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习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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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向法院递交诉状,以专利侵权为由将两家
中国公司告上法庭。 为保全证据,原告还派人来到国通公司设立在 合肥的厂房,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涉案生产 设备进行拍摄。此外,法院委托科技部知识产 权事务中心就相关技术问题进行鉴定。鉴定结 果认为,被告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权利 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且该专利技术并非公知 技术。
第五部分 判断题
1.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属于专利法保护的范围。 86 2.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范 围。86 3.专利权是一种知识产权。69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是一种知识产权。4
于是,徐先生起诉到法院称该技术开发有限公
司的行为构成对自己专利权的侵犯,请求法院 判令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先生享有的“辨钞药水” 的专利保护范围体现为制造辨钞药水的配方和 配比。北京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制造、销 售的验钞液中使用的配方及配比已落入了徐先 生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徐先生专利权的侵 犯,理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部分 真实案例
一、“神奇验钞笔”侵权案
案情: 重庆市个体工商户徐先生1997年5月向国家知识
产权局申请了一种用水沾浸辨别真假币,名称为 “辨钞药水”的发明专利。2002年2月,国家知 识产权局经审查授予该项申请专利权。徐先生 于2001年12月成立了实用技术服务部,对外推 广该专利技术。2002年5月,徐先生购买了北京 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对外销售一种名为“神奇 验钞笔”的产品,发现笔中验钞液的配方与自 己发明的配方如出一辙。
半日公司于2002年成立,经营家居用品,床上
用品等。该公司在法庭上辩称,这款沙发床系 从江苏蠡口家具市场购得,公司只是在该沙发 上配置本公司的沙发套后对外进行销售。他们 对该产品是否侵权并不知情。并且认为即使与 依诺维绅公司的外观专利存在相似,也并不一 定构成侵权。 法院将半日公司销售的沙发与专利产品进行比 对后确认,两者外观基本一致,仅有沙发底架 有无浮条以及沙发折叠部分呈一条直线和弧线 的微小差别。
法院认为,涉案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属于
同类产品,从整体角度观察,被控侵权产品的 外观设计在各要素上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基本 相同。以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两者之 间所存在的差别并不影响两者在普通消费者眼 中视觉效果的近似性,故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 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尽管半日公司 称沙发床并非由自己生产,对是否侵权并不知 情,但其对该辩解意见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 证明。
案情: 曼夫瑞德是加拿大科玛公司董事长,该公司是
一家专业设计和制造塑料管材生产设备的企业, 在波纹管生产设备方面居世界领先地位。1989 年9月,曼夫瑞德就关于加工波纹管的设备中的 一种模具向我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并获得相关 发明专利证书。2004年,曼夫瑞德发现上海金 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安徽国通高 新制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波纹管生产设备涉及 原告的专利技术,
针对原告的诉请,被告金纬公司认为原告专利
权仅涉及模块技术,而模块只是波纹管机械设 备的一个配件,故原告的诉请超越了权利范围。 金纬公司还辩称国通公司现使用的模块是其集 团下属另一公司从科玛公司进口的,且原告专 利现已属公知技术。 被告国通公司最初辩称,其所使用的涉案模块 是科玛公司生产的,向金纬公司购买的设备不 包括涉案模块。后又变更答辩意见,承认向金 纬公司购买了包括涉案模块在内的波纹管机械 设备进行使用。
鉴于原被告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案而
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及实际获利,法院对此难 以确定。根据原告专利权的类别、原告专利在 侵权产品上所起的作用、被告公司实施侵权行 为的性质和情节、侵权持续的时间以及原告因 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 确定,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金纬机械制造有 限公司赔偿原告50万元。
对象有哪些?86 3.如何判定专利侵权行为的成立?112 4.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什么?74
第三部分 案例分析题
1.燕兴机械厂于2000年8月12日取得“一
种烧结机多辊布料器”实用新型专利权,20 01年3月,该专利专利权人变更为艾瑞机械 厂。2001年1月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未经许 可,开始生产、销售烧结机多辊布料器产品, 在其产品宣传材料中使用原告的专利号,并变 造专利证书欺骗客户,获取了巨额利益。2003 年.燕兴机械厂、艾瑞机械厂认为北京金都冶金 机械厂侵犯了其专利权,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 试分析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是否侵权?其行为 的性质及法律后果?
考试题型
判断(10分) 名词解释(20分) 多项选择(20分) 单项选择(20分) 简答(20分) 案例分析(10分)
第一部分 名词解释
专利权(专利)69 实用新型71 外观设计73 专利制度70 发明71 专利权法(专利法)
69
第二部分 简答题
1.授予专利权的形式条件是什么?79 2.专利法第25条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
2002年9月17日,北京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判处
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徐先生许可,不得实 施“辨钞药水”专利技术,并赔偿2万元经济损 失及相关案件诉讼费。
二、上海半日家居沙发床
侵犯专利权案
案情: 依诺维绅公司是1999年在北京设立的外商独资
经营企业,专业从事各种沙发家具的设计、生 产及销售。2002年11月,该公司根据其与母公 司丹麦兰德斯依诺维绅有限公司之间的协议, 将其母公司专业设计师珀威斯设计的“沙发床 (普士)”向我国申请专利,2003年7月取得 《外观设计专利证书》。2005年,该公司发现 上海半日公司在市场上销售类似家具,遂将半 日公司告上法庭。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 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 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 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 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在此期间,梁 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 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双方争执不下, 梁某诉至法院。 请分析: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 为什么?
请你根据本案所提供的材料,分析以下问题: (1)该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为什
么? (2)该纠纷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分析(1)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乙所有。
其理由是:技术T不是甲乙所签订之技术开发协 议约定的开发技术,故技术T是一项非职务技术。 根据《专利法》第6条规定,技术T的专利申请 权应当归完成该技术的发明人所有。 (2)该纠纷可以通过四种途径解决:①由甲乙 双方协商解决;②由甲乙双方签订仲裁协议, 通过仲裁解决;③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④ 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
3.199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
பைடு நூலகம்
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张请 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 某答应试试。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 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 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 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 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 验。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分析: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发明为非职务发
明,梁某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用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 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 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 或者设计人。 本案中,梁某虽然是H化工研究院的在编职工, 污水净化也是他的业务研究范围,但案中涉及 的发明创造既不是梁某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 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 件所完成的。
梁某做实验的时间是在1995年春节期间,他本
人和他的儿子利用休息时间而非工作时间从事 的实验活动并取得成果,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 而是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技术成果;再者 从他的实验条件看显然不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 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以,梁某要求变 更自己为专利权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应受到
我国法律保护。被控侵权产品覆盖了原告专利权 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被告之一的 金纬公司提供的公开文献不能证明涉案专利技术 为公知技术,法院不予采信。该公司未经原告许 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并销售侵权产品的 行为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 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另一被告国通公司未 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上海公司制造 的侵权产品的行为,也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 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不论该沙发垫及支架是否系该公司
生产,其配置印有“半日· 都市印象”文字的沙 发套后制作成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应认定其为 该产品的生产者,故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 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半日公司 立即停止侵权,赔偿依诺维绅公司经济损失4万 元及诉讼合理费用1万元。
三、加拿大公司董事长专利权遭侵案
分析:是侵权。燕兴机械厂、艾瑞机械厂分别
是“烧结机多辊布料器”实用新型专利的原专 利权人和现专利权人,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侵 犯了燕兴机械厂、艾瑞机械厂的专利权,北京 金都冶金机械厂应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 失。
2.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
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冰箱温控 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技术开发资金、设备、 资料等,并支付报酬。在约定的时间内乙完成 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 和权利都交给了甲公司。此外,乙在完成开发 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出了一项附属技术T,并 以自己的名义就技术T申请专利。甲公司知道此 事后,认为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 因此,甲、乙双方就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归属发 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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