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构建之设想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研究

J o u na r l o f Be i j i n g F e d e r a t i o n o f T r a d e Un i o n s C a d r e C o l l e g e
第2 9 卷
第1 期 2 0 1 4 年3 月出版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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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 日期 : 2 0 1 4 - 0 2 — 2 4
#作 者简介 :千丽丽 ( 1 9 8 1 一 ),女 ,内蒙 古人,北京市 工会干部学 院工会理论 与职工教 育研究所助理研究 员,法学硕 』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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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丽 : 我 国公务员财产 申报制度 的构建研 究 的是法定 的同家公职人员 , 并不是要求所 有的国家公职人员都要进行财产 申报 , 要进行财产申报的只是 国家公职人员 的一部分 ; 其次 , 申报人进行 申报时 , 要按着法定 的程序 , 不是任意的进行 申报 , 并且 只能 向法 定 的 国 家机 关 进 行 申报 ; 再次 , 申报 人 需 要 申报 的 内容 是 其 法 定 的财 产 以及 财产 的变 化 情 况 , 法 律 要 求 申报 的必 须 申报 , 不仅 要 申报 法 定 的财 产 情 况 还有 申报其 变 化 情 况 ; 最后 , 申报 人 对 财 产进 行 申报 完后 , 还有接受有关部 门的监督 , 以确保其 申报 的真实性 , 并 由相关部 门对其不 申报或进行虚假 申报进 行处 罚 , 以使 这 一 制 度 得 到彻 底 执行 , 发 挥应 有 作 用 。 二、 财产 申报制度的作用 ( 一) 财产 申报 制度 具 有 防 腐反 腐 的作 用 法 国著 名 启 蒙 思 想 家 孟 德 斯 鸠 说 过 : “ 一 切 有 权 力 的人 都 容 易 滥 用 权 力 , 这 是 一 条 万 古不 变 的 经 验。 ” 英 国历史学家阿克顿更是断言 : “ 权力产生腐败 , 绝对 的权 力产生绝对 的腐败。 ” 公务员作为 国家 权力的执行者 , 在没有外部约束或者约束不利 时, 极易产生腐败。腐败从权力拥有到权力 的滥用这个过 程, 不仅会损害公共利益 , 也会给 国家和人 民的利益造成 巨大伤害 。“ 腐败具有破坏作用的道理很简单 : 腐败使得某些重要决策受制于别有用心 的动机 , 而丝毫不顾及 对大众造成的后果。 ” ② 而财产 申报制度 之所以被世界上很多 国家和地 区的法律所规定 , 就是因为其 在防腐反腐方 面所具有 的重大作用。联合 围作 为 最 重 要 的 同 际组 织 也 积 极 的 向其 成 员 国推 荐 财产 申报 制 度 , 1 9 9 0年 联 合 同第 八 届 预 防犯 罪 和 罪 犯待遇大会通过的 《 反对腐败 的实际措施手册 》 中指 出: “ 规定公职人员全 面公布个人情况( 在进入政府 部 门任职时即公布个人的全部资产 、 债务和社会关系 ) , 或者定期 提供简要情况 ( 每年的全部收入和商业 活动 ) , 或公布应 予报告 的事项( 职务 以外的收入 、 出售 或明显超过一定数额 的资产的单据 ) , 那是很有价 值 的反腐手段。 ” 并且还从两个方面 阐述了财产 申报制度 的作用 , 指 出: “ 它有两方面 的作用 : 第一 , 它 可 以起到早期警报的作用 , 据此可 以看 出一个公职人员的消费水平 和生活方式是否与其薪金 收入水平 相符合 , 如不符合 , 应要求本人做出解释 , 或对其进行认真观察。第二 , 当明知他有贪污舞弊行为 , 从 而 产 生 非 法 收入 或 资 产 , 但 拿不 到确 凿证 据 时 , 这也 可 以作 为起 诉 的 依据 。 ” ( 二) 财产 申报 制 度 可 以使 公 务员 证 明 个人 财 产 的 合法 性 权力 的易腐性使得 国家工作人员极易利用手 中的权力为 自己谋求不 正当的利益 , 正式基于这一认 识, 很 多 民众甚 至偏激 的认为任何与公务员的收入不相符 的其个人财产 的增加都是其谋取的不正 当的 经济利益 , 这 一 观 点很 显 然 是 不 能成 立 的 , 而公 务 员 的 财产 申报 制 度 就是 纠 正 广 大 民众 这 一偏 颇 认识 的 最 好 办 法 。对 于 让 公 务 员证 明个 人 财产 来 源 的合 法 、 正当 , 与 财 产 申报 制 度 的 之 间 的关 系 , 联 合 国第 八 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 《 反腐败 的实际措施手册 》 进行 了阐述 : “ 从 战略上来说 , 让拥有财产 的官员负责判 明和解释其财产 , 即相 当于对腐败行为展开攻心战和战术战役。由于始终担心会被要 求 对不义之财作 出解释说 明, 所 以这样 的规定 即造成一种不安状态 , 产生遏制性效果 , 或使腐败的官员 出 于两难境地一一究竟是否应该 申报 。如果官员在被要求对所有财产作 出说 明时 , 想提 似乎有理的正 当解 释 , 那 么 就 必 须 编 造 理 由进 行 掩 盖 , 他( 她) 可 能 要 在 贿 赂 或 勒 索 发 生 时或 大致 在 该 时提 交 一 份 报 告, 以便 为拥有的隐瞒财产提供始终如一 的历史性解释 。但是 , 这样做反而会促成对腐败关系和活动进 行讨厌的检查 , 所有这样 即体 现出在报告要求方面实行转移责��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范文(二篇)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范文一、引言在新时代的中国,反腐败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我国实施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通过实行财产申报制度,可以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促进廉洁政府建设。
本文将就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介绍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指公职人员依法向组织或者机关申报自己及配偶、子女财产状况的一项制度安排。
其目的是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排查公职人员涉及的财产问题,促进廉洁政府建设。
当前,我国已经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写入了法律法规,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三、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1.强化公职人员廉洁从政意识。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使公职人员必须主动上交个人所得和财产来源的信息,对于那些违规收入的人来说,是一种威慑和警示。
通过申报制度的实施,能够强化公职人员的廉洁从政意识,提高公职人员的自律能力。
2.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公职人员涉及的财产申报是一种制度化的监督手段。
通过这一手段,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公职人员可能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公职人员执行职责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3.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可以帮助净化政治生态,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透明公开,能够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提高社会对公务员队伍的认可度。
四、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具体要求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申报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申报范围。
公职人员在申报时,需要对自己及配偶、子女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各类资产、债务、收入来源、房产、车辆等。
2.申报方式。
公职人员在申报时可以选择书面申报或网络申报。
书面申报需要填写详细的申报表格,并附上相关资料。
网络申报则需要登录指定网站进行在线填报。
3.申报周期。
对于公职人员来说,申报周期通常是一年一次。
即每年一次全面的申报,对于新增的财产情况也需要及时更新。
财产申报制度建立范文(二篇)

财产申报制度建立范文一、背景介绍当前,我国正面临着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时期。
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产申报制度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财产申报制度是一项对公职人员进行财产申报的制度,旨在强化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要求,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因此,建立健全的财产申报制度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存在问题1. 缺乏全面透明的财产信息公开制度。
当前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存在信息不全、公开不及时、公开透明度不高等问题,导致公众对公职人员个人财产情况的了解不足。
2. 惩治力度不够。
在现行的财产申报制度中,对于虚报、漏报等违规行为的处理相对较为温和,制度的惩戒力度亟待加强,以确保公职人员遵守申报规定。
3. 制度执行不到位。
一些地方和单位对财产申报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相关制度规定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导致制度的实际效果不佳。
三、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1. 增强公职人员的责任意识。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可以促使公职人员提高自身廉洁自律意识,明确职责,规范行为,真正为公众利益服务。
2. 增强公众对公职人员的监督能力。
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可以使公职人员的财产信息公开透明化,公众可以通过审查、比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表来监督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提高公众的监督能力。
3. 有效遏制腐败现象。
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可以大幅度减少公职人员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发生,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约束力,维护社会稳定。
4. 增强党风廉政建设。
建立健全的财产申报制度,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党内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四、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主要措施1. 加强制度建设。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程序、要求和标准,确保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2. 强化财产信息公开。
建立公职人员财产信息库,使财产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开,增强公众监督能力。
3. 加强违规行为的监督和监察。
建立健全财产申报的市县乡村四级监督机构,加强对财产申报的审核与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财产申报制度建立(2篇)

财产申报制度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和现实状况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特定人群对其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如实申报的制度。
从财产申报制度产生之日起,它对反腐倡廉,树立政府和公务人员的良好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1、预防和惩治腐败预防腐败。
这也是财产申报制度的根本目的所在。
事后惩治行为虽然打击了公权力腐败行为,予以责任人相应处罚,但公共利益受损害已经成为既定事实,这只是事后补偿。
从源头彻底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是财产申报制度的价值追求。
惩治腐败。
对于经审查出现异常的财产状况以及追溯的违法行为,应予以惩罚。
在审查过程中公职人员的财产可能会出现来源不明的情况,出去因客观条件无法鉴定的而且能够轻易判断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收入外,不明财产均可以被怀疑为非法所得。
2、加强政治文明建设政治文明的程度取决与政治制度化的建设。
政治机制是否健全、完善直接关系到政治制度本质能否实现。
财产申报制度作为一种被许多国家认可的,预防腐败的社会监督机制是政治机制的一部分,它的完善和发展关系到政治文明的程度。
3、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法制化的财产申报制度给予广大人们群众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是我国社会民主政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让公务员履行法定的财产申报义务,能够有效地把公务员的活动纳入国家的法律监督体系中,促进公共权力行使的法制化、规范化。
4、其他意义财产申报制度的良好实施需要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重塑现代行政精神,公职人员通过每次履行财产申报义务,会从中受到一种道德教育,促使自己遵守各种职业准则,主动避免利益冲突的可能。
定期地申报财产,给公职人员以道德觉醒的机会,时刻想到道德界限的存在,以此来做到警钟长鸣。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难以实现的原因分析1、执行及制定者对申报制度的认同性差被采访者认为,原因除了技术上的问题还有思想意识上的不认同、不理解。
一些人对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实施顾虑重重,甚至存在着某些片面的、错误的思想。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法律建构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建构余海波(法学2班,20073300)[摘要]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应对腐败的重要举措,要实行政务公开,也要对官员的财产进行公开,这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本文拟从法律层面来探讨如何建构与规范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希望借此推动国家的制度创新。
[关键词] 公务员财产申报综合世界各国与地区的经验,建立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使政府职员及其直系亲属的财产公开化、透明化,是预防腐败的利器。
在我国,由于并不存在西方三权分立,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互制衡的制度机制,故对与我国,反腐的成功与否,更是关乎党的执政地位,以至国家生死存亡的头等大事。
⑴《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而《立法法》第八条又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作出了规定。
反观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由于它事关公民的财产权与隐私权的保护,,因而将其列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内,更为符合法理。
如若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来规范自身工作人员财产的申报,难免会有失公允之嫌。
同时,近年来,在我国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推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也一直是世界各国的企盼。
因此,对于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建构,结合国内外立法经验与实践,我决定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展开本篇论文:一是国外的立法实践与经验借鉴,二是国内的政策实践与立法推动,三则是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建构,四是结语。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第一款一,国外立法实践与经验借鉴财产申报制度涉及公务员的财产权、隐私权和国家公务员制度,也关系到国家的廉政体系建设及其稳定和发展。
为了保障其权威性、公信力、强制力,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以法律规范来作为保障的。
⑵早在1776年的瑞典,全体公民就可以查看上至首相下至一般公职人员的纳税清单。
而后,英国在1883年通过了《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开财产申报的立法之先河,影响深远。
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反思和建议

湖 北 科 技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Hu b e i Un i v e r s i t y o f S c i e n c e a n d T
V0 1 . 33. No. 6
息公布制度 , 没有合法 的公示渠道 , 导致公务 员的财产 申报
仍 处未公开 , 虽然掌握 了一定 的申报结果 , 但是只有 内部领
1 9 8 9年的全 国人大会议 , 《 财产 申报法 》 首 次被 代表 提 出, 弓 l 发各界热烈讨论 . 随后在 1 9 9 4年 的第八 届全 国人 大 常委会上 , 正 式决 定将 《 财 产 申报 法 》 列 入 我 国 的立 法规 划. 1 9 9 5年 , 中共 中央办公 厅 、 国务 院办公厅 颁发 了《 关 于 党政机关县 ( 处) 级 以上领 导干 部收入 申报 的规 定》 , 首 次 规定要对 各领 导干 部 申报 财产 收入 的情 况进行 监督 , 另 外 它对财产 申报 的主体 、 时间 、 负责 部 门等 内容 都做 了规定 , 构成 我国财产 申报 制度的雏形.
J u n . 2 01 3
文 章编 号 : 2 0 9 5—4 6 5 4 ( 2 0 1 3 ) 0 6— 0 1 8 8— 0 2
对 公务员财产 申报制 度的反思和 建议
黄洁琼 , 李 江勤
( 安徽 大 学 , 安徽
摘
合肥 2 3 0 6 0 1 )
要: 自十八 大以来 , 反腐倡廉再 次成 为社会 关注的焦点 , 政府和社会都在积极 寻找符 合我 国国情 的反 腐措施.
门无法及时有效 的得 到反馈 . 现有规定 把财 产 申报 的管理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思考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思考》2023-10-26CATALOGUE目录•引言•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概述•国外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与经验•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问题与挑战•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建议与展望•结论01引言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反腐倡廉的重要措施,对于预防和打击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研究背景通过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深入研究,为完善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有助于推动反腐倡廉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研究意义研究背景与意义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通过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历史、现状和问题的分析,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我国反腐倡廉建设提供参考。
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调查、案例分析和专家访谈等方法,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进行深入研究。
其中,文献资料调查主要是通过查阅相关政策法规、学术论文等资料,了解国内外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案例分析主要是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揭示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专家访谈主要是通过与相关专家进行深入交流,探讨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对策建议。
研究目的与方法02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概述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指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按照规定定期对其个人和家庭财产进行公开申报,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公务员的廉洁从政,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这一制度通常包括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申报时间、受理机构、监督机制等方面的规定。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含义1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历史发展23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最早起源于瑞典,自20世纪初开始在各国逐步推行。
在我国,这一制度最早于1987年提出,此后经过多次讨论和试点,但一直没有正式立法实施。
随着反腐斗争的深入和法治建设的加强,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需求越来越迫切。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有助于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提高公务员的廉洁形象,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与立法研究》范文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与立法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断推进和深入,公民权利的保障与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力约束均需要相应机制的设立。
作为制度保障的关键环节,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逐步得到了实施与完善。
该制度不仅有利于加强公职人员的廉政建设,也体现了国家对反腐败斗争的决心。
本文将对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与立法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
二、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一)制度实施背景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在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中逐步建立起来的。
通过对公务员个人及其家庭的财产进行公开透明地披露和监督,使国家机关的运行更加公开、公正和廉洁。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提出以来,至今已经逐步得到普及与深化。
(二)实施现状我国各级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实施已经具有较为完备的流程和机制。
一般由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对公务员个人及家庭财产进行年度或周期性的登记,并对重要财产变化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对于一些重要的财产变化,如购买不动产等,也需要进行实时申报。
同时,这一制度也在一些重大腐败案件的查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立法研究(一)立法背景为了保障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顺利实施,我国在立法层面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均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立法现状及问题虽然我国在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立法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如部分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导;同时,监督和惩罚机制仍需进一步强化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制度的执行效果,也对公众对公职人员的信任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四、未来发展方向(一)完善立法体系未来,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体系,细化相关法律规定,提高其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同时,也要强化监督和惩罚机制,使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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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构建之设想
[摘要]20世纪七八十年代,泰国、墨西哥、新加坡、韩国、俄罗斯、尼日利亚等国都不约而同地实施了财产申报制度。
纵观世界,因为违反了财产申报制度而下马的高官、暴露出的政治丑闻屡见不鲜,而就我国而言,虽然有出台类似于财产申报制度的文件,但是从现实意义上来说,它所发挥的效用是比较有限的,可以说,真正意义上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中国并没有被建立。
[关键词]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构建设想
一、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法理支撑
几年来,在就实行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制度和对公务员实行财产收入申报法的问题上,有的人对实行财产报告制度及对财产收入申报法立法中所涉及的一些法理问题产生疑问和顾虑。
例如财产申报制度规定领导干部以及家属申报个人及家庭财产,是否有违宪法人人平等的规定,再如商业银行法规定了“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现在要求一部分领导干部和一部分公务员申报并公开包括存款在内的个人财产,是否侵犯了这部分人的财产隐私权的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有学者指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特定法律身份决定了他们应当依照制度报告家庭财产和承担依法申报个人财产的义务。
根据权利和义务必须平衡的法理原则,领导干部应当依照制度报告家庭个人财产的义务,掌握着国家权力的公务员,除了谨慎小心地运用国家和法律赋予的权力之外,还更应该在其他方面得到更严格的要求,保证他对手中的权力不乱用、滥用,让那些投机分子没有可乘之机,这也是西方国家对于法官、检察官提供丰厚充足的资金和财物保障的同时要求恪守职业道德、深居简出的原因;最后,国家权力的性质及其廉洁性要求决定了领导干部应当承担按照制度报告财产和公务员应当承担依法申报财产的义务,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在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之间架起一座信息共享的桥梁,从而更有利于政府权力的正常、健康运作。
二、国内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评析
1996年《财产收入申报法》在全国人大立项后,中央纪委、监察部即着手就该法律草案的理论依据和构筑该法草案的基本框架进行探讨和调研。
2000年12月25日,尉健行同志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提出:“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
从政行为,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行领导干部从政准则。
”“实行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制度。
2001年首先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实行这项制度,报告本人、配偶以及由其抚养的子女的家庭财产,包括:大额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房产、汽车、债权债务等主要家庭财产。
”2007年底,我国成立了国家预防腐败局同时提出:“财产申报制度正在抓紧研究之中,将适时建立。
”
实行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制度,标志着我国廉政勤政法制建设将步入新的阶段。
然而目前收入申报制度完全仰仗于公务员的自觉性,同时缺乏必要的财务制度配套的监督体系,无论是规定本身,还是其实际执行过程中逐渐显现出以下的缺陷:现行的《规定》效力过低,其规范主体的法律地位模糊,且范围过于局限;申报财产是否公开的规定含糊,导致缺乏有效的监督,使之流于形式;违反《规定》责任不明确,处罚过轻,纪律处分缺乏法定强制性。
上述《规定》只是规定对申报主体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并不涉及到刑事责任。
三、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构建之设想
(一)制度的设立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该充分借鉴和参考国内外有关财产申报的先进制度和文明做法,在充分结合和考虑国内实际现状的前提下制定一部切实可行的《财产申报法》:首先,该法应该拓宽公务员财产申报的主体,既要包括财产申报人个人的财产,也包括财产申报人的近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
也有学者提出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的主体应包括:1.副主任科员级以上公务员;2.副营级以上军官;3.法官;4.检察官;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负责人;6.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7.直接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8.群众自治性组织的负责人;9.政府雇员;10.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次,细化申报的财产项目。
具体应包括:不动产(如房产);交通工具(如汽车、船舶等);存款、有价证券;一定价值以上的物品(包括金器、古董、名字画、家具、电器等);一定价值以上的债权、债务、投资或者偶然所得;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助及福利费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负责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
(二)制度的运行
第一,规定申报的种类和时限。
除日常申报外,应该增加初任申报和离职申报,进一步完善申报的种类。
1.初任申报制度:申报者应在任职后的30日内申
报自己的家庭财产状况;2.日常申报制度:申报者在每年元月1日至20日申报上一年度的家庭财产变动情况;3.离职申报制度:申报者应在任期届满前30日内,申报其家庭财产情况;被调离的,应在调离前30日内申报其家庭财产变动情况。
第二,明确财产申报的受理机构。
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受理财产申报,事实证明是不可取的,由法律授权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受理财产申报也不妥。
加大财产申报的力度,应当在行政监察机关中设立财产申报的专门受理机构。
为防止受理机构对同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财产申报不好处理同级党政一把手、检察长、法院院长、行政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由上一级受理机构受理财产申报。
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财产申报,可考虑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设立特别机构受理。
第三,公开的方式和层次。
早在1776年瑞典就开放了政府记录,瑞典公民就有权查阅官员直到首相的财产与纳税状况,公民不仅有权查询政府的公务执行情况同时还可以查阅官员甚至首相的财产与纳税情况,这类似于现代财产申报与财务公开制度。
美国《廉政法》规定,政府官员的财产申报单可供新闻机构和公众查阅。
就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说,可以考虑对部分重点对象的申报材料予以公开,这些重点对象应包括:符合申报主体条件的各单位、部门的负责人,副处级以上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直接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这部分人员由于其所处地位或岗位的重要性,要比其他公务员更应受到重点监督。
如果他们能将财产申报工作做好,对其他公务员搞好财产申报工作会产生极大的促进和影响,可以带动财产申报工作的全面开展。
对其他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查阅人提出查阅的申请,经受理和审查该申报材料的监察机关审核,主要审核查阅人是否系完全行为能力人、查阅的理由、查阅的内容等。
查阅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声明不能将查阅的内容用于非法目的。
要注意的是,除了军人的财产申报资料不公开以外,一些身份不宜暴露的公务员或有保密要求的岗位的公务员,其财产申报资料也不宜公开,仅在内部掌握,以符合保密的要求。
(三)制度的遵守——违反财产申报制度之处罚
对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刑事处罚,可以借鉴国外通行做法,在以后修改《刑法》时增设国家工作人员拒不申报财产罪和公职人员不实申报财产罪,可将其法定刑设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时为了从经济上对行为人予以制裁,可考虑附设罚金刑,对于情节严重的申报主体没有依法申报财产,那么检察院就可以按照贪污罪论处,这样就与《刑法》第395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相协调。
财产申报制度作为一个独立的制度,完全可以通过直接规定刑事责任的方式,根据财产申报的特点和要求,实现自身的司法救济。
作为单行刑法条款要与相关刑法内容协调,如贪污、贿赂犯罪,吸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比照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规定,对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定罪量刑。
对多次未申报或虚假申报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未申报或虚假申报财产与实际财产差额处罚。
对未申报或虚假申报的财产(包括如实申报仍涉嫌贪污受贿或者其它犯罪的),经查实如涉嫌其它犯罪的,仍应按案件管辖的分工,分别移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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