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美国专利法_不正当行为_理论的适用

解读美国专利法_不正当行为_理论的适用
解读美国专利法_不正当行为_理论的适用

国专利法中有关不正当行为的规定,要求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履行诚信义务,否则将承担专利无效或不

可执行的法律后果。因此,不正当行为在专利侵权之诉中,常被专利侵权人作为重要的抗辩理

由。

一、背景

对不正当行为的法律规制,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在美国早期的专利法中,就已经确立了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专利可以实行私力

救济的制度。但即使有此规定,法院对以不正当行为作为抗辩理由一直持谨慎甚至反对的态度。直到1945年,美国最高法院才以衡平法上著名的“不干净的手”原则1为基础发展了“不正当行为”理论,并明确指出,专利申请中的不正当行为可以作为专利侵权之诉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专利权是一项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权利,而不正当行为是对权利的滥用,它对公共利益形成了潜在的损害。

基于“不正当行为”理论,所有负责专利申请和审查的人都必须履行诚信与善意义务。也就是说,该义务的承担者不仅包括专利申请人,还包

解读美国专利法“不正当行为”理论的适用

刘文琦/文

【摘要】美国专利法中“不正当行为”理论要求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履行诚信披露义务,否则将承担专利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严重后果。该理论的适用旨在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和保障公共利益。由于目前尚无对“不正当行为”成立要件的统一标准,法院在适用该理论时形成了多元化解释。多年来,“不正当行为”理论对鼓励申请人履行诚信义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该理论的扩张适用,其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

【关键词】

不正当行为

专利

披露

在先技术

重要信息

1.“不干净的手”是衡平法上一项著名的原则。它是指一方的欺骗行为或不诚信行为破坏了可供另一方信任的基

础,因此也意味着被滥用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括专利申请人的代表人,如专利律师或专利代理人。此项规定至少具有两个目的:第一,提高专利申请质量。由于专利申请中的实质性失实陈述或欺骗性疏漏,可能导致专利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严重后果,专利申请人必须确保呈交给专利与商标局的专利申请材料详尽且真实,从而保证了专利申请与审查的质量。第二,保障公共利益。专利权是一种私权,但对这种私权的保护必须建立在它和一般公众利益达成平衡的基础之上。专利法中的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和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原则都体现了这种法益平衡的思想。倘若专利申请材料中的信息不真实详尽,就有可能为一项或多项本应处于公共领域的信息授予合法的垄断权,因而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不正当行为的规制,恰恰体现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1]。

二、不正当行为的构成要件

构成不正当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构成要件,即重要性要件和欺诈故意要件。法院在审查不正当行为构成与否时,首先考虑的是,专利申请材料中的错误与疏漏是否构成决定授予专利权的重要性信息。如若构成,法院才将进一步考虑行为人是否具备失实性陈述的故意。在司法判例中,不难发现,法院往往会平衡对此二要件的要求。也就是说,法院会根据存在错误或疏漏的信息对专利审批的重要程度,相应地适当提高或降低对行为人欺诈故意要件的要求。即当不正确信息对专利获批的影响较大时,法院会降低在该案中达到欺诈故意要件的门槛;反之,法院将提高对行为人故意要件的要求。

(一)重要性

专利法要求专利申请人履行诚信披露义务。无论是呈交或撤回的专利申请材料都必须满足诚信义务的要求。违反诚信义务通常是指没有向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披露重要信息[2]。由于美国最高法院未对何为重要信息作出详尽且具有判例意义的解释,因此在司法界和实务界并没有统一的有关重要性要件的标准。在早期的判例中,法院曾经适用过三种判断重要性的标准。第一,客观“要是没有”检验法。即当法院认为若非该申请信息中的错误陈述,申请将不具可专利性时,该错误陈述即具备了重要性要件。第二,主观“要是没有”检验法。这种判断方法较客观检验法更为宽松,错误陈述更容易符合重要性的要求。即只要专利审查员基于对错误信息的信赖作出了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就可以认定该信息具备重要性。第三,“要是没有,则可能”检验法。此判断标准是三种判断方法中门槛最低的一种。只要失实性陈述或疏漏可能影响专利审查的过程,则该陈述或疏漏构成诚信披露义务中的重要信息。

目前,最为通行的判断重要性的标准源于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第56号规章。该规章规定,若某信息构成专利申请无效的初步证据,即构成了专利披露义务中的重要信息。2虽然该规章的规定也并非法院适用的唯一标准,但由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倾向于适用第56号规章的规定,因此该规定成为目前最具指导意义的判断重要性要件的标准。此外,法院还认为,披露义务还应包括在判断申请是否具有可专利性时任何理性审查员认为的重要信息。

(二)欺诈故意

不正当行为的成立须行为人具有欺骗专利评审部门的故意[3]。在以不正当行为作为抗辩理由时,被诉侵权人往往很难找到直接的证据证明专利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具备欺诈故意。所幸的

2.Rule56of the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1992.

是,法院并不要求必须出具直接证据来证明。法院往往根据环境规则(surrounding circumstance)来确定是否存在欺诈故意。即法院将考虑申请材料、过程、失实性陈述与真实情况的偏差等因素作出判断。但在通常情况下,若行为人明知申请信息有错误或疏漏,还仍然将此材料呈交给专利与商标局,就将被认定为具有欺诈故意。值得指出的是,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仅因粗心引起的疏漏陈述不足以认定欺诈的故意。

三、适用“不正当行为”理论的常见情形

“不正当行为”理论已在美国近年来的司法判例中被广泛运用,而且它更是被诉专利侵权人提出的主要抗辩理由之一。越来越多的判例表明,法院对“不正当行为”理论的适用显示出扩张的趋势。以下是几种适用该理论的典型情形:

(一)未披露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在先技术

专利法要求申请人在履行披露义务时,必须做到详尽披露。无论是对专利申请有利或者不利的信息,只要可能影响专利审查员的决定就必须披露。特别是在2007年的Mckesson Information Solution v.Bridge Medical3一案中,法院的判决令实务界倍感披露义务的严格及其扩张趋势。该案中涉及了三项相关的专利申请,专利人Mckesson 向专利与商标局递交了三项相关的专利申请,其中两项由审查员Trafton评审,而另一项由审查员Lev评审。审查员Lev经过审查,最终拒绝了他所审查的一项申请。当Mckesson收到申请失败的消息时,另外两项相关的专利申请还处于审查程序中。虽然Mckesson向审查员Trafton披露了评审员Lev正在评审一项相关专利申请,但并未披露Lev项下申请失败的信息。法院认为Mckesson负有披露此信息的义务,但其并未履行。此外,Mckesson先后提交的另外两项专利申请尽管由同一个审查员Trafton负责评审,但Mckesson并未明确告知Trafton该两项申请具有相关性和类似性。Mckesson辩称,同一评审员应该知道两项申请的详细情况而无须披露。但法院认为,Mckesson有义务明确披露此信息,而不能依赖评审员对某项在先申请的记忆去决定后继申请中信息披露的范围。最终,法院认定了Mckesson的不正当行为。

(二)未披露最佳模式

美国《专利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发明人在专利申请时应披露实施其发明的最佳模式。若该专利申请人所披露的信息,足以使一般熟悉该技术的人员知晓如何实施其发明的最佳模式,即认为专利申请人已尽到了诚信披露的义务。披露最佳模式的要求旨在避免发明人取得专利时隐瞒其已知的最佳实施方案。在Consolidated Aluminum Corp.v.Foseco Interna-tional Ltd.4一案中,法院认为Consolidated Alu-minum公司未披露某项专利的最佳实施模式而判决该专利不可执行,同时判决Consolidated Aluminum所拥有的另外三项基于未披露信息而获得的专利无效。

(三)未披露与为专利申请出具的重要意见相关的信息

披露义务还延伸至为专利申请出具的重要

3.Mckesson Information Solution v.Bridge Medical,487F.3d897(Fed.Cir.2007).

4.Consolidated Aluminum Corp.v.Foseco International Ltd.,910F.2d804,809(Fed.Cir.1990).

5.Ferring B.V.v.Barr Labs.Inc.,437F.3d 1181(Fed.Cir.Feb.15,2006).

6.Hoffman-La Roche v.Promega,323F.3d 1354(Fed.Cir.2003).

7.Purdue Pharam v.Endo Pharmaceuticals,410F.3d 690(Fed.Cir.2005).

意见。该意见往往是由该领域的专家或者技术人员作出的,作为申请材料的一部分呈交给专利评审部门,对评审结果也会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这些重要意见以及与此相关的信息也是披露义务所及的范围。特别的是,如若重要意见的出具人与专利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利益上的关系,无论是当前存在的还是过去发生的,都必须披露[4]。这些利益上的关系将会使审查人员审慎地考虑该意见的客观性。在Ferring B.V.v.Barr Labs.Inc.5一案中就出现了关联信息的欺诈。专利申请人

Ferring 公司先后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了八份

专家意见,用以解释其申请与某项在先技术的关系。其中五份意见的出具人分别是:一位发明者、一位Ferring 公司的顾问、一名曾受雇于该公司的顾问,一位Ferring 公司的研发主任和一名接受该公司科研资助的个人。这五位出具专业性意见的个人都曾经受雇于Ferring 公司或接受过公司的资助。在他们呈交的专家意见中只有一人附上了简历,其他四人都没有说明自己与该公司之间的关系。法院认为专家意见在申请专利中至关重要,它们将直接影响审查员对申请的判断。但是,申请人刻意隐瞒了其与出具意见专家之间的利益关系,而这种关系也将直接影响审查员对专家意见的认可,因此法院认定该行为是不正当行为。

(四)以过去时态叙述并未发生的事实

在呈交专利申请材料时,必须严格履行真实披露的义务。专利申请人常常以过去时态的陈述方式描述其发明的研发过程及结果。专利与商标局将以此作为决定其是否具有可专利性的考虑因素之一。因此,以过去时态的陈述,必须是在呈交申请材料时确已发生的事实,否则法院将会认为行为人具有不正当行为。在Hoffman -La

Roche v.Promega 6一案中,联邦巡回法院发现专

利人以过去时态描述了某一实验,但该实验在专利申请时并未完成,因此认定该行为是不正当行为。

(五)失实陈述仅为预测性的信息

专利申请材料所含的信息必须是事实,而不应是仅凭预测、推测或者臆想获得的信息。因为非事实性的预测往往夸大了其发明的创造性和实际效用,而这些信息与是否授予专利密切相关。在Purdue Pharam v.Endo Pharmaceuticals 7一案中,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中陈述,其研发的药物新配方可以以较少的剂量控制、减轻病痛并达到令人惊奇的疗效。但是,法院发现,专利申请人在并未进行临床实验的情况下描述其发明可以达到神奇的治疗效果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因此,该信息并非事实,而仅为一种预测,是失实性陈述。且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欺诈故意,故该行为人构成不正当行为。

四、扩张适用“不正当行为”理论的消极影响

毋庸置疑,“不正当行为”理论在实务界和司法界的广泛运用对提高专利质量和保护公共利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根据法律规定,不正当

行为一旦成立,行为人将承担极其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不正当行为”理论有效地制约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专利权的行为。但是,随着该理论适用范围的扩张,其消极影响也逐渐显现出来。

第一,适用结果常有悖于规制不正当行为的初衷。规制不正当行为的目的在于鼓励申请人以诚信方式获得专利权,但越来越多的被诉侵权人不论是否存在专利权人失实陈述或疏漏重要信

息的情况,皆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可以说,以不正当行为作为抗辩理由给了被诉侵权人一个胜诉的机会,而使专利权人陷入繁冗且高成本的诉讼之中。尽管以不正当行为抗辩的胜诉率不高,被诉侵权人仍然热衷于此。由此可见,该理论的适用正在背离它的初衷。

第二,某种程度上降低了专利申请质量,增加了专利审查成本。出于对“不正当行为”理论适用的担忧,相当一部分申请人在申请时向专利与商标局提供了海量的在先技术的信息,但并不解释这些在先技术与自己所申请的发明有何不同,也不说明在这些在先技术中哪些是与其申请最相关或类似的[5]。也有一部分申请人,根本不提供任何在先技术的信息。这样的做法无疑将提高专利审查员审查的难度,从而增加了专利审查的成本;同时,专利申请质量也有所下降。

第三,降低了法律的可预测性。如前所述,对“不正当行为”理论的适用,各法院的态度有所不同。一方面,所谓“重要信息”的范围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对“重要信息”的认定也因法院而异。另一方面,法院往往在对不正当行为两要件的认定上采取平衡的做法,因而增加了案件结果的不可预测性[6]。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法院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事实上法院态度的差异,降低了法律的可预测性。

第四,消极法律后果及于无辜。司法判例表明,一旦法院认定行为人实行了不正当行为,所涉专利的所有权利要求将归于无效或不可执行。但如果现专利权人并非专利申请人,而是通过受让的方式获得专利的,但由于申请人行为的不当而使其遭致专利无效或不可执行的后果,这对于诚信的受让人而言,有失公平。

五、结语

该理论的适用在专利领域产生的积极效果是有目共睹的。但基于上述弊端,一些公司、学者建议改进、完善“不正当行为”理论。比如,明确“不正当行为”二要件的标准;允许在判定“不正当行为”后,发明人可以申请重新签发专利;考虑将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法律后果改变为部分无效或部分不可执行;等等。这些呼声已经引起了相关立法部门的关注。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美国申请专利,国内企业界和学界对这一理论相关法律制度及其发展动态的进一步关注具有重要意义。EIP

(作者单位:浙江树人大学)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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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Matthew M.Peters.The Equitable In-equitable:Adding Proportionality and Predictability to Inequitable Conduct in the Patent Reform Act of2008[J].19Depaul Journal of Art,Technology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2009,19(3):77.

专利侵权案例

案例一:(德国)BASF公司诉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根据产品所含特征性的副产物认定生产方法判定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本案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涉及的并非新产品,故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使用的制造方法侵犯了其专利权。本案在侵权判定中,未将二者的制造方法进行逐一比对,而是开创性地根据被告产品中所包含的三种特征性杂志确认其使用的助剂为亚烷基二胺,进而认定其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2、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3: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BASF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3000元;4:驳回BASF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BASF 公司负担2000元,由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00元,由北京克劳沃生化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0元。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及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典型案例。在审理专利无效纠纷案例时,应当结合立法目的,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围绕原告起诉的要点进行审查。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应当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其所知晓的所属领域的技术知识加以判断。只有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才需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判断编码输入法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要重点对比编码方式和取码规则等;如果本专利与现有技术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2007年5月28日,微软中国公司以郑珑拥有的名称为“字根编码输入法及其设备”的发明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26条第4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2008年3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128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关于2017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关于2017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八条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专利审查指南(word版,有红色标注)

第一部分初步审查 第一章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因此,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之后、公布该申请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是: (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可以补正的缺陷时,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时,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的方式结束审查程序。 (2)审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随后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文件存在缺陷时,根据缺陷的性质,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3)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是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期满未提交或者逾期提交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4)审查申请人缴纳的有关费用的金额和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费用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或者逾期缴纳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请求视为未提出的决定。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是: (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格式上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经典案例)

1.大磨坊公司于199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1992的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1993年4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回答: (1)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 (2)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1题.[参考答案] (1)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2.199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请分析: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为什么? 2题.[参考答案]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用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本案中,梁某虽然是H化工研究院的在编职工,污水净化也是他的业务研究范围,但案中涉及的发明创造既不是梁某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梁某做实验的时间是在1995年春节期间,他本人和他的儿子利用休息时间而非工作时间从事的实验活动并取得成果,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而是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技术成果;再者从他的实验条件看显然不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以,梁某要求变更自己为专利权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3.《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休闲》。S发现后,认为《饭后茶余》报及《休闲》杂志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了其作品,也未向S支付报酬,遂诉至中国法院。《饭后茶余》报辩称,《饭后茶余》报转载《休闲》杂志上的译文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只要向供稿人支付报酬即可,无须向S付酬。《休闲》杂志社辩称,S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

新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说明(标准版)

新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说明(标准版) Explanat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rules of the newly revised P atent Law (Standard Version)

新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说明(标准版)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一、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的修改 1.删除关于撤销程序的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撤销 程序,新细则也作了相应修改,删除了撤销程序的相关规定(删除了现行细则第55条、56条、57条,修改了现行细则中有关申请、审查、复审和无效中的相关条款)。 2.提高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数额和 报酬比例新细则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精神,参照《科技进步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提高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金的数额和报酬的比例(参见新细则第六毡ǜ媛细则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 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新细则第14条) 2.进一步明确了缴费的有关规定

根据现行细则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应当每年缴纳一次,即使最后没有授权,也同样要缴纳。新细则改变了这一缴纳方式,规定在办理授权手续时一并缴纳维持费。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授权,则不需要缴纳维持费。新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缴费的其他问题(参见新细则第九章"费用")。 3.解决与其他相关程序的衔接问题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一些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判决专利权转归他人,需要我局协助执行。但现行细则没有规定我局如何协助执行。新细则增加了相关规定,规都唇尤胧澜缑骋鬃橹刮夜ɡ贫扔胧澜缑骋鬃橹摹队朊骋子泄氐闹恫ㄐ椤罚ㄒ韵录虺浦恫ㄐ椋┑墓娑ň】赡芤恢隆n夜ɡ捌湎冈虻挠泄毓娑ㄓφ笨悸怯胛夜巡渭拥墓侍踉贾械墓娑ㄖ鸩揭恢拢男形夜墓室逦瘢奖闵昵肴恕⒆ɡㄈ撕陀泄氐笔氯恕n耍篻t; (1)关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的撰写参考"专利合作条约"(pct)作了修改(参见新细则第18条、24条、25条)。 (2)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涉及双方当事人程序的时间期限不得延长,这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延期作

最新整理专利法知识100条.docx

最新整理专利法知识100条 专利法知识100条 1、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与录音制品和广播(包括电视)有关的权利通常称为邻接权。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与录音制品和广播(包括电视)有关的权利属于知识产权中的工业产权部分 3、工业财产、工业产权指人们在经济活动中,为了与同业展开竞争面作出的一些智力成果。 4、专利一般就是指发明专利。 5、知识产权的最大特点是无形的。 6、我们今天所了解的专利制度,一般认为起源于西欧的一些国家。 7、发明专利作为一种正规的制度,最先采用的国家是威尼斯。 8、正式的、全面的专利法直到18世纪末年才出现。 9、智力创造成果的特点是经济智力体力。 10、第一个将西方专利制度思想介绍到我国来的是太平天国天王洪秀全的堂弟洪仁歼。 11、光绪帝批准赐予xxxx机器织布局10年专利。 12、我国近代史上第—个有关专利的法规是xxxx8年清朝光绪帝颁发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 13、我国历史上第——部正式的专利法是1944年由当时的国民党政府颁布的。 14、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但没有采用当时存在的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所采用的发明人证书和专利证书的双轨制。 15、在专利权归属问题上把所有权和管理权分开.

16、下列关于技术的描述:技术是由知识组成的。知识必须利用自然规律。技术必须是系统的知识。 17、发明的专利保护:并非所有发明都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18、各国专利所授予的保护期限过去多在15年至20年之间,现在根据知识产权协定规定为20年。 19、传送技术秘密的方式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20、产品发明是指以有形形式出现的一切发明,例如机器、仪器、设备、装置、用具和各种物质等。 21、实用新型只适用于产品,不适用于方法。而且所谓产品,必须是具有一定形状、构造的产品。 22、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并不增添产品的实用性,它主要是为了使产品对消费者产生吸引力。 23、不授予专利保护的客体动物和植物品种。 24、专利法的核心问题是专利权。 25、就发明创造获得专利的权利是一种财产权。 26、单位指大学本身,而不是指大学内部设立的院、系等小单位。 27、职务发明创造是指由于工作人员执行研究、设计、开发的职务而产生的发明创造。在西方国家称为“雇员发明”。 28、在我国境内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在专利方面,享有与我国国民同样的待遇。不需要有条约或者互惠原则的根据。 29、我国专利法采用先申请原则。 30、专利法实施细则采用由他们自行协商确定的 31、专利法采用第三种即混合新颖性的标准。

专利法案例分析

【问题】: 郑同是某市机械研究所的工程师,从1996年开始,承接所里的省级科研课题――汽车节能应用系统的研究工作。经过5年的理论探索和反复试验,郑同于2001年11月研制成功了ZH-2000型高效汽车节能装置。安装有该装置的汽车平均每百公里油耗可降低25-35%,该装置具有极大的实用价值和经济前景。机械研究所负责人决定就该装置申请发明专利,于2002年3月7日寄出了有关专利申请文件。国家专利局于3月13日收到申请文件,信封上的邮戳为3月8日。专利局经初步审查发现,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缺少部分附图,于2002年4月3日通知研究所在1个月内补交。 4月28日,研究所派专人补交了附图。专利局在初步审查通过后,根据研究所的要求,于2003年1月15日公布了该申请。2004年10月30日,经实质审查通过,该装置被授予发明专利权,并予以登记和公告。2004年12月,研究所与明光电子设备公司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每年 500万元的使用费许可明光公司生产该装置。 【问题】: 1.机械研究所是否有权就该装置申请专利为什么 【正确答案】: 研究所有权提出申请。根据《专利法》第6条规定,该装置是郑同完成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所,申请被批准后,研究所为专利权人。 2.郑同对该发明应享有何种权利 【正确答案】: 郑同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并可以获得研究所颁发的不少于2000元的奖金,还可每年从实施许可费的税后利润提取不低于2%的报酬,或者也可以要求研究所按以上比例给予一次性报酬。《专利法》第16条明确了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4条、第75条规定了对职务发明人奖励、给予报酬的具体措施。 3.该项发明专利的申请日应是哪一天 【正确答案】: 4月28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或者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 4.如果研究所未提出申请,国家专利局能否对该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正确答案】: 国家专利局如果认为必要,可以自行对申请实质审查。《专利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专利案例 公民张某于2000年4月完成了一项“水变油”的方法发明,5月利用A企业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对该方法进行了验证和测试,并向A企业支付了100万元的测试费用。在测试过程中,A企业的职工王某窃取了张某的技术秘密后,于2000年6月将该技术秘密转让给李某,李某不知道王某的技术秘密系窃取所得,并向王某支付了200万元的转让费。张某得知李某使用自己的技术秘密后,要求李某向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李某向张某支付使用费后,张某要求李某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 2001年12月,张某将该项技术的专利申请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甲公司,2002年1月1日,甲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的书面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初步审查认为该方法发明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要求,于2003年7月1日即行公布。2004年10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甲公司的请求,对该方法发明进行实质审查后,于2005年1月1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侵犯专利权案

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侵犯专利权 案 司法考试题库司法考试辅导司考一卷资料司考二卷资料司考三卷资料司考四卷资料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侵犯专利权案,司法考试商事案例中的侵犯专利权安相关法律条文你是否有复习到又是否已经掌握了,那么你将如何将所学知识点与下面的专利权案案情联系起来进行案例分析了。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案情分析] [解析] 本案是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国企业作出的首起诉前禁令案,禁令作出后,珠海X公司与美国D公司长达三年之久的专利纠纷以握手言和告终。 在诉讼过程中,为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权利人权利的行为,法院有权根据当事人申请发布一种禁止或限制行为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强制命令,就是临时禁令。临时禁令具有强制性和暂时性,以禁止或限制行为人某种行为为内容,其效力一般延续至诉讼终结,并被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永久或一定期间的禁令或撤销禁令的裁定所代替,在有证据证明临时禁令实施的条件不具备时也可以在诉讼中裁定撤

销禁令。而知识产权诉前禁令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起诉前请求法院作出的要求被控侵权人不为一定行为的命令,以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权利人知识产权或有侵害可能的行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4条规定:司法当局应有权令一方当事人停止侵权,特别是应有权在进关后立即组织那些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入其管辖内的商业渠道。我国专利法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也规定了禁令制度,并称之为“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禁令属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损害时的一项救济措施,它的建立对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专利可以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吗

可以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吗对于一项发明创造是否可以同时获得两项专利授权及是否可以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专利的问题,我们来做详细解读。先来看看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根本区别在于发明专利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而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是针对产品、方法或者产品、方法的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发明专利是专利法保护的专利的三种类型之一,而且法律状态最为稳定技术价值最高。 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是指运用自然规律解决人类生产、生活中某一特定技术问题的具体构思,是利用自然规律、自然力使之产生一定效果的方案。技术方案一般由若干技术特征组成。例如产品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零件、部件、材料、器具、设备、

装置的形状、结构、成分、尺寸等等;方法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工艺、步骤、过程,所涉及的时间、温度、压力以及所采用的设备和工具等等。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技术特征。 发明可以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做出的发明,是一项以物质形式出现的发明,如机器、仪表、新材料、新物质等。 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的方法,又可以分为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是一项以程序的过程形式出现的发明,如产品的制造加工工艺、产品的使用方法、化学方法、生物方法等。 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绝大多数发明都是对现有技术的改进,例如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组合,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选择等,只要这些组合或选择产生了新的技术效果,就是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 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法中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和技术水平要求较发明专利低,但实用价值大,在这个意义上,实用新型有时会被人们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

2021年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

编号:JY-HT-06913 2021年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 Any parties with a cooperative relationship can sign a contract to protect legal right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编订:MZYUNBO设计

2021年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 明 (2001年6月26日)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为了配合修改后的专利法的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专利代理机构、专利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案(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为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案(送审稿)》,又多次召开了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以及专家、学者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国务院法制办综合各有关方面意见送国务院审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已于2001年6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通过,将于2001年7月1日与修改后的专利法同日施行。我国专

利法实施细则在修订过程遵循了以下原则:一、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二、简化程序,与加快审查的目标一致,与方便申请人的目标一致;三、与国际趋势相协调,履行我国应尽的国际义务。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颁布是健全完善我国专利制度的又一里程碑。现将主要内容简介如下: 一、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的修改 1.删除关于撤销程序的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撤销程序,新细则也作了相应修改,删除了撤销程序的相关规定(删除了现行细则第55条、56条、57条,修改了现行细则中有关申请、审查、复审和无效中的相关条款)。 2.提高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数额和报酬比例新细则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精神,参照《科技进步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提高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金的数额和报酬的比例(参见新细则第六毡ǜ媛细则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新细则第14条)

专利法案例13则

专利法案例13则 1.神舟电脑被指使用假迅驰30多名用户拟联名诉讼 世界法制报道讯继戴尔“换芯门”事件后,宣称要做“中国戴尔”的神舟电脑最近也遇到了消费者集体投诉的困扰。之前,开设博客并发出征集令,征集神舟笔记本电脑“假迅驰”用户的湖南律师刘建国,昨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已经有来自全国的30多名消费者主动联系并咨询集体诉讼事宜,投诉产品涉及神舟品牌的W740T、W750T、W735T、B740G多种型号的笔记本电脑。 对于消费者的起诉行为,深圳神舟电脑公司企划部相关人士昨日未接受本报的采访,记者传真过去的采访提纲也迟迟未见回复。该公司此前面对国内媒体采访时也只表示,消费者投诉“假迅驰”一事已进入司法程序,不便透露详情。另据了解,昨日已有上海消费者主动联系“假迅驰”案代理律师,寻求起诉神舟电脑的法律程序,本报将对此保持关注。 神舟用户:半年三换笔记本 据介绍,去年9月22日,受消费者李卓晗委托,就承运W740T神舟笔记本电脑使用“假迅驰”一事,刘建国律师向长沙市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此前,李卓晗在长沙市国储电脑城购得一台神舟优雅M725E笔记本电脑。2005年8月16日,因优雅M725E笔记本存在质量问题,李卓晗在贵公司授权维修服务中心交纳人民币500元后,换得一台神舟承运W735T新笔记本。2005年11月2日,因承运W735T 笔记本也存在质量问题,李卓晗在贵公司授权维修服务中心再次交纳人民币400元后,换得一台贴有“Intel迅驰蝴蝶标签”的神舟承运W740T新笔记本。 2006年2月,李卓晗发现贴有“Intel迅驰蝴蝶标签”的神舟承运W740T笔记本,不能通过Intel公司官方网站提供的迅驰功能检测软件检测。而后,笔记本液晶屏出现大面积白斑。2006年5月22日,李卓晗取得湖南省计算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该笔记本迅驰功能的检验报告,报告结果为笔记本的无线网络部件不符合迅驰技术要求。后经查验,该神舟承运W740T笔记本使用的是Gigabyte 公司生产的无线网络部件,不符合Intel公司迅驰产品的无线网络配置要求。 神舟电脑:不知“迅驰”标识从何而来 按照立案6个月内给出判决的法律程序,今天是一审法院判令此案结果的最后期限。刘建国称由于至今未收到来自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此案的判决将可能延期。在此期间,已经有来自全国的30多名神舟用户联系刘建国,就购买到的产品使用“假迅驰”一事进行投诉,并将相关证据交由刘建国保留。

专利权案例

专利权案例 侵犯“一种治疗头痛的中药”发明专利权案 【案情】 请求人天津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拥有“一种治疗头痛的中药”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 93100050.5,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治疗头痛的药物的原料构成及各药味的重量配比。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广东某医药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请求人许可,代理东莞某制药有限公司制造的养血清脑颗粒仿制药参加了2005年广东省某市药品集中招标(议价)采购活动,进行了药品投标,构成侵犯请求人发明专利权。为此,请求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处理。【处理过程及结果】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请求人拥有的发明专利权真实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请求人用东莞某制药有限公司制造的养血清脑颗粒参加2005年广东省某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议价)采购活动,是一种许诺销售行为。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诺销售与该发明专利相同的产品,其许诺销售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即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东莞某制药有限公司制造的养血清脑颗粒产品的行为。 【评析】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按照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作出销售专利产品等意思表示,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江兰平供稿)侵犯包装罐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案情】 2004年8月25日,请求人香港某香料有限公司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处理被请求人广州某食品企业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专利号ZL 03309848.4名为“包装罐(KOS高达椰浆)”外观设计专利的请求,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8月30予以立案。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04年8月31日,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向被请求人送达了请求书副本及相关附件材料,同时对其经营场地进行了勘验检查,发现被请求人正在销售被控侵权的产品,现场并有大量用于推销被控侵权产品的广告宣传页。2004年10月11日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对该案进行了口头审理,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口头审理中被请求人称,该专利不具有新颖性,是可以自由使用的公知技术,但就此观点被请求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为此,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要求被请求人于口头审理结束后7日内补充应提交的证据,但被请求人并未提交。鉴于被请求人曾在口头审理中提出,其已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ZL 03309848.4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并请求停止处理该案,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再次于2004年12月22日向被请求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证明已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ZL 03309848.4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证据材料,并书面提交请求中止处理案件请求书,但被请求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提交。2005年1月21日,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判定被请求人侵权事实成立,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被请求人不服,先后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请求人向法院提交了大量在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案件处理过程中从未提交的证据。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这些证据两审法院均未采纳,并且维持了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二审判决作出后半年,该涉案专利因不具有新颖性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评析】

专利法案例选

专利法案例 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区分 [案情] 唐家祖传制作一种宫延风味的烤鸡,味道鲜美、独特,很受人们欢迎。唐甲作为第四代传人,从其父辈那里掌握了该种烤鸡的制作方法,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加以完善。1992年3月,阳谷县宫延风味烤鸡厂成立,拟聘一名技师,经与唐甲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唐甲为烤鸡厂负责技术培训工作和检查产品质量,提供自采的药材和宣传资料;烤鸡厂对唐甲按特级技术师待遇,月工资3000元,并免费供给吃、住。协议签订后,双方都如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1993年5月,唐甲作为专利申请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一种宫延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的专利申请。烤鸡厂得知后认为,唐甲是利用烤鸡厂提供的物质条件,发展、完善了“一种宫廷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该方法应为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归烤鸡厂。唐甲则辩解道:“一种宫廷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是自家的祖传秘方,自己来烤鸡厂之前已经掌握,在烤鸡厂工作期间,烤鸡厂并没有提供发展完善这种制作方法的任何物质条件,是自己在实践中根据经验将原料配方和剂量配比略作了一些改动,完全是自己独立完成的非职务发明,不同意烤鸡厂的说法。为此,双方发一争执 [问题] 这种烤鸡的制作方法是职务发明还是百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认享有? [答案与分析] 这种烤鸡的制作方法应是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唐甲所有。理由如下:职务发明的认定是二种情况:一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二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应理解为: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本案中,唐甲在受聘于烤鸡厂之前已掌握了这种烤鸡的制作方法,这从烤鸡厂聘用唐甲,以及双方协议的内容中可以得知,所以不属于执行本单位任务的那种情况。那么是否属于主要利用烤鸡厂的物质条件呢?也不是,烤鸡厂投入的资金、设备、原材料是为其生产需要,而不是为了唐甲搞发明创造,支付唐甲的工资,以及唐甲吃住的费用,是烤鸡厂聘用唐甲期间应提供的生活待遇,是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唐甲受聘于烤鸡厂之前所掌握的已经是一项成熟的技术方法,唐甲申请专利时,这种方法的原料配方和剂量配比虽略有改动,但与以前相比并没有实质的区别,且这种变化也并不是主要利用烤鸡厂的物质条件,所以该项技术应是庸甲独立完成的非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设计人的署名权应予保护 [案情] 1993年3月,红光机械厂厂长带领负责技术工作的副厂长范甲参加了机械部召开的全国电影机械规划会议。在这个会议上,机械厂争取到了“FG16/35-IX两用放映机”,等两个项目的研制开发任务。回来之后,机械厂成立了以姚乙为首的课题组,成员有叶、何、陈、黄四人。

无效的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65条

无效的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65条

无效期间专利文件修改的有关规定: 审查指南相关规定 1、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2、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3、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证据。 判断创造性的“三步法: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以及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显而易见就是判定对比文件是否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对比文件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起到的作用是否与发明的作用相同,然后再分析领域是否相同,是否显而易见。

新颖性的判断时:一定要体现单独对比原则。 单一性要求合案申请的原则:是否是做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符合同一发明构思 .

谈谈对知识产权的认识 [对专利的一点认识]

谈谈对知识产权的认识 [对专利的一点认 识] 关于专利的思辨 对于与专利产品相近似的产品来说,判断其是否侵权,目前唯一的理论标准是看其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权威的做法就是:将两个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看近似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一一落入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范围。完全对号入座的,则构成侵权; 如果其中有一项特征不符合,则形成“缺项”,不构成侵权。这也是在目前专利审判工作中常用的判断方法。 勿庸质疑,这种沿袭多年的判断方法有着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市场仿冒产品的不断涌现,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被打乱,竞争产生无序,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水中月、镜中花,好看不中用,得不到切实保护。笔者认为,产生这一切问题的根源,一方面在于:人们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所带来的专利侵权风险规避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规避专利侵权风险手段、技能的提高; 而根本原因在于:认定专利侵权理论的简单化、陈旧化,以及由此带来的在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方法的简单化、平面化。由此给专利权保护留下很大空间,也给不法之徒留下巨大空隙,产生了对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保护措施、手段的软弱和滞后。

有一案例很能说明这个问题。 1998年,湖南常德市电气控制设备厂(以下简称常德电控厂),状告淮阴xx申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专利侵权。 原告常德电控厂诉称:原告于1993年7月19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为“节能型脉冲继电器”的93234366.x实用新型专利,中国专利局于1994年4月8日正式授予专利权。被告xx公司自l995年8月以来生产了jlmd—iia—t“漏电可调脉冲继电器”(第二代)和jlmd—iid(t)“节能型漏电脉冲(触电)继电器”(第三代)两种侵权产品,并在湖南省内大量销售,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专利权人近几年蒙受权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宣传及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赔偿专利权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1.5万元。 被告xx公司则辩称:根据中国专利局的文件记载,原告的节能型脉冲继电器有四个必要的技术特征。而被告的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上述权利要求书中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对照有着明显的实质区别,被告产品不具有原告权利要求书中“增设了二极管d09”这一必要技术特征。因此,被告生产的产品显然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请求法院依法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案案情并不复杂,但xx和江苏两级法院的判决却很有意思:xx中级法院认为:判断被告产品侵权与否,应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该项专利必要技术特征内容为准。原告该项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是:一种节能型脉冲继电器,它包括底板(1)、外壳(3)、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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