅对27个综合医院和4个专科医院申报的328个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进行了评审认定。

经过基地申报、形式审查、自评、专家实地评审、专家汇总讨论等程序,确定了我省29个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299个培训专科并予以公布(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培训基地所在医院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文件要求,落实各项培训条件和要求,组织开展好培训工作。

二、各临床培训基地要按下达的培训总规模,有计划、有组织地招收培训对象,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标准总则和细则》要求,制订临床实践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并组织开展好临床培训工作三、基地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各培训基地要重新提出申请,待审批同意后方可继续招收新培训对象。

四、我厅将对培训基地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存在培训制度欠完善、执行不力、培训过程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将对其做出暂停招生培训等处理。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附件:河北省首批省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单培训专科1张家口市第一医院外科急诊科神经内科医学影像科2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内科外科妇产科神经内科皮肤科耳鼻喉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口腔科3承德市中心医院内科外科妇产科急诊科神经内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4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内科外科妇产科急诊科神经内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口腔科5唐山市工人医院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神经内科皮肤科耳鼻喉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口腔科6唐山市人民医院内科外科神经内科耳鼻喉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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