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客住宿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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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客住宿须知

一、登记住宿时,请出示护照、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关有效证件,在值班室办理入住手续,并告知离店日期。每房须交200元押金,退房时待服务员查好房间后如数退还。

二、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不得自行调换或转让房、铺。外出或住宿期满离馆时,要及时告知服务员查房、关门。

三、临时换人必须先到服务台办理手续。一般不允许增加人数(如三人住二人房);标间内如需增加入住人员,须经服务员同意,并另收取费用。

四、退房时间为中午 12:00前;下午15:00 前退房,另按半价计算费用,下午15:00 后退房,需按一天加收费用;需续住时,请于当日 12:00 前到值班室办理相关手续。

五、旅客会客必须遵守会客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将会客人员带入客房。会客时间最晚不能超过24:00。会客人员如需留宿请提前告知并办理入住手续。

六、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形等危险品带入宾馆;严禁卖淫、嫖宿、赌博、斗欧、肇事、吸毒和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禁止在客房内使用酒精炉、电炉等用火用电设备进行烹饪、煮食行为。

七、自觉遵守宾馆规章制度,接受工作人员管理,爱护清洁卫生和设施设备,损坏公物照价赔偿,加罚物价的一半。要文明礼貌,不得酗酒滋事、高声喧哗、高声音响,影响他人休息。

八、对有意破坏宾馆财物,损害宾馆利益、扰乱宾馆秩序者,宾馆将有权收回房间,并列为“不受欢迎的宾客”不予接待;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赔偿;情节严重者提交公安机关处理。

九、请随身携带并保管好贵重物品,如有遗失,后果自负,宾馆概不负责。

十、遇民警或保安、治安人员查房时,请旅客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情况,予以协助。

凡住宿本宾馆的旅客,要自觉遵守本须知,若有违反,宾馆有权责成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其他行政法规的,将报送公安机关按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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