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现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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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务员财产申报

浅析公务员财产申报

浅析公务员财产申报公务员财产申报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旨在保障公务员廉洁奉公,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本文将从公务员财产申报的意义、主体范围、申报内容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浅析。

首先,公务员财产申报的意义重大。

公务员作为国家的行政管理人员,直接关系到政府决策执行的公信力和形象。

通过财产申报制度,可以监督公务员在工作中是否存在腐败行为,提高他们的责任感和廉洁意识。

同时,公务员财产申报也有助于预防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的现象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公务员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涵盖了各级政府工作人员。

无论是国家机关的行政人员,还是地方政府的公务员,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财产申报。

这一范围的确定,确保了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全覆盖和一致性,有效防止了公务员之间财产差异过大的情况。

公务员财产申报的内容包括个人收入、资产、投资、负债情况等。

其中,个人收入主要涵盖工资、奖金、津贴等合法收入来源;资产包括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和权益;投资指的是个人的投资行为,主要包括投资企业或参与合作经营等;负债情况则主要包括信贷、借款、欠款等与个人有关的债务。

通过这些申报内容,可以了解公务员个人的财务状况,发现异常情况,有效监督公务员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然而,公务员财产申报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申报标准不统一,各地可能存在差异。

这就容易产生一些公务员通过变相方式隐瞒财产的情况。

其次,部分公务员对个人财产申报意识不强,甚至故意填报虚假信息。

这就需要进行申报制度的加强和监督的加大力度。

此外,在财产申报的核查上也存在困难,需要建立更加精准、高效的核查手段。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应建立起一套统一的公务员财产申报标准和流程,避免各地差异。

其次,加强对公务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廉洁意识,使其自觉遵守财产申报制度。

同时,加大对财产申报信息的核查力度,建立完善的核查机制,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准确。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违规行为的追责力度,对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公务员进行严肃处理。

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现状及对策研究

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现状及对策研究

及对策研究2023-11-03CATALOGUE 目录•引言•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的现状•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存在的问题•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的对策建议•结论与展望01引言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作为反腐倡廉的重要措施,对于提高政府透明度、加强公职人员廉洁自律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反腐斗争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对于推进反腐斗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意义。

研究背景及意义研究目的通过对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现状的调查和分析,提出完善制度的对策和建议,以推动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的落实和完善。

研究方法采用文献资料分析、问卷调查、访谈等方法,对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深入剖析,并探讨可行的对策和建议。

研究目的和方法02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的现状目前关于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的法律法规缺乏专门立法,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法规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等。

缺乏专门立法由于缺乏专门立法,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的立法层次较低,主要由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权威性不足。

立法层次低现有法律法规对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缺乏具体的处罚措施和惩戒机制。

法律责任不明确申报与公开的法律法规现状申报与公开的实践现状申报内容过于笼统现有的申报规定对财产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界定不清,导致申报内容过于笼统,难以准确反映公务员的财产状况。

公开方式缺乏透明度公务员财产申报的公开方式缺乏透明度,往往只公开申报结果,而不公开具体过程和细节,难以实现真正的公开透明。

申报主体覆盖不全目前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的主体主要覆盖领导干部,对普通公务员的申报要求相对较少,存在一定的盲区。

目前社会对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的认知度较低,缺乏足够的了解和关注。

社会认知度低社会监督意识不强社会舆论氛围不浓由于社会对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的认知度低,公众对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的监督意识还不强。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范文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范文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范文一、引言在新时代的中国,反腐败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我国实施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通过实行财产申报制度,可以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促进廉洁政府建设。

本文将就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介绍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指公职人员依法向组织或者机关申报自己及配偶、子女财产状况的一项制度安排。

其目的是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排查公职人员涉及的财产问题,促进廉洁政府建设。

当前,我国已经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写入了法律法规,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三、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1.强化公职人员廉洁从政意识。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使公职人员必须主动上交个人所得和财产来源的信息,对于那些违规收入的人来说,是一种威慑和警示。

通过申报制度的实施,能够强化公职人员的廉洁从政意识,提高公职人员的自律能力。

2.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公职人员涉及的财产申报是一种制度化的监督手段。

通过这一手段,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公职人员可能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公职人员执行职责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3.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可以帮助净化政治生态,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透明公开,能够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提高社会对公务员队伍的认可度。

四、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具体要求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申报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申报范围。

公职人员在申报时,需要对自己及配偶、子女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各类资产、债务、收入来源、房产、车辆等。

2.申报方式。

公职人员在申报时可以选择书面申报或网络申报。

书面申报需要填写详细的申报表格,并附上相关资料。

网络申报则需要登录指定网站进行在线填报。

3.申报周期。

对于公职人员来说,申报周期通常是一年一次。

即每年一次全面的申报,对于新增的财产情况也需要及时更新。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现状及对策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现状及对策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现状及对策近年来,我国在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和努力,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但我国在现行财产申报制度建设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作者结合实际,对我国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和公开的做法进行了积极探索,从扩大申报范围、设立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威监督机构、完善公开制度、建立严格的惩处监督机制等几方面进行了浅析。

标签:公务员财产公开存在问题建议对策1 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现状由于中国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上的缺失,使得一些官员的非法所得无法及时通过披露机制让外界获悉而有恃无恐,致使贪污受贿现象日益严重。

此现象已经引起各界的高度关注,在新时期的反腐败斗争中,我国已经开始了对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探讨。

1.1 各界意识形态方面。

长期以来,关于我国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问题呼声一直很高。

早在1987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王汉斌,在一次会议上就明确提出:“一些国家规定公务员应当申报财产收入,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

”1994年,官员财产收入申报法正式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项目。

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五年来三次在两会上提出关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应该改为财产公示制度”的建议,并与50多位代表联名形成议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论,也引起包括中纪委的重视。

除了人大代表的关注,由原国家统计局局长李成瑞、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领衔的50多位退休高官和学者联名,也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国家机关以及中央领导提出“关于尽快制定和认真实施《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的建议书”。

2010年两会期间,韩德云代表第5次向全国人大提出相关建议。

1.2 国家制度建设和实际行动方面。

1988年,起草了第一个关于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1994年,《财产收入申报法》正式列入五年立法规划;2000年12月,中央决定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并于2001年6月15日出台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

我国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困境与对策

我国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困境与对策

我国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困境与对策我国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惩处机制。

虽然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
已经在各级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中全面实施,但是这个制度的执行
情况并不理想。

一些官员可能会故意隐瞒财产信息,或者提供虚假
信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惩处机制,这些官员不容易受到惩罚。

2. 缺乏财产申报和公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由于官员财产申报
和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欠佳,有可能导致信息不准确、不全面,这
会降低公众的信任和对政府的认可度。

针对这些困境,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对策:
1. 加强监管和惩处机制。

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严格
检查官员的财产申报信息和公示情况,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追责、严惩,确保制度的执行有效性。

2. 提高财产申报和公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政府应该通过采用
更加科学、严格的财产申报和公示标准,确保官员财产的真实、全面、准确,并在信息的公示上采取及时、透明的方式,让公众对政
府的财产状况了如指掌。

3. 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

政府应该充分发扬民主,在财产申报
和公示制度中增加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到政府监
督中来,推动制度的有效执行。

我国公务员个人财产公开制度遇到的困境及解决办法

我国公务员个人财产公开制度遇到的困境及解决办法

难想象有多少人愿意给自己套上紧箍咒。
2 隐私权 争辩 、
开制度就遇 到过波折 , 而波折 的主要原因就是 那些将会负 有财产公开
义务的官员极 力制造障碍 , 如果 能从 思想上加 强对 公务员 财产公开 制 现代权利观念的影响 , 随着物权 法的实施 , 人财产 权、 尤其 私 隐私 度的理解和认可 , 那就是非常坚 实的一步。 权得到越来越大的重视 。有人认为 , 隐私权 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 财产 与 2 隐 私权 行 使 的 限 制 和 制 约 、 公民的身份职业无关。因此 对于任何人来 说 , 公开财 产收入都 是自愿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受到限制和制约 , 没有制约的权利必然 走向 的, 而不 是强迫 的。公 民有权 利不公 开自 己的财 产, 哪怕他 是政 府官 腐败和疯狂”纯粹自由的权利将导致权 利的泛滥和对他人权利的侵犯。 ,
l 心 理抵 触 、
调查 , 称接受调查 的官员 9 %对 7 官员财产 公开 ” 反对意见 。不过 , 利 , 持 条块分割 ,占山为王 因此在这个非常时期宜采取非常措施, 地 。 , 从 在记者采访的多名官员中 , 无一对其提出异议。大部分受访人 士表 示, 方一把手之反腐决心入手 , 把各级公务员 的廉政建设作 为最重要 的 并 腐败的官员肯定反对公开自己的财产 , 即使申报也一定瞒报 , 这一点不 考核点。对 于公务员财产公开的认 识 , 要在全 党范围内加 强学习和 宣 辨自明。即便是清清白白做事的官员 , 出于种种考虑 , 也会在心理上有 传 , 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 思想基础 , 力求 各级政府 、 机关和从事 些抵触 , 中国历来有“ 财不露白 的民族文化渊源 , 担心露 白以后成为 公职人员达成一致意见。从世界 范围来看 , 任何 国家的公务 员财产公 众矢之的 , 甚至成为被绑 架勒索的对象。对这一 革自己命 的制度 , 很 开制度的建立都需要排除既得利 益者的阻力 , 比如 美国的 官员财产公

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途径

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途径
罪 的重 要措施 ,因此 具体到监 督机关 内部 ,又可考 虑 由国家预 防腐败局 或检 察机 关的职 务犯罪 预防 部
门接受财 产 申报 ,管 理 申报 资料 。 除专 门机 关监督 外 ,还应 引进群 众 的一 般监 督 。这 实际上 就涉及 到财产 申报 是否公 开 的问题 ,正
如前 文指 出的,世界 各 国对此 做法 不 一,多数 国家采取 完全 公开或基 本 公开 的做 法 ,只有少数 国家 如 新加坡 、泰 国实行绝 对保密 。鉴于 中 国 目前 现 实状 况 ,在社会 中大面积 公开公务 员财产 状况可 能并 不 恰 当。可考虑 采取定 期在单位 内部 公开与任 前 向社会公 开相结 合 的做 法 ,同时接 受单位 内部监 督和社
设账 户 的情 况 分普 遍 ,严 重影 响财产 统计 、查处 的准 确 、快 捷 。其二 ,当前我 国没 有规 定银行对 可 疑存 款 的报 告制度 。即使 当某一 客户如 公务员 未成年子 女账户 下 出现 大 笔可疑 资金 时,银行 也没有 向 有关 部 门报 告的义务 ,严 重制约 了财产 申报 制度 的实施效 果 。因此 ,为保 障财产 申报制 度 的实施效 果, 应进 一步完善 金融机 构 的相 关管理 措施 。
第 2 卷 第 3期 4 20 年 5 09 月
江 苏 警 官 学 院 学 报
J OURNAL OF J ANGS P I U OL CE F CE COL GE I OF I R LE
V 12 o 3 o . 4 N .
M .2 9 ay 00

宪法行政法研 究 ・

37.
众 一般监 督相 结合的机 制 。 根据 我们 的设想 ,今后 的财产 申报 ,应 改变 向组 织人事 部 门 申报 ,由各单 位 内部 自行 管理 的状况,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现状及对策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现状及对策
立严 格 的惩 处 监 督 机 制 等 几 方 面进 行 了浅 析 。
关键词 : 务员财产公开 公
存 在 问题
建 议 对 策
1 我 国 财 产 申报 制 度 建设 现 状 不 是 主要 监 督 人 , 就 形 成 这样 一个 错 综 复 杂 的 关 系 : 个本 该 受 到 这 一 由于 中国 在 官 员 财 产 申报 制 度 上 的 缺 失 ,使 得 一 些 官员 的 非 法 监督 的领 导 者 ,却 同时 又是 监 督 他 的 同单 位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 同级 纪 所 得 无 法 及 日 通 过披 露机 制 让 外 界 获 悉 而 有 恃 无 恐 ,致 使 贪 污 受 贿 寸 检 、 察 机 构 的 顶头 上 司 , 监 督 的有 效性 可想 而 知 。 监 其 现 象 日益 严 重 。 此现 象 已经 引 起 各 界 的 高度 关 注 , 新 时期 的反 腐 败 在 23 申报 对 内 不 对外 , 乏公 开 性 。 按 照 规定 , 员领 导 干 部 只 . 缺 党 斗争 中 , 国 已经 开 始 了对 建 立 财 产 申 报制 度 的探 讨 。 我 把 个人 重 大事 项 报 告 给 组 织 , 财 产 情况 只 有 接 受 申报 的领 导 知 情 , 其 11 各 界 意 识 形 态 方面 。 期 以来 , 于 我 国 国 家 公务 员财 产 申 . 长 关 对 其 余 的人 则 一 概 不 予 公开 , 此作 为领 导 的 下 属 、 会 群 众甚 至 班 因 社 报 问题 呼 声 一 直 很 高 。早 在 1 8 9 7年 , 任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秘 书长 、 时 子 其他 领 导 都 不 知 情 , 种 的 对上 不 对 下 、 内不 对 外 的 申报 方 向 , 这 对 法制 工 作 委 员 会 主 任 的 王 汉斌 ,在 一 次 会 议 上 就 明确 提 出 :一 些 国 “ 使 得 社会 监 督 无 从 入 手 , 去 了财 产 申报 的意 义。 失 家规 定 公 务 员 应 当申 报 财 产 收入 ,我 国 对 国 家 工作 人 员是 否 建 立 申 24 缺 乏 严格 的监 督 与 惩 处 机 制 。 目前 , 没 有 一 部 法 律 规 定 , . 并 报 财产 制 度 问题 , 需在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中研 究解 决 。 ”9 4年 , 员 财 19 官 党 员 领 导 干部 没 有 详 细 申报 财 产 问题 应该 受到 严 格 惩 罚 。 而 实际 生 产 收入 申报 法 正 式列 入 全 国人 大立 法 规 划 项 目。第 十 届 全 国人 大 代 活 中 ,财 产 申报 也 仅 仅作 为 年度 党 风 廉 政 建设 考 核 里 面 的 一项 形 式 表 王 全 杰 , 年来 三次 在 两 会 上 提 出 关 于 “ 员 财 产 申报 制 度 应 该 改 五 官 报 告 而 已, 没 有具 体 要 求 应 该 如何 操作 , 受 到什 么 处 罚 。 并 应 为财产公 示制度” 建议 , 与 5 的 并 0多 位 代 表 联 名 形 成 议 案 , 起 了 引 3 对我国财产 申报和公 开制度的思考建议 社 会 广 泛 关注 和 争 论 , 引起 包 括 中 纪 委 的 重视 。 了人 大代 表 的关 也 除 31 扩 大 申报 范 围 。 产 申报 对 象应 当包 括 担 任 各 级公 职 人 员 , . 财 注, 由原 国 家 统计 局 局 长 李 成 瑞 、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教授 巩 献 田领 衔 的 北 包 括 公 务 员及 机 关 事 业 单位 人 员。 此 外 , 国有 企 业 ( 括 国 有控 股 企 包 5 0多 位 退 休 高 官和 学 者 联 名 , 向 全 国 人 大 、 国 政 协 等 国 家 机 关 也 全 业) 中相 当于 县 处 级 以上 的公 职 人 员 , 应列 入 申报 人 的 范 围 。 申报 也 以及中央领导提 出“ 关于尽快制定和认真实施《 县处级以上 公职人员 内 容 应 当 包括 本 人 、 家 庭 成 员和 已另 立 家 庭 的子 女 及 其 配偶 的 全部 财产申报公布法》 的建议书 ” 0 0年两会期间 , 。2 1 韩德云代表第 5次 财产 , 即全 部 动 产 和 不 动产 。 领 导 干部 只 要没 有 退 休 , 应 当 定 期进 就 向 全 国人 大提 出相 关 建 议 。 行 财 产 申报 。 退休 离 职 后 也 应在 一 定 期 限 内 申报 。 1 国 家制 度 建 设和 实 际行 动 方 面。1 8 . 2 9 8年 , 草 了第 一 个 关于 起 32 设 立独 立 行 使职 权 的权 威 监 督 机 构 。根 据 我 国 的 实 际 情 况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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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现状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我国在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和努力,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但我国在现行财产申报制度建设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作者结合实际,对我国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和公开的做法进行了积极探索,从扩大申报范围、设立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威监督机构、完善公开制度、建立严格的惩处监督机制等几方面进行了浅析。

关键词:公务员财产公开存在问题建议对策
1 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现状
由于中国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上的缺失,使得一些官员的非法所得无法及时通过披露机制让外界获悉而有恃无恐,致使贪污受贿现象日益严重。

此现象已经引起各界的高度关注,在新时期的反腐败斗争中,我国已经开始了对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探讨。

1.1 各界意识形态方面。

长期以来,关于我国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问题呼声一直很高。

早在1987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王汉斌,在一次会议上就明确提出:一些国家规定公务员应当申报财产收入,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

1994年,官员财产收入申报法正式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项目。

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五年来三次在两会上提出关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应该改为财产公示制度的建议,并与50多位代表联名形成议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论,也引起包括中纪委的重视。

除了人大代表的关注,由原国家统计局局长李成瑞、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领衔的50多位退休高官和学者联名,也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国家机关以及中央领导提出关于尽快制定和认真实施《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的建议书。

2010年两会期间,韩德云代表第5次向全国人大提出相关建议。

1.2 国家制度建设和实际行动方面。

1988年,起草了第一个关于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1994年,《财产收入申报法》正式列入五年立法规划;2000年12月,中央决定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并于2001年6月15日出台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

2005年10月,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公约》缔约国。

2007年9月13日上午,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

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标志着中国反腐败工作重心前移。

而从2006年起,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律师韩德云建议对公务员财产申报问题立法之后,6年间,相关机构对这个议案的答复年年有变化从前两年的制定财产申报法条件尚不成熟到正在积极开展工作,再到适时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

1.3 财产申报的破冰之旅。

新疆阿勒泰地区实施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规定就是政府为公民权利监督创设前提的一次尝试。

2008年5月28日,新疆阿勒泰地区纪委、监察局和预防腐败办公室联合出台《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规定(试行)》,要求与领导干部职权密切相关的收入,都将通过阿勒泰廉政网及当地主流媒体及时全面公开,以接受社会有效监督。

该规定实现了我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与公开的三大突破。

一是申报财产而不仅仅是收入。

二是申报的财产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离任申报延续三年。

该规定将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种类分为初任申报、年度申报和离任申报。

其中离任申报的时限被明确延续到退休后三年期满为止。

这个规定的出台是中国建立财产公开制度的‘良好范本’,对推动中国的‘党政官员财产公开’立法具有积极意义。

2009年1月1日,新疆阿勒泰地区公示55名初任副县级干部财产(公开)申报表,普通民众均可查阅。

2 现行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只报收入不报财产,申报范围过窄。

按照以往规定,主要就是要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和亲属的财产状况。

但其基本上规定是只报个人收入、不报家庭财产,只报劳务收入、不报非劳务收入。

虽然《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有增加报告财产的内容,但未规定信息公开的办法,致使本应成为阳光法案的财产申报制度仍然未能落到实处。

2.2 缺乏权威法定受理机构,监督力度不足。

按照《监督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报
告个人重大事项一般是向各自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同时报上级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备案。

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纪委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专司党内监督的权力;作为地方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这就造成,主要监督者是被监督者的下级,上级监督者却不是主要监督人,这就形成这样一个错综复杂的关系:一个本该受到监督的领导者,却同时又是监督他的同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顶头上司,其监督的有效性可想而知。

2.3 申报对内不对外,缺乏公开性。

按照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只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给组织,其财产情况只有接受申报的领导知情,对其余的人则一概不予公开,因此作为领导的下属、社会群众甚至班子其他领导都不知情,这种的对上不对下、对内不对外的申报方向,使得社会监督无从入手,失去了财产申报的意义。

2.4 缺乏严格的监督与惩处机制。

目前,并没有一部法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没有详细申报财产问题应该受到严格惩罚。

而实际生活中,财产申报也仅仅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里面的一项形式报告而已,并没有具体要求应该如何操作,应受到什么处罚。

3 对我国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的思考建议
3.1 扩大申报范围。

财产申报对象应当包括担任各级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此外,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的公职人员,也应列入申报人的范围。

申报内容应当包括本人、家庭成员和已另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偶的全部财产,即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领导干部只要没有退休,就应当定期进行财产申报。

退休离职后也应在一定期限内申报。

3.2 设立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威监督机构。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联合国反腐公约》中关于反腐机构要有必要的独立性的规定,建议设立国家廉政监督机构,地方各级设立相应的廉政监督机构,实行逐级垂直领导。

廉政监督机构负责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

3.3 完善公开制度。

事实上,迄今为止,很多有关腐败案件被发现,其线索都来源于公民举报。

这足以证明公民权利监督的有效性。

要发挥公民权利监督的作用,前提条件是增强政务活动的透明度,保证公民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

各级执法机关应将申报人申报的内容分别在全国性的、本部门的、本地区的互联网上和大众媒体上公布,使社会公众得以了解,并便于查询和监督。

3.4 建立严格的惩处监督机制。

执法机关对于申报人不按期申报的,应责令其限期补报。

逾期不报的,以拒报论处。

对拒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并可处以罚款。

对于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应予严格核查。

廉政监察院对申报人申报的内容应进行严格审核;发现瞒报、谎报的,转移财产的以及新增财产来源不合法或不能说明来源的,情节轻微的,应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并可处以罚款;触犯刑法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总之,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法治的进步与人权的保障。

无论是基于我国反腐败形势的需要,还是吸收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的管理方法,我国都有必要尽快探索、实行财产申报立法。

随着反腐倡廉的逐步深入,我们有理由相信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必将在全国尽快得以推广。

到那时,公民权利监督的效果将会更明显,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将会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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