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越南官员公职人员财产收入申报制度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范文(二篇)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范文一、引言在新时代的中国,反腐败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我国实施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通过实行财产申报制度,可以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促进廉洁政府建设。
本文将就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介绍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指公职人员依法向组织或者机关申报自己及配偶、子女财产状况的一项制度安排。
其目的是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排查公职人员涉及的财产问题,促进廉洁政府建设。
当前,我国已经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写入了法律法规,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三、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1.强化公职人员廉洁从政意识。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使公职人员必须主动上交个人所得和财产来源的信息,对于那些违规收入的人来说,是一种威慑和警示。
通过申报制度的实施,能够强化公职人员的廉洁从政意识,提高公职人员的自律能力。
2.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公职人员涉及的财产申报是一种制度化的监督手段。
通过这一手段,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公职人员可能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公职人员执行职责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3.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可以帮助净化政治生态,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透明公开,能够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提高社会对公务员队伍的认可度。
四、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具体要求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申报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申报范围。
公职人员在申报时,需要对自己及配偶、子女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各类资产、债务、收入来源、房产、车辆等。
2.申报方式。
公职人员在申报时可以选择书面申报或网络申报。
书面申报需要填写详细的申报表格,并附上相关资料。
网络申报则需要登录指定网站进行在线填报。
3.申报周期。
对于公职人员来说,申报周期通常是一年一次。
即每年一次全面的申报,对于新增的财产情况也需要及时更新。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1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下面就针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进行一番拙劣的见解吧!一、历史1、财产申报制度(Properties Declaration System),是一种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特定人群对其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如实申报的制度。
这一被称为“阳光法案”的制度起源于1883年英国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
从财产申报制度产生之日起,它对反腐倡廉,树立政府和公务人员的良好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接着不少国家也实施了这项制度,如美国、新加坡、韩国、俄罗斯、尼日利亚。
2 、中国近况。
早在1989年全国人大会议上,就有代表提出了尽快制定《财产申报法》的立法建议。
以后不断有代表提出这一建议。
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虽然没有形成正式的法律,但它的直接结果是,199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成为我国建国以后第一个具有财产申报制度的某些特征的规范性文件,为财产申报法的制定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该项规定是我国首次要求党政领导干部申报收入接受监督的制度,它对收入申报的宗旨、申报主体、申报范围、申报时间、受理机构、违反责任、执行监督、解释及生效日期都做了规定,构建了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该法的第1条明确其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
笔者认为,为了促进该法廉政的立法目的的实现,作为“反腐利器”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应该被吸收立法。
然而,数年的实践表明,收入申报规定还存在不少缺陷。
如申报的范围过窄,往往领导干部一旦腐败,其“灰色”和“黑色”收入根本无法从这些申报项目范围内反映出来。
又如,没有建立专门的权威机构受理申报,只是由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接受本单位申报人的收入申报,而申报情况又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申报材料报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不对外公布。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第一篇: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核心观点】(1)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是国际社会普遍采取的一种制度,有“阳光法案”、“终端反腐”之称。
这项制度最早起源于230多年前的瑞典,1883年,英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
(备注:其实“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并非新鲜事物,戴斌老师认为,这个政策的难度不在于“制定”规则,而在于如何具体地“去执行”。
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尤其是涉及官员的财产公开申报制度,牵涉利益众多,推行过程中,必然会有阵痛。
中央已出台相应文件,大方向已经确定,剩下的就是如何“细化”地出台相应的执行细则,这里则考验地方政府加大监督的力度和决心了。
)(2)作为杜绝和惩治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的一种常用手段,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主要是通过对官员财产变化的掌控,洞察官员的行为。
而这样的掌控,又常常是以政府的公开、透明为前提的,社会公众在这一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成为一种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
具体来说,通过严格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一旦发现官员个人财产与其正常收入间存在差距,官员就必须作出解释与说明,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证据,即便没有证据证明是非法所得,也会被认定为是灰色收入而治罪。
对于那些通过一定程序民选出来的官员,则必须在所选举的范围之内向社会进行公示。
(3)“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对象可以逐步扩大到“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就国家工作人员来讲,除了对他们进行任职、离任时的审计外,还应要求他们在任职前、任期间、离任时对自己和家庭的财产进行如实申报,其申报范围可依具体申报对象的工作性质及其重要程度作不同的规定,其具体操作除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外,可逐步交由银行执行或监督。
(备注:中宜教育戴斌老师认为,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涉及相当大的群体,同时由于大部分的个人经济事务都离不开金融机构,因此让金融机构“介入”到监督过程中,将使得监察范围更大,同时也可以提升监督的效率与效果。
)(4)“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可以通过四个环节来完成:一是审核环节,即审查核对环节,通过检查核实申报内容;二是公示环节,申报结果的公示范围可以视条件的成熟程度而逐步扩大,可以先做到同级公示,即在班子内或同级干部中公开,由人大产生的干部的收入申报在人大中公示;这里不应有“秘密申报”部分,也即不应有暗箱操作部分;三是追究环节,根据检查结果,对于不如实申报收入,或瞒报、漏报、谎报者做出严肃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多次谎报者应免去其领导职务;四是信用记录环节,对于是否如实申报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官员财产申报:现实困境与制度建构摘要:是民主政治的机制之一,具有“终端防腐”的显著作用,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
我国1995年开始启动干部收入申报。
本文论证了我国官员财产申报的现行政策法规及地方案例,评估了实施该制度的相关条件和实际困难,以稳步渐进为原则提出了推进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官员;财产申报;财产公开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公民政治参与的强化,近年来每次全国人大、政协会议都会引发若干公共议题。
在09年3月份举行的全国“两会”期间,成为舆-论聚焦。
社会公众所表现出来的对制定、实施的关切,甚至使温家宝感到意外。
鉴于已经成为重要公共议题,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执政党、政府以及学术界应当对此作出及时的回应。
一、我国官员财产申报的现行政策和地方案例1、基本理论和相关概念的界定所谓,是指一定行政级别的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之初、任职期间以及任职期满以后向专门的监督部门申报自己以及一定范围内的家庭成员的财产及变化情况的法律制度。
有着其固有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一)真实化:官员的财产申报可以证明其财产的合法性,真实反应履职情况,最终提升官员们的威信。
(二)法律化:官员的财产申报必须要有相关法律作为支撑,从国内外的经营不难看出,通过法律的手段可以保证制度的顺利实施和落实。
(三)普适化:对于各个系统的官员来说,不论职位高低,官阶大小都应该遵守该制度;而且官员的家属也要纳入其中。
(四)公正化: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等级特权和法外特权,不承认有任何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领域和公民。
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理论基础主权在民理论。
主权在民理论来源于洛克、卢梭等人基于社会契约论而提出。
洛克认为,政府的权力实际上是来自于人民的委托,政府的产生是人们基于更好的保护自身的财产、生命的需要而建立的,政府没有绝对的权威,仅仅能掌握了一部分权力。
卢梭认为:人民主权是公意的体现和运用。
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解析

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解析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作为反腐败的重要工具之一,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共利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制度的目的、实施机构和程序、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于政府的启示等方面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进行解析。
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旨在加强对公职人员财产来源的监管,以避免腐败行为的发生。
该制度的实施机构通常为国家监察部门或者纪检部门,并贯彻全过程、全覆盖、高频次的原则。
公职人员在担任职务之前、担任职务期间及离职后,均需要填写详细的财产申报表,报告个人及家庭的资产、收入来源等信息。
同时,申报制度强调信息公开、公众监督,以保证制度的有效性和透明度。
然而,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仍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公职人员可能出于目的不纯粹的个人利益,对财产申报隐瞒不报,从而造成制度执行的失效。
其次,财产申报的审核和监督机构需要具备充分的独立性和能力,以确保公正审查和严格惩处。
此外,财产申报信息的保密和数据安全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以免泄露个人隐私和造成恶意利用。
对于政府而言,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有着重要的启示。
首先,政府应打破机构间的壁垒,建立联合监督机构,加强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信息的共享和审核。
其次,应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诚信意识和责任感,降低腐败行为的发生概率。
同时,政府还应建立健全的激励和惩处机制,对于财产申报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罚,形成有效的约束。
在国际上,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也是一种常见的反腐工具。
例如,美国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案》规定,公职人员必须每年向联邦政府申报个人及配偶的财产状况,以及任何可能给公职人员造成利益冲突的情况。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职人员财产来源的透明度,减少了腐败的发生。
总之,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反腐败的重要手段。
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通过政府的改进和完善,可以增加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准确性。
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督机制,也有助于提高制度的有效性。
规章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规章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制度1. 背景概述中国长期以来一直存在官员腐败的问题,而腐败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官员的财产申报不透明。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制度,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这项制度的出台意在督促官员申报自己的财产情况,从而防止官员腐败和滥用职权。
2. 目的和范围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目的是要求公职人员申报自己及家庭成员的财产情况,旨在保障公职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平、公正、公开,切实防范腐败。
此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的公职人员和其他依法担任公职的人员。
具体范围可根据属地实际情况、工作性质、职务级别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调整。
3. 申报内容公职人员申报的财产内容包括自己和家庭成员的所有收入、财产和债务等信息。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身份证明文件。
•各种银行、证券、保险和其他金融账户以及相关存款、证券、投资、贷款等信息。
•房产、车辆、其他不动产及相关贷款等信息。
•其他高价值资产的信息,如艺术品、珠宝首饰等。
•所有收入的信息,包括工资、奖金、福利、补贴等。
•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职业情况等相关信息。
4. 申报流程公职人员需要每年向组织部门申报自己和家庭成员的财产情况,不得隐瞒、谎报财产情况。
申报流程如下:1.公职人员填写财产申报表,用于记录上述各项申报内容。
2.公职人员需按要求提交所有相关收入和财产证明文件。
3.组织部门对财产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实。
4.审核通过后,公职人员须在规定日期内向社会公布财产情况。
5. 处理结果经核实后,如发现公职人员未如实申报或不认真履行申报义务的,组织部门将依据相关法规和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处理公职人员的财产及相关收入、资产。
•取消其相关职务。
•向司法机关报告,追究其法律责任。
6. 申报结果公开财产申报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切实保障公职人员遵守规矩,便于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和公开结果须符合相关法规和制度。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精选多篇)

本文共有21660字,如对您有帮助,可购买打赏目录第一篇:当前我国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治理第二篇:我国现时设立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的必要性第三篇:当前推出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的可行性研究(修改稿)第四篇:简述越南官员公职人员财产收入申报制度第五篇:官员财产申报正文第一篇:当前我国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治理当前我国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治理近年来,随着反腐倡廉渠道的多元化和反腐力度的增加,由于领导干部贪腐问题引发的问责事件甚嚣媒体,席卷全国。
从山西表哥杨达才被爆有多块名表到房叔蔡彬被网友爆出22套房,再到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被发现在25个银行账户中有1900澳元的存款,有超过9公斤的金条和25只罕见的钻石,非法所得超1.5亿元等等??面对当今反腐形势的严峻挑战,总书记深刻指出,不光领导干部个人需要练就“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过硬内功,“把权力关进牢笼”的制度环境尤其不可或缺。
特别是当前热议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提出将领导干部的私有财产曝晒在阳光之下,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评判,既保障了公众知情、参与、表达、监督的公共需求,又体现践行群众路线的务实作风,下喜上欣,不啻为肃贪治腐的一剂良方,可资探研借鉴。
同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进行了重点部署,完善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有利于不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局面;同时,财产公开还有利于让领导干部形成接受制度管理、敬畏制度管理的心态,这种心态久而久之会逐渐演变为廉政文化。
依靠制度建设去营造反腐倡廉的软环境,才能在干部队伍中积蓄源源不断的正能量。
一、现有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国际上较多地用于预防腐败的“阳光法案”,对腐败行为有很强的威慑作用,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目前中国的财产申报制度还处于尝试阶段,存在诸多缺陷,难以大面积铺开。
1.制度内容不完善首先表现在申报范围不具体。
论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

论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导语: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特定人群对其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如实申报的制度。
从财产申报制度产生之日起,它对反腐倡廉,树立政府和公务人员的良好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而在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虽已实施多年的沿革,却没有起到相应的效果。
财产申报制度的历史沿袭:财产申报制度最早起源于1766年的瑞典,当时的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到首相的纳税清单。
188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一部重要的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
1978年美国依据《政府行为道德法》,建立了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在我国,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1年,中纪委和中组部联合发布《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
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第一,有利于规范公务员的行为,预防贪污腐败的发生。
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对公务员的财产状况进行监督,实现公务员财产“阳光化”,有利于规范公务员的相关财务行为,约束公务员行为,加强震慑力。
从源头上防止公务员滥用公权力,损害人民群众、集体、国家的公共利益,遏制贪污腐败行为。
第二,构建、完善高效有力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体系,是校查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需要。
有利于尽早帮助发现贪污腐败行为,加强打击公务员贪污腐败的力度,提高打击效率。
当实际贪污腐败行为发生时,有关部门能通过申报的财产资料迅速发现,从而尽早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要求作出解释,对于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当收入,有关部门可对其应负责任进行追究,此时财产资料则可作为证明违法犯罪事实的证据。
加强了打击的准确性,提高了打击效率,增强了打击力度。
第三,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提高政府公职人员收入透明度,有利于证明公务员财产的合法性,树立政府公信力。
对于政府公职人员月收入仅三四千元,却有大量资金用于购房、购车、出国旅游、送子女出国留学、奢侈品消费等收支不平衡的情况,群众表现出极大的疑惑与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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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越南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中国社科院马研院研究员潘金娥
中越两国同属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和行政体制相似,公权机构的设置和公务员配置也具有高度相似性。
目前,越南已经开始实施公务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
越南的做法,对我国正在加紧制定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具有一定的参照意义。
一、财产申报的相关规定
腐败问题在越南被成为“国难”,严重威胁到了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因此越南采取了多种措施治理腐败,增加工作透明度,其中包括2005年通过了《防止和反对贪污腐败法》。
越南《防止和反对贪污腐败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公职人员必须公开申报财产和收入。
为配合这项法律的实施,2007年3月9日,越南总理阮晋勇就签署了关于财产和收入公开的政府第37/2007/NĐ-CP号决定,要求国会代表与政府官员申报财产。
从2008年起,部分党政机关的干部申报了财产。
2011年,政府颁布了第68/2011/NĐ-CP号决定,对2007年决定进行了补充和修订。
2012年11月,越南十三届国会第四次会议以94.98%的赞成票通过了《防止和反对贪污腐败法》(修正案),该法律规定越南干部和公职人员必须申报个人财产申报表,从而使得国家公职人员财产和收入申报开始有法可依。
这部法律还对领导干部个人所增加财产的各类义务加以规定,越南国会指定政府负责出台有关领导干部个人所增加的财产定价、申报人的权力与责任、申报手续与程序等的具体规定。
根据《防止和反对贪腐败法》(修正案)规定,越南的领导干部需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将个人财产申报清单在本人所在机关、组织或单位公布,与此同时,越南国会代表及地方各级人民议会代表以及候选人的个人财产申报清单须在选应选地区公布。
2007年政府第37号决定规定了11种人属于申报范围:1,专职国会代表、专职议会代表、国会代表和议会代表候选人;2,县级副处级以上干部和公职人员或机关、组织、单位中享受副处级以上待遇的人员;3,部队副团级以上指挥官和县级武装部副指挥长以上军官;公安部门副团级以上、区县级公安局副局长和大队副队长以上干部;4,国营医院和研究院的经理、副经理、院长、副院长、会计师、处长、副处长、科室主任、科室副主任和主治医师等;5,国家财政拨款的报纸和杂志的总编辑、副总编辑、会计师、处长、副处长等;6,国家下属各省、市、区的小学和幼儿园的园长、副园长和会计师,国家下属各初中、高中、中专、职业学校和培训中心的校长、副校长和会计师,国家各所大学和高等院校的校长、副校长、会计师、处长、副处长、系主任、副系主任和正教员(相当于副教授);7,国家财政投资项目的经理、副经理、会计师、处长、副处长、项目主任和副主任,官方发展援助(ODA)资金项目经理、副经理、会计师;8,国有公司中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副经理、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会计师、处长、副处
长、项目主任、项目副主任以及业务处长等,受国家委派到国有企业担任上述职务者。
9,党委书记和副书记,各级人民议会主席和副主席,各乡、坊、镇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公安局长,乡级武装部部长,土地和建设局干部,乡、坊和镇级财务和会计等;10,国家调查员、检查员、审判员、法庭书记员、国家巡检员、监察员、执行员和公证员等;11,经内务部和各部级单位领导商定并呈报总理批准,如下人员也在申报之列:在国家财政和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国家各级党政机关、政治-社会组织以及国会办公室、人民议会办公室和国家主席办公室工作的人员等,他们直接接触并负责处理机关、组织、单位和个人事务。
根据2011年政府第68号决定,属于申报范围的机关、组织和单位包括:国家机关、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行业组织、人民武装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使用国家财政的机关、组织和单位等。
第68号决定规定:财产和收入申报的真实性由填报人自己负责。
申报表将由人事部门存档,只服务于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干部任免和晋级时;二是接受贪污腐败调查时;三是其他与干部人事有关的事项。
政府第68号决定还对申报表的公开形式做出了明确规定:在职干部可由本单位领导决定是在会上宣读或是张贴公示;国会代表及地方各级人民议会代表的申报表需要在代表的办公地点和居住地公示,由国会、地方议会选举委员会以及越南祖国阵线常务委员会指定公示形式;即将当选国会或议会代表候选人的申报清单须对当届国会代表或议会代表公开,具体公示形式由国会常务委员会和议会常值机构决定;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和行业组织的公职人员,则需要根据本人单位的规定在单位内部公开。
所有以上情况的公示期不得低于30天。
对于不如实申报财产和收入者,可视情况分别做出处分,包括:谴责、警告、降职和开除等处罚,并且在单位公示处罚决定3个月以上。
而推迟申报者也可能被处以谴责、警告和降薪等处分。
国家还统一定制了财产收入申报表,分为1号、2号和3号表。
首次申报的需要填报1号表,这是申报范围内所有公职人员必须填报的表格;第二次以上申报的填报2号表,即财产变动申报表;国会代表、议会代表候选人和即将发生职务变动者填报3号表。
申报表需要填报信息除了本人外,还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申报的内容包括:住房、建筑工程、土地使用权、珠宝、现金、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其他价值在5000万盾(1美元约合22000盾)以上的物品,存放在国外的价值在5000万盾以上的财产和账户,以及申报期内的实际总收入等。
所有财产每年变动金额超过5000万盾的,都必须填报2号申报表。
规定申报时间范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来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完成公示。
目前,越南各个国家机关和单位正在加紧落实这项工作。
越南财政部根据要求于2012年12月3日颁布了第16741/BTC-TT号公文,提出了具体实施办法。
该办法要求所有单位的干部人事部门必须在2012年12月31日前收齐申报表,并报送财政部;河内市日前颁布
了具体操作方案,要求各机关单位公职人员严格执行财产和收入申报;越南河内师范大学和航海大学等单位还公布了具体实施细则,要求正教员(相当于副教授)、各科室以上干部填报财产和收入申报表,并及时上报。
越南航海大学规定,如延迟30天之内未上报者,将受到谴责,30-45天者,将受到警告,超过45天以上的,将受到更加严重的处罚甚至受到法律制裁。
二、执行情况
对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越南百姓普遍欢迎,但并不报以很大希望。
谈到新出台《防止和反对贪污腐败(修订案)》,越南芹苴市律师阮长城(Nguyễn Trường Thành)提出几点不足:首先是法律不够严谨,如申报人为在职的要求在单位申报,而国会代表则要求在其住所或者选区公布,但是70%以上的国会代表都是有单位的人,因此执行过程中存在漏报或不报的情况;而对于财产确认的规定,则是单位由负责人来确认,但是对于没有单位的候选人,则未明确由谁来确认。
其次,祖国统一阵线有权确认国会代表的申报情况,而不是所有申报对象,但根据有关规定,祖国阵线有权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有关法律规定未提及新闻媒体有权跟踪和确认公职人员的申报情况,尽管国家主席张晋创说:“任何人都无权阻止媒体反腐败”,但实际媒体还发挥不了作用。
第四,申报人只要求申报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但是没有把其他亲戚和相关的人列入申报范围,这将会使部分干部将其名下的财产转移给这些人,甚至还有人转到什么“二奶”“三奶”的名下。
据原越南财政部战略研究院院长刘碧湖(LưưBích Hồ)博士介绍:目前执行财产申报和公开的情况还很有限,也不够严肃,只涉及高级干部、有问题的干部或者即将提拔的干部等人,且主要是申报土地和住宅,而且这些信息也不一定准确,情况就跟反腐一样,马马虎虎走过场;干部和群众并不相信这个规定能执行好。
刘碧湖认为:这件事很重要,但很难执行。
原因是整个政治系统还不透明和公开,经济问题很多,贪污腐败严重。
刘碧湖认为需要经过很长时间的改革之后,这一规定才能落实到位。
在刘碧湖看来,这件事最为关键的是干部和人事制度,是要真正地落实民主。
本文作者认为:根据以往的经验,越南的法律很多很严,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都要大打折扣。
现在对于财产申报只是采取内部公开的办法,而不是向全社会公开,因此还是有暗箱操作和互相包庇的空间,因而也还不具备很强的约束性。
但最近两年来,越共已敲响了治理贪污腐败的重锤,出台一系列政策并发起了自上而下的整顿党风党纪运动,因此,修订后的《防止和反贪污腐败法》有可能从制度上对防止贪污腐败现象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
另外,越南的情况和中国尽管有一些近似,但实际上具体情况差异还是很大的。
仅就工资待遇、收入水平而言,越南的公务员工资比中国低很多,月薪平均1000多元人民币,
但消费水平并不比中国低,因此很多公职人员都在外兼职赚取额外薪资以补贴家用,没有太多盈余资金;两国在土地和住宅方面的政策也不尽一致,如越南机关单位按职务高低给公务员发放住宅建设用地;两国执法力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也有很大差别,相比之下中国执法较为严谨,而越南则在领导干部信息公开方面先行一步。
因此,越南公务员申报财产可能不会过多地引起诸如资金外流、信息外泄等负面效应,但中国的情况恐怕就大不一样。
毋庸否认,实行财产公开制度,从长远来说无疑有利于防止和打击贪污腐败现象,廉洁公务员队伍,有利于树立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但在启动之前还需要做好一些配套工作,制定相关法律规定和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同时还要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做好防止短期负面效应扩大化的风险抵御准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