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思考
浅析公务员财产申报

浅析公务员财产申报公务员财产申报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旨在保障公务员廉洁奉公,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本文将从公务员财产申报的意义、主体范围、申报内容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浅析。
首先,公务员财产申报的意义重大。
公务员作为国家的行政管理人员,直接关系到政府决策执行的公信力和形象。
通过财产申报制度,可以监督公务员在工作中是否存在腐败行为,提高他们的责任感和廉洁意识。
同时,公务员财产申报也有助于预防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的现象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公务员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涵盖了各级政府工作人员。
无论是国家机关的行政人员,还是地方政府的公务员,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财产申报。
这一范围的确定,确保了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全覆盖和一致性,有效防止了公务员之间财产差异过大的情况。
公务员财产申报的内容包括个人收入、资产、投资、负债情况等。
其中,个人收入主要涵盖工资、奖金、津贴等合法收入来源;资产包括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和权益;投资指的是个人的投资行为,主要包括投资企业或参与合作经营等;负债情况则主要包括信贷、借款、欠款等与个人有关的债务。
通过这些申报内容,可以了解公务员个人的财务状况,发现异常情况,有效监督公务员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然而,公务员财产申报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申报标准不统一,各地可能存在差异。
这就容易产生一些公务员通过变相方式隐瞒财产的情况。
其次,部分公务员对个人财产申报意识不强,甚至故意填报虚假信息。
这就需要进行申报制度的加强和监督的加大力度。
此外,在财产申报的核查上也存在困难,需要建立更加精准、高效的核查手段。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应建立起一套统一的公务员财产申报标准和流程,避免各地差异。
其次,加强对公务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廉洁意识,使其自觉遵守财产申报制度。
同时,加大对财产申报信息的核查力度,建立完善的核查机制,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准确。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违规行为的追责力度,对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公务员进行严肃处理。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研究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研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指公职人员在就职、离职、晋升、降级、调整职务等情况下,要对个人财产情况进行申报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加强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防止腐败等问题,保障国家与人民的权益。
一、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重大,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提高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
公职人员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要求公职人员对自身经济生活再清楚不过,财产申报制度就能有效约束公职人员,在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从而提高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
2. 防止腐败案件发生。
财产申报制度是防止腐败产生的重要途径,通过公开、透明的财产申报,可以使公职人员在预防和打击腐败行为中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一旦有不正当的财产来源、暴富现象或其他异常情况出现,就能引起媒体和公众的注意,从而遏制、查处腐败行为。
3. 加强公职人员的责任意识。
财产申报制度要求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要对个人财产情况进行彻底、真实、完整的申报,这也提供了一种行为规范标准,对公职人员的行为产生制约作用,增强公职人员的责任意识。
4. 维护国家与人民的权益。
财产申报制度让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透明化,也可以让公众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有更准确的了解。
在该制度推行的情况下,公职人员无法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或垄断政治和经济资源,从而维护国家与人民的权益。
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项长效机制,不断地开展、完善和完善工作,需要切实见到制度产生的效果。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1. 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知情制度。
财产申报工作应当根据情况与时间和内容的重要性,要严格的具备公知公开、透明、全员参亲三个要素,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开展财产申报知情宣传,使工作人员以及公众及时了解财产申报的实质意义、目的以及公开程度。
2. 强化政府监管和制度执行力度。
政府应建立监督与反腐败的机制,从制度、法规、策略等多个维度,加强政府的自我监管机制,并严格执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并将其与考核、晋升等方面的紧密相连起来。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范文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范文一、引言在新时代的中国,反腐败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我国实施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通过实行财产申报制度,可以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促进廉洁政府建设。
本文将就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介绍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指公职人员依法向组织或者机关申报自己及配偶、子女财产状况的一项制度安排。
其目的是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排查公职人员涉及的财产问题,促进廉洁政府建设。
当前,我国已经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写入了法律法规,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三、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1.强化公职人员廉洁从政意识。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使公职人员必须主动上交个人所得和财产来源的信息,对于那些违规收入的人来说,是一种威慑和警示。
通过申报制度的实施,能够强化公职人员的廉洁从政意识,提高公职人员的自律能力。
2.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公职人员涉及的财产申报是一种制度化的监督手段。
通过这一手段,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公职人员可能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公职人员执行职责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3.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可以帮助净化政治生态,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透明公开,能够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提高社会对公务员队伍的认可度。
四、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具体要求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申报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申报范围。
公职人员在申报时,需要对自己及配偶、子女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各类资产、债务、收入来源、房产、车辆等。
2.申报方式。
公职人员在申报时可以选择书面申报或网络申报。
书面申报需要填写详细的申报表格,并附上相关资料。
网络申报则需要登录指定网站进行在线填报。
3.申报周期。
对于公职人员来说,申报周期通常是一年一次。
即每年一次全面的申报,对于新增的财产情况也需要及时更新。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伦理思考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伦理思考一、引言公务员是国家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廉政和诚信素质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的保障和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为了加强公务员的廉政建设,我国于2011年开始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要求公务员应当如实申报其家庭收入、财产和经商情况,以便于政府对公务员的财产状况进行监督和检验。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伦理思考,并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伦理基础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行,体现了政府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对于推进政府治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从伦理的角度来看,这种制度基于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1、公共利益的保障公务员是国家的管理者,其职责是为公共利益服务,公务员身份的特殊性就意味着他们必须摆脱个人私利的驱动,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保障政府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对公务员财产状况的申报和监管,能够有效地防止公共权力被私人利益所侵蚀,同时也能够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2、公民权利的保护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是一种基本的政治权利,人民作为主人公应当对公共事务有一定程度的知情和监督。
而公务员的收入和财产情况影响了公民对公共权力的信任度,公民有权了解公务员的真实财产情况,以保证公务员的廉洁和公民的权益。
3、职业道德的约束公务员作为国家行政管理领域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标准,在任职期间不能从事与职务无关的经济活动,维护个人的廉洁操守和机关的形象,避免滋生腐败现象,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行,有利于进一步约束公务员的行为规范,维持职业操守的纯正性。
三、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虽然具有伦理基础,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以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缺乏监管机制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要想发挥应有的效果,必须具备一套完整的监管机制,可以对公务员提交的财产申报进行审核和监督,否则,公务员提交虚假申报的行为将难以制止。
完善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思考

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概述(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内涵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内涵可追溯到1883 年,英国议会通过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净化选举与防止腐败法》。
该法案规定:如果官员个人财产与其正常收入之间存在差距,就必须作出解释和说明;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证据,就会被认定为灰色收入,进而被治罪。
在1978年,美国政府颁布了《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1989年,又修订为《道德改革法》,这一法律是美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蓝本。
它规定: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前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上任后还须按月申报。
同时,财产申报不只限于申报者本人,还必须包括其配偶或受抚养子女的有关情况。
除在国家安全部门工作或其他不宜暴礴身份的官员外,各受理申报的机关均须将财产申报资料公开,供大众查阅复印,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在我国学者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内涵也有不同的理解,彭坤、韩磊、夏风云认为是指规定官员依照法定期限和方式向有关机关申报法定范围内财产并接受有关机关检查和公众监督的法律制度。
[1]李秋芳认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最早起源于230多年前的瑞典,是有关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
[2]汪玉凯认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杜绝和惩治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的一种常用手段,主要是通过对官员财产变化的掌控,洞察官员的行为。
而这样的掌控,又常常是以政府的公开、透明为前提的,社会公众在这一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成为一种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
[3]黄留国认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特定人群对其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如实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
[4]笔者认为所谓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指国家行政人员、公务员在担任国家公职期间,包括任职之初、任职期间以及离职以后的一定期限内,必须依法申报属于自己以及与其共同生活之亲属的财产,以接受有关法定机关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有效地约束和规范国家行政人员、公务员行为的制度。
关于建立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现实思考

关于建立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现实思考摘要:反腐败已经成为各国政府整肃吏治的主题。
在反腐败的斗争中,财产申报制度,对于防止、抑制以及打击腐败有着积极作用。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是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为杜绝、惩治公职人员以权谋私、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
大量实践表明,我国确实存在着严重的腐败现象。
对于腐败现象正如江泽民指出的那样如果任其发展,就会葬送改革开放大业,最终也会危及党的执政地位。
本文在指出我国建立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后,梳理了我国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现有规定,分析指出了我国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借鉴世界了各国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在此基础上就完善我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现实思考Abstract:Governments combating corruption has become a serious theme. In the anti-corruption struggle, the assets declaration system for the prevention, suppression and has a positive role in combating corruption. A financial disclosure system is a world with many countries to prevent and punish public officials power, bribery, and other corrupt practices [an effective means. A practice shows that our country is indeed the existence of serious corruption. As for corruption Jiang Zemin pointed out if allowed to continue, will be buried cause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will eventually threaten the party's ruling status. The leading cadres in establishing that my personal property reporting system is of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ut of our personal property reporting system leading cadres of the existing provisions, the analysis pointed out my personal property reporting system leading cadres gaps in the world and learn from the advanced experiences of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on the basis of our leading cadres on the property reporting system made the corresponding responses.Keywords: Leading cadres property reporting system realistic thinking财产申报制度是有关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被喻为“阳光法案”。
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解析

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解析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作为反腐败的重要工具之一,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共利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制度的目的、实施机构和程序、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于政府的启示等方面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进行解析。
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旨在加强对公职人员财产来源的监管,以避免腐败行为的发生。
该制度的实施机构通常为国家监察部门或者纪检部门,并贯彻全过程、全覆盖、高频次的原则。
公职人员在担任职务之前、担任职务期间及离职后,均需要填写详细的财产申报表,报告个人及家庭的资产、收入来源等信息。
同时,申报制度强调信息公开、公众监督,以保证制度的有效性和透明度。
然而,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仍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公职人员可能出于目的不纯粹的个人利益,对财产申报隐瞒不报,从而造成制度执行的失效。
其次,财产申报的审核和监督机构需要具备充分的独立性和能力,以确保公正审查和严格惩处。
此外,财产申报信息的保密和数据安全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以免泄露个人隐私和造成恶意利用。
对于政府而言,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有着重要的启示。
首先,政府应打破机构间的壁垒,建立联合监督机构,加强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信息的共享和审核。
其次,应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诚信意识和责任感,降低腐败行为的发生概率。
同时,政府还应建立健全的激励和惩处机制,对于财产申报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罚,形成有效的约束。
在国际上,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也是一种常见的反腐工具。
例如,美国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案》规定,公职人员必须每年向联邦政府申报个人及配偶的财产状况,以及任何可能给公职人员造成利益冲突的情况。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职人员财产来源的透明度,减少了腐败的发生。
总之,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反腐败的重要手段。
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通过政府的改进和完善,可以增加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准确性。
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督机制,也有助于提高制度的有效性。
关于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讨论

申报主体:区别对待
国外有两种不同类型的申报主体: 一是以一定的职级为标准,仅规定立法、司法、 行政和军事等机关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中具有一定职级以上的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履行财 产申报义务。 二是对普通国家公职人员,限于承担特定职责的 人员。有些国家规定,与经济活动联系密切、具 有直接经济管理职责的公务员,无论职级高低, 都负有申报财产义务。 无法回避的问题:我国公务员队伍庞大,牵涉人员 过多,有关方面有没有精力和时间完成对官员申报 内容的核查核实。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一般公务员
财产申报制度对腐败而言,只是一道闸门 虽然可以遏制腐败的泛滥,但它无法切断 腐败的源头; 它虽是一剂反腐的良药,但不足包治百病, 要根治腐败,尚需综合施治;
但无论如何,我们还是热切期待这一重要 制度在我国的全面建立,毕竟,只有建立, 才有可能完善。
谢 谢!
四、关于财产申报制度的推行问题
现实状况:成效甚微,艰难前行 官员的财产既不应是隐私,更不应是秘密
建立符合实际的、完善的工资制度是实行 财产申报制度的பைடு நூலகம்提 ;公务员的基本工资 收入和隐性收入; 制度的推行,需要最高决策者下定决心; 鼓励对推行方式进行探索
五、正确认识财产申报制度
三、财产申报的监督核实问题
监督无效论:组织监督或机关内部监督 — “自己人监督自己人”;人大制度不完善 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 公众和舆论监督
浙江慈溪:让领导干部单位员工“把关”方案中规定,在 内容公示后由干部所在单位员工进行无记名投票检测其真 实性,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票数指出其不属实,将组织调查 组对公示内容进行调查,作出相关处理。 引入360度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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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思考论文关键词:反腐败财产申报制度公职人员重构论文摘要:被喻为“阳光法案”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极有价值的重要反腐手段。
本文分析了中国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理由与依据,审视与检讨中国现行公职人员收入申报制度的缺陷,提出了完善中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构想。
自20XX年起,中国的反腐败走上了一条制度反腐、标本兼治的道路。
当腐败已经成为制度的顽疾,从制度本身出手是中国反腐的必由之路,作为“终端治腐”重要措施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已被纳入了重要日程。
一、中国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依据民主是腐败的天敌,透明是腐败的克星,而被喻为“阳光法案”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便是极有价值的重要反腐手段。
该制度最早起源于瑞典,1978年美国通过《政府行为道德法》是当前最完备的财产申报立法。
“财产申报制度一般是以立法方式设定公职人员的义务,强制其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来源及各种投资活动。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财产申报制度逐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借鉴、完善和实施,已经成熟,堪称肃贪治腐的利器。
中国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有以下充分的理由与依据。
(一)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符合现代法治原则要求。
公职人员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国家职权、履行国家公务,同时兼具公务身份与公民身份双重特征。
所有公职人员的一切行为,包括某些个人行为都应受到广大民众的监督,严格依法办事。
“从这个角度来说,也可以叫做公职人员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也正是这种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为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奠定了合法性基础”。
公职人员的特定法律身份决定了他们应当承担依法申报个人财产的义务,财产申报法规定公职人员依法申报财产,是针对其作为公职人员这一根本法律身份做出的。
权利义务平衡原则也要求公职人员承担依法申报个人财产的义务;还有,国家公共利益、国家权力的性质及其廉洁性的要求也决定了公职人员依法申报财产是其应尽的义务。
个人的隐私应受法律保护,收入和财产公开,无疑与个人的隐私权相冲突,但各国最后都采取了公法优先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即当社会公众对政府官员的个人情况主张知情和要求予以了解时,后者不能以个人隐私权相对抗。
恩格斯曾指出:“当个人隐私甚至阴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时,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
它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它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当然,公职人员依法申报财产,限制了公职人员的财产隐私权,应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以使公职人员的合法财产得到保护。
“我们应借鉴国外的有关财产申报书的公开性、获得和使用财产申报书的程序方式以及违法使用申报书的处罚等方面的规定,在建立中国财产申报制度时做出明确、可行的规定,使公职人员的合法财产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严惩腐败、反腐保廉和减少国家财产蒙受损失的需要。
在我们传统观念中,家庭财产是秘而不宣的,这无疑为腐败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伞。
有的工作人员随着职位的升迁、权力的增大,经不住钱财的诱惑,置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制度于不顾,大肆聚财敛财,并提前设计好财产的各种来路,如来源于配偶、子女或亲友等等,一旦东窗事发,便把财产化整为零,以减轻罪责,甚至可以免于惩罚,这就给反腐败斗争的顺利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和障碍。
近年来,全国所查处的领导干部腐败大要案中,相当部分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问题。
有的来源不明的财产数额甚至大大高于已查明的违法违纪金额,但按刑法标准量刑最高刑期只是五年。
正是因为我们没有完善的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法,国家工作人员平时的家庭财产状况不明,他们一旦腐败,“财产来源不明”就成了逃避严惩的强有力的保护伞。
明知是贪污受贿,但无法取证,无奈之极。
如果实行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法,巨额财产在申报中没有反映,又无法说明的,一律以贪污受贿罪论处,那么,搞腐败的人就不得不严肃考虑腐败的成本问题了。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个人的生活消费明显超出其家庭财产的实际状况,监督机构就可以依照财产申报法进行调查,这样,就能破除家庭财产秘而不宣这一盲区,使监督机制深入到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家庭生活,及时从领导干部的个人生活消费中察觉其腐败的初芽,早打招呼,及时提醒,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家庭财产实行监督,有助于抑制领导干部的非法收入,有助于促使领导干部本人在金钱、财物的诱惑面前能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提醒自己和家人勿触高压线。
同时,制订《财产申报法》,将监督关口前移,一旦发现工作人员的家庭财产明显超出实际报告的部分,即可及时介入调查,将被违规或非法占有的国家财产及时依法收回,及时挽回国家的损失。
(三)现代民主政治发展为财产申报制度提供了良好社会条件。
中国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为社会公众提供了参与政治生活的合法途径,也使现代社会政治生活的透明度越来越高。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不仅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也对现代政治体制提出了相同的要求,财产申报制度便是系统内部自我调整的必然产物。
信用机制为基础的监督体系、执行体系和法律体系的相互作用反映出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特征,也是财产申报制度缺一不可的三大支柱。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教育与文化水平的大大提高,中国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也稳步增强。
面对公职人员腐败问题的大量滋生蔓延和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强烈要求对公职人员财产状况的全面监督,以有效消除腐败现象。
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形成了强大的社会力量,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意识的普遍增强成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形成的政治文化原因和社会条件。
(四)政府信息化建设为财产申报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了科学技术支撑。
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是一个多部门相互协调作用的过程,对于准确性、及时性和保密性的要求比较高,那种传统的表格文字之类的方法已越来越难以适应行政现代化的要求。
从冷战结束以来,伴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化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一个焦点。
政府信息化成为整个国家信息化体系建设的关键,中国加快政府信息化的步伐,推动政府信息化,推动行政管理模式向民主化、公众化的方向发展,政府信息化建设的成就斐然。
政府信息化大大提升政府管理的公开性与有效性。
中国络经济和技术的发展速度很快,络的覆盖率较高,已经初步形成全面的络化和规模效益,宽带和接人技术的先进加快了银行、税务、工商等系统之间的相互,给中国财产申报制度的电子化奠定了必要的技术支持。
二、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缺陷1995年颁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成为我国建国以后第一个具有财产申报制度的某些特征的规范性文件,为财产申报法的制订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然而,数年的实践表明,收入申报规定还存在不少缺陷。
主要表现在申报主体不完整、申报范围过于狭窄、申报类型单一、受理机构缺乏监管权威、执行机制不健全、违反申报的罚责过轻等方面。
鉴于收入申报规定所存在的诸多缺陷,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于20XX年6月1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
在这部规定中,对家庭财产申报的主体和范围作了延伸,将原先的申报主体由个人扩大为领导干部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及由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将申报个人收入改为报告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房产、10000元以上的债权债务、贵重物品等主要家庭财产。
这体现了与时俱进和讲求实际效用的精神,比收入申报制度明显进了一步,也逐渐向发达国家财产申报法所规定的内容靠近。
但从执行情况看,效果也不理想。
究其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财产报告规定仍然没有成为一项规范的国家法律制度,约束乏力。
二是对财产报告规定的规范不全面、不具体,操作性不强。
三是财产报告对象范围过窄,只限于在现职省部级领导干部中试行,由于直接涉及高级领导干部的利益问题,易产生抵触心理,难以有效贯彻执行。
四是对报告的情况没有严格的核实。
没有在条款中严格规定必须对报告情况进行核实,只是提到“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对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报告,可以核查”,这就显得弹性有余而刚性不足。
不严格核实,报告就缺乏严肃性,难免有间接鼓励、纵容虚报之嫌,同时,使对虚报者实施处分的规定也难以落实。
财产报告情况核实不到位,使那些经济上有问题的人在申报中得以蒙混过关,起不到反腐败功效。
五是只有报告规定,而没有公布报告情况的规定,社会公众无法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
三、完善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设想(一)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主体1.我国的财产申报的主体应扩大到科级正职(包括科级)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所有国有的负责人。
笔者认为,我国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初衷是打击腐败分子,在确定财产申报的主体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确定财产申报的主体必须能有效地打击腐败犯罪分子;(2)我国的财产申报法必须与我国的其它法律法规相协调,特别是与刑法相协调;(3)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做到灵活性与原则性的统一;(4)借鉴外国有关经验。
综合以上因素,笔者认为财产申报的主要主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即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的:(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2)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派到非国有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中第(3)项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把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扩充到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人员。
但是如果财产申报的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完全重合,财产申报的人员牵涉面太广,反而不利于国家有关机关集中力量抓好廉政建设。
实际上,能够运用权力“中饱私囊”的只是那些握有一定权力的人。
但如果按现行《规定》确定的申报主体,显然又不利于发现和惩罚腐败分子,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位不高权也重”的官员,把这些人员管好对于反腐败斗争特别重要。
这些人员包括3类:(1)县级以下人民政府的各乡(镇)党委书记、各乡(镇)长;(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下属机构——如工商、税务、物价、金融、公安、铁路、民航、交通、农业、经贸管理、外汇管理、城建、土地管理、房产管理、技术监督、医疗卫生、烟草专管、劳动安全、商标、专利、人事、教育、文化新闻、广电、统计等等的全部公务员;(3)小型国有的负责人。
有些不大,但其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却不少,有必要把这些人纳入到财产申报的人员范围中去。
综合来看,把我国财产申报的主体扩大到科级正职以上(包括科级)比较合理。
这一方面避免了财产申报人员过多,保证了效率,另一方面又可以有效地对各级官员进行监管,兼顾了公平,可以说是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为更加严密周详,还应将下列人员纳入申报主体范围:“(1)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行政机关以及社会团体、国有、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或者负责人离休、退休后5年内的;(2)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从事检察、审判工作的检察官、法官离休、退休后5年内的;(3)各级公安、财政、工商、税务、海关等国家行政机关中的所有公职人员离休、退休后5年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