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官员财产公示相关问题初探
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

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初探摘要:近些年来,在每次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反腐倡廉都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们关注的话题之一。
正是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已步入了加强制度化建设的新阶段,而财产申报制度作为”阳光法案”,已被国际社会公认为反腐败的”利器”和基础性制度,世界上已有很多国家或地区建立并实施了这一机制并取得极好的反腐效果。
针对我国当前的腐败情形,亟需建立这一制度。
关键词: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立法建议财产申报制度,是指国家公务员在担任国家公职期间,包括任职之初、任职期间以及离职以后的一定期限内,必须依法申报属于自己以及与其共同生活之亲属的财产,以接受有关法定机关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有效地约束和规范公务员行为的制度。
[1]一、我国现行有关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缺陷我国最早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设想是在上世纪80年代。
1987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王汉斌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对提交审议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为以后的刑法制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打下了基础)做出说明时,就曾明确提出:”一些国家规定公务员应当申报财产收入,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
”1988年,全国人大便起草了《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
[2]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已将《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项目,后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5)、《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1997)和《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外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1995)三个文件。
2001年6月,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
浅论官员信息公开之财产公开制度的构建

浅论官员信息公开之财产公开制度的构建前言近年来,随着社会进步和人民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官员的财产情况。
为了加强政府的透明度和防止腐败行为,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官员财产公开制度。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现状分析和对策建议三个方面探讨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构建。
历史背景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源远流长。
早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皇帝会规定官员出任职务前必须公开其家庭身份和财产情况。
文化大革命时期也曾出台过这样的规定。
但是,在那个特殊的社会背景下,这些规定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
直到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化建设的推进,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才逐渐得到重视和改革。
现在,国家已经出台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公务员法》、《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等,都规定了领导干部必须向组织部门报告自己及配偶、子女的财产情况。
现状分析尽管现在已经有了法律法规的保障,但是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官员会不诚实地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导致公开信息不真实。
其次,有些地方的组织部门没有严格执行相关制度,也不存在有效的监督机制。
另外,一些地方政府对官员的财产公开事项缺乏透明度,无法使信息得以公开并得到广泛传播和有效监督。
对策建议要解决以上提到的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该建立健全官员财产申报和公开的制度。
对于那些不诚实报告财产情况的官员,应该实行严厉的惩罚措施。
同时,应该完善监督机制,通过加强社会力量介入,让公众能够对官员的财产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
其次,中央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大领导干部个人财产公开工作的大力度,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和督促,让更多的地方政府意识到官员财产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同时,要进一步规范财产公开的程序和标准,使官员财产公开工作得到更加科学和严谨的实施。
最后,要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和引导,让公众更加理解和重视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推动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深入实施。
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现状及对策研究

及对策研究2023-11-03CATALOGUE 目录•引言•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的现状•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存在的问题•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的对策建议•结论与展望01引言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作为反腐倡廉的重要措施,对于提高政府透明度、加强公职人员廉洁自律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反腐斗争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对于推进反腐斗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意义。
研究背景及意义研究目的通过对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现状的调查和分析,提出完善制度的对策和建议,以推动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的落实和完善。
研究方法采用文献资料分析、问卷调查、访谈等方法,对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深入剖析,并探讨可行的对策和建议。
研究目的和方法02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的现状目前关于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的法律法规缺乏专门立法,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法规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等。
缺乏专门立法由于缺乏专门立法,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的立法层次较低,主要由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权威性不足。
立法层次低现有法律法规对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缺乏具体的处罚措施和惩戒机制。
法律责任不明确申报与公开的法律法规现状申报与公开的实践现状申报内容过于笼统现有的申报规定对财产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界定不清,导致申报内容过于笼统,难以准确反映公务员的财产状况。
公开方式缺乏透明度公务员财产申报的公开方式缺乏透明度,往往只公开申报结果,而不公开具体过程和细节,难以实现真正的公开透明。
申报主体覆盖不全目前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的主体主要覆盖领导干部,对普通公务员的申报要求相对较少,存在一定的盲区。
目前社会对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的认知度较低,缺乏足够的了解和关注。
社会认知度低社会监督意识不强社会舆论氛围不浓由于社会对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的认知度低,公众对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的监督意识还不强。
论官员财产公示与反腐败改

推行官员财产公示路径分析内容摘要:在当今社会,腐败问题几乎成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而财产申报制度是预防腐败的最有力的措施,本文就官员财产公示的渊源和现状,财产公示与反腐败,“阳光法案”等等措施,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
关键词:腐败财产申报财产公示作者:杨海燕,宁夏石嘴山市委党校。
在当今社会,腐败问题几乎成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而财产申报制度是预防腐败的最有力的措施。
因此,国内外的许多专家学者发表了大量的著作、论文研究财产申报制度,其目的是确保国家公职人员廉洁奉公,防止非法获取财产。
一、官员财产公示的渊源和现状早在封建社会就出现了财产申报制度的雏形。
在《三国志.诸葛亮传》中就记载:“初,亮自表后主曰:‘成都有桑八百株,薄田十五顷,子弟衣食,自有余饶。
至于臣在外任,无别调度,随身衣食,悉仰于官,不别治生,以长尺寸。
若臣死之日,不使内有余帛,外有赢财,以负陛下。
’及卒,如其所言。
”但这只是由于个别统治者出色的管理能力所决定的,并没有形成体系。
而我国在建国初期由于国民经济水平比较低,官、民一样。
因此,不具备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条件,也根本不需要建立财产申报制度。
但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造成贫困差距逐渐加大。
此时,财产申报制度建立的经济、政治条件都已经成熟,所以,从1995年到2010年这15年间,我国一共出台了三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政策性文件。
但是, 在这些规定中财产公示制度始终缺位。
2009年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浙江省慈溪市两地率先对部分基层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进行公示试点, 这些实践被认为具有破冰意义。
2010年规定了一项新的举措,虽然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 但仍然缺少具有关键意义的公示环节。
目前,在我国之所以还没有建立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干部阶层自身不支持,主要分为内、外两个原因:一是从内因上看,是领导干部自身民主意识薄弱,缺乏对公权的认识。
公务员面试热点:官员财产公示 - 副本

【背景链接】广东某地加大官员财产公示力度,把副科级以上官员财产纳入登记范围。
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却因为预留的房产登记表格不够填写而遭遇干部“吐槽”,个别干部“不知道怎么填,干脆就填一处”,导致一些干部的房产信息就此“被遗漏”。
【标准表述】[原因分析]财产申报表格太短充分暴露了某些地方官员在财产申报过程中的形式主义作风。
由于官员财产公示确有一定的抑腐扬清的作用,一方面,群众对官员财产公示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期望通过财产公示遏制官员贪腐。
另一方面,官员对财产公示的心态十分复杂,有的人战战兢兢、诚惶诚恐,有的人随波逐流、瞻前顾后,有的人理直气壮、光明磊落。
究其原因,是因为不同官员财产“合法度”不同。
由于现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设计上缺少对于申报内容的审查,对于申报结果的公示,对于谎报、瞒报行为的惩治等三个关键环节,从而使得该制度难以充分发挥防范腐败的效用。
[措施]在公示官员房产问题上,我们必须把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与尊重客观规律结合起来。
一方面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完善该项制度,打造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升级版”,使之逐步成为具有科学性、可行性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并从立法的角度强化其法律权威和效力。
这就需要在现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中加入对于申报内容的审查,结果的公示,对于谎报、瞒报行为的惩治等三个关键环节。
这样也就有利于更好地发现官员可能存在的腐败行为,还有利于发动民众举报,避免那些经由腐败获得不法利益的官员逃脱制裁;对于谎报、瞒报行为进行惩治,则有利于发挥制度的威慑力,有力地遏制与防范腐败发生。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申报程序,制定出台详细的指导意见,并科学设置填报事项,唯有这样才能真正地体现出官员们的财产情况,才能使官员的财产真正地做到公开化、透明化。
官员财产申报不应避谈制约公权

官员财产申报不应避谈制约公权今年“两会”期间,一位省部级官员在回答记者关于财产公示问题时,反问:“为什么老百姓不公布财产?”将官员财产申报问题再次推上舆论高潮。
近日,针对官员的这一说法,数十位网友在网上公布个人财产状况,从月收入到房产,从存款到股票,从电视大小到女友数量,全部在网络上公开。
发起人说,既然有官员要求老百姓公布财产,就不妨先做起。
移风易俗从主人开始,我们带领公仆走向现代社会。
与迫不及待的民意支持相比,“官意”对于财产公示要矜持得多。
多次为官员财产申报求法的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曾做过调查,称接受调查的官员97%对官员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抵触情绪就更加普遍。
如果“官意调查”结果可信的话,那么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上的舆论分野,就再清楚不过了。
这种官意与民意的泾渭分明,表明官民之间,已经没有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形式默契。
党政官员作为从事公共管理事务的特定群体,其利益特征与群体边界都已经与普通民众显著不同。
这种体制内外的意愿区分,暗合了社会分化的阶层迹象。
即使不触及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进退,以官民的意愿比照,也解读出令人不安的信息。
网友公布个人财产,意欲以公众表率引领吏治变迁。
这般举动,与其说是移风易俗从主人开始,毋宁说是民意表达无可奈何。
我们不愿认为这是天真的民间示范,但也深知这般举动背后的认知陷阱。
它把严肃的公共政治建设,幻化为你我之间的常人感情,将政治生活中法定的权责关系,扭曲为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学习。
这在国人公私不分的观念中可以成立,在现代政治的分析图景里却不伦不类。
但这种民间意愿的执意表达,本身释放出了紧张的公众情绪。
这从官员财产公示的议题演化中可以回溯。
今年全国“两会”前夕,人民网调查显示,今年公众最关注的热点问题,反腐倡廉始终以明显得票居于首位。
但这种场外公意,并未在“两会”得到同等程度的强调。
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正是在公意表达乏力的背景之下,以一种更具象、更可操的议题设置纳入了舆论的强势传播。
财产公示能有效遏制腐败自由辩论问题

财产公示能有效遏制腐败自由辩论问题对方可能提问:1、官员财产公示为什么在中国不实行?回答:现在没有实行,将来会实行啊,钓鱼钓几十年没有收回,但将来必定会收回来。
2、为什么中国几个试点都没有效果,可见这个制度没有效果啊?回答:首先,我国的试点取得了一些效果,而不是对方辩友所说的没有效果。
第二,目前效果有限并不能否认这个制度没效,因为我国的法制建设还没有跟上,官员财产公示尚未立法,相关配套制度也有待完善。
对方辩友为什么不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呢?3、官员申报是否属实难以查实,所以在我国不可行?回答:对方辩友请不要危言耸听好吗,全球这么多国家因为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取得了反腐的巨大成功,他们都能查实,勤劳智慧的中国人民只会做的更好。
4、请问官员财产公示在中国取得了什么效果?回答:多了去了,1、新疆阿勒泰地区公示官员财产不到半年时间,廉政账户上收到76万违法违纪款,比以前几年的合计都多,这不是效果的显现吗?2、还是新疆阿勒泰地区在实施官员财产公示之后,几乎没有一个官员敢当面抽中华烟,请问这难道不是这项制度巨大震慑力的体现又是什么呢?3、香港前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因未及时申报购车收益,受到民众的质疑在捐出了收益的三倍还不得不辞职,请问这是不是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效果呢?4、墨西哥的信息公开法通过后的第7天,1万多名不愿意申报公示财产的公务员受到处罚,请问这是不是有效的体现?5、为什么对方辩友总是说国外而单单把中国排除在外呢?今天我们讨论的问题并没有国界的限制,我就不明白了为什么我说国外官员财产公示的成功事例对方辩友这么不爽呢?而且我们并没有排除中国啊,中国在2005年就成为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啊。
5、在国外成功并不代表在中国成功啊?回答:对方辩友你什么意思,难道月亮在外国是圆的,到了中国就圆不了呢?6、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官员有的是办法转移隐匿资产,所以官员财产公示最终只会流于形式,而没有效果?回答:因为害怕公示而隐匿资产这本身就说明了官员财产公示的巨大威慑作用,谢谢对方辩友证明我方观点。
反对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建议

反对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建议
1.财产公示制度可能侵犯个人隐私权。
官员是公职人员,他们
需要一定的隐私空间来保护个人信息和家庭的安全。
财产公示制度可能会泄露个人财务状况,导致不必要的骚扰和威胁。
2.财产公示制度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一些官员可能通
过合法手段获得了一定的财富,但这并不代表他们在职位上存在腐败问题。
公示财产可能引起不公正的舆论压力,导致社会对官员的误解和不信任。
3.财产公示制度可能无法有效解决腐败问题。
腐败不仅仅体现
在官员的个人财产上,更多的是体现在职权的滥用和利益的交换。
单纯依靠财产公示制度来惩治腐败是不够的,需要更加全面的监督和制度改革。
4.财产公示制度可能会导致官员财产潜移默化地转移到配偶、
子女或其他合法代持人名下。
官员有可能会转移财产的所有权,以规避财产公示制度的要求。
这种转移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制度的失效,对于监督和反腐败工作产生负面影响。
5.财产公示制度的成本过高。
公示官员财产需要大量的人力、
物力和财力投入。
而且对于财产的查证和公示过程中可能存在瑕疵或较大的误差,进而导致不公正的结果和舆论压力。
基于上述原因,反对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是合理的。
我们应该
通过其他手段来加强对官员的监督,推进公正廉洁的政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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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官员财产公示相关问题初探
一、当前政府官员财产公示存在的主要困难(或障碍)
(一)立法体制存在官本位。
当前的立法体制存在官本位因素,不利于这一事关所有官员切身利益又让公众信服的法律得以顺利出台,破除立法体制官本位因素是个事关立法体制改革的大难题。
其一,如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采用规章形式,由国务院主导制定,而国务院会议组成人员皆属官员,且这种规章在执行中会存在效力不够的问题;
其二,如果官员财产申报以法律形式,由全国人大表决,而常委们亦算官员,大多由部(省、市)长(书记)等等官员转任,且现时人大代表官民比失调、官多民少,太多的官员以民代的身份参加人民代表大会,这些代表中省长、市长又何其多,我们不能因为是省(市)长,有很高的政治觉悟,就认为他们与官本位绝缘,我们更不能因为他们是高级领导干部身份的人大代表,就认为他们在这项立法中都是可以信赖的。
其三,我们的官员大多一直为官,乃至终身为官,官本位思想严重,不象西方国家的官员从民到官,又从官到民,角色会不断转换,官本位思想容易破除。
笔者认为,制定这项法律,不除立法过程中的官本位,不让公众充分参与进来,最终出台的法律条款很可能“华而不实”。
(二)实施执行阻力大。
可以想象即使完美的官员财产公开法律得以出台,遇到的各种执行阻力更大,执行更难。
官员财产公开对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无疑意义重大,但对官员来说,不可避免地将面临很大的压力。
主要的执行阻力有:
1.官员配合意愿会较低,主动性差。
一是腐败的官员肯定反对公开自己的财产,即使申报也一定瞒报;二是清清白白做事的官员,出于中国人不露富的心理文化,会有一些抵触。
对这一“革自己命”的制度,“难以想象有多少官员主动给自己套上紧箍咒。
同时社会上一些人的“仇富情结”,也会加重了一些官员公开财产的心理负担。
2.配套制度不健全,体制内权力过分集中而又制约不够,民意反映渠道有限,对执行中的问题难以形成民意力量。
3.技术手段虽基本成熟,但仍存在不完善的方面,会导致财产申报制度执行不力、对违反规定的追究不严等问题。
配套条件不够成熟主要有:金融登记实名制推行有待进一步规范、专项信息技术手段研究需要开展、公开与隐私界限没有立法明确。
如一些司局长们到地方、单位讲课“走穴”,一条不成文的潜规则是动辄上万、数万元的“讲课费”或“咨询费”。
“这里面很难讲清是靠官位、内部信息挣来的,还是凭自己的真才实学得来的。
”再如,一些与职务无关或没有直接关系的人情往来,是否合理,是否该申报。
二、财产公示应包含哪些内容(项目)
(一)收入。
前一年度从任何来源取得的收入。
(二)馈赠和补偿。
由继承、赠与、偶然所得等形式获得的财产。
(三)权益与存款。
一切不动产,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期权,汽车和其他贵重用品、饰品和字画、古玩等收藏品,以及价值在一定数额以上的其他动产。
(四)买卖交易。
前一年度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有关不动产、股票、公债、期货以及其他形式的证券的买卖和交换情况。
(五)债务。
与本人职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人单笔数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债权债务。
(六)配偶和子女在内所有家庭成员的资产状况。
三、财产公示的途径(方法)有哪些
官员财产公示实质就是官员财产的申报与公开,是指官员将自己的财产向法律指定的机构申报登记,并面向公众用公示的形式加以公开。
(一)定期申报。
申报人要在每年的指定日或该日之前,申报上一年度的财产情况和个人财务情况。
(二)申报内容应在相应的互联网和大众媒体上公布。
如中央机关申报人的申报在全国人大网站和中央级报刊上公布,国有企业申报人的申报,则在本系统内公布。
(三)增强监督核查力度。
(四)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五)建立干部信用档案以备查阅。
四、财产公示的后续监督保障(监督的部门、监督的方式方法)
(一)监督和执行机构。
将国务院下属的监察部升格为对全国人大负责的廉政监察院,将党中央委员会领导下的中纪委升格为向全国党代大会负责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这些机构负责落实官员财产申报法。
(二)申报法律程序与内容同样重要,需要制定一个规范的、独立的“申报程序”来保证,并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受理申报。
(三)对故意瞒报、漏报,数额大的,要有严明的惩戒规定。
(四)官员财产申报情况需要完全透明,可透过多种媒体公示,并且公众和新闻人能够随时查阅。
(五)为更好监督官员财产公开情况有无违反规定,政府应当支持成立一些专门的民间团体和机构,用非常专业的技能和态度监督政府官员的财产,调查官员的可疑财产。
(六)实行个人终身独立银行账户制度,限制现金使用,实行信用卡和银行转账支付制度,实施真正意义上的金融实名制;实行遗产税与赠与税制度;完善预防资金外逃制度,严厉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