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范本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范本【标题】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正文】一、背景与目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为了加强反腐倡廉、推动廉洁政府建设,确保公职人员勤廉尽责,防止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建立的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政府组织的公职人员。
三、申报对象公职人员每年都应当向有关部门如实申报其个人及其配偶、子女和有关近亲属的财产状况。
四、申报内容1. 个人资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存款、投资等;2. 合法收入:包括工资、津贴、奖金、资产收益、赞助等;3. 个人发起或参与的合作项目及经济利益;4. 亲属关系及关联企业:包括与亲属关系有关的商业合作、股权、资金支持等;5. 其他需要申报的情况:如子女就业情况、大额礼金收受情况等。
五、申报方式1. 纸质申报:公职人员需填写《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表》,并在指定时间内递交给有关部门;2. 网上申报:公职人员可依据指定程序在指定网站上进行财产申报。
六、申报时限公职人员每年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申报其个人财产状况,具体时间由有关部门指定。
七、申报审核1. 申报信息真实性核查:有关部门对申报的财产状况进行审核,发现问题情况将进行调查核实;2. 审核结果反馈: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公职人员反馈核查结果,如发现问题,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3. 保密措施:有关部门应确保申报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八、违规处理1. 未按时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状况的,将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等相应的纪律处分;2. 涉嫌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监督机制1. 反映问题:公众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中的违规问题;2. 监督检查:由有关部门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进行处理;3. 第三方审计: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情况进行审计。
十、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有关部门所有,必要时可进行调整、修改。
干部财产申报管理制度

干部财产申报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干部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也日益受到重视。
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力量,他们的廉洁自律、勤政廉政、诚实守信对于党和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而干部财产申报管理制度作为保障干部廉洁从政、防止腐败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规范干部行为、维护党的形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概述财产申报是指公职人员对其自身及直系亲属的财产情况进行申报的行为。
干部财产申报管理制度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党内规定,对干部及其家属进行财产情况的定期申报、审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其目的是通过对干部财产情况的公开透明和监督检查,加强对干部的监督管理,防止干部违规收受财物,保障干部廉洁从政、遵纪守法。
三、制度建设(一)法律依据财产申报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财产权受宪法保护”,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要求也是在宪法保护的范围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规定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具体规定和程序。
在财产申报管理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制度设计财产申报管理制度的设计应当符合干部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确保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制度设计应当明确制度的目的、内容和程序,界定财产申报的范围和对象,规定申报的时间、方式和程序等具体事项。
制度设计应当综合考虑干部管理的实际需要和制度的长远目标,确保干部财产申报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三)系统建设财产申报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和有效运行。
系统建设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流程、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
在组织机构设置方面,应当明确财产申报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分工合作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制度的统一领导和协调管理。
财产申报制度

财产申报制度近年来,党和政府领导人公开申报个人财产已成为一种常见的做法,这不仅标志着政府的廉政建设,更体现了领导人的责任担当。
这一制度也被视为一种廉政建设的一个方面,给社会各界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财产申报制度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其一是财产申报义务,申报财产的政府领导人必须上报财产总数、财产明细和来源。
另一部分是财产核查义务,由有关部门分别在收集财产申报数据之前和之后对数据进行核查,以确保财产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财产申报制度是廉洁政治建设的重要一环,实行财产申报制度,可以建立健全公职人员交代清楚财产情况,遏制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确保公职人员履行公职时公正、正直、谨慎,履行政府的职责。
此外,财产申报制度还能带动监督机制的建设,增强公众的参与。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Citizens are allowed to inspect and supervise the property declaration of government leaders. Through the property declaration, the public can track and supervise the integrity and cleanliness of the relevant authorities and officials. This can further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and realize the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democratic politics.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有效的公众监督手段,不仅能促进公职人员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能保护公众利益,确保他们的权益,构筑廉洁政治建设的民主基础。
可以说,财产申报制度既尊重政府领导人的私人权利,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实行财产申报彰显了政府官员的责任担当,使其有更多的机会以实际行动来彰显责任和公信力,保护国家根本利益,牢固树立廉洁政治的重要制度。
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要求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之初、任职期间和任职届满后向有关部门申报家庭成员的财产及财产变化状况的制度。
具体来说,这种制度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申报主体:包括国家公职人员,如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以
及他们的家庭成员。
2.申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成员的财产及其变化情况,以及特
定资产,如不动产、金融资产等。
3.申报时间:通常在任职之初、任职期间和任职届满后进行申报。
4.审核与惩处:对于申报的情况,相关部门会进行核实,并按属地
保存和管理。
对于拒不申报、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或贪污的申报人,除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外,还应依法给予处罚。
此外,为了方便填写、统计、核实、长期保存、查询等,通常会设计一套电子软件,将所有申报资料全部录入电脑。
财产申报制度

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规范公职人员财产状况的法规制度,旨在防止腐败行为,保护公众利益,促进廉洁政府建设。
财产申报制度要求公职人员在就职、调任、退休等关键节点,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个人财产状况。
这个制度对公职人员的财产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和披露,从而确保其财产来源合法合规,消除腐败行为的空间。
财产申报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投资、股权等财产信息,有助于执纪监督、巡视审计等机构对公职人员的财产变化进行监督和审查。
财产申报制度的主要目标是防止腐败行为。
财产申报能够追踪公职人员的财产变化,一旦发现不正常或异常的情况,可以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揭露和惩治腐败现象。
此外,财产申报制度还能够扩大反腐败的覆盖面,让公职人员深刻认识到违法违纪的严重后果,提高道德意识和廉政观念,形成廉洁从政的氛围。
财产申报制度还可以保护公众利益。
通过公开财产申报信息,公众可以了解到公职人员的个人财产状况,监督他们是否存在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等问题,提升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此外,财产申报制度也可以防止公职人员利用权力进行谋取私利的行为,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公正使用,保护公众的权益。
财产申报制度对廉洁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财产申报制度是现代廉洁政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构建清廉政治、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财产申报制度,公职人员披露个人财产状况,实现政府财产和权力的公开透明,增加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升政府的廉洁性和公信力,为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治理创新提供有力支撑。
在实施财产申报制度时,应注意几个方面。
首先,要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对财产申报信息进行及时、全面的审核和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其次,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对财产申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增强遵守制度的自觉性。
最后,要依法追究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公职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违纪违法问题,起到震慑作用。
总之,财产申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制度,对于防止腐败、保护公众利益、促进廉洁政府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2023-11-05contents •制度背景与意义•申报制度的核心内容•申报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申报制度的影响与效果•申报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相关案例与启示目录01制度背景与意义起源与发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最早起源于瑞典,目前已成为全球许多国家和地区反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
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探索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法律法规一些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职人员申报个人财产。
我国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的法律规定,但一些地方和部门已开始试点。
制度背景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可以提高政府透明度,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透明度与公正性监督与制约诚信与责任财产申报制度可以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进行监督和制约,防止他们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财产申报制度可以增强公职人员的诚信意识,使他们更加负责地履行职责,提高政府公信力。
03制度意义020103政治信任申报制度可以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有利于政治稳定和发展。
申报制度的重要性01反腐倡廉申报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使公职人员不敢贪污受贿、滥用职权。
02社会公平财产申报制度可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强社会稳定性。
02申报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工勤人员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等。
申报主体涉及申报主体的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申报范围申报主体与范围申报财产范围包括申报主体的全部财产,如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申报标准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进行申报,不同地区和岗位的申报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申报财产的范围与标准申报时间与方式申报时间通常为每年度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如1月1日至3月31日。
申报方式通常采用网上申报或纸质材料申报,具体方式根据当地规定而定。
申报制度的具体流程提交申报表格申报主体需按照规定填写财产申报表格,包括个人基本情况、财产情况等。
最新-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律制度 精品

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律制度【提要】实行国家公职人员财产收入申报制度被公认为是防止利益冲突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行的做法。
在我国公职人员财产公开的讨论已经持续多年,探讨得越深入,社会的共识越趋于一致,财产早一日公开,对于公职人员的腐败便可以早一日进入有效治理的状态。
本文拟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建立的重要性及其他国家现有的财产申报制度,提出现阶段我国该项规定存在了缺陷,并针对缺陷进行一步分析原因,进而提出完善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财产申报腐败监督公职人员尤其是官员阶层控制着大量的社会资源,不公开他们财产的变化,便不能证明他们是否廉洁自律或监守自盗。
在这个意义上,公职人员财产公开的程度和水平,便与整体的官德水平和政治文明的水准直接产生了联系。
而且发达国家的实践也证明,财产公开执行较好的国家,官员的清廉程度也高,反之,公职人员财产越是不够透明,腐败现象也就越严重。
一、构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性第一,财产申报制度对腐败人员具有强大的警示作用,在世界许多国家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财产申报制度对于腐败人员可以起到早期警报的作用,根据申报情况可以看出一个公务员的持续消费水平和生活方式是否与其之前或现有的收入水平相符合,从而便于及早发现潜在的腐败行为。
这样,既给欲腐败公务人员心理上造成无形的压力,增大腐败行为的风险和成本,使他们心存忌惮,不敢轻易尝试腐败,又能使有关单位尽早发现公务员的腐败行为,尽早解决,减少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公共利益的侵害。
第二,构建和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有效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需要。
让公务员定期申报个人及家庭财产,使腐败分子的赃款无所遁形,可以为更好地惩处腐败分子提供制度支持。
使公务员个人及其家庭的财产状况能够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那么一旦有公务员出现与其正当收入水平严重不符的财产变动情况,相关部门就可以立即要求申报人作出解释,如果作不出合理的解释就可以以此为由追究其相应责任。
财产申报规定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产申报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确保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申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有财产申报义务的人员。
第三条财产申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准确、完整;(二)及时、规范、透明;(三)分级负责、分工协作。
第二章财产申报的范围和内容第四条财产申报的范围包括:(一)申报人及其配偶、子女的财产;(二)申报人担任领导职务期间取得的收入;(三)申报人担任领导职务期间收受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四)申报人担任领导职务期间接受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
第五条财产申报的内容包括:(一)申报人的基本情况;(二)申报人的配偶、子女的基本情况;(三)申报人的财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1. 房屋、土地、车辆等不动产;2. 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3. 保险、信托等金融产品;4. 收入来源及数额;5. 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收受情况;6. 接受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
第三章财产申报的程序第六条财产申报采取年度申报和即时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年度申报:(一)申报人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所在单位提交上一年度的财产申报表;(二)所在单位对申报人提交的财产申报表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三)上级主管部门对申报人提交的财产申报表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八条即时申报:(一)申报人取得财产、收入或者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二)所在单位对申报人报告的财产、收入或者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进行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三)上级主管部门对申报人报告的财产、收入或者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进行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九条申报人应当如实、完整地填写财产申报表,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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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初探摘要:近些年来,在每次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反腐倡廉都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们关注的话题之一。
正是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已步入了加强制度化建设的新阶段,而财产申报制度作为”阳光法案”,已被国际社会公认为反腐败的”利器”和基础性制度,世界上已有很多国家或地区建立并实施了这一机制并取得极好的反腐效果。
针对我国当前的腐败情形,亟需建立这一制度。
关键词: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立法建议财产申报制度,是指国家公务员在担任国家公职期间,包括任职之初、任职期间以及离职以后的一定期限内,必须依法申报属于自己以及与其共同生活之亲属的财产,以接受有关法定机关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有效地约束和规范公务员行为的制度。
[1]一、我国现行有关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缺陷我国最早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设想是在上世纪80年代。
1987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王汉斌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对提交审议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为以后的刑法制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打下了基础)做出说明时,就曾明确提出:”一些国家规定公务员应当申报财产收入,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
”1988年,全国人大便起草了《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
[2]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已将《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项目,后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5)、《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1997)和《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外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1995)三个文件。
2001年6月,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
2006年9月,中中央办公厅又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该制度对党员干部财产申报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相比过去的规定,这次规定申报的财产范围不仅是”收入”,还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包括股票、期权等。
规定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有个人婚姻变化、个人因私出国(境)、配偶子女私人办企业等八个方面,涉及部分投资情况。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纪委十七届四次全会要求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的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
2010年温家宝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也强调”各级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坚决执行中央关于报告个人经济和财产,包括收入、住房、投资,以及配偶子女从业等重大事项的规定,并自觉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
”这些规定之所以实施效果有限,是因为这些党纪政纪,是政治规范,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层面;另外制度本身设计还不科学,存在缺陷。
[2]第一,申报的财产种类和人员范围过窄,如1995年《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从内容到形式均存在着显而易见的弊端--它只是收入申报,而不是财产申报。
有反腐专家指出,收入与财产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前者只是工资、奖金、补贴、福利费等,谁拿了多少,即使不申报,其他人心里也有数;而财产则不然,它既包括收入,还包括其他一切财产性所得,申报的内容只是强调”个人收入”,很容易给规避申报者以可乘之机。
申报的主体范围也仅限于县级以上干部。
第二,申报结果不公开,社会和媒体无法监督。
由于是内部申报,申报情况是否属实,无法得到证明。
比如2003-2008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线索70%来自群众举报,而极少通过发现收入瞒报和重大事项隐瞒的途径查办大案。
第三,这些制度在制度程序设计上存在缺陷,只规定应如实申报,如果申报虚假,既没有规定处罚,更没有规定怎样去处罚,刑法中也没有设定”申报财产收入不实罪”,无法惩治。
2005年出台《公务员法》时,专家学者建议将公务员的财产申报予以规范,后又在2006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未能写上关于官员财产申报的专门条款,2008年1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目前制定这一法律的时机尚未成熟”,认为财产申报立法面临一些障碍,如未实行金融及财产实名登记制度、技术手段尚不成熟、公开与隐私界限不清等。
2009年2月温家宝总理做客中国政府网,给予官员财产申报以积极评价,表示”我们正在积极准备这项工作。
”2010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表示,至于今后是否会上升为法律,这方面我们正在进行研究,而且将参考国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做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还需要配套的制度做支撑。
从2009年开始,官员财产申报开始在地方”试水”。
2009年底,中国已有多个地方出台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包括新疆阿勒泰地区、浙江慈溪市、上海浦东新区、湖南浏阳市和湘乡市等。
由于缺乏统一的国家法律指导,这些地方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规定不一,实施效果还有待实践的检验,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诞生已经初见曙光。
[2]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应规范的主要内容(一)立法原则要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就不得不考虑这部立法的一些基本原则。
在国外,有些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体现申报原则。
我国要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三原则。
1、强制申报原则符合条件的有关人员必须在指定的时期内作好财产申报。
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报和拒绝申报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2、如实申报原则有关申报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申报个人财产,不隐瞒、不谎报、不假报。
3、公开原则受理申报的机关必须及时地把申报者的财产数额以一定形式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
[3](二)基本内容内容设计的切实可行是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的起点。
我国在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法制化构建中,应结合我国实际,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财产申报制度的成熟经验,明确如下问题:1、申报主体申报主体主要是两大范围,一是官员自身,二是官员的近亲属。
就官员自身而言,应综合官员的职级和岗位的双重因素来确定。
就职级而言,1995年4月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规定所有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申报财产。
笔者认为财产申报法制化之初采用这个职级规定是可行的范围太大的话效果不一定好。
职级因素外,还有一些公务员职级虽不高,但岗位很关键,发生腐败的风险也很高,也应纳入申报范围。
岗位可以沿用两个标准:一是权重部门的执法人员不论职级高低都应当申报财产。
因这些部门的执法人员手握重权,腐败机会多。
关于权重部门,可借鉴我国《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中的规定: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等部门。
当然权重部门的范围还有待论证。
再一个标准是负责人标准,各级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及内部各部门的正、副负责人,可能职级达不到处级,但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身份使得其腐败机会增多,建议这些公务员要申报财产。
关于近亲属的范围,结合实际操作性,笔者认为可以确定在配偶、父母(包括岳父母)、子女三个方面。
近亲属申报财产的缘由是防止腐败官员通过向近亲属转移财产逃避申报和监督。
[4]2、申报范围规范财产申报的内容应当为家庭财产申报的范围应当包括一切形式的财产,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既包括申报本人的财产,也应包括申报配偶、未成年子女等近亲属的财产;既包括债权,也包括债务,还应申报有关财产的使用权。
3、申报受理机构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受理财产申报,事实证明是不可取的,由法律授权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受理财产申报也不妥。
为了与国际接轨,加大财产申报的力度,应当在行政监察机关中设立财产申报的专门受理机构。
为防止受理机构对同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财产申报不好处理,同级党政一把手、检察长、法院院长、行政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由上一级受理机构受理财产申报。
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财产申报,可考虑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设立特别机构受理。
[5] 4、申报时间在申报时间上应严格地分为初任申报、现职申报、离任前申报和离任后申报等环节,既有定期的,也有即时性的申报。
只有将职前、职中和职后的财产审查完整地纳入依法监控的范围,才能够有效降低公职人员贪污腐败的可能性,同时也能够有效地保证公职人员的廉洁与清白。
[6]5、申报的公开与监督制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时,应将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除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构成犯罪的还要启动司法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申报材料经整理审核后,其结果可以通过专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可以公开查询,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6、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要求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有关人员负行政责任是完全必要的,但只有行政责任却是远远不够的。
过于宽松的责任很容易使申报人员存在侥幸心理,不利于打击腐败分子,而我国对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者却没有规定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对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人员,可设定的法律责任有:(1)行政责任。
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时申报的,应当责令其申报,如能如实申报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刑事责任。
对于拒不进行财产申报的人员以及申报不实且财产差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以公职人员拒不申报财产罪和公职人员不如实申报财产罪定罪处罚。
[3]完善财产申报制度并不是孤立的,它必须与刑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相协调。
对按财产申报制度进行申报,经审查其财产或支出符合刑法第395条之规定的,完全可按刑法第395条处理。
但395条的法定刑过低(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定罪的数额较高(10万元),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打击犯罪分子的功能。
因此,有必要修改刑法第395条,使罪刑相适应,适当提高该条刑律的法定刑和降低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
对于申报不实或拒不进行财产申报的,差额在1万元以上的,我们可以设立财产申报不实罪和拒不进行财产申报罪来追究申报人的刑事责任。
其法定刑的设置可以借鉴贪污罪相当。
2002年7月23日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未涉及财产申报。
笔者认为,在新的财产申报制度实施后,该条例也要作必要的修改,把财产申报与干部的提拔任用结合起来,以使法律体系相协调。
有关人员财产申报的记录,应是组织人事部门任用、提拔干部的一个重要依据。
对于有不良财产申报记录的,一律不能提拔;人事部门在提拔、任用干部时应当审查其财产申报记录。
同时审查机关应特别做好阶段性的审查工作,严防39岁现象和59岁现象。
[3]三、结语廉政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反腐工作既艰巨又复杂,必须由诸多配套措施共同编织成严密的制度之网。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能在多大程度上起到遏制腐败的效果,不仅取决于该制度本身是否完善,还取决于其他与之相关的措施是否具备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